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前家裡老人在公共澡堂洗浴,恰好沒有其他人在,被發現時已淹死在浴池裡。屍檢報告證實是溺亡。而洗浴中心稱沒有任何責任,最多賠償5萬元了事。 請問這樣合理嗎,洗浴中心是否存在過錯,有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家裡人為了這件事很焦心,希望大家給點幫助和建議,謝謝,謝謝。

2014年4月13日更新

事情已協商解決,我們自己和洗浴中心各承擔一半的責任。謝謝大家。


從侵權法的角度,作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需要有侵權行為、損害結果、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可參考「顧客或非顧客在商場因地板濕滑摔倒造成損害」的案例,在此情形下,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或提示義務,則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從題主的描述中,洗浴中心首先沒有侵權行為、因為老人是自己溺亡,損害結果是老人溺亡、也看不出洗浴中心是否有過錯(因為一般情況下,洗浴中心會提示注意路面濕滑等,洗浴中心的水位一般不會造成人溺亡的損害,因此老人溺亡的結果超出了一般的注意義務。除非是在洗浴服務提供之前,即法律關係成立之時能夠注意到老人是身弱體殘的,可能會提高相關的注意義務)。

如果最終洗浴中心要承擔責任,那應該是基於《侵權責任法》第24條,承擔公平責任,也就是道義責任,個人認為洗浴中心主動承擔5萬元是合理的。

順便說一句,民事活動其實就是市民生活的常態,而生活是有風險的,這個風險是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各樣的損害結果,由此可能在法律上造成各種各樣的後果承擔。這不僅要求在民事活動中意思自治,也要求自己責任自己承擔。一直以來,我覺得侵權責任法的一個重大問題,就在於公平責任的濫用,試想(請題主原諒,因為可能您問的是自己家裡不幸的事,我的回答可能會冒犯,但我只是就事論事)如果就是因為老人自己的原因溺亡,這跟自殺有什麼區別?加之如果老人本身並不存在生活困難或其他可資考慮的經濟狀況等情形,公平責任適用的基礎又在哪裡呢?個人意見,不一定對。希望題主節哀,也希望能有律師幫助您獲得儘可能多的賠償或補償,以告慰一個生命的逝去。

這問題沒研究過,應該有過錯的,但具體什麼過錯一時回答不上來。

不要吝嗇錢了,找個當地律師吧。


本人法學院大三本科生。根據樓主所說,產生違約之債和侵權之債的請求權競。老人去浴室洗澡,支付浴資。應當獲得在浴室裏洗澡的對待給付義務,而保障老人的安全甚至生命是浴室管理人的附隨義務。根據我國民法,附隨義務的違背一般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如果附隨義務的違背直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追究違約責任。 侵權之債的構成要件為過錯、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如果老人本身有高血壓之類的疾病則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根據比例分擔
我覺得跟洗浴中心的關係不大 只能說洗浴中心對老年人洗浴沒有一個完備的設施 只能算基礎設施不完善 這不能算是誰的責任 家人看護 難道洗澡還要看護麼 那不不如直接在家擺個盆給老人洗呢 明知道老人身體不好 還敢讓老人 一個人出來洗澡 你家人怎麼不知道提前有這個預防 現在出事了 誰也不能怨 都是意料之外的事情

謝邀

洗浴中心有責任,家人沒有進行有效看護也有責任。

個人認為家屬至少40%責任,洗浴中心至少60%,這裡面怎麼博弈,還是看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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