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晚會上曝光多家科技公司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牟利所引發的討論與擔憂還未退去熱度,近日,又一則消息引起坊間震動——據消息人士透露,某業內知名招聘數據公司被查封,多名高管、員工接受警方調查。據悉,這可能與該公司未經授權獲取和使用簡歷、販賣簡歷信息等涉嫌侵犯用戶隱私權、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爲有關。此前的公開信息顯示,該公司旗下數據庫中涉及逾億自然人簡歷信息。

目前,相關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但是被這則消息再一次推向臺前的大數據時代信息安全與有效監管等問題卻值得深思。筆者認爲,有以下幾點值得探討:

第一點,技術所衍生出的新興領域不是法外之地,防風險應是大數據時代的永恆主題。

當前,數據已經成爲與物質資產和人力資本同樣重要的基礎生產要素,龐大的數據資源甚至被稱爲未來的“新石油”。因此,以之爲概念或“賣點”的科技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湧現,他們視數據爲自己的核心競爭力,紛紛投身大數據衍生的藍海。

誠然,這些站在科技應用最前沿的公司,在促進創新、刺激消費以及便利生活方面發揮着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但是與之所伴生的信息安全挑戰也不容忽視。當人們津津樂道於今天我們“生活在了APP裏”,相對應的則是“信息裸奔”的風險。

以上述招聘數據公司爲例,其商業模式可以概括爲“獲取簡歷—商業變現”。然而,在此過程中是否存在利用技術違規獲取其他招聘網站數據信息;旗下產品是否存在未經用戶明確同意,將個人信息共享給第三方的行爲?這些決定了其是否違背了公共利益甚至觸犯了法律底線。

而這已經不僅僅是個案。從近年來消費者投訴維權案例的增長比例看,信息安全相關領域正成爲“重災區”。今年“3·15”晚會上被曝光的幾家科技公司,有的是基於大數據的廣告投放商,有的是金融科技服務類公司,但都存在運用不正當手段獲客,侵犯公民權益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越來越多的與數據信息安全相關的條例、法規加速落地施行。2017年5月,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明確,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2017年6月,網絡安全法實施,明文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2018年5月,《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發佈,對“個人敏感信息”及“個人一般信息標準”作出清晰界定。

因此,對於掌握着大數據以及先進技術的公司而言,必須提高相關法律意識。此外,從主觀上,不能以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爲代價;從客觀上,應該運用技術加以有效隔離,設置安全紅線。

第二點,資本在積極參與支持科技企業發展的同時,需要做好功課、有效甄別,避免資源浪費。

上文所提及的幾家涉事科技公司,幾乎無一例外因其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概念而成爲資本的寵兒。筆者通過公開資料瞭解到,上述公司幾乎全部獲得了多家知名私募股權投資(PE)、風投(VC)的融資支持,其中甚至不乏新三板掛牌以及擬赴美上市企業。

然而,一旦這些企業陷入負面消息甚至觸犯法律,不僅前期投資資金可能打了水漂,造成資源浪費,一些後續進入公衆投資領域的公司還可能給中小投資者帶來風險。

這就要求PE/VC等機構增強投研能力,加大投後管理力度,在識別“真創新”“硬科技”企業的同時,增強對科技企業合規性的關注,讓資本與真正優質的企業對接。

事實上,去年私募行業的“寒冬”正是與一批違規P2P平臺的相繼曝光與倒閉相關,致使投資者受損而出現“募集難”現象。對於私募行業而言,這無疑是前車之鑑——“風口”並不等同於優質、安全。

當前,設立科創板與試點註冊製備受期待,作爲連接早期初創階段高新技術企業與資本市場的重要一環,修煉“內功”,擦亮“慧眼”,不僅是私募行業自身的需求,也是對整個市場和投資者的負責任之舉。

第三點,政策監管須與時俱進。

規範科技企業行爲,保障信息安全,讓大數據等新興科技真正轉化爲有益經濟轉型發展的動力,這些不能僅靠企業自覺、個人維權以及市場機構,還必須依靠有效的監管。

科技創新與監管是近年來的重大課題。由於其特有的專業性與多樣化,對於企業的科技創新,監管往往“慢上半拍”。筆者認爲,要想讓監管跟上科技發展的步伐,甚至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需要解決好兩個問題。

一個是判斷標準問題。創新離不開監管層的正確判斷,而其標準就在於是否是正面的、積極的、有前景的創新,能否解決現存問題,彌補固有短板。以金融科技爲例,近年來,金融科技創新加快推進,對此,監管層從其金融本質入手進行監管,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例如,對P2P網貸平臺的不斷規範,對利用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及時叫停等,都是作好預判,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及市場秩序的有效監管舉措。

另一個是學習與實踐問題。大數據時代,監管者一方面要與時俱進,加強學習和專業隊伍建設;另一方面要讓科技爲己所用,將創新運用到提高監管效率、防範系統性風險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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