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

醉酒男子在派出所內死亡

李某,橫縣人,50多歲,事發當晚外出參加同學聚會,晚上8時許,李某還給妻子陸芳打電話說他喝多了。

過了不久,陸芳給丈夫撥打電話,橫縣城廂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讓她馬上趕去派出所。去到派出所,陸芳看見丈夫躺在地上,現場的醫護人員說她丈夫已經死亡。

經法醫鑑定:李某因酒後外傷性顱腦損傷出血並呼吸道異物堵塞窒息而死亡。李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爲237.42毫克/100毫升,雖未達到致死量,但可使人處於醉酒狀態並出現嘔吐、錯覺及步態失穩摔倒。

調查:

協警毆打致死

李某爲何出現在派出所?

經公安機關調查:

4月29日晚10時27分,在橫縣橫州鎮交易場後門一處燒烤攤邊,有居民看見李某睡倒在路邊,於是撥打110請求處理。橫縣公安局城廂派出所兩名值班協警出警,將李某帶回派出所值班室。

根據監控錄像,當晚10時43分,李某被帶回到橫縣公安局城廂派出所後,在派出所辦案區被另外一名協警黎某按倒在地並拳打腳踢。

南寧市檢察院指控,協警黎某將李某按倒在地並對其頭部、胸部等處進行擊打,致使李某倒地不起。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7年5月2日,黎某投案自首。

一審:

黎某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

黎某供稱,事發當晚,他看到醉酒的李某坐在沙發上,面對協警詢問情緒異常激動,他將李某抱扯至辦案區過程中,臉部被抓傷,兩人摔倒在地。隨後,黎某踢了李某三四腳,還用拳頭朝對方頭部和上身打了兩三拳。停手後,發現李某躺在地上不動了。

南寧市中院審理後認爲,黎某對被害人實施了拳打腳踢的故意傷害犯罪行爲,與其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黎某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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