绝地求生。(图/翻摄官网)

▲绝地求生是一款大逃杀类写实射击游戏,「吃鸡」是华人玩家中的代名词。(图/翻摄官网)

实习记者孙若蜜/综合报导

玩「吃鸡」总被穿墙爆头?你可能遇到了外挂玩家!四川资阳一23岁王男国三因抢劫遭判刑辍学,之后自学编写程式,卖「绝地求生」等游戏的非法外挂,5个月成交65万笔,交易额高达2300万元人民币(约1亿713万元台币),收取佣金赚了46万元人民币(约210万元台币)。但因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男目前被刑事调查。

据《封面新闻》报导,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分局3日通报称,雁江城区有家挂著「洗车美容」招牌的实体小店,但里面根本没有洗车设施,只有2台电脑、2台办公桌和王姓嫌犯及他聘来的一名员工,其实是在销售非法游戏外挂程式,其中包括外挂韩国开发的全球当红游戏「绝地求生」(PlayerUnknown's Battlegrounds,又译作「绝地求生:大逃杀」,直译为「无名玩家的战场」,被俗称为「吃鸡」),还有英雄联盟、卡丁车等等。

▼「挂羊头卖狗肉」,王男的「洗车美容」店内。(图/翻摄封面新闻微博)

▲▼辍学自修电脑卖「吃鸡」外挂 5个月交易破亿元。(图/翻摄封面新闻微博)

警方表示,是在5月21日接到公安部协查通报,经过摸排发现,这家店位于资阳城区三贤路,但依托网络科技公司注册地在四川成都,云服务器则在浙江杭州。据警方调查,王姓嫌犯注册了15000个商家,仅5个月便成交了65万单,涉案金额达到2300万元(约1亿713万元台币),每天营业额达到20万元左右(约91.5万元台币),这是一个涉案金额巨大的刑事案件。

经过一个月多方调查,固定犯罪证据后,警方6月26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办案民警介绍,「核实到的网络科技公司法人,他对案件并不知情。」深入调查中,发现23岁王男才是网络科技公司的实际运营人员,法人信息则是用他父亲的身份,不过据目前的了解,他的父亲并未参与犯罪活动。

王姓嫌犯在国中三年级时因抢劫判刑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此后辍学的他在家通过网络自学电脑技术,学会了简单的编程,从而开始了这个「事业」。王嫌起初表示,自己贩卖的只是游戏辅助,并不违法。后来他才认罪,并告诉《封面新闻》,「知道是违法,但是心存侥幸,我喜欢网络游戏,看到了发卡平台的交易流量大,利润空间很大。」

▼王男受警方侦讯调查。(图/翻摄封面新闻微博)

▲▼辍学自修电脑卖「吃鸡」外挂 5个月交易破亿元。(图/翻摄封面新闻微博)

据了解,王男为提高平台影响力,某通过购买网络搜索推广等形式,吸引外挂商家和游戏玩家,1月15日上线当月,营业额就达到30万元(约137万元台币)。此后,他的平台营业额每月维持在400-500万元(约1830-2288万元台币),最高时达到600万元(约2746万元台币),他从交易中收取2%的手续费,截至6月26日被抓获,5个月时间供收取佣金高达46万元(约210万元台币)。

王男本来也打算做大平台后,就老老实实做合法生意,但「民警进来时,当时就懵了」,目前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他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 《ETtoday新闻云》提醒您,以上为不法行为,请勿模仿!

据新闻事件所属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刑法: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网际网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据中华民国(台湾)法律规定:

常见电脑犯罪法律与刑责共有以下16种—

一、 散布、播送 色情图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八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前条拍摄、制造之图片、影片、影带、光碟、电磁纪录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持有前项物品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0万元以下罚金。 

无正当理由持有前项拍摄、制造儿童及少年之图片、影片、影 带、光碟、电磁纪录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获者,直辖市、 县(市)主管机关得令其接受2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之辅导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获者,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网路援交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九条

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三、偷拍 

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 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二(图利为妨害秘密罪) 

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第一项之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前2项或前条第2款窃录之内容者,依第一项之规定处断。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四、网路交易诈欺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 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五、盗用帐号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入侵电脑或其相关设 备罪)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 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六、窃盗宝物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破坏电磁纪录罪)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七、利用电脑不正当取财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三(违法制作财产权之处罚)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而取得他人财产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八、泄漏电脑秘密

刑法第三百十八条之一(泄密之处罚) 

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00元以下罚金。

九、盗卖电脑个人资料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对于个人资料档案为非法输出、干扰、变更、删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个人资料档案之正确,致生损害于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5万元以下罚金。

十、网路侮辱及诽谤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三百十条(诽谤罪)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

刑法第三百十二条(侮辱诽谤死者罪) 

对于己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300元以下之罚金。对于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三百十三条(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

十一、煽惑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 法令罪) 

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违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十二、制造电脑病毒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制作专供犯本章之罪之电脑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

十三、阻断或攻击电脑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干扰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 

无故以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 脑或其相关设备,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十四、非法拷贝重制他人网站内容 

著作权法第九十一条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75万元以下罚金。

十五、贩卖大补帖 

著作权法第九十一条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于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

十六、当骇客入侵他人电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加重其刑) 

对于公务机关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前3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