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陳姓男子前年駕駛轎車違規跨越雙黃線回轉,導致無照騎機車的葉姓男子煞車不及撞上,全身多處骨折、肝、腎臟撕裂傷、腳部皮膚壞死需植皮。葉主張,他原打算投考軍校,這一撞導致他重傷,體檢未過,向陳提出損害賠償123萬餘元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臺南高分院計算後判決,陳須賠償葉62萬餘元,全案定讞。判決指出,52歲陳姓臨時工,前年1月4日晚間7點多,開車沿嘉義市西區友愛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半途貿然跨越雙黃線向左回轉到對向車道,從友愛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的高職生葉姓騎士煞車不及,撞上汽車右側車身,導致他肝、腎撕裂傷,右股骨幹、右腸骨、肋骨骨折、右腳後跟和足背全層皮膚壞死等。陳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由嘉義地院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5月定讞。 #div-gpt-ad-1503996040247-0 iframe { margin:auto; display: block; }

#div-gpt-ad-1503996040247-0 > div { margin: auto; display: block !important; }葉另對陳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主張自己在燒肉店打工,準備投考軍校,卻因車禍重傷,受有醫療、看護費損失,另有8個月時間無法工作,損失約16萬元工資。他車禍後參加軍校聯招,因腹部、心電圖異常,體檢未過,認為是車禍導致體能減損,陳應賠他60萬元精神損失。他向同學父親借騎的機車毀損,陳也應賠他4萬5000元修車費。嘉義地院判陳須賠償38萬9000餘元,葉不服上訴,另主張還有後續8萬多元的醫療損失,陳也要賠。陳則認為,葉提的工作損失過高,他是低收入戶,要養3子女,葉無照在快車道上騎機車,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賠償應照過失比例負擔。臺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經勘驗監視器光碟,葉從路口進入事故車道後,陳才貿然回轉,夜間視線較不佳,實難期待葉能及時採取防範措施,也難認他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另經事故鑑定,葉無照騎車固然違規,但車禍不是因為他無照引起的,不必負過失責任。合議庭認為,葉後續確實有因拔除骨頭的鋼釘產生醫療手術費用,至於多餘的看護、工作損失等費用因證據不足,沒有理由再要求;由於葉不是機車的所有權人,不得提出車損的求償。精神慰撫金方面,法官認為葉歷經1年多的手術,身心受到損害,除了一審判賠的10萬元,陳應多賠償葉20萬元。一審的38萬餘元加上二審追加的23萬餘元,陳一共須賠償62萬餘元。無照騎車的葉姓學生撞上雙黃線違規迴轉的陳姓臨時工,軍校夢碎,臺南高分院判陳應賠償葉62萬餘元。圖為臺南高分院。記者曹馥年/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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