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集團公司「金蟬脫殼」偷稅案

2008-09-28 08:08:31|分類: 案例分析 |標籤: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一、 基本案情

(一)案件來源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2007年稅收專項檢查的統一部署,2007年9月A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某市B集團有限公司2005-2006年度的地方稅繳納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

(二)納稅人基本情況

某市B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範圍:針織服裝、紡機配件、電子產品、工程機械生產銷售。註冊資本1458萬元人民幣。2005年主營業務收入238.27萬元,賬面利潤-176.54萬元。2006年主營業務收入454.3萬元,賬面利潤-262.27萬元。

(三)主要違法事實

B集團公司在檢查期間銷售不動產收入36.8萬元,未申報繳納營業稅1.84萬元。

B集團公司在檢查期間收取品牌使用費117.90萬元,已申報繳納營業稅2.56萬元,少申報繳納營業稅3.49萬元。

B集團公司在檢查期間收取外單位和本單位個人借款利息53.91萬元,未申報繳納營業稅0.27萬元。

B集團公司稅前列支了應由其獨立覈算的子公司及其它公司負擔的多種費用,人為調減總公司利潤,造成集團公司嚴重虧損。造成2005年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15.45萬元; 2006年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3.90萬元。

B集團公司在檢查期間借款合同未貼印花稅票,查補印花稅1.05萬元。

B集團公司在檢查期間少代扣代繳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0.4萬元。

(四)定性及處理結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B集團少繳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3.49萬元,企業所得稅54.44萬元的行為,定性為偷稅,追繳所偷稅款,並處所偷稅款1倍罰款,計57.93萬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B集團少繳借款合同印花稅1.05萬元、銷售不動產營業稅1.84萬元、金融保險業營業稅2.69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787.27元的行為,不構成偷稅,追繳其少繳稅款,並處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2.83萬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B集團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0.4萬元的行為,處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5倍的罰款,計0.6萬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B集團少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計11.10萬元。                            

二、稽查方法

稅務檢查人員在對B集團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檢查期間集團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

第一、經稅務機關批准向下屬的6個子公司按銷售收入的2%收取的管理費。

第二、集團公司原有庫存產品的銷售收入。

第三、部分資產的處理收入。

第四、集團公司的投資收益。集團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資金的籌集、調配、使用和監督;新產品的研製和開發;各方面的協調。只有8個人員的集團公司,年收入數百萬元以上,卻連年虧損數百萬元,這一現象引起了稅務人員的高度注意。

稽查人員檢查時發現集團公司2006年向甲、乙兩子公司收取品牌使用費60.23萬元,其中絕大部分已申報繳納營業稅,而2005年卻無此業務收入,經向企業財會人員詢問,答覆是2005年未收取品牌使用費,是從2006年開始收取,收取比例為銷售收入的4.3%,並已申報繳納了營業稅。當稽查人員要求集團公司出示簽訂的合同時,集團公司以未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為由未出示合同。

稽查人員檢查時又發現集團公司2005年取得投資收益57.67萬元,收益對象是2006年企業收取品牌使用費的甲、乙兩個子公司,而2006年集團公司卻無投資收益,這難道是巧合嗎?

帶著疑問稽查人員到甲、乙兩個子公司瞭解情況,甲、乙子公司解釋為2005年按投資比例進行了紅利分配,2006年雖然有利潤但董事會未決定分紅。稽查人員核對甲、乙兩個子公司2005年銷售收入額時,突然發現甲、乙兩個子公司2005年分出的投資分紅金額恰巧等於甲、乙兩個子公司當年銷售收入額的4.3%。,兩個子公司的稅後利潤按投資比例進行分配,無法得到上述金額,後來甲、乙兩子公司承認2005年的投資分紅是品牌使用費並提供了簽訂的合同,集團公司少繳銷售無形資產營業稅34873.09元。

稽查人員檢查集團公司「固定資產清理」明細賬發現業務較多、數額較大。逐筆檢查並與「固定資產」明細賬、「固定資產臺帳」加以核對,發現其中一筆是銷售不動產收入為3.68萬元,應申報未申報繳納營業稅。

稽查人員發現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所使用的借款,均同集團公司統借統還,集團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的利率與銀行借款利息相同,同時發現企業收取的非子公司單位和本單位個人借款利息53.91萬元,應申報未申報繳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2.70萬元。

隨著檢查的深入,稽查人員發現集團公司與5家子公司均按子公司實際佔用資金結算了利息,唯獨與丙公司未按規定結算利息,2004年度少結算利息75.62萬元、2006年少結算利息18.47萬元。

稽查人員在隨後的檢查中發現集團公司2005年稅前列支查補以前年度的增值稅等1101.45萬元、應由個人負擔的個人房貸利息1.46萬元、應由子公司負擔的招待費用29.89萬元、其它費用6.26萬元;集團公司2006年稅前列支投資損失40.29萬元(當年無投資收益、未經批准稅前列支匯繳又未調整)、無批複稅前列支關聯企業應收帳款損失35.15萬元、應由丙子公司和其它公司負擔的招待費用60.21萬元、其它費用60.10萬元(含非集團公司基建裝修費用)。共查補企業所得稅54.44萬元(其中2004年查補15.45萬元,2006年查補38.99萬元)。

是什麼原因促使集團公司人為調節利潤,使得丙子公司多繳企業所得稅同時加大了集團公司的虧損,這引起了稽查人員的好奇心。

經查發現,2005年4月B集團公司將原所有資產進行了增值評估,增值數額巨大。6月將資產分別抵押給多家商業銀行,借貸近億元。10月抽出部分資金幾經周轉以法定代表人妻子的名義成立新外資企業。2006年2-3月加緊收回對子公司的投資和債務往來。7-10月丙子公司與成立新外資企業大批費用在集團公司列支。2006年12月-2007年2月丙子公司整體對外出售,丙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她持有丙子公司80%的股份,3月退回集團公司持有丙子公司20%的股份的股金。2007年9月集團公司實際已資不抵債。目前集團公司名存實亡,等候破產。企業金蟬脫殼之計順利完成。

檢查中稽查人員邊檢查邊取證,並及時對取得的證據蓋章和簽字,進行證據加固。

三、 案例分析和點評

(一)、針對現實存在的某些集團企業,利用不按規定結算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這一手段,從而人為調節企業利潤,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對其處罰國家法律法規作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3、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4、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5、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稽查人員認為對明知故犯仍採用這一手段偷稅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給予堅決打擊,維護稅法尊嚴。

(二)、對於上述案件的定性和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集團公司少繳企業所得稅無主觀故意,不構成偷稅,只不過是費用列支渠道錯誤,其後果是丙子公司多繳了企業所得稅,集團公司少繳企業所得稅,應從輕處罰;第二種意見、集團公司的運作目的是為了將劣質資產增值評估後抵押給商業銀行大量借貸,然後逐年在集團公司虛報、虛支,套取現金,造成子公司盈利,集團公司虧損,再將個人控大股的子公司出售套取現金,數年後集團公司資不抵債,破產逃避債務。這是一種破壞金融秩序的詐騙行為,同時又少繳企業所得稅。應定性為偷稅。應予以重罰。

(三)、稅務機關應加強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的建設,加大對執法人員過失過錯追究的力度。對企業所得稅稅前報批項目的審批要加強制度建設,嚴格按操作規程辦事。對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要加強輔導,對企業虧損要認真進行覈定,對企業整體對外出售要認真進行清算。對因工作失誤造成企業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稅務人員,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增強稅務人員的責任心和使命感,促進稅務管理人員加強稅收政策的業務學習,不斷提高稅收徵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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