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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是指辦案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不打不招)、或錄取想要的口供(屈打成招)的行為。

最典型的是唐朝酷吏來俊臣,發明用甕烤活人輕而易舉逼取口供,這就是典型的肉刑逼供;而另一個酷官周興,用「請君入甕」方法審問來俊臣,就是著名的變相肉刑(威脅)逼供。

刑訊逼供的好處是耗費低,效率高,由此可提陞官員政績;況且在古代也公開合法,所以普遍採用。有些被朝廷指定限期偵破案件,報案人員為了交差保飯碗,也逼迫採用刑訊逼供。

至於刑訊逼供侵犯被告人權,造成精神痛苦和身體傷害,甚至喪命,在奴隸、封建社會,是統治階層所漠視的,代表著黑暗與落後。隨時代進步,人的基本權利逐步得到尊重,刑訊逼供經歷了從合法到合理,從合理到不合理停止使用,從停止使用到立法禁用的過程。


因為他們拿不出有效的證據,大多數官員以前都是讀四書五經的書生,根本就沒有刑偵手段和辦案能力。或者說官員受人賄賂,胡亂辦案,嚴刑逼供後,犯人就屈打成招了。痛打一頓後就結案,如此簡單輕鬆,所以就熱衷了。


這個問題實際上涉及到站位不同,因為實際辦案和我們看小說完全是兩回事,實際辦案中不可能像柯南那樣,要麼證據非常充分,要麼嫌疑人主動承認。那麼在古代,沒有那麼多科技手段,很多證據也不可能保留。所以,只能依靠刑具了,即使包公都動輒高聲大刑伺候,更何況不如包公的呢。


首先感謝要邀請。

本質上來說,古今在這點上沒有區別,現代也搞逼供,只不過手段更高級,更多是用精神、心理方面的手段。

第一,古代的官員少。在古代,一般縣,官和吏加起來最多也不到一百人,官員們都是身兼多職,更不要說有專業刑偵人員了。所以,為了儘快破案,採用逼供也就多了。

第二,古代的官員顧忌少。在古代,天高皇帝遠,又沒有輿論監督,除了偶爾會有欽差大臣。只要不是有大的冤假錯案,一般民眾是不會再上訴(告御狀),上級部門也不會管。


德主刑輔,傳統文化主觀性強,沒有專門研究依法治國


這還用回答嗎,辦過盜竊案的人就會明白,偷盜者成習性,不可能就被抓的那次行竊,要想讓其說出以往的案件,只能像擠牙膏一樣,一點一點的把案件擠出來,一沒視頻,二沒人證,三沒物證,能讓盜竊者供述的,只有刑訊逼供,雖然是知法犯法,但也無奈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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