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0

〔記者王俊忠/臺南報導〕法界人士指出,依民法第153條規定,訂立契約得以文字、言語、身體動作或表情等各種方式為之,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可成立。因此,本案男方父親若曾以口頭、表情、動作等方式承諾轉送大聘,雙方即成立贈與契約,男方自然必須給付。

不過,若雙方事後鬧上法院,女方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設法證明對方曾以某種方式同意此契約,因此建議立約雙方在進行約定時,最好以錄音、錄影的方式,精準記錄對話與表情、動作,或者乾脆寫下具體的書面契約書,避免事後徒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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