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個維度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與教規的關係2015-11-04王作安中國宗教雜誌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部署,今年開展的「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活動,把「國法與教規的關係」作為主題進行研討,旨在促進宗教團體履行法定職責,增強宗教界人士法治意識,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下面,我結合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統戰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圍繞國法與教規的關係,談幾點認識,同大家一起討論。

一、正確把握國法與教規的關係

國有國法,教有教規。國法是國家的規矩,教規是宗教的規矩。「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羣眾作為國家公民,遵守國法是基本的義務;作為教徒,遵守教規是基本的要求。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與教規的關係,鼓勵宗教界把國法與教規有機銜接起來,把愛國與愛教有機結合起來,把政府依法管理與宗教界依據教規自我管理有機協調起來,對於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維護宗教領域正常秩序,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法是對一國所有法律法規的統稱,是保障國家健康發展的制度體系。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宗教立法方面,也初步建立了涵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在內的宗教事務法律制度框架。這些都是當代中國的「國法」,充分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包括廣大信教羣眾的共同意願,也必須為包括廣大信教羣眾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共同遵守。不論信仰何種宗教,只要觸犯法律,都不能以教規處罰代替法律制裁,更不能以宗教為名逃避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國法的特權,不允許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教規是對各宗教規章制度的統稱,是規範宗教組織及其信眾思想、信仰和行為,使其符合教理教義的制度體系。我國各宗教具有重視教規的傳統,形成了較為系統的教規戒律制度體系,積累了較為豐富的持戒執規實踐經驗。但教規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發展和時代變遷,各宗教的教規制度處在不斷調整之中。當前,我國各宗教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特別是其中宗教方面的法規規章為基礎,初步構建了以各全國性宗教團體章程為核心,由辦法、規約、規定、通則、制度等多種規範構成的教規制度體系。它既不是對各宗教歷史上典章制度的簡單承襲,也不是對其他國家宗教典章制度的簡單照搬,而是各宗教根據國情和教情制定的,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徵。國法體現底線原則,要求全體公民一體遵循。教規嚴於國法,宗教教職人員不僅要遵守法律法規,還要受到教規制度約束,履行屬於「法外」的宗教義務。只有既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又嚴格持戒執規,才能稱得上是一個好教徒。因此,加強教規制度建設,是提升宗教自我管理能力、促進宗教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正確把握國法與教規關係,必須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要義,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準則,是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基本要求,也是處理國法與教規關係的基本內涵。堅持法律至上,就是要維護國法的權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國家制定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規,要充分考慮各宗教的特點和訴求,廣泛聽取宗教團體、信教公民的意見和建議,以利於在保障人民羣眾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切實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各宗教在制定教規制度時,要立足於我國國情與教情,適應社會發展要求,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只能與之相銜接,不能與之相抵觸。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在依法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依法履行義務,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法規的特權,不得幹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也不得以政教分離或遵守教規為藉口不服從政府的依法管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羣眾要強化法律意識,養成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習慣,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風。當遇到教規習俗與國家法律不一致或者相抵觸時,要服從國家法律法規,服從國家整體利益,服從社會公共利益。把教規置於國法之上,以教規教義為名對抗國法,甚至把違法行為當作信仰堅定的表現,是十分錯誤的,必須堅決反對和自覺抵制。

正確把握國法與教規的關係,必須堅持政府依法管理與宗教依規管理相結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就是依法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牢固樹立職權法定和權責統一的觀念,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做到帶頭守法、公正執法,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宗教問題的能力。對於宗教內部事務,應當支持宗教界自主管理,不要越俎代庖、包辦代替。宗教界要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牢固樹立法治理念,支持和配合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行政,依法處理宗教內部以及宗教與社會其他方面的關係。同時要在法治框架內加強教規制度建設,規範宗教教職人員和廣大信眾的思想行為,真正做到依國法辦事、依教規行事,不斷提高自我管理的制度化水平。

二、宗教必須在法律範圍內開展活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和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這裡講的任何組織當然包括宗教組織,這裡講的任何個人也當然包括信教公民,無一例外。各宗教要堅持在法律範圍內開展宗教活動,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宗教事業,將法治精神融入到信仰實踐和宗教生活中去,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一)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要以「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為依託,以「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為平臺,加強普法宣傳教育,推動憲法和法律法規進宗教團體、進宗教活動場所、進宗教院校,普及到廣大信教羣眾。宗教界人士要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結合講經講道宣講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要通過經常性的普法宣傳教育,讓宗教教職人員和廣大信教羣眾知道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應該怎樣去做,增強國家意識、法律意識和公民意識,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主動擔當社會責任,以守法的實際行動在社會生活和宗教活動中見證信仰,既做好公民,又當好教徒。

(二)要依法開展宗教活動。《宗教事務條例》以及相關部門規章,確立了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包括宗教團體制度、宗教教職人員制度、宗教活動場所制度、宗教院校制度、宗教出版物制度、大型宗教活動制度、宗教財產管理制度、宗教涉外事務制度等方面。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教務工作、舉行宗教活動,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應由宗教界自主開展、自我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任意干涉。法規規章有明文規定的,應當自覺遵守,該登記的登記、該報批的報批、該報備的報備、該接受監督的接受監督、該依法辦理的依法辦理。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認真履行依法管理職責,嚴格依法處理一切違法違規行為。宗教界要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依法管理,不得以任何藉口規避或者拒絕。

(三)要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當前,涉及宗教的矛盾和糾紛時有發生。一些組織和個人受利益驅動借教斂財,損害宗教界合法權益。宗教房產政策落實還有不少遺留問題,不時引發各種事件。隨著城市改造和城鎮化推進,涉及拆遷宗教房產引發的糾紛不斷。黨和政府制定的涉及宗教的優惠政策,一些地方沒有落實到位,引起宗教界的不滿。在管理宗教事務過程中,有的地方存在簡單粗暴等問題,人為製造和激化矛盾。面對這些情況,宗教界要通過正常渠道反映意見,依法表達合理訴求,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鼓動信教羣眾集體上訪、聚眾鬧事等非理性方式維護權益,非但不能解決問題,還會激化矛盾,擾亂社會正常秩序。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主動聽取宗教界的意見和建議,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主動協調宗教與社會各方面的關係,依法解決矛盾和糾紛問題,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宗教界合法權益。

(四)要依法抵制各種非法違法活動。維護宗教領域正常秩序,必須堅決抵制一切利用宗教從事的非法違法活動。特別應當重視的是,境外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與我爭奪宗教組織領導權、爭奪信教羣眾,試圖改變我國社會制度。達賴集團披著宗教外衣,與我爭奪寺廟領導權,從事分裂祖國活動;一些境外宗教極端勢力打著伊斯蘭教的旗號,傳播宗教極端思想,煽動暴力恐怖活動。同時也應看到,利用宗教幹預行政、司法、教育實施的情況時有發生;建立非法宗教組織、私設宗教活動場所、私辦宗教院校的現象仍然突出;違規修建宗教活動場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現象屢禁不止;冒充宗教教職人員騙錢斂財的事件屢見不鮮;打著宗教旗號宣傳歪理邪說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禁而不絕。以上這些問題,如果我們把握不好、處理不當,有的會危及國家安全和政權穩固,有的會破壞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有的會損害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的會擾亂正常宗教秩序。宗教活動必須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進行,這是「底線」,也是「高壓線」。對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要具體分析,判明性質,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該制止的堅決制止,該取締的堅決取締,該打擊的堅決打擊。要教育和爭取受矇騙的信教羣眾,孤立和打擊極少數骨幹分子。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都要積極行動起來,幫助廣大信教羣眾提高法治意識,不參與非法違法活動,自覺抵制非法違法活動,支持政府依法處理非法違法活動,幫助教育轉化受矇騙的信教羣眾,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共同維護宗教領域正常秩序。

三、支持宗教界發揮教規的自我約束作用

宗教事務既包括涉及公共利益的社會事務,也包括宗教內部事務,前者主要靠法律法規調節,後者主要靠教規制度調節。在強調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同時,必須重視教規制度建設,發揮教規制度在管理宗教事務中的重要作用。

(一)要深化宗教思想建設。教理教義是教規制度的思想基礎,教規制度是踐行教理教義的行為規範。要支持宗教界深化宗教思想建設,為制定和完善教規制度提供思想指導和價值導向,為有效實施教規制度創造良好條件。宗教思想建設要堅持中國化方向,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浸潤中華文化,充實時代內容。要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當前宗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宗教思想、教理教義進行符合時代進步要求的闡釋,堅決抵制「聽神的不聽人的」「教法大於國法」等錯誤言論,堅決防止「去中國化」「逆本土化」等錯誤傾向,堅決糾正教規松馳、教風不正等不良現象。要重視轉化宗教思想建設階段性成果,及時體現到教規制度建設之中,充分發揮教規制度在規範信眾思想行為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要加強教規制度建設。近年來,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從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認定、教務活動規範等方面入手,制定或修訂了一系列規章制度,發揮了很好的作用。要處理好傳統與現代、繼承與發展、教情與國情的關係,不斷推動教規制度新陳代謝,以適應時代進步要求。對各宗教歷史上形成的一些好的規定,要加以挖掘、整理並加以傳承。對已經不合時宜的陳規陋習,要予以廢止或者揚棄。對現實迫切需要、還屬於空白的,要加緊研究制定。各全國性宗教團體要對本宗教的教規制度進行認真全面清理,把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融入到教規制度建設中去,建立健全立足中國國情、符合宗教實際、體現時代特徵、適應社會發展的系統完備的教規制度體系。

(三)要注重教規制度的實施。教規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教規制度的權威性也在於實施。推進教規制度建設,必須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貫徹實施。教規制度不能只是寫在紙上、掛在牆上,而是要讓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羣眾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宗教團體是教規制度的制定者和推動者,要帶頭執行教規制度,發揮示範作用。執行教規制度的重點是宗教活動場所,要督促宗教活動場所從實際出發,制定實施辦法和具體措施,做到務實管用,便於操作執行。對違反教規制度的行為要進行懲戒,切實改變有規不循、違規不罰的狀況。要加強監督檢查,特別要鼓勵信教羣眾和歡迎社會輿論進行監督,用監督傳遞壓力,用壓力推動落實,用落實體現責任。

全面依法治國是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重要內容。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與教規的關係,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宗教領域的具體體現和必然要求。希望通過國法與教規關係的深入研討,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智慧和力量。

(本文為作者2015年7月16日在「國法與教規關係」研討會上的講話,標題為本刊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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