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這些廣告設置的位置不一樣,所以廣告收入的歸屬也有所區別:如廣告設置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其收益應為全體業主所有;如廣告設置在建築物專有部分,則其收益應為對應的所有權人所有。

據介紹,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因此,對在小區內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是否設置廣告、如何收費、收益如何處分等最終的決定權均應由小區業主行使。

  《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權法》第82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也做了相關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由此可見,在小區公共場所、公告設施上經營廣告,應當經過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廣告。劉國華說,小區經營廣告所得,也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監督,要求物業公司披露相關賬目,具體如何使用應當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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