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一般是村民會議基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授權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內容合法,就具有對一定範圍的人或事的約束效力,換句話說,村民都應當受其約束。

村規民約,不僅是村民自治的依據,也是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對當地農村進行管理的依據,因此,那些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以及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雖然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也應當遵守有關的村規民約,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

村規民約的約束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並不是規約中的任何內容均具有約束力。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而制定的,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來替代法律的,更不能與已有的法律相衝突。因此,村規民約中的內容,凡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或與現行法律相衝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用來約束村民。


村規民約要符合民法通則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國家對村民委員會自治行為的法律法規和屬於農民的權益!!村民委員會不屬於政府部門,村務財務事務公開是村民監督他們的唯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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