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稜鏡」折射出:網路隱私7宗罪 在國家面前,你的信息你做主嗎?誰用你的信息你能選擇嗎? 天馬來行空

「稜鏡門」事件繼續發酵。香港《南華早報》6月22日晚在其網站上發布消息稱,遭美國間諜罪等指控的情報部門前僱員斯諾登向該報表示,美國國家安全局曾入侵中國電訊公司以獲取手機簡訊信息,並持續攻擊清華大學的主幹網路以及電訊公司Pacnet香港總部的計算機,該公司擁有區內最龐大的海底光纖電纜網路。「稜鏡門」提醒世人一個真正的道理:在這張平等自由共享的互聯網上,真正有隱私的地方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一個終端一旦接入網路,所有的信息都可能會被記錄下來、所有的行為都可能處於被跟蹤和偷窺之中。PC互聯網如此,手機互聯網也是如此,未來的電視互聯網,更是如此。對於隱私披露程度而言,後兩者泄露的信息更多。不過,俺覺得,稜鏡門曝光的隱私問題,對俺這樣一枚普通的屌絲大眾而言,很可能意義不大。因為,稜鏡門是通過特定的網路技術來實現監控(這技術很有些門檻,需要經過專業訓練才能掌握)。而世人皆知,在我們生活的國家裡,無需技術就能實現:上網註冊微博賬號都必須使用自己真實的身份證。那麼,稜鏡門揭示的隱私問題,就沒有意義了嗎?答:非也。如果要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就會發現,近年來,侵犯隱私已經隨著Web2.0和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達到了幾近癲狂的程度。跨越網路隱私邊界的行為,屢見新聞曝光,而通過網路對用戶個人數據的蒐集使用,已經繼流氓軟體之後,成為一種新的「時尚」,不,毒瘤。3Q大戰對此僅僅披露了PC上的隱私問題的冰山一角,就已經引起了軒然大波,誰曾認真的考慮過,手機裏的隱私問題,會比PC上的更要命?據互聯網實驗室曝光,涉嫌侵害網路隱私的行為,常見的表現大概有7種:(1)不告而取:未經同意獲取、收集個人信息資料。(2)跨站跟蹤:在多個網站上跟蹤用戶上網行為,目前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3)不告而入:黑客侵入他人系統獲取資料。(4)網路監視:監視用戶網路生活。(5)網路曝光:網上泄漏、惡意傳播個人隱私。(6)造謠誹謗:誹謗中傷、冒名傳播信息資料。(7)暴力騷擾:利用電子郵件系統發布垃圾郵件。第1宗罪:不告而取:未經同意跟蹤或獲取個人信息資料iPhone就這麼幹過。除了蘋果,谷歌也有這個癖好,還為此付出嚴重代價:為了更好地追蹤用戶的網頁瀏覽活動,谷歌很狡詐的利用蘋果瀏覽器的漏洞,在代碼中加入一串非標準格式的字元,導致瀏覽器誤以為網站不支持隱私保護的標準格式,於是允許谷歌向用戶植入用戶Cookie,從而就可以跟蹤用戶上網行為。2012年11月搜索引擎公司谷歌因侵犯用戶隱私遭到處罰,美國地方法院批准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判罰谷歌2250萬美元的決定,FTC要求谷歌徹底停止追蹤用戶上網習慣的侵權行為。對谷歌的處罰創下企業被罰款的最高金額,這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第2宗罪:跨站跟蹤:在多個網站上跟蹤用戶在自己網站上跟蹤用戶,是受到世界鄙視的。可是未曾想,天朝還有玩的更邪門的,跨站跟蹤。所謂跨站跟蹤,就是第三方網站向某些網站嵌入一些代碼,當用戶訪問這些帶有嵌入代碼的網站時,用戶上網的數據就會上傳到嵌入代碼的第三方網站裏,該用戶的上網內容就會被記載在其他伺服器裏,第三方網站通過數據挖掘用戶行為,分析其個人習慣、喜好,從而得出其最近在互聯網上的行為,然後給其彈出相應的廣告。例如某度和某寶,普遍採用了跨站跟蹤等手段收集用戶上網行為數據,僱傭網站聯盟,操縱了成千上百的中小網站,通過偷窺用戶上網規律和特點來實現網路廣告的精準投放。好比你去上個廁所,這些網站也恨不得跟上來發一帖小廣告。第3宗罪:不告而入:入侵他人網路空間這個不消說了。木馬病毒就是竊取用戶隱私的重要手段。黑客通過未經授權的登錄,如讓「特洛伊木馬」程序打著種種幌子進入他人的電腦,來攻擊他人的計算機系統,竊取網路用戶的私人信息,或者篡改他人的資料,從而引發了網上個人數據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問題。這些竊取行為包括截取、發送、儲存、公佈用戶個人硬碟(或網路硬碟)裏的圖片、文檔、音頻、視頻等各種形式的文件和資料等等,不光侵犯隱私,還涉嫌觸犯刑事犯罪。第4宗罪:監視他人網路生活這種監視大概有三種情況:第一,網站擁有技術能力,往往能夠監視、監聽個人用戶的網路活動、網路記錄,或者查看用戶的電子郵件以及其他網路使用信息。用戶在網站(如社交網站)上的活動蹤跡,如IP地址,瀏覽足跡活動內容,都有機會暴露給公眾。第二,專門的監視軟體對個人信息的侵害。從網路來看,有專門的網路監控軟體監控網內信息流動情況;從個人用戶來看,安裝在用戶電腦上信息安全軟體,也能夠全面監控用戶計算機系統。有些軟體能夠解析用戶安裝的應用程序,並掌握用戶對一些應用程序的使用情況。簡言之,在這些軟體的眼裡,你永遠赤身裸體。第三:設備供應商對個人信息的侵害。有些軟硬體廠商在自己銷售的產品中設置祕密後門,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對用戶的數據隱私進行收集。比較厲害的思X公司,微X公司。在它們眼裡,整個互聯網,幾乎都可以是透明的。第5宗罪:網路上泄漏、惡意傳播個人隱私有的網路公司破產時,可能會違背以前所作的關於合理利用顧客個人資料以及不與任何第三方共享顧客個人信息的承諾,通過出售顧客的隱私資料狠賺最後一筆。截取通信內容及郵箱地址。郵箱地址同樣也是個人的隱私,特別是很多用戶將自己的真實姓名的全拼及生日的數字註冊到郵箱前綴裏。所以郵箱地址也兼有個人信息和隱私的特性,而通信內容則完全是個人隱私或者是商業機密的體現。還有一種現象是人肉搜索。有一定爭議。不過從現在的情況來看,人肉搜索有利於社會監督和社會進步。還是利大於弊,不能輕易拍死。第6宗罪:造謠誹謗、冒名傳播信息資料網路上的謠言一般人難以對付,無論是技術上還是精力上。一旦被人「黑」了,且不說自己已經處於輿論的劣勢,更重要的是難以取得技術支持從而以法律手段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據觀察,這種事情,倒黴的大多是強勢羣體(相對弱勢羣體),所以引起了強勢羣體的嚴重不安。據肖容觀察,造謠誹謗族中最顯眼最討厭的是水軍和五毛,這兩大羣體經常顛倒黑白魚目混珠指鹿為馬互相攻訐。目的,不消說,你懂得。第7宗罪:暴力騷擾主要指利用電子郵件系統狂發垃圾郵件、通過客戶端猛發彈窗等行為。早前還有流氓軟體開路,這些年,流氓沒了,但流氓的精神各個都學會了。如何解決?如何解決保護用戶隱私的問題?半年前,我曾經認真的思考過這個問題,並且認為問題的根本,除了完善有關法制建設,最終的決定權應該交給用戶,用戶需要能夠主張並行使自身權利。即「我的信息我做主」,讓用戶能夠擁有最終決定權,這至少包括以下3個方面:(1)信息支配權用戶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通過合理的途徑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有權支配個人數據的使用,包括決定是否公開個人數據、是否與第三方共享、是否可以轉讓給第三方等,還包括用戶能否通過合理途徑訪問個人資料並修改錯誤的信息或刪除數據,以保證個人信息資料的準確與完整。(2)選擇權用戶對個人資料的收集及使用用途擁有選擇權,網站或互聯網軟體收集個人數據前必須徵得用戶的同意,用戶有權選擇是否提供個人數據以及提供哪些個人數據,而不僅僅像目前大多數的情況一樣——用戶的選擇權僅僅侷限在「進入」和「退出」的範圍內。(3)知情權用戶有權知道在網路活動中,自己的個人信息是否已被收集、收集該信息的目的以及該信息將與何人分享,用戶有權知道有關網路軟體在自己電腦上運行的情況。當網站或軟體來蒐集的用戶的個人信息和行為時,用戶有權知道上述事項,否則這種知情權是不完整的,當然也就無法充分、正確地行使選擇權,這是網路環境下的隱私權得以保護的前提和基礎。我還深深的相信市場的力量。我覺得在一個以自生自發為特點的互聯網環境中,對網路隱私權的保護更適合用市場經濟的規則來調節。通過行政方式對網路進行強力干涉,不僅可能起不到保護網路隱私權的效果,反而有可能會擾亂正常的網路秩序。所以要處理好隱私保護問題,在市場充分競爭的條件下,可將決定權交給用戶。企業可把用戶的有關的權利儘可能的透明化,由用戶自行投票達到來找到均衡點,實現政府、社會、企業和個人的共贏。但是,前兩天的一個意外的消息,將我雷倒在地。據路透社報道,印度將推出一個範圍廣闊的新監管項目,在未經過法院或國會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安全機構甚至所得稅專員直接監視電子郵件內容抑或監聽電話內容。原來早在2011年,印度宣佈正式啟動了一個名為中央監控系統(CMS)項目,但公眾對這一系統一直沒有很深的瞭解。印度政府也很少透露CMS的運作程序以及如何確保這一系統不被濫用。兩年後的今天,情況發生了變化,有政府官員透露,政府今年4月開始悄悄地將CMS的監管範圍擴展至各州,最終實現無漏洞監管全國9億固定電話和行動電話用戶以及1.2億互聯網用戶。一位支持CMS的印度電信部高官說:「國家安全至關重要。所有國家都有類似的監管項目」。監視全民!非極權國家如此,極權國家又該怎樣?世界上最民主的國家都有八大金剛協力,世界上最不民主的朝鮮又會如何?無論我們對隱私理論研究的多麼透徹,無論我們讓用戶和網站之間多麼和諧,但大家似乎都沒有注意到一個需要仰望的龐然大物正從地平線上慢慢升起:國家。國家的安全至關重要。某些網站諸如谷歌百度之流將手伸到了廣大用戶信息和數據上,俺喝道:縮回你的小臟手!請尊重俺人格!網站嘿嘿一樂:你算老幾?國家安全最重要。在國家面前,你的信息你做主嗎?誰用你的信息你能選擇嗎?國家用了你的信息,你還想要知情權嗎?一時間,多少隱私灰飛煙滅。像印度這樣打著「國家安全」旗號監視全民的奇葩,還真是許多政府內心深深期盼的榜樣。常識告訴我們,能夠影響國家安全的人,始終是一小撮。印度人民應該讓針對這一小撮的行為擴大到監視全民嗎?自然不能。既然網路沒有真正的隱私,那就說明網上的信息應該完全的共享?邏輯上推不出這樣的結論。對於網民和商業網站而言,有限的共享,可能是一種現實的選擇。對於網民和國家而言,我堅持認為,生產個人隱私的終端,就是他的大腦,病毒能進木馬能進,警察不能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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