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科創板項目須保薦機構跟投這一要求早已確定,但相關跟投的比例和細則卻是一直懸而未決。今日,各路保薦機構疑惑的這一問題終於落地,在今日傍晚,上交所公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對此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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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業務指引》規定,保薦機構對科創板項目進行跟投將分四種情形:(一)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5%,但總額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二)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4%,但總額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三)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3%,但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四)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爲2%,但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此外,《業務指引》還規定保薦機構跟投股份的鎖定期爲“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24個月。”

  對這一新出爐的制度規定,立即引起了業內熱議。火山君(微信公衆號:huoshan5188)注意到,有投行人士表示,2%~5%的跟投比例基本與此前市場預期的相近。也有分析認爲,由於對跟投金額設定上限,所以未來保薦機構的資金壓力應該沒有想象中那麼大。

  明確四檔跟投比例

  保薦機構需要對項目進行跟投無疑是科創板制度設計的一大創新,那麼保薦機構究竟該怎麼跟投?需要跟投多少?鎖定期又是多久?

  今日傍晚,上交所在公佈的《業務指引》中對此進行了明確。

  根據《業務指引》規定,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事先與發行人簽署配售協議,承諾按照股票發行價格認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至5%的股票,具體比例根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模分檔確定:

  (一)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5%,但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

  (二)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4%,但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

  (三)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3%,但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

  (四)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爲2%,但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

  此外,《業務指引》還對保薦機構跟投股份的鎖定期進行了明確。

  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爲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24個月。限售期屆滿後,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對獲配股份的減持適用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而對於有多家保薦機構聯合保薦的科創板項目,《業務指引》規定,“採用聯合保薦方式的,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分別實施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並披露具體安排。”

  《業務指引》還要求,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未按照指引及其作出的承諾實施跟投的,發行人應當中止本次發行,並及時進行披露。中止發行後,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可重新啓動發行。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開立專用證券賬戶存放獲配股票,並與其自營、資管等其他業務的證券有效隔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與其他業務進行混合操作。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承諾,不得利用獲配股份取得的股東地位影響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不得在獲配股份限售期內謀求發行人控制權。

  跟投規定符合預期

  從以往來看,保薦機構做IPO保薦承銷業務可謂是一本萬利,在沒有銷售壓力的情況下,保薦機構做IPO項目通常只需要付出人力和時間成本,而科創板要求保薦機構跟投後,就給保薦承銷業務帶來了一定的變數。

  火山君(微信公衆號:huoshan5188)在近期的採訪中發現,保薦機構對科創板跟投的疑惑主要包括幾方面,如“科創板項目如果定價較高,可能會給跟投帶來壓力,而在初期保薦機構對於跟投的定價只能被動接受”,還有就是“跟投多了缺錢怎麼辦?”

  在看到今日出臺的《業務指引》後,一些投行人士終於打消了心中的部分疑慮。有投行人士向火山君表示,2%~5%的跟投比例與24個月的限售期基本與此前市場預期的相近。

  值得一提的是,科創板公司的融資規模整體並不高。據上交所披露,截至今日,已有79家公司的科創板上市申請獲得受理,其中融資規模不足10億元的公司有54家(融資規模不足5億元的公司有23家);融資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公司有19家;融資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公司有5家;融資規模50億元以上的只有今日剛獲受理的中國通號。

  此外,還有投行人士認爲,由於《業務指引》對保薦機構的跟投金額設定了上限,所以未來保薦機構的資金壓力應該沒有想象中那麼大。從受理項目的保薦機構集中度來看,項目主要集中在中信證券、中金公司、海通證券、華泰聯合、國信證券、中信建投這樣的大型券商,而這些券商的資金實力也相對較強。

  對於24個月的跟投股份限售期,某資深保代向火山君表示,對保薦機構而言,2年的限售期較爲合理,一般來說絕大部分企業在上市後兩年內基本面不會發生大的變化。同時,2年的限售期介於戰略投資者與公司實際控制人之間,既能體現各方責任義務不同,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市場的衝擊。

  《業務指引》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活動,促進各參與主體歸位盡責,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所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的戰略投資者、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經紀佣金、超額配售選擇權以及發行程序與信息披露等事宜,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網下發行實施細則》)等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指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防範利益衝突。

  保薦機構、承銷商、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嚴格遵守本所業務規則和相關行業規範的規定,不得進行利益輸送或者謀取不當利益。

  第四條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並及時、公平披露發行承銷信息披露文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以及本指引的規定,對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活動及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等參與主體實施自律監管。

  第二章 戰略投資者

  第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4億股以上的,戰略投資者應不超過30名;1億股以上且不足4億股的,戰略投資者應不超過20名;不足1億股的,戰略投資者應不超過10名。

  《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戰略配售的,應當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作爲1名戰略投資者參與發行。同一基金管理人僅能以其管理的1只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本次戰略配售。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家數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後必要的流動性。

  第七條參與發行人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應當具備良好的市場聲譽和影響力,具有較強資金實力,認可發行人長期投資價值,並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其承諾認購數量的發行人股票。

  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和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按照《實施辦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參與發行人戰略配售。

  第八條參與發行人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主要包括:

  (一)與發行人經營業務具有戰略合作關係或長期合作願景的大型企業或其下屬企業;

  (二)具有長期投資意願的大型保險公司或其下屬企業、國家級大型投資基金或其下屬企業;

  (三)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主要投資策略包括投資戰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閉方式運作的證券投資基金;

  (四)參與跟投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

  (五)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六)符合法律法規、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戰略投資者。

  第九條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承諾上市後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二)主承銷商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售、返還新股配售經紀佣金等作爲條件引入戰略投資者;

  (三)發行人上市後認購發行人戰略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四)發行人承諾在戰略投資者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委任與該戰略投資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但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外,戰略投資者使用非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爲。

  第十條主承銷商應當對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配售資格及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進行覈查,要求發行人就覈查事項出具承諾函,並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主承銷商應當公開披露覈查文件及法律意見書。

  第十一條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和初步詢價公告中披露是否採用戰略配售方式、戰略配售股票數量上限、戰略投資者選取標準等,並向本所報備戰略配售方案,包括戰略投資者名稱、承諾認購金額或者股票數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情況。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名稱、承諾認購的股票數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發行初步配售結果及網上中籤結果公告中披露最終獲配的戰略投資者名稱、股票數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應當在招股意向書和初步詢價公告中披露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具體名稱、設立時間、募集資金規模、管理人、實際支配主體以及參與人姓名、職務與比例等。

  前款規定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實際支配主體爲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該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所獲配的股份不計入社會公衆股東持有的股份。

  第十三條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不得參與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參與戰略配售的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第十四條T-3日(T日爲網上網下申購日)前,戰略投資者應當足額繳納認購資金及相應新股配售經紀佣金。

  第三章 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

  第十五條科創板試行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制度。發行人的保薦機構通過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參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並對獲配股份設定限售期。

  保薦機構通過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指引關於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的規定和監管要求。

  第十六條採用聯合保薦方式的,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分別實施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並披露具體安排。

  第十七條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使用的資金應當爲自有資金,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事先與發行人簽署配售協議,承諾按照股票發行價格認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至5%的股票,具體比例根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模分檔確定:

  (一)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5%,但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

  (二)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4%,但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

  (三)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3%,但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

  (四)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爲2%,但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

  第十九條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爲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24個月。

  限售期屆滿後,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對獲配股份的減持適用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未按照本指引及其作出的承諾實施跟投的,發行人應當中止本次發行,並及時進行披露。中止發行後,符合《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可重新啓動發行。

  第二十一條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和初步詢價公告中披露向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配售的股票總量、認購數量、佔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開立專用證券賬戶存放獲配股票,並與其自營、資管等其他業務的證券有效隔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與其他業務進行混合操作。

  前款規定的專用證券賬戶只能用於在限售期屆滿後賣出或者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有關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獲配股票,不得買入股票或者其他證券。因上市公司實施配股、轉增股本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保薦機構不得向發行人、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收取除按照行業規範履行保薦承銷職責相關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承諾,不得利用獲配股份取得的股東地位影響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不得在獲配股份限售期內謀求發行人控制權。

  第四章 新股配售經紀佣金

  第二十五條承銷商向通過戰略配售、網下配售獲配股票的投資者收取的新股配售經紀佣金費率應當根據業務開展情況合理確定,並在初步詢價公告和發行公告中披露。

  承銷商確定的新股配售經紀佣金費率明顯不合理的,本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通報情況,並要求其予以調整。

  第二十六條主承銷商上傳的各配售對象網下應繳款情況應當包括髮行價格、獲配股數、配售款、佣金費率、經紀佣金金額、應繳款總額、證券賬戶、配售對象證件代碼等數據。

  第二十七條網下投資者在繳納新股認購資金時,應當全額繳納新股配售經紀佣金,一併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專戶。

  第二十八條對未在T+2日16:00前足額繳納新股認購資金及相應新股配售經紀佣金的網下配售對象,主承銷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結果向下取整確定新股認購數量。

  向下取整計算的新股認購數量少於中籤獲配數量的,不足部分視爲放棄認購。

  第二十九條主承銷商上傳的最終確定配售結果數據應當包括髮行價格、獲配股數、配售款、實繳經紀佣金金額、應繳款總額、退款金額、證券賬戶、獲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對象證件代碼等。

  第三十條戰略投資者支付新股配售經紀佣金後,主承銷商應當向本所提交佣金收取情況的書面憑證。

  第三十一條發行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承銷商收取新股配售經紀佣金的情況,包括承銷商名稱、實收佣金金額等。

  第三十二條承銷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通過戰略配售、網下配售獲配股票的投資者返還收取的新股配售經紀佣金。

  第五章 超額配售選擇權

  第三十三條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發行人應授予主承銷商超額配售股票並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從二級市場競價交易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權利。通過聯合主承銷商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授予其中1家主承銷商前述權利。

  主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的承銷協議中,應當明確發行人對主承銷商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授權,以及獲授權的主承銷商的相應責任。

  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勤勉盡責,建立獨立的投資決策流程及相關防火牆制度,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

  第三十四條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請開立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買入股票的專門賬戶(以下簡稱超額配售選擇權專門賬戶),並向本所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代表的有效簽字樣本。所涉及的開戶、清算、交收等事項,應當按照本所和中國結算相關規則辦理。

  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存入其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獨立賬戶。獲授權的主承銷商在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不得使用該賬戶資金外的其他資金或者通過他人賬戶交易發行人股票。

  第三十五條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審慎評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可行性、預期目標等,並在首次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中明確是否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以及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的數量上限。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5%。

  第三十六條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在招股意向書和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方案,包括實施目標、操作策略、可能發生的情形以及預期達到的效果等;在發行公告中披露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股票的具體數量。

  第三十七條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主承銷商,可以在徵集投資者認購意向時,與投資者達成預售擬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所對應股份的協議,明確投資者預先付款並同意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銷商應當將延期交付股票的協議報本所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備案。

  第三十八條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低於發行價格的,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有權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在連續競價時間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規定的本方最優價格申報方式購買發行人股票,且申報買入價格不得超過本次發行的發行價;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未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購買發行人股票數量未達到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股票數量的,可以要求發行人按照發行價格增發股票。

  主承銷商按照前款規定,以競價交易方式購買的發行人股票與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之和,不得超過發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股票數量。

  主承銷商按照第一款規定以競價交易方式買入的股票不得賣出。

  第三十九條獲授權的主承銷商以競價交易方式購買的發行人股票和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一併存入超額配售選擇權專門賬戶。

  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量達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5個工作日內,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根據前述情況,向本所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並將超額配售選擇權專門賬戶上所有股份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資者交付。

  第四十條主承銷商應當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量達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5個工作日內,將應付給發行人的資金(如有)支付給發行人,應付資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發行人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募集資金=發行價×(超額配售選擇權累計行使數量-主承銷商從二級市場買入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新股的承銷費用。

  第四十一條獲授權的主承銷商使用超額配售募集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的,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量達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5個工作日內,將除購回股票使用的資金及劃轉給發行人增發股票部分的資金(如有)外的剩餘資金,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交付,納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四十二條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量達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2個工作日內,發行人與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披露以下情況:

  (一)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量達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日期;

  (二)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情況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關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方案要求,是否實現預期達到的效果;

  (三)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數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應當說明買入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及所支付的總金額、平均價格、最高與最低價格;

  (四)發行人本次籌資總金額;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條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保留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資金買入股票的完整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10年。所保存的記錄應當及時更新以下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資金的有關信息:

  (一)每次申報買入股票的時間、價格與數量;

  (二)每次申報買入股票的價格確定情況;

  (三)買入股票的每筆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時間、成交價格、成交數量等。

  第四十四條在全部發行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情況以及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資金買入股票的完整記錄報本所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所對獲授權的主承銷商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申報買入股票的過程進行監控,並對違反本所業務規則的股票交易、信息披露實施自律監管。涉嫌違法違規的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本所可以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並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六章 發行程序

  第四十六條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本所報備發行與承銷方案,應當包括髮行方案、初步詢價公告、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戰略配售方案(如有)、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方案(如有)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本所在收到發行與承銷方案後5個工作日內表示無異議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啓動發行工作。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報送的發行與承銷方案不符合本指引規定,或者所披露事項不符合相關信息披露要求的,應當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補正,補正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5個工作日內。

  第四十八條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本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的規定,在《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網下投資者範圍內設置其他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充分重視公募產品(尤其是爲滿足不符合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投資者投資需求而設立的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等配售對象的長期投資理念,合理設置其參與網下詢價的具體條件,引導其按照科學、獨立、客觀、審慎的原則參與網下詢價。

  第四十九條初步詢價時,同一網下投資者填報的擬申購價格中,最高價格與最低價格的差額不得超過最低價格的20%。

  第五十條初步詢價結束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當擬剔除的最高申報價格部分中的最低價格與確定的發行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上限)相同時,對該價格的申報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於10%。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前述報價最高部分剔除下限。

  第五十一條網下申購前,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所有網下投資者及各類網下投資者剩餘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

  (二)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剩餘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

  (三)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剩餘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

  (四)網下投資者詳細報價情況,具體包括投資者名稱、配售對象信息、申購價格及對應的擬申購數量、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的主要依據,以及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的中值所對應的網下投資者超額認購倍數。

  第五十二條初步詢價結束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根據本指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各項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並重點參照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等配售對象剩餘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的孰低值,審慎合理確定發行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中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價格區間的,區間上限與下限的差額不得超過區間下限的20%。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前述報價區間差額比例。

  第五十三條初步詢價結束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中值)不在主承銷商出具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所明確的估值區間範圍內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向本所說明理由及各類網下投資者報價與上述估值區間的差異情況。本所將上述情況通報中國證券業協會。

  第五十四條初步詢價結束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中值)超過《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中位數、加權平均數的孰低值,超出比例不高於10%的,應當在申購前至少5個工作日發佈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超出比例超過10%且不高於20%的,應當在申購前至少10個工作日發佈2次以上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超出比例超過20%的,應當在申購前至少15個工作日發佈3次以上投資風險特別公告。

  第五十五條股票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T-2日15:30前向本所提交發行公告或者中止發行公告,並在公告中說明發行人預計發行後總市值是否滿足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選擇的市值與財務指標上市標準。

  第五十六條網下投資者在初步詢價時爲其配售對象賬戶填報的擬申購價格,屬於《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應當根據《網下發行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發行價格申購,或者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進行累計投標詢價報價和申購。

  第五十七條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應當根據網下投資者爲其配售對象賬戶填寫的申購價格和申購數量,審慎合理確定超額配售認購倍數及發行價格。

  第五十八條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應當在T日21:00前向本所提交發行價格及網上中籤率公告。未按上述規定提交的,應當中止發行。中止發行後,符合《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可重新啓動發行。

  第五十九條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除符合《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外,可以根據配售對象的機構類別、產品屬性、承諾持有期限等合理設置具體類別,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並優先向爲滿足不符合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投資者投資需求而設立的公募產品配售。

  發行人向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外的其他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應當保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的配售比例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第六十條發行人上市前,發行人股東可以將用於存放首發前股票的證券賬戶指定交易至爲發行人提供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保薦服務的保薦機構。

  前款規定的保薦機構應當按照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對發行人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交易委託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股票上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將驗資報告、專項法律意見書、承銷總結報告等文件一併向本所報備。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指引第五條規定的主體出現以下情形的,本所可以對其採取《實施辦法》規定的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一)在採用戰略配售、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收取新股配售經紀佣金、超額配售選擇權安排等過程中,違反本指引規定,進行利益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發行人、主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等主體未按規定及時編制並披露發行承銷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所披露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主承銷商未按規定計算、收取新股申購經紀佣金,或者向本所提交的新股申購經紀佣金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四)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違反其作出的限售期、股份減持以及其他相關承諾;

  (五)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違反規定向發行人、投資者不當收取費用;

  (六)主承銷商在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過程中,違反本指引和本所有關規則的規定進行申報;

  (七)發行人股東將用於存放首發前股票的證券賬戶指定交易至爲發行人提供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保薦服務的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或者其他證券公司未按規定對發行人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行爲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八)違反本指引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條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可以對科創板股票發行和承銷事宜提供諮詢。

  第六十四條科創板存託憑證的發行和承銷事宜,比照適用本指引。

  第六十五條本指引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六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每經記者 王海慜 每經編輯 謝欣

  (本文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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