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李北

中國裁判文書網和新聞聯播一樣,是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的每日讀物。

今天,一份判決書——《王勝德受賄罪的二審刑事判決書》引起政知君注意。王勝德是青海省司法廳原黨委書記、廳長,他在一審判決後上訴,上訴理由之一,是自己在被“雙規”前已約定要向領導彙報,因“雙規”導致自首未能實施,自己應該屬於自首。

這種情況算不算自首呢?法院認不認呢?正確的自首應該是什麼樣的呢?

來,聊一聊。

被省委書記痛批的廳長

先來認識一下王勝德。

這是一位因被省委書記痛批上過《人民日報》的廳級幹部。

《人民日報》2016年12月6日報道,在青海省直單位省管幹部廉政警示教育大會上,省司法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勝德的違紀違法事實被作爲典型通報。王勝德在兩個單位擔任“一把手”期間,帶頭搞不正之風,共有15名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涉及此案,而且都是其直接下屬,系統風氣被嚴重帶壞,政治生態被嚴重污染。

時任青海省委書記王國生痛批:“王勝德案件十分典型,影響非常惡劣。”

2016年10月20日,王勝德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根據青海省紀委的通報,王勝德不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而且違反多項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

在其女兒結婚時,違規宴請下屬和有業務往來的老闆,並收受禮金。

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方面爲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財物。

違反廉潔紀律,在逢年過節、出國、住院、過生日的時候,收受下屬禮金。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犯罪,利用職務在工程項目上幫助個體老闆,收受財物。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發現,王勝德落馬後,其作爲反面典型對全省幹部進行警示教育成爲當時青海的一件大事。青海省紀委以王勝德違紀違法爲主要內容,攝製了警示教育片《權禍——青海省司法廳原黨組書記廳長王勝德案件警示錄》教育宣傳片,該宣傳片在青海省多個機關單位被組織集中觀看。

10年“一把手”收了181萬

這名被省委書記痛批的司法廳原廳長到底幹了什麼呢?最近公佈的判決書披露了王勝德案的詳細情況。

從判決書看,王勝德的受賄行爲主要發生在他擔任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和青海省司法廳兩個單位“一把手”的時候,受賄的時間跨度近10年,一共17起受賄事實。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認定,2007年至2016年間,王勝德利用其擔任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青海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北京歐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單位和許某某、連某某等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升遷、調動等事宜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1.5萬元。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梳理髮現,17條受賄事實中,8起發生在其擔任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任上、9起發生在青海司法廳廳長任上。擔任景區管理局局長時,他受賄金額更大。

比如,2009年,王勝德利用其擔任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其下屬星某從承攬到青海湖景區相關建設工程的許某某處索要的人民幣30萬元。

2010年至2013年間,王勝德利用其擔任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爲北京歐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攬青海湖二郎劍景區房車項目提供幫助。2012年9月和2013年9月,王勝德先後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給予的人民幣58萬元。

除了幫人承接工程,王勝德在擔任局長時,還幫人換工作。比如,裁判文書提到,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勝德利用其擔任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爲青海省發改委幹部高某某調入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規劃建設處提供幫助,收受高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5萬元。

要交待時被“雙規”,算自首嗎?

西寧市城中區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以王勝德犯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宣判後,王勝德覺得量刑有點重,提出上訴。

在王勝德的上訴過程中,他的一條上訴理由引起了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的興趣。

王勝德稱,他在被“雙規”前曾通過電話、短信聯繫省委和省紀委領導祕書,要向領導彙報他在北京購房款的基本情況,但在約定的時間彙報之前就被“雙規”,導致自首行爲未能實施。他認爲,根據規定,他的行爲視爲在投案途中被抓獲,應認定爲自首。

西寧中院在判決中指出,經查,王勝德在被“雙規”前確實通過電話、短信聯繫過省委和省紀委領導祕書,但該電話內容無法覈實,不能形成客觀證據,短信內容也不能證明聯繫祕書是要向領導彙報違紀情況,王勝德的行爲未能形成主動投案的客觀事實,其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雖然其自首行爲不成立,二審時,西寧中院認爲,王勝德屬坦白且已經退繳全部犯罪所得並足額繳納罰金,對他可從輕處罰。一審法院雖然認定了從輕處罰情節,但結合王勝德具有的法定從輕情節和本案的具體情節,法院認爲對王勝德可在一審判決基礎上再酌予從輕處罰。二審判處王勝德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有一種自首叫“特殊自首”

王勝德是“幸運”的,二審後他的牢獄生涯從6年減爲5年。

對官員來說,怎樣纔算是正確的自首呢?類似王勝德的這種情況,怎樣才能被認定爲自首呢?

多次代理職務犯罪案件的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耀軍告訴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根據兩高《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一般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

張耀軍表示,2009年,兩高發布了《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規定了一種“特殊自首”,即使沒有自動投案的情形,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也可以視爲自首。

但從王勝德案件的判決書來看,雖然他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但由於交代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於同一類,只能算坦白,加上沒有自動投案的行爲,因而不能視爲自首。

對王德勝因“雙規”未能如約進行的彙報行爲,張耀軍認爲,這種情況是否算自首行爲,要具體來看。他說,只有在電話或者短信中明確表示自己有違法行爲,想要自首,纔有可能被認定爲自首,如果電話或短信沒有提與自首有關的內容,將不會被認定爲自首。

校對| 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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