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孩子提前方旭沒有通知家長,導致了一名小孩兒回家路上不幸溺水身亡,這樣的情況學校要負責嗎?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幼兒園提前放學未通知家導致孩子溺水身亡,學校要承擔責任嗎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事件經過】

事件 提前放學未通知家長 幼兒不幸溺亡教師要擔責

據了解,原告永恆夫婦6歲的次子二毛,系某村幼兒園大班學生,被告教師芯平系該幼兒園負責人,實際經營者。2015年6月28日上午,二毛在該幼兒園參加考試,下午又同其他同學去幼兒園,後被芯平告知下午不上課。隨後,二毛和其他幾個同學一塊兒到河灘玩耍,造成二毛溺水死亡。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5萬餘元。

原告永恆夫婦訴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採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若學校不能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應按規定時間上學、放學,在未通知學生家長的情況下突然中途放學,讓學生自行回家,理應預見讓剛滿6歲的小孩自行離校回家可能出現的危險,應及時和監護人取得聯繫,而幼兒園疏忽了小孩放學回家途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在監護人沒有到校接小孩時即讓學生自行離校,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對溺水身亡的事故負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芯平在答辯中,認為本人只是一名代課老師,否認是幼兒園的經營管理者,而且說那天上午安排放假,下午2點許沒有從家長手中接過該幼兒二毛,不承認原告所稱突然宣布下午不上課。辯稱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兩個要點:地點是在幼兒園,時間應當是在學習、生活期間,這兩個要點缺一不可,而原告兒子二毛受傷害的地點是河灘,時間是在放假期間,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故應當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解讀】

法院認為,根據當事人陳述和公安機關的調查卷宗材料以及證明可以認定二毛系溺水死亡。原告永恆夫婦作為二毛的監護人,應該對孩子承擔監護責任,監護職責不因未成年人到校接受教育而當然發生轉移,在該案中,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導致二毛溺水死亡,監護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幼兒園對在校學生雖然沒有監護職責,但負有教育、管理、保護學生的義務,芯平作為幼兒園的經營管理者,疏於管理,未將提前放學這一異常情況及時通知幼兒家長,致使幼兒二毛離校後脫離監護人的監管,對造成未成年人二毛在未有監護人的情況下到河灘戲水死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判決被告幼兒園教師承擔2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5萬餘元。

法官提醒:保障少年兒童的平安健康成長是家長和學校、幼兒園共同的責任和義務,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要切實承擔好監護責任,學校、幼兒園要盡到對在校學生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家長與學校、幼兒園對孩子的接送、管理應搞好銜接,孩子因事不能及時到校上課,家長應及時向教師請假溝通,學校、幼兒園因特殊情況提前下課或放假,也要提前告知學生家長,以便用時採取應對措施,否則發生事故,就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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