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2日訊 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證監局網站發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6號)顯示,檢查發現,楊樹坪未履行其通過廣州粵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泰股份或公司)發佈的增持公告的承諾增持公司股票,存在違規行爲。經記者查詢,楊樹坪爲粵泰股份實際控制人。

2018年6月20日,楊樹坪通過粵泰股份發佈增持公告,計劃通過公司控股股東廣州粵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或其一致行動人自2018年6月21日起9個月內(即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增持金額不低於4億元,且不超過10億元公司股票。但截至增持計劃到期日(2019年3月20日),楊樹坪並未履行承諾增持公司股票。2019年3月21日,楊樹坪通過粵泰股份發佈控股股東終止增持計劃的公告,決定終止實施本次增持計劃。

楊樹坪未在承諾期內完成增持粵泰股份股票計劃,且未提出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提交粵泰股份股東大會審議,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以下簡稱《監管指引》)第五條的規定。根據《監管指引》第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楊樹坪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規定: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迴避表決。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承諾到期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爲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爲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覈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爲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26號

關於對楊樹坪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決定

楊樹坪:

經查,我局發現你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2018年6月20日,你通過廣州粵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泰股份或公司)發佈增持公告稱,基於對公司未來持續發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對公司價值的認可,計劃通過公司控股股東廣州粵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或其一致行動人自2018年6月21日起9個月內(即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增持金額不低於4億元,且不超過10億元公司股票。但截至增持計劃到期日(2019年3月20日),你並未履行承諾增持公司股票。2019年3月21日,你通過粵泰股份發佈控股股東終止增持計劃的公告,決定終止實施本次增持計劃。

你未在承諾期內完成增持粵泰股份股票計劃,且未提出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提交粵泰股份股東大會審議,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以下簡稱《監管指引》)第五條的規定。

根據《監管指引》第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違反承諾行爲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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