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購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婚後買房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案是――不一定!

案例一:

  A男和B女結婚後,B女的父母拿全款給他們買了套房子,但有一個條件,就是房子一定要登記在B女名下。一年後兩人感情出現問題。A男諮詢律師後得知,自己竟然無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案例二

C男和D女結婚三年,因為房子的首付是C男父母出的錢,房產證上就寫了C男母親的名字。雖然該房子的裝修和傢具錢由C男和D女共同支付,房貸也是兩人還的,但在離婚時房子卻沒有D女的份。

透過案例不難發現,當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即便是婚後買房,該房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 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說完了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情況,再看三種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

3、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後還想提醒大家一下

婚後買房的三大注意事項:

a、簽約雙方親自到場。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

b、證件準備是關鍵。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

c、所佔份額提前定。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佔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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