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浙江台州黃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周祥輝此前被偷拍與人通姦而引發輿論關注,據台州市黃巖區委宣傳部微信公衆號的最新發布,周祥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另外,據"臨海公安"微信號消息,偷拍周祥輝的原民警池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至此,以"非正常方式"把上司拉下馬的原民警池文,和他的原上司似乎雙雙難逃"身陷囹圄"的命運,給人一種"兩敗俱傷"之感。

民警網購跟蹤器

拍到副局長通姦車震

據中新網報道,2017年7月7日,時任台州市黃巖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的周祥輝向黃巖區城東派出所報案稱,私家車保險槓的底部被人安裝了GPS定位跟蹤器。接到報案後,警方隨即展開調查,從GPS定位跟蹤器的品牌入手,順藤摸瓜找到了定位器的淘寶賣家。在提取交易記錄後,警方發現,定位器的買家是黃巖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原民警池文。

接受採訪時,池文向媒體表示自己在周祥輝向派出所報案之前,已經向黃巖區紀委舉報了周祥輝,並寄送了周涉嫌違紀的線索,即他拍攝到的周在當地某小區一地下車庫內與一女子發生性關係的多段視頻影像。

池文到案後的問詢筆錄顯示,2015年8月和2016年7月,他花677元先後在淘寶上購入了汽車微型GPS定位器3個和上網流量卡10張,爲了防止被人發現,他還故意將收貨地址寫成所住小區門口的便利店。因曾與周共事,池文之前就清楚周家共有白色豐田轎車和黑色寶馬轎車各一輛。一天晚上,他帶着從網上購買的GPS跟蹤器,獨自一人來到周的住所,把跟蹤器安裝在了兩輛車的保險槓底部。

此後,池文經常通過手機APP查看周的行車軌跡。2017年初,他發現周祥輝的車多次駕駛到台州市路橋區後停靠在同一地點,爲一探究竟,他開車尾隨。

2017年3月間,池文多次驅車來到周某經常出沒的某小區地下車庫,趁着一次車庫捲簾門未拉上,貓腰鑽進車庫,完成了"取證"的最後部署:一枚用鐵絲綁在捲簾門軸上方護欄上的微型攝像頭,記錄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間,周與一女子在地下車庫內多次發生性關係的畫面。其中,3月29日、4月11日和5月25日三次均爲上班時間。2017年5月25日、6月4日和6月11日的三段錄像爲高清視頻。

偷拍者被禁閉、拘留

被偷拍者調到城管局

此後,池文將上述視頻影像刻盤,連同舉報信一起,於2017年6月底用快遞寄送給了黃巖區紀委。據澎湃新聞報道,之所以要跟蹤、偷拍上司,是因爲池文此前曾經持續通過電話和書信向黃巖公安分局紀委、黃巖區紀委匿名舉報周的問題,但都石沉大海。後來他偶然聽別人講起周的八卦,說其與一名女子有婚外情,於是覺得機會來了,就抓住這條線索不放……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黃巖公安分局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任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對池文實施了7日禁閉,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調取社會視頻監控、利用跟蹤手段,嚴重侵犯他人的個人隱私。

2017年8月31日,解除禁閉後,池文被移送黃巖區拘留所。同日,黃巖公安分局對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出來後的池文不滿處罰,繼續向台州市紀委、浙江省公安廳提交舉報材料。2018年2月8日,池文收到了來自黃巖區紀委派駐公安分局紀檢監察組發來的立案決定書,決定書稱"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規定,經黃巖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對池文同志的違紀問題予以黨紀立案"。

而周祥輝在發現轎車被安裝跟蹤器後不久,便向紀委"自首",承認他與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但是,直至周祥輝被宣佈"嚴重違紀違法"之前,他只是被調至黃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擔任副局長。

對此,台州市黃巖區監察委員會委員楊欣曾向澎湃新聞表示,因周某和林某的不正當性關係並未廣泛傳播,亦沒有導致家庭破裂,並未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並未予以處分。黃巖區紀委負責人曾經表示,周從公安局被調走"權力相對小了。"

偷拍者起訴公安分局

雙方庭上交鋒

今年4月,已被調離黃巖公安分局、不服行政處罰的池文,將黃巖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池文認爲,周長期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違反了黨紀,自己跟蹤和偷拍取證的行爲不應被定性爲侵犯他人隱私,"作爲一名共產黨員,我放棄休息時間掌握大量違規事實,是正義之舉"。

今年5月10日,此案在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開庭。第一被告黃巖公安分局副局長李連榮、法制大隊長楊華球、副大隊長林毅到庭,第二被告周祥輝未到庭。

據澎湃新聞報道,黃巖公安分局在法庭答辯中稱,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池文通過祕密安裝跟蹤器的方式窺探他人行蹤並進行跟蹤的行爲,已經構成侵犯隱私,處以行政拘留6日,量罰得當。

黃巖公安分局認爲,隱私是個人的自然權利,無論隱私內容如何,會否違反道德或法律,也無論社會輿論或國家法律對隱私內容作出怎樣的評價,隱私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認或如何評價爲轉移。

池文的代理律師、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定鋒則認爲,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周祥輝作爲黃巖區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在上班時間外出通姦,有可能涉嫌權色交易、作風腐化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決非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也絕對不是個人的隱私問題。

事件再度升級

一個落馬一個涉罪

池文起訴黃巖公安分局一案尚未宣判,此事就在今天再度"升級"。

臨海市公安局發佈"案情通報"稱:經查,池文(男,1974年出生,黃巖區人)自2015年起,先後從網上購買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設備,對池某、潘某、胡某等10餘人頻繁進行定位跟蹤和偷拍,並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行蹤軌跡、住宿信息、車輛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1000餘條,其行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台州市公安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指定我局管轄辦理。現我局已對池文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也在今天,台州市黃巖區委宣傳部微信公衆號發佈稱:周祥輝涉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池文將會怎樣?

事件發展到這裏,終於落馬的周祥輝將會怎樣,還要看他違紀違法的具體事實到底如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可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及嚴重的,可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處分。

但是,"黃巖發佈"的官方說法是周祥輝涉"嚴重違紀違法"--那麼,他存在的問題就肯定不止婚外情、不正當性關係了。

此次事件的焦點,就在於公職人員的隱私是否應讓位於監督。而池文的命運將會怎樣,或許也會對今後隱私與監督之間的微妙平衡,產生較爲持久的影響。

毫無疑問,如果池文是無意間拍到了周祥輝的通姦、車震,然後發給紀委,那麼他就是一個光榮的"舉報人"。但實則不然,他專門購買偷拍設備安裝在周祥輝的私家車上,並利用職務之便私自調取社會視頻監控,這樣的行爲就足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由此看來,池文也許難逃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命運了……

但是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由於池文並未將周祥輝的個人信息發佈到網絡上,而只是發給了紀委,那麼這樣一來,紀委是不是"特定人", 或許就是一個需要考量的問題了。

司法解釋第四條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顯然,身爲民警的池文存在履職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情況,所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幾乎是板上釘釘的。

但是,正因他未曾將周的信息公開發布,未曾從中獲利,而是用來實名舉報。所以,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或許更適用於他的情況--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行爲人系初犯,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爲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沒有獲利,無贓可退,於"拍蠅打虎"還有功勞。那麼,池文能否被認定爲"情節輕微"而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讓我們靜觀此事的繼續發展。

"偷拍上司通姦"警察涉罪 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經查,池文(男,1974年出生,黃巖區人)自2015年起,先後從網上購買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設備,對池某、潘某、胡某等10餘人頻繁進行定位跟蹤和偷拍,並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行蹤軌跡、住宿信息、車輛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1000餘條,其行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浙江"遭下屬偷拍通姦"副局長涉嚴重違紀違法被查

黃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周祥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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