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了章瑩穎案,非常心痛。突然想到如果用殺人犯的行為來對待殺人犯有什麼問題?對待手段殘忍的暴力行為,花納稅人的錢讓他們人道的生活真的讓我感到很不平。我一直認為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與之相等的代價,法律應該保護的是受害者吧。看到章瑩穎爸爸的反應真的很為他難過。

我知道這個問題可能很傻,但是我真的不明白,如果已經確定一個人做了非常殘忍的事情,為什麼不能用他自己對別人的行為懲罰他呢?


抖機靈的回答:因為這可能導致類似《威尼斯商人》的問題。

假如犯罪者持刀刺傷被害人脾臟和大動脈,導致其失血 2300 毫升而死亡。如果在複製這一行為時,執行人員手下得重了些,順便把腎臟也捅穿了,犯罪者損失了 2500 毫升的血液才痛苦地死去,那麼他的家人是否應當要求國家賠償 200 毫升血液和一個腎?(既然這一架空社會已經把「同態復仇」立法化,想必離「同態賠償」也不遠了)。

嚴肅的回答是:現代國家的治理,需要將「復仇」的本能衝動加以制度化。在這一過程中,刑法滿足的不僅是私人的訴求,更重要的是服務於社會秩序。

一個或許難以接受的事實是,刑事案件的檢察官,代表的不是被害人個人或者其家庭,而是在代表國家。刑事案件,中國有「公訴」一說,美國有的「合眾國訴某某」案件命名方式,其背後都是類似的邏輯:犯罪者對公眾利益造成了侵害,因此國家派出了自己的代表,要求對其作出公正的判決。美國的檢察官在面對情緒激動的被害人家屬時,經常需要作出聽起來不近人情的澄清聲明:「我很同情您的遭遇,但需要注意,我不是您的代理人,甚至有可能和您存在利益衝突」。這也正是為什麼,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也時常需要聘請自己的律師(例如章瑩穎案中,章家人就聘請了自己的代理人。)

的確,國家與被害人之間可能存在利益衝突。國家除了需要補償具體個人收到的損失、撫慰他們的傷痛之外,還需要考慮案件處理結果對於社會風氣的影響。在這一維度上,支持保留死刑,不等於支持保留殘酷的死刑,因為後者對於國家而言存在諸多副作用:

其一,殘忍的處刑方式,可能會變相地傳授犯罪方法,甚至導致模仿殺人犯的出現。例如,章瑩穎案中的殺人兇手克里斯滕森,就被發現曾經瀏覽關於變態殺人犯的介紹,模仿其作案方式。如果國家採取變態殺人犯的方式執行死刑,那麼此類方法可能獲得更廣泛的傳播,吸引更多潛在效仿者。

其二,執行人員用血腥暴力的方法殺死犯罪者,可能會引發公眾對犯罪者的同情。這一點,福柯在《規訓與懲罰》中舉過一個例子:在一次絞刑執行過程中,處刑者在規定動作之外,還用刺刀戳受刑者,導致民眾的反感。在同情心的趨勢下,人們衝擊絞刑台、毆打執行人員,導致一瞬間善惡被顛倒,犯罪者反而成為了人們需要保護的對象。

其三,「非標準化」的懲罰機制,也會降低社會運行的效率。法律重要的運行方式,就是將複雜的客觀事實抽象為法律事實,從而進行分析。為什麼判決書中對於量刑的說理一般會寫「情節特別惡劣」,而不是「連刺三十多刀」?這其實就是一個標準化的問題,將諸多犯罪情節進行抽象,匹配合適的懲罰,而非重新一頭扎進現實社會的複雜性中。

最後,我想引用蘇力教授在《社會變遷中的法理學問題》中的一段話,作為結語:

法律產生的另外一個條件是集權,而不是民主。理由很簡單,如果每個人都有權對別人的侵害行為進行「執法」,那麼社會就不可能安定。因此必須用集權去剝奪個人的「復仇」權利,即「私力救濟」的權利。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下令收繳民間的兵器,理由也正是如此。


「以殺人犯的犯罪行為來處罰殺人犯」這個想法最大的問題就在於這種罪罰方式本身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讓執法者依葫蘆畫瓢,完全復刻犯罪行為,即不實際,也不符合現有死刑規則的邏輯,我能想到它唯一的合理性就在於它符合同態復仇的思想或精神。

按照《牛津法律大辭典》中對於同態復仇的歸納,這一種「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復仇原則,這和古羅馬國家立法的紀念碑《十二銅表法》第八表規定的「毀傷他人肢體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態復仇而毀傷其肢體」意義一致。

你傷害了我,於是我也要傷害你,因為這能使我的榮譽和尊嚴得以恢復,如此說法下,罪犯殺了我,將我分屍,於是罪犯也必須以同樣的死法被殺死分屍,這屬於我,即死者之權利。

同態復仇的立場是美好的,也是符合正義的。

但問題在於:

——犯罪人將我殺死,我得到了讓犯罪人死於我之死法的權利,這個權利的獲得途徑是什麼?

是殘忍,是暴力,是殺戮本身。

人權概念的核心是權利,它與義務相對應,是人在相應的社會關係中應該得到的價值回報,正當的權利的來源應該是義務,而如果權利來自於暴力,那麼這種權利來源根本就是不對的,是罪惡的,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

你打我殺我,我打你殺你,無論這樣的暴力行為是自己實施還是被賦權,都是錯的。因為任何人都沒有那樣的權利去傷害別人,如果這樣的復仇被允許,那就會產生一個死循環:

——以暴制暴,由一個暴力行為帶動產生無數個暴力行為。

秩序的維持靠的永遠不應該是這種犯罪帶來的權利,而是靠合理的社會契約——大家都將「實施復仇的權利」上交給國家,以一套大家都認同的法治體系來作為基本標準。

藉助國家暴力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懲罰,這就是公力救濟。

當國家暴力介入私人糾紛,再以同態復仇相似的理念解決糾紛、 矛盾時,這就是刑罰。

但是公家作為懲罰行為的執行者,要做到題述的完全罪責一致是不可能的:

死亡的受害人死前被虐待,被一瓶子打中頭部,玻璃刺入後形成4CM深的傷口,你要怎麼保證執法過程也形成同樣的傷情,少了繼續補,多出來的再讓他拿起瓶子打回去?

死亡的受害人死前被毆打的遍體鱗傷,你要怎麼保證執法過程也形成完全一模一樣的傷情?

如果是傷害過程中的突發死亡(猝死等),你要怎麼保證執法過程中也可以讓兇手猝死?

受害人被姦殺,你要怎麼保證做到完全的以牙還牙?

·······

太多太多不確定的情況了,沒有人會知道應該如何保證這種同態的完全一致。

基於秩序的考慮,也就有了死刑的思想——整體意義上的「以命抵命」 。

死刑是一種刑罰,它需要通過國家司法機構依照現有法律條文才能得以執行,它的意義並不在於完全復刻暴力行為本身,而在於對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應以「行為者」生命的被剝奪作為一種抵償。

就像無辜被判有罪的蘇格拉底一樣,為什麼他的學生已經做了所有的事情幫助他逃獄,且一而再再而三的告訴他判他有罪是錯誤的判決,但蘇格拉底最後還是選擇了抱著視死如歸的信念走向刑場,他是這樣想的:

我是被國家判決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會失去它應有的效力和權威,當法律失去權威,正義也就不復存在。

個體沒有對傷害選擇同態報復的權利,大家誰也別想動誰,讓公家以法律來做決斷,這就從整體上避免了暴力的出現。

雖然法律從來都不是完美的,但也只有在人人遵守現有法律的前提下,人們才是真正自由的。


原則上只要大家同意,就沒什麼問題,可能就是地方道德差距吧

沙利亞法不僅有先例,而且近年還在這麼做:

1

綜合英美媒體報道,根據古老的「以牙還牙」原則,伊朗一名34歲的女子將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向一名男子的眼睛滴硫酸,以懲罰他潑硫酸導致其毀容及失明。

毀容後的阿梅內手拿以前的照片

2004年,時年27歲的馬吉德?莫瓦赫迪在跟蹤其大學同學阿梅內?巴赫拉米幾個月後,在一個公交站向她求婚。遭到拒絕後,馬吉德將硫酸潑向了阿梅內,導致她嚴重毀容並失明。雖然前後共接受了19次手術,但阿梅內再也恢復不了當年嬌俏的模樣。

2008年,法庭判決馬吉德賠償阿梅內1.9萬英鎊,併入獄服刑。但阿梅內拒絕接受這樣的判決,而是要求讓對方也嘗嘗她這麼多年來經受的痛苦。在阿梅內的請求下,法庭遂依照古老的伊斯蘭法律條款對兇手重新進行判決——「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根據計劃,馬吉德14日將在首都德黑蘭一家醫院接受麻醉,然後阿梅內會把硫酸滴進他的眼睛,每隻5滴。阿梅內13日表示,這麼多年來,馬吉德的父母一直在請求她的寬恕。「他們說如果能保住眼睛,馬吉德將永遠為我做事。但是現在晚了。」

這起案件在伊朗引起巨大爭議,阿梅內甚至受到了死亡威脅,警察已經警告她不要獨自上街。報道稱,在判決執行前,阿梅內還可以改變決定,不過她根本沒打算寬恕馬吉德,「我很高興。6年了,正義終於來到。但我們都是輸家,因為我們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來源:中國日報網 梁杉 編輯:劉純萍)

2

中新網12月29日電

據外電29日援引伊朗的Kayhan日報報道

伊朗一間法院近日判處一名對別人潑撒硫酸致別人傷殘的男子必須自己「弄瞎一隻眼,割下一隻耳朵」,以作為對其所犯罪行的處分。

(當地媒體說http://www.lfnews.cn/viewnews-3507861.htmlhttp://www.xahrpfkyy.net/zxwz/496.html,)

哈米德向法院供稱,他將受害者錯認成了另一名高中時代欺負他的同窗,因此對受害者痛下毒手。

  法院判處哈米德必需弄瞎本人的一隻眼睛、割下一隻耳朵,並向受害者供應撫恤金。這是根據伊朗「以牙還牙」的司法規定所做出的決定。  但不報道顯示這些被告接受處罰的情況。  報道指,該名名為哈米德(Hamid)的被告男子朝另一名男子潑硫酸,導致受害者眼睛失明,一隻耳朵被灼傷。  報道指出,今年11月,伊朗發生類似的硫酸傷人案。2009年2月,一名男子因求婚受到拒絕,惱羞成怒,朝其大學同學臉部投擲硫酸,最終被判處自瞎雙眼。

一點問題也沒有。

如果一定要說有問題,那就是壟斷了法律的某個階層會失去存在感。


沒什麼問題,但是做不到。

之所以做不到是因為,有那麼一些殺人犯,他們的行為是常人無法接受的,更是做不出的。

他們不是簡單地把人殺了。

而是會殘忍的在人死之前進行折磨,在死後進行分屍。

而如果這樣子做,那麼意味著行刑的人不光承受能力極高,很可能也要成為一個變態的。

例如一些食人魔,難道我們也學他把他殺了燒燒吃?

一些肢解狂魔?

說到底,有一些人的行為是常人光是聽光是看就毛骨悚然接受不了的。

《沉默的羔羊》看過么,裡面那場面幾個鏡頭就無比血腥,但是漢尼拔卻無比的沉醉。

而最根本的,法律賦予審判機關的權利是懲罰並終結罪惡,這是為了正義。是終結生命。

但是如果和罪犯一樣,那成了什麼?複製罪惡?

那這樣子被人打了也要打回去,被人罵了也要罵回去,那還要法律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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