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報記者 欒吟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在這個全新的社會和時代,慈善公益事業為我們帶來了全新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方式,在彌補市場經濟失靈和政府機制不足,維護社會公平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影響力越來越深遠。  在新的征程中,我們該如何發揮好慈善事業的力量,運用好社會組織和慈善事業,進一步改善民生、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近,上海研究院現代慈善研究中心特邀有關知名公益慈善專家聚焦學習和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暢談新時代慈善事業發展新局面、新思考。  探索推進慈善時間銀行  激活志願者的慈善動力  施薔生(民進上海市委智庫特聘專家,高級經濟師)  在我國邁向富強、民主新徵程的進程中,建立和健全現代公益慈善體系勢在必行。其中,如何探索和推進慈善時間銀行,進一步激活廣大志願者的慈善動力機制,是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  「時間銀行」是由瑞士聯邦社會保險部開發的一個養老項目。申請者必須身體健康、善於溝通、充滿愛心,每天有充裕的時間去照顧需要幫助的老人,其服務時數將會存入社會保險系統的個人賬戶內。當其需要別人照顧時,可以憑藉「時間銀行卡」去「時間銀行」支取「時間和時間利息」。屆時,「時間銀行」的工作人員會指派義工到醫院或其家中去照顧他。如果其在去世前沒有使用完「時間」,「時間銀行」會把這些小時數摺合成一定的金錢或物質獎勵給其遺產繼承人。  我國近年來也開始積極探索「時間銀行」的養老新模式。南京市棲霞區堯化街道姚坊門彩虹社會工作服務中心自2014年8月起嘗試「時間銀行」的養老新模式。參與該項目的有500多名志願者,服務對象和受益者有7萬多人。截至2016年4月,已建立13個社區分行,累計服務居民達30萬人次,服務時間9473小時。該項目的「時間銀行」基本採用721兌換模式。其中70%的時間可兌換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20%的時間可兌換等值物品,比如大米、白麪、雞蛋,食用油等;10%的時間則直接兌換成現金獎勵,每小時的時間價值為12元。  上海一些地方也曾嘗試「時間銀行」模式。早在1998年,上海虹口區晉陽居委探索過「時間銀行」的為老服務模式。2016年,有市政協委員在社會調研的基礎上,在浦東新區發起設立「義工銀行公益中心」,該機構在全市各區積極組織社會志願者深入幼兒園、養老院等,熱心提供社會服務,還將這一模式推廣到廣東等地區。  上海市志願服務公益基金會、上海市志願者協會等單位聯合打造了「上海公益志願者雲激勵兌換指尖平臺」。目前已在上海37家三甲醫院設立此「志願者服務時間兌換機」,24小時不間斷服務,服務覆蓋人數超3000萬人次。目前平臺關注人數近6500人,累計服務時間達30萬小時,轉換積分近30萬分。  9月5日是我國第二個《中華慈善日》。在當天有關部門聯合主辦的「現代慈善與社會轉型」2017年上海慈善論壇上,有學者發表「慈善動力與時間銀行」的專題演講,引起在場的眾多公益慈善界同行強烈共鳴。當前的大數據和移動互聯網,包括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等,為「時間銀行」的大範圍推行提供了重要的支撐。  中國《慈善法》已經頒布一年。《慈善法》第七章「慈善服務」中第六十五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實名登記,記錄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願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同時,在第九章「促進措施」中第七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新時代大力推廣公益「時間銀行」很有社會意義。我國公眾參與公益慈善的比例僅40%,與世界上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不小差距。主要原因就是社會公眾參與公益慈善的動力不足,相關扶持機制不夠健全。建議吸納社會資源參與共建共享「時間銀行」,構建起公益慈善行為的項目集成平臺或網路體系。比如智能養老的網路平臺(含專業教育)、為記錄慈善時間的打卡器軟體等;還可建立志願者、慈善公益組織和提供社會援助服務商的信用建設體系,健全和完善相關的個人信用系統。  建議政府部門制訂相關條例,作為《慈善法》實施細則之一。《慈善法》有規定,縣以上機構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慈善法規。今年12月1日起執行的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中,也強調要對志願服務強化權益保障和促進措施。上海等大城市也有慈善法研究會等研究機構,能否就「慈善服務」專門立項,研究推動市人大制定相應的扶持法規,將「時間銀行」的探索與推廣列入專門條款。  建議相關服務網站、平臺及機構等提供相應服務的產品及模式。主要是強調已經完成的這類服務的產品和模式,要提供社會服務和商業機制及個人信用等結合的「標配」性的模式。有關公益基地、社區、高校、園區和大型企業等可先行探索。建議慈善基金會、各大城市排名前十的公益基地等,或者是條件成熟並有積極主動性的高校和大型企業等,可先行推廣。  建議相關慈善組織和信用機構等聯合發起行動計劃。強調社會信用、評估等認證機構圍繞組織實行「時間銀行」,聯合發起並制訂專門的行動計劃。志願者協會和慈善公益研究機構可加強研討和服務設計等,因為他們能夠從需求者的角度出發,他們所設計的相關服務模式或產品,或許最能接地氣,有可操作性。  發揮慈善組織在老年長期照護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房連泉(中國社科院社會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長期照護服務是針對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的養老護理服務。隨著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老化、家庭小型化以及就業結構的變化,傳統以家庭贍養為主的老年照護方式面臨越來越大的衝擊,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的建設迫在眉睫。  老年長期照護是一個多層次的保障體系,除了國家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以及商業保險的市場化服務外,作為社會「第三部門」的慈善組織在其中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補充作用。一方面,慈善組織可以彌補國家社保制度覆蓋面的不足,尤其是對於那些低收入、家庭困難的弱勢羣體來說,慈善業可以作為「拾遺補闕」的有益補充;另一方面,社會組織提供的養老服務也是供給側市場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完善老年照護服務體系中的產業鏈中也起著重要作用。社會慈善組織參與老年長期照護體系的建設,可在以下幾個領域大有所為:  第一,通過社會性捐贈,彌補國家長期護理保障項目資金的不足。當前我國正在探索建立制度性的長期護理保障項目,主要包括針對特定老年貧困羣體的護理補貼救助制度以及長期護理保險制度。2016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關於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在全國15個城市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工作。在這項社會保險項目的推廣過程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籌資來源的限制。在社保降費的大背景下,短期內很難再建立一個單獨繳費的護理保險項目。在這方面,來自社會各方的慈善捐贈資金可以在扶持和引導護理保險制度的啟動上發揮一定作用,彌補融資上的不足。  第二,作為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提供慈善性的養老照護服務。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建設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工程,既有政府主辦養老機構的基本服務供給,也離不開大量社會機構的廣泛參與。從實行社會護理保險制度的德國、日本和韓國三國案例看,面對龐大的老年照護服務需求,單靠政府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是遠遠不足的,民間的社會養老機構是老年照護的主力軍。這些社會養老機構很多是由非營利的社會組織或社會企業發起設立的,它們與營利性企業公平競爭,對於規範市場秩序,抑制私營機構的不正當競爭,提高服務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從我國現實情況看,老年照護服務市場規模巨大,社會組織既可以投資參與養老機構的建設,也可以將養老服務的經營業務與慈善事業結合起來,將經營利潤用於慈善養老支出,實現二者的良性互動。  第三,參與社區養老的志願服務項目。從現實國情看,我國的養老服務模式仍以社區養老和居家養老為主。與之對應,老年照護服務也應優先利用社區和居家的服務資源。除了親屬和鄰居提供的照護服務,社會志願者也在社區養老服務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來自專業性的醫療機構、養老院和老年互助組織的志願者,是居家照護服務的重要補充力量,可以為失能老年人提供營養配餐、照料陪護、醫療護理和心理諮詢等多方面的上門服務。  第四,針對特定失能、失智人羣發起設立公益類服務項目。老年失能是現代社會中一個難以迴避的風險項目,單個家庭成員的失能很可能帶來整個家庭的發展困境。尤其是對於一些重度失能、失智情況來說,單靠家庭力量是難以承擔的,而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也難以覆蓋到這些重大風險。此外,還有一些年輕的重度殘疾和失智羣體,國家提供的護理服務也很難覆蓋。針對這些弱勢羣體的照護服務,慈善組織可以彌補空缺,發起設立特定的公益類項目,通過資金募捐、信息平臺傳播以及上門服務等方式,解決特殊家庭的照護困難問題。  第五,作為第三方組織,通過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參與政府的購買服務項目。養老服務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途徑是構建公私合作的夥伴關係,由政府部門向社會購買市場服務。在這其中,社會慈善組織可以發揮在護理人才隊伍培養、專業技能鑒定、失能等級評估等方面的優勢,為老年護理服務行業的發展提供支持。例如,在上海市目前推行的老年護理服務體系中,針對申請人身體失能狀況的評估工作,大多由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的社會組織評估機構來完成,取得了不錯的社會成效。  第六,參與協商民主體系,為國家老年照護服務體系的發展建言獻策。老年照護服務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公共服務,也是社會保障領域的一種新型服務。針對這類公益性服務,社會組織的廣泛參與和建言獻策是非常重要的。例如,2014年12月,中華慈善總會長期照護專業委員會聯合幾百家老人院,發布了《長期照護2014北京共識》,呼籲國家對老年長期照護服務業發展給予立法和政策上的傾斜,並強調行業自律的重要性,起到了很好的社會宣傳效果。在新時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形成過程中,社會慈善組織在老年長期照護服務領域必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基金會保值增值收入的稅收政策問題不可小視  王振耀(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國際公益學院院長)  在深入落實 《慈善法》全面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過程中,有一個十分突出的矛盾就是基金會保值增值收入的稅收政策問題。  從全國的情況看,最為突出的案例就是內蒙古老牛基金會轉讓接受捐贈的股權要繳納2.5億元以上的稅收,而有較大規模的非公募基金會由於稅收問題使其原始基金從上億元減少為幾千萬元。面對這樣的形勢,有的慈善家無奈地感慨:要你生,又不讓你長,誰能去發揚光大公益慈善?這確實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對於現代慈善,我國社會整體上還比較陌生,因而在一些政策處理上難免會有不少的矛盾。比如,一方面,大家認為慈善行業應是一個公益性的志願服務活動,不應該與企業相同,因而在公益支出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總額水平等方面都有一些約束性、限制性的規定;另一方面,又將基金會的收入視為企業化處理,就是對基金會取得的除捐贈以外的收入,如投資收益、資產轉讓收入等必須要繳納所得稅,在這裡,慈善組織又按照企業對待。對社會服務組織取得的公益性服務收入,也要繳納各種稅收。現行對慈善組織的有關政策規定,客觀上制約了這一行業的快速發展。  也許有人會說,為什麼基金會不能與企業一視同仁納稅?其實,這裡的原因在於,第一,基金會的收入,絕大多數來自於捐贈,而這些捐贈是企業和愛心人士的一種愛心奉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認定的慈善組織的全部財產都要用於宗旨範圍內的公益目的,並且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成員中分配,其用途是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第二,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私募基金會每年必須將總資產的6%-8%的資金用於慈善事業; 即一個非公募基金會,不管你當年有無收入,都要用去總資產的一定比例投入公益慈善事業,而對公募基金會,則要求按照總收入的70%用於慈善事業。按照這樣的規定,如果慈善組織對資產不進行任何保值增值活動和運作,並且對保值增值收入要承擔沉重稅收負擔,都將會影響基金會的生存和發展。  如果比較世界各國對於基金會的管理,就會發現,發達國家的政策主要是激勵人們捐贈並努力通過各種優惠措施使基金會的規模不斷擴大。他們的主要辦法包括:第一,在美國,私人基金會的年度支出是資產的5%而不是我國的6%-8%,對公共慈善機構更沒有限制,因為那是由公共部門通過多種手段管理的領域;第二,鼓勵基金會興辦企業,這在歐洲不少國家都是重要的政策,比如瑞典的宜家家居,就是由基金會控制的企業,政府對基金會從控制企業獲得的收益也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鼓勵基金會進行多樣化的投資,以得到更多的收入,同時對於慈善組織投資獲得的收入也給予一定所得稅等優惠待遇。  為了鼓勵人們捐款行善,發達國家進一步實施慈善信託、影響力投資等政策,使行善者在捐贈的同時也能夠有條件得到較大的經濟收益。以蓋茨基金會的雙實體模式為例,兩個實體分別為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下稱「基金會」)和比爾及梅琳達·蓋茨信託基金(下稱「信託基金」)。基金會和信託基金都採取了信託的組織形式,也都屬於美國稅法上的私人基金會。基金會是信託基金的受益人。在目標和功能上,基金會主抓慈善項目的實施,信託基金主抓捐贈資產投資。儘管基金會每年支出捐款達幾十億美元,但信託基金仍然通過合法的金融工具進行多樣化的投資,從而依然取得較多的收益。這樣的政策框架,值得我們深入研究。  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人們往往有這樣的錯覺,認為如果對慈善組織在政策上過於寬鬆,會造成基金會的管理混亂和稅款的流失。實際上,從國際經驗看,對慈善組織在進行規範管理的同時給予更多的政策上的優惠,將有利於促進基金會不斷發展壯大,否則可能會產生更大的社會問題。應該看到,最近一些年,我國政府與有關部門對於慈善事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已經進行了多方面的改進,特別是《慈善法》的頒布與實施,更是為整個慈善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基本的法律規範。  但是,各地的實踐表明,整體而言,全社會對於慈善專業化的認知還有著巨大的提升空間,現代慈善的諮詢與服務體系的基礎設施還十分脆弱,行政管理部門與基金會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基金會保值增值的稅收問題,居於慈善事業發展鏈條的關鍵環節。如果我們能夠高度重視這一體制性的問題,充分理解基金會發展的政策障礙,並注意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探索法律與政策的貫通途徑,真正通過完善的治理體系促成在更大的範圍內鼓勵慈善家更為慷慨解囊,那麼將促成中國基金會規模的快速成長。  強化社會組織政治功能  構建社會治理創新格局  李健(中央民族大學基金會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截至去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70.2萬個,比上年增長6.0%;吸納社會各類人員就業763.7萬人,比上年增長3.9%。接收各類社會捐贈786.7億元。隨著社會組織逐步發展成為我國社會建設中不可忽視的一股重要力量,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也必然離不開社會組織社會、經濟和政治功能的充分發揮。  首先,社會組織作為社會主體,從成立伊始就承擔了提供社會服務的功能;其次,社會組織還是經濟主體,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最後,社會組織還應作為政治主體,在民主政治建設進程中發揮協商民主的功能。在過去,社會組織政治功能儘管已經部分地被認識和提及,但在實踐中推進較為緩慢,其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深度參與。對社會組織自身而言,政治功能的發揮將充分釋放社會組織的潛能,從而進一步激活經濟社會活力,有利於促進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更好發揮作用。  作為一種上層建築的制度構成,社會組織政治功能的內涵相比經濟功能、社會功能更為豐富。一是社會組織黨的建設——這是社會組織政治功能的核心內容,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要求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進一步拓寬黨組織和黨員發揮作用的途徑,加強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及對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組織領導。二是社會組織協商民主——社會組織圍繞人民羣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積極參與政黨、人大、政協、政府和人民團體協商等,並穩步開展基層協商,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其次還有社會組織社會監督和社會組織政策倡導、社會組織參與外交等等。三是社會組織社會監督。社會組織監督是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四是社會組織政策倡導。社會組織既可以藉助政治關聯、學術機構和新聞媒體等間接途徑,也可以通過直接建設社會智庫,以政策研究諮詢為主攻方向,服務黨和政府科學決策。五是社會組織參與外交。社會組織可以通過文化交流、新聞資訊、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經貿投資等議題「走出去」,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全球治理,扮演「柔性外交」的重要角色。在實踐工作中,要善於把這些方面很好地統一起來,才能使社會組織政治功能不斷適應當前的新任務、新形勢和新特點。  其中需要給予更多關注的是,強化社會組織政治功能亟需合力。這不僅需要黨和政府通過自上而下的積極賦權,更離不開社會組織自下而上的主動參與,是一個雙向互動、形成合力的過程。  首先要從思想上掃清對社會組織政治功能的認識障礙。一直以來,對於社會組織應該「政治化」還是「去政治化」,理論界始終存在不同的觀點。但認真檢視相關研究後不難發現,強調社會組織去政治化的觀點主要秉承了社會組織政治化會損害社會組織自主性的這一假設前提,再加上援引西方國家限制非政府組織參與政黨捐獻的相關規定,但這並不適用於我國的實際情況。必須意識到我國社會組織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治理主體,其根本利益和訴求同黨和政府是一致的,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自治是統一的。  其次要從工作方式上有序推進強化社會組織政治功能。政治功能是社會組織發展到成熟階段的自然訴求,然而當前我國社會組織發展存在區域不平衡、類型不平衡、領域不平衡的現狀決定了強化社會組織的政治功能不適合採取「一刀切」的方式一蹴而就,而是應該結合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堅持穩步有序推進,重視宣傳和教育。政府要積極拓展社會組織參與協商民主、決策諮詢、對外交往、社區治理、環境監督的有效途徑,建立社會組織發展黨員的制度化渠道;探索建立政府部門對社會組織政治參與的回應和反饋機制,促進黨和政府與社會組織在政治上形成良性互動。  最後要從機制保障上以黨建引領社會組織政治功能。當前一些社會組織主觀上認為自身尚不具備發揮政治功能的能力,還有的社會組織儘管發展到一定的規模,但對政治持冷漠態度,沒有意識到政治功能對自身經濟、社會功能發揮的重要作用。加強社會組織黨建既是一個關鍵契機也是一個重要抓手,它可以使社會組織有機會加強政治學習,提升政治敏銳性,擴大政治影響力。相關研究已經證實社會組織開展黨建的過程會提升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水平。如果說以往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信任的缺乏是影響社會組織政治功能發揮的重要原因,那麼社會組織開展黨的建設的過程自然會增進彼此的瞭解和信任,從而提升社會組織政治功能在其他方面的延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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