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段文濤(稅海濤聲)

近日,不少網友詢問,在申報2019年一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無法實現彌補上年虧損,即,不能用2019年一季度的利潤彌補2018年度虧損。

這個問題,可能與納稅人是否已經進行了201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彙算清繳)有關。其實,這種情況並不是今年纔出現的,早在去年乃至以前年度就都是這樣的。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可見,“虧損金額”是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的一項重要數據。相應的來講,本年想要彌補上年度的虧損,首先就是上年度的虧損金額要是確定的

如果納稅人尚未進行201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彙算清繳),也就意味着2018年的虧損額尚無法確定,系統中也就沒有2018年度的具體虧損金額,而由於缺乏上年申報表數據,2019年一季度申報表中彌補虧損欄次自動帶出的數據將默認爲零,這樣自然也就無法實現彌補上年虧損了。

在申報一季度企業所得稅時要實現以該季度利潤彌補2018年度虧損,只能先進行201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彙算清繳)後,再進行2018年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這樣才能帶出上年的申報虧損額,從而實現彌補上年虧損。

看起來,此種情況好似是系統參數設置的原因造成的,而實際並非如此!因爲,我們所說的彌補虧損,不是彌補年度會計利潤的虧損,而是彌補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負數”即虧損(允許彌補虧損的期限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在納稅人還沒有對其201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彙算清繳,允許彌補的2018年虧損額尚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又何談用2019年一季度的利潤去彌補2018年的虧損呢,允許彌補的虧損金額是多少呢?肯定無法實現準確彌補啊。

那麼,在此種情況下,是不是可以用2019年一季度的利潤去彌補2018年以前年度的虧損呢,如已經進行了彙算清繳的2017年度的虧損,也不行的。因爲,雖然2017年度虧損金額是確定的,但是,按照稅法規定的是遞次彌補虧損,即要先用201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去彌補2017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虧損,仍有虧損的,再用201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去彌補。

而稅法規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由於201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尚未確定,存在2018年雖會計利潤虧損但按稅法計算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可能,那就需要先要用201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去彌補2017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虧損,其結果可能是仍有虧損、也可能是201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完全彌補了以前年度所有的虧損後還有餘額,這樣就不存在要用2019年一季度的利潤去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形了。因此,納稅人在尚未進行201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彙算清繳)的情況下,也無法用2019年一季度的利潤跨越2018年度去彌補2017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虧損。

至於在2019年一季度的季度納稅申報前,因種種原因無法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彙算清繳)的,也許只能採取在一季度先按季度利潤計繳當季企業所得稅,暫不彌補上年虧損,等到7月份申報二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再根據兩個季度的利潤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如二季度累計仍有利潤的,則可以對已經彙算清繳確認的2018年度的虧損予以彌補。

當然,如果不存在需要以2019年一季度利潤彌補2018年度虧損這一情形的,即使尚未進行201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彙算清繳),也不影響該納稅人先正常進行2019年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然後在5月31日之前完成201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即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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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跨年收入、支出事項的所得稅處理

02:企業所得稅30項重點檢查問題

03:小微企業究竟包括哪些企業?可享受哪些優惠?

04:並非所有“企業”都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0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要點把握

06:【彙算利器】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及稅政依據大全(2019年版)

07:離退休及返聘人員相關個稅、社保費、企業所得稅問題

08:發票與稅前扣除憑證的微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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