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上午

  慈溪法院公開審理並宣判一起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

  被告人胡某因犯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爲人擔保,卻不履行擔保義務

  2013年,兩家企業爲經營需要,以聯保方式向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貸款300萬元。胡某自願成爲了上述貸款的擔保人。事後,兩家企業沒能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本金和利息,胡某也沒有履行擔保義務。

  2015年,小額貸款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兩家企業限期歸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計293萬元,胡某作爲擔保人,對該筆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之後,兩企業及胡某仍未按照法院判決要求償還債務,於是小額貸款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幾個被執行人名下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一時陷入難以執行的境地。

得鉅額拆遷款,卻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

  2016年10月,案件出現了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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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胡某因居住的村社區因區塊綜合改造拆遷,領取到了一筆374多萬元的拆遷補償款。

  得知這一情況後,執行法官聯繫了胡某及其家人,要求他們儘早履行法院判決。但他卻對此置若罔聞,並且將領取的拆遷款用於歸還了其他債務,致使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由於胡某領取拆遷補償款後,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裁定而拒不履行,他的行爲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

  2017年1月,慈溪法院將該案件移送公安立案偵查。

  案發後,胡某家屬向小額貸款公司償還了88萬元,並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胡某庭審現場)

  慈溪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胡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胡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履行部分還款義務,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什麼是拒執罪

  《刑法》第313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拒執案件既可通過公訴程序追究責任,也可以通過自訴的方式立案審理。即可以由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廣義上的拒不執行犯罪,還包括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和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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