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張淑晶被控自一○二年起出租房屋期間,涉及誣告、詐欺等罪。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七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一年二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同案被起訴的共同被告黃姓男子,法院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張淑晶自民國一○二年年底開始,出租位於新北市中和、板橋、永和、新莊的房子,出租過程中,張淑晶都是提出自己打字列印,且載有「連帶保證人」欄位的租賃契約供承租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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