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藝術市場的快速發展,大眾藝術普及度的不斷提高,文化創意產業瞄上了藝術的商機,版權問題也隨之浮上水面。但由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對版權的保護和防範意識十分薄弱,甚至連藝術品的版權究竟歸誰所有都難以明辨,是創作者的藝術家?還是出了巨資的買家?又或是含辛茹苦把藝術家拉扯大的代理畫廊?下面小藝就和大家一起來探討藝術品歸屬權的問題,看看你的固有認知是對是錯?

「版權」的概念與定義

當代藝術家的「著作權」包含著作權的權利體系,由人身權和財產權構成。人身權包括了發表、署名、修改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是能夠給作者帶來財產收益的權利。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能進行轉讓。財產權能夠進行轉讓,也能夠進行許可使用。人身權中的三項權利: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是不受時間限制的,只要作品存在,它就受到保護。著作權在我國同其他大多數國家一樣,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創作完成之後,即依法自動產生的,不需要經過任何主管機關的審查批准,所以藝術家不是必須進行著作權登記。

我國《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這說明即使創作人想要展覽美術作品原件,也應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許可。

代理畫廊擁有作品處理權嗎?

上面我們談到了藝術作品被售出給藏家後藝術品權利的歸屬,那麼作為中間一環的畫廊在代理藝術作品的過程中又有哪些權益?首先所謂藝術品獨家代理是指藝術家授予某一畫廊或其他藝術品經營機構在某一特定區域內具有獨家銷售的權利,藝術家的作品在該地區全部由該代理商代理銷售。藝術品多家代理則是指藝術家不授予某一藝術品代理商在某一地區內的獨家代理權,藝術家在該市場區域內可以有多家銷售代理商,他們共同開發該市場。

代理合作的這類藝術畫廊屬於一級市場。藝術畫廊推出精心策劃的展覽,首賣藝術家的作品,獨家幫藝術家辦展覽。與拍賣不同,拍賣只要把拍品賣給出價最高的人,畫廊卻要負責代理藝術家的創作生涯。有些畫廊與藝術家的關係,不只是作品的銷售,甚至並肩成長、有深厚的友誼關係。畫廊會與藝術家簽訂長期代理合同,對藝術家進行長期扶植,是較正規的經營方式。畫廊幫藝術家辦展覽,帶藝術家參加藝術博覽會,製作畫冊,或請重要的評論家評論,或提供生活費。售畫收入通常是由畫廊和藝術家按合同分成,最常見的是五五對分。

藝術家過世後的作品歸屬及版權問題

藝術家在世時有關藝術作品的權益問題就相當複雜了,其去世後有關藝術品的歸屬和版權問題也始終活躍在大眾的視線中。

如今的法律規定如果藝術家在百年以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保護可由其法定繼承人來進行權益的保護。如果有人惡意篡改作品,在市場上進行詆毀,藝術家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主張權利保護。而著作權中的發表權這一項人身權和所有財產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對於自然人而言,是自然人生命存在期間及其去世後50年。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的作品,保護期是從發表之日起50年,到期以後作品就進入公共領域。著作權的財產權保護是有期限的,期滿即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均可不經過許可無償使用作品著作權中的一項或多項財產性權利。為解決著作權財產性權利有保護期限的問題,我們可以把作品進行相關類別的商標註冊登記,這樣就可以解決著作權保護期限屆滿後的權利保護問題。

藝術授權的重要性

基於上述那麼多複雜難搞的情況,藝術品市場上繼而出現了一個新的產業模式——藝術授權。藝術授權又稱藝術作品認可,或者藝術版權授權使用。它是指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或代理的作品、或藝術品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權者使用,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同時授權者給予作者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

藝術品是物權和知識產權的雙重結合,知識經濟時代,版權正表現出巨大的商業潛力和經濟價值。事實上,在發達國家,藝術品的銷售分為三個領域,首先是藝術品原創作品的買賣,之後是原創複製品的買賣,另外就是原創授權衍生品的開發,而其中,原創授權衍生品的開發,因為價格合理、創意性強而受到越來越多購買者的歡迎。反觀國內的藝術衍生品市場,故宮系列衍生品就是最具代表性的成功案例。

藝術品歸屬權從藝術品誕生起就纏繞著藝術家,直至過世後還依然持續。而作為附屬品的藝術版權更是藝術品資源化的基礎與保障之一,如果沒有藝術版權的存在與保障,藝術品及其資源化的問題就難以落實,藝術品版權問題從藝術品產生開始便貫穿始終!

文/中國藝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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