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們簡單梳理了一下Taylor和Scooter版權紛爭的簡短時間線(事情發生了畢竟只有一個星期)。寫著寫著我不禁感嘆,這種關於商業運作和資本變動的新聞事件只有在流行音樂界才能讓華爾街日報的報道和Tumblr post具有同等的公眾影響力了——但並不能說明關於這個事件中的商業和制度視角就不如關於藝術娛樂視角更有討論價值。恰恰相反,Swifties們與其抓著Kim和Kanye不放,不如潛心地長線關注一下這件事情。
本篇將放下明星之間的抓馬,轉而研究一下這次版權紛爭的本質——音樂版權。上篇我提過,版權爭論議題幾乎隨著音樂產業的出現而誕生,可以算是流行音樂這個光鮮世界上方縈繞著的一個陰魂不散的陰影,不管你有多功成名就,就算是萬人朝拜的巨星偶像也有為了版權而默默mmp的時候。
美國音樂版權的小簡介
(非法律專業語言可能有不準確,如果有誤解和詞語濫用還請懂行大佬指出)
音樂版權其實說來很簡單,總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對於音樂本身的版權(Composition)和對於其某一錄製成果(master recording)的版權。前者關注於音樂的曲作及其詞作進行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時也叫publishing right),後者則關注某一錄製得到的結果——也就是最後得到的聲音記錄,某種意義上來講更加偏實體性。這兩種版權可以被兩個不同的持有者所持有,這也往往是很多矛盾的發源地。很多情況下版權比真金白銀的交易更加寶貴,版權所保障的權利是非常廣泛的,除了能夠保障你對作品的支配之外,也能規定其他人使用你的作品的權利:
- 對作品進行複製和生產的權利
- 拿作品盈利的權利
- 改編和重構這個作品的權利
- 對作品進行廣播和公開表演的權利
其中音樂作品的版權的盈利方面主要體現在版稅(royalties)上,而版稅則是為了得到對音樂的使用權利而支付給創作者、表演者、發行方和其他版權持有者的費用,是創作者和藝術家們通過他們的作品獲得收益的途徑。根據用途來分,版稅可以根據音樂的不同使用形式有不同的分類,包括:
- 錄製版稅(mechanical royalties):涉及不同形式的音樂複製、生產和銷售,包括灌錄CD、vinyl、數字下載或者流媒體服務。比如作為詞曲創作者,廠牌生產的每張reputation的CD、黑膠、或者每個流媒體分發都會給Taylor一定的版稅
- 表演版稅(public performance royalties):公開播放和表演音樂所要支付的版稅,包括電台播放、電視、酒吧、KTV、演唱會和流媒體播放都屬於此列。去年李志針對《明日之子》的維權鬥爭也就涉及到了這一塊內容。
- 同步版稅(synchronization royalties):指的是把音樂跟某類視覺媒體配套所要支付的版稅,比如電影電視和廣告配樂等等
所以版權基本cover了一個作品整個生命周期的方方面面。自流行音樂發展以來,音樂的主要消費形式就是錄音室專輯和錄音室單曲,對一個藝人來說,他/她從初期創作過程,到錄製、製作、後期處理,再到後期的發行、渠道銷售、廣告公關等等都離不開一個複雜系統的支持:唱片公司提供的良好的錄製環境和製作處理環節、對資源的調配和牽線搭橋,發行商對渠道紛雜的音樂分發和版稅回收的管理等,這些都是音樂產業鏈的基礎設施級管線軸心。所以我們通常會看到創作者將一部分著作權授予發行商以換取他們強大的經營能力,藝術家們將他們的錄音版權全部或部分簽給廠牌以獲得廠牌提供的良好創作環境和資源(在流媒體時代事情有了一些變化,這個我們後面講)。然而在今天的音樂零售和流媒體播放的大環境下,主要的流通商品還是錄音室作品,這也就使「錄音版權(master rights,也可以實體化為對母帶的所有權)」成為了音樂市場的盈利命脈。
「母帶」的意義
母帶(master recording簡稱master)是一首歌曲或幾首歌曲組合(LP、EP)的原始錄音。從錄音技術誕生以來母帶的演化也經歷了世世代代的迭代了——從最原始的錄音桶到如今的全數字化錄音,不管是模擬還是數字的,母帶代表了一個錄製過程最原始、最細緻、最忠實的記錄,後期我們感受到的任何版本的製作都是母帶的拷貝子孫。如前面所說,擁有了母帶就是擁有了對這段錄音的所有支配權,任何形式的灌錄分銷和修改重製都要經過母帶持有者的授權,母帶持有者進而能從中獲得佔比不小的收益。
回到我們的主角Taytay小姐,她在2005年簽約Big Machine的時候接受條款而把六張專輯的錄音版權劃分給了廠牌,也就意味著Big Machine(馬上易主到Scooter家)控制著這六張專輯裡的歌曲上線流媒體、灌錄CD和唱片、被電影和電視劇使用為配樂或者被整合為合輯的權利——雖然Taylor對這些使用行為是有一些在條款規定內的決定權的(比如對synchronization的否決權),但基本拍板是在廠牌了。同時錄音版權攥在公司手中還意味著這六部專輯不管未來盈利前景如何,公司將會永遠享有一部分收入——對於Taylor這種級別的流行巨星來說我們姑且可以認為這些歌的賺錢能力可以堪比金山銀山了。
舉個栗子,Love Story這首歌(收錄於2008年的LP《Fearless》)作為Taylor商業價值最高的單曲之一,拿下了近七百萬單曲銷量的好成績,並登頂Billboard 100。這首歌的每一次付費下載、實體銷售到每一次在流媒體的播放Big Machine作為錄音版權方都會收到分成,同時Big Machine還享有將它賣給廣告商、電影和電視劇使用的權利。今年的Scooter收購使得Taylor失去了對這首歌的master的贖回機會,如果將來新東家想要發行一張《Greatest Hits》想要收錄這首歌,則必須經過Big Machine的同意。而如果Scooter想要讓這首歌在流媒體下架也是有可能的。雖然Taylor作為詞曲作者仍然保有這首歌曲的發行版權(Publishing rights),她也可以自由地對這首歌曲進行表演、改編和重錄,但2008年的這首經過Taylor精心打磨、在錄音室反覆錄製、修改、增減細節,凝聚了Taylor一年心血從而在發行時定義了一代霉粉的金曲卻永遠地易主了。
這也是為啥當時Scooter雖然沒有公開回應Taylor但偷偷點贊了朋友 「When your friend bought Taylor Swift」的推文的行為現在看起來有些邪惡且雞賊了——從某種意義上說,「買下Taylor Swift」這句話是有幾分真相在的。
不消停的母帶版權紛爭
正因為母帶和它所附帶權利的「坐地撈金」屬性,流行音樂史上對母帶和錄音版權的紛爭可謂是數不勝數。而藝術家(尤其是唱作人)對自己的作品的特殊情感和藝術創作的特殊性質,配合上大資本的冰冷麵孔,也使得這些紛爭在民眾眼裡多了一絲以小搏大、螳臂當車的悲壯感(其實沒那麼嚴重啦)。
在Taylor之前,流行音樂界最著名的版權紛爭是Prince和華納之間的鬥爭。總體上是和Taylor相似的境遇,但18張專輯母帶所有權的體量和Prince寫、唱、演的更加全能自主的創作形象也使得Prince的案例更加具有代表意義。為了爭取對自己創作的自主權(包括Purple Rain,1999,Sign o』the Times和Parade等傳世經典),Prince在1993年的時候尋思出了改名為那個著名「love symbol」符號的辦法,試圖以此攻擊合約條款來解脫版權約束,但是結果失敗了——後來也就出現了在公眾露面時在臉上寫上「Slave」的行為來聲討華納。與華納期滿後Prince開始「雨露均沾」的在各個廠牌發專輯(包括Arista,哥倫比亞,Universal和一些獨立廠牌),也曾經免費網路發行專輯。經歷了多年的輾轉游擊,2014年華納簽回了Prince,並贏回了自己所有的母帶版權。
另外的例子還有很多,Jay-Z的母帶版權伴隨被僱傭為Def Jam的總裁及CEO而悉數收回,Rihanna斥巨資買下了Def Jam時期的所有專輯的母帶版權,還有比較近的Frank Ocean連同已經發行的專輯母帶,買斷了Def Jam和他的合約剩餘作品版權,並隨後獨立發行了2016年的Blonde。一般來說在事業初期別無選擇且年少無知(一般人的版權意識和法律意識都沒有普及,更別說年少成名導致教育水平普遍較低的音樂人了)的時候經過老東家魔鬼條約的洗禮後大家都會變得精明一些,比如Janet Jackson在1991年簽約維京的合約價高達4千萬,這個合約在之後的1996年不僅續提到兩倍8千萬,而且附帶承諾所有合約間的母帶版權將於合約到期後七年返還給Janet——被稱為是90年代最漂亮的歌手合約不是沒有理由的。
除了這些版權衣錦還鄉的光鮮例子,輸掉自己音樂母帶版權的藝人更是數不勝數——畢竟母帶版權可以被廠牌以所有人的身份合理買賣(理論上賣給誰都成),像Taylor這樣輸給資本的歌手大有人在。最典型的莫過於「作繭自縛」倒霉催的的Paul McCartney了:簡單說來就是70年代左右Paul失去了他自己和John Lennon共同組建的發行公司Northern Songs的股權,進而不能再接收the Beatles歌曲發行的全額版稅收入(這裡並不是母帶版權,而是發行權)。大概是意識到了版權遊戲的「真諦」,他開始四處收購其他藝人的歌曲母帶。當時McCartney結識了Michael Jackson並經常一起鬼混,也是這個時候他開始跟Michael宣傳版權有用論,並極力推銷收購其他藝人母帶(尤其是非常成功地單曲和專輯)的好處。誰成想到了80年代中期Michael真的「聆聽教誨」從ATV手中收購了Beatles的251首歌曲的版權,其中包括Hey Jude, Yesterday, Let It Be等財源級神曲。不管日後McCartney多少次試圖買回這些歌曲的版權,Michael一直沒有鬆手,而這些版權收入也是Michael和他家族後期紙醉金迷的生活資金的來源之一。藝人之間的版權爭鬥都如此史詩級別,就不要提那些失敗的與廠牌之間的版權紛爭的炮灰有多麼可憐了(大家可還記得可憐的Kesha,被合約鉗制連約都解不了就別說母帶了)。對於這些歌手藝人,昨天腦子進了多少水今天就要受多少罪,但不管當時是不是腦子進水,有的時候這個浮士德條約你不簽也得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