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上关于「公民权」的重要见解

 

当年我选择到欧洲念书,很大原因是当时我的研究,并没有太多关于「欧体法」(「欧盟法」)就同志人权与同性伴侣关系保障的论述。虽然我在Leiden念欧体法,硕士论文也是写欧体法与同志人权与同性伴侣,但是中文论述一直没有太多产出。当年我的主张就是依据欧体法/欧盟法关于「公民权」(citizenship)与四大自由与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欧体法/欧盟法上的「配偶」(spouse),不仅指「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具有「同等」伴侣关系的当事人,甚至即便是欧体法/欧盟法并无法介入内国法婚姻制度的「判断余地」,欧洲也一直没有所谓「欧洲国际私法条约」,但在上面欧体法/欧盟法的基本原则之下,不能因为内国法对婚姻关系的规范差异,导致同性伴侣在欧盟自由移动或工作权同工同酬,显然与异性伴侣有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之前欧体法院/欧盟法院判决一直不愿意直接定义「配偶」,而从效果上认定违反同工同酬等原则。这次在欧盟法院C-673/16 Relu Adrian Coman and Others v. Inspectoratul General pentru Imigrări and Others一案中,由比利时籍总辩官(Advocate GeneralMelchior Wathelet向法院提出的审查报告(意见)(Opinion ECLI:EU:C:2018:2)中,建议法院对于该案认定「配偶」的概念,包括同性婚姻的同性伴侣,准许欧盟会员国人民,其合法结婚之非欧盟会员国伴侣,得适用「配偶」身分申请欧盟居留的相关权利。

 

中文新闻报导误以为总辩官审查报告就是欧盟法院之判决意见,应予修正注意。

 

欧盟法上公民权简要说明,参考张宏诚,什么是公民权?大法官释字第六一八号解释与欧体条约的概念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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