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二審維持原判被判10年,勝利的只有民意而不是法律

李某輪姦案於今天早上毫無疑問的被宣判維持一審有期徒刑10年的判決,作為一名教育與社會時評者,總感覺需要說點什麼。從客觀角度及法律常識來看,此案的確類似一個「羅生門」,無論從什麼角度來判都缺少根本的客觀物證與法律依據,當然李某5人也始終無法拿出哪怕任何一點有力的證據來擺脫「輪姦」的嫌疑,同時本案的受者人楊某則從始至終都被貼上了涉嫌賣淫的標籤。既然各方都不能拿出法律所需的客觀證據,而法院又為什麼做出完全不利李某等人的判決呢?我想這不是法律勝利,也不可能是楊某的勝利,只是民意的勝利——法院的這個判法在是特定的社會時期而作出的別無所擇的判決。

李某等人輪姦案則剛好發生在中國社會及法制改革的敏感時期,司法的不公及腐敗早已在平民百姓心中留下了一道道深深的烙印,甚至已影響到了社會的安定及中國的國際形象,而這一時期,仇富、仇官等心態已在社會及互聯上肆意蔓延。李某案的代表人物李天一同學作為「將軍」後代竟然犯下了所謂的如此「滔天罪行」——無論女方是否設局及是否自願,將軍之子參與多人集體性交易,無疑則觸痛了國人本已敏感而又不滿的神經。當然事發之後,李母夢鴿及其律師團隊一系列不當的自救言行則將其子及其家庭推向了輿論的漩渦中,並不可自拔。

李某「羅生門」輪姦案的演變過程其實超出每一個人的想像,也絕不是中國的任何一些權威機構及人士所能左右的。該案至所以以法律的名義的重判,是由多方面的因素交織而衍生的必然結果,從數學角度來說,該案的發展及最終結果受到以下方面的重要影響:

1、社會普通存在仇富、仇官心理,而中國決策者現階段又下定決定進行法制及社會改革;

2、部分中國的富二代、官二代的確是「腦殘」的代名詞,語不驚人死不休,事不做決不刺激,平民百姓對上述兩類人普通沒有任何好感。上述部分人羣幾乎是不學無術,荒淫揮霍無度的代名詞;

3、李某在此案之前本來就因為「無知」成為了名人,此案再參與輪姦案按中國人的邏輯知錯不改,必當重罰;

4、李某打人案後其後為其購車及輪姦後其母系列失當行為及言論徹徹底底激起民憤,其實社會並不會和一個孩子較真,只與同其父母及其父母所代表的某一個階層較真,可以說如果沒有李母及其團隊一系列的煽風點火行為則一定不會有今日這麼重的判決結果。有人可能不服了,說按法律應當這樣判,我想說翻翻近十年媒體的報道,有哪一些輪姦在事實有爭議的前提下判的如此之重——況且楊某從來都不能洗脫涉嫌賣淫的嫌疑;

5、夢鴿與李父所構建的非傳統家庭在此案中也引人深思,甚至招來保守派的一致批評;

6、需要一提的是李某過去過於高調的演唱會及其「騎父照」及其父「根正苗紅」的言論與其時至今日的行為形成了多麼鮮明的對比啊。除了用諷刺一詞,還能用什麼來形容呢?

7、此案已引起全社會甚至是國際的關注,雖然此案存在諸多爭議,但如此宣判至少即照顧了法律的面子,也能平息社會的輿論,甚至還能起到絕對影響後來法律進程的效果。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絕對公平,公正的,法律的本質是體現執政者的意旨並且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及弘揚基本的倫理綱常。撇開特定的社會背景談法律及法律判決是毫無意義的,也是不可能行的通的。李某今日之判決是當今中國民意最主觀的體現,也是法制改革進程的必須結果,同時也是其家庭教育失敗的必然結果。李某的刑期在我看來決不是法律之勝——法律並未給出讓人信服的客觀證據,也不會是楊某之勝——其行為多少有些不那麼讓人完全同情,如果非要說有一方勝利的話,那隻能是民意。當然並不是說此次判決是屈從民意,即使沒有網民發聲,法律也應當也必須做出此等判決。

李某的10年刑我深感同情甚至情願其二審能夠獲得減刑——畢竟他還是個孩子,他的所有行為都是其家教及社會的共同產物,讓一個孩子承擔如此之重,我心隱隱做痛。其實如果有所選擇,我倒希望該判刑的是其父母甚至是涉事酒吧的相關人員,其實是我們這些成人為當今的青少年提供的諸多犯罪溫牀。

當然這個判決至少還是讓那麼多普通的平民百姓及網民感到欣慰,至少「將軍之子」犯罪與庶民同罪。在即將結束本文時,我希望涉事酒吧及楊某能夠進行反思,你們真的問心無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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