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爲

  4月9日,全國掃黑辦召開首次新聞發佈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四個意見。其中,《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嚴厲打擊“套路貸”等新型犯罪。

  中央政法委祕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表示,當前,黑惡勢力在“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中屢屢得逞,既與黑惡勢力鑽法律政策“空子”有關,也與受害人對“套路貸”等違法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清、遭遇“套路貸”等違法犯罪後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密切相關。

  而“套路貸”是對某一類犯罪行爲的通稱,具體說是以對非法佔有爲目的,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以非法手段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在“套路貸”案件中,行爲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具有非常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套路貸”與普通的民間借貸兩者有着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爲,“套路貸”的實質,就是一個披着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應受法律懲處。

  據瞭解,該《意見》共有13條,分爲3個部分。具體包括一是明確“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界限。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該《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概念和認定標準,並列舉了常見的犯罪手法,爲認定 “套路貸”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標準。

  二是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關於“套路貸”的罪名方面,《意見》明確,對於“套路貸”構成犯罪的,根據其行爲特徵,符合哪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就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套路貸”的量刑情節方面,《意見》對“套路貸”犯罪的數額計算、既遂、未遂情形並存時如何處理等影響量刑的問題,以及涉案財產如何處置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爲對象實施“套路貸”,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關於“套路貸”共同犯罪人的處理方面,《意見》針對“套路貸”犯罪分工日趨細化、犯罪環節較多的特點,明確了將實施包括所謂“中介”在內的七類“幫助”“支持”行爲的人員作爲“套路貸”共同犯罪人處理的條件,實現了對“套路貸”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三是依法確定“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套路貸”犯罪往往具有被害人多、各犯罪環節實施地點分散等特點。爲解決實踐出現的新問題,《意見》對“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和併案偵查作出針對性規定,較爲全面地列舉了“套路貸”犯罪的“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並明確在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等四類情形下,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

  《意見》明確,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套路貸”犯罪的,公安機關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的,依照管轄的規定處理或移送。

  在“套路貸”和民間借貸的區別上,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指出,看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

  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爲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的情況,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款,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爲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

  其次,看是否具有“詐騙”的性質。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願下的借貸行爲,而“套路貸”都具有騙的性質。行爲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佔他人財產。

  最後,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套路貸”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願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爲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藉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來源: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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