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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修訂分析師執業準則及分析師發佈研究報告相關規範之後,中證協再度出手規範券商及分析師參與第三方機構主辦的評選活動。

  近期,券商收到了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發的《證券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規範(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規定,券商可參與成爲自律公約締約第三方機構主辦的評選活動,但評選結果不得與分析師薪酬掛鉤,同時評選過程需保持廉潔自律和公平競爭。

  分析師參評需統一管理

  徵求意見稿要求,證券公司對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進行統一管理,並規定證券公司需對計劃參與的評選活動進行評估。

  評估內容包括主辦方是否爲《證券分析師評選活動組織機構自律公約》(下稱“自律公約”)締約機構、評選活動的組織情況、評價方法的科學性、評選結果的公正性等。對於不符合評估要求的評選,證券公司應主動拒絕參加。

  資深業內人士表示,按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那些未能成爲自律公約締約機構主辦的評選活動可能無法獲得證券公司的支持,而券商也會更有選擇性的參與外部評選。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因違規受到處罰或自律懲戒的人員,公司應限制其參加評選活動。

  其中,受證監會處罰的三年內不得參評;被證監會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被中證協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的兩年不得參評;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當年不得參評。

  “花式”拉票及利益輸送被禁止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證券公司需規範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的行爲,建立各個環節廉潔自律的內部控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徵求意見稿》部分內容

  徵求意見稿稱,嚴禁分析師以各種形式向投票人請客送禮,包括提供禮金、禮品、旅遊、紅包、娛樂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變通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

  分析師過往非常普遍的“花式”拉票行爲也被禁止,如在微信羣、微信朋友圈等各類自媒體上刊載或以郵件形式發送拉票信息,以微信名、微博、博客名或暱稱附註形式顯示拉票信息,或在提供研究服務時附帶發送拉票信息等。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對外發送的評選宣傳介紹材料內容應客觀、真實,不得以過去推薦的某一隻或部分證券走勢、漲幅證明自己的過往業績。

  外部評選結果與分析師薪酬脫鉤

  徵求意見稿指出,證券公司應當引導分析師客觀、理性看待評選結果,建立合理的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績效考覈和激勵機制,維護分析師執業獨立性。評選結果只是作爲對分析師個人社會評價的參考依據,不得作爲對分析師薪酬激勵的依據。

  此前,外部評選結果對分析師薪酬具有正面提升作用。比如分析師一旦在新財富評選中獲獎身價隨之水漲船高。

  但在去年新財富評選暫停之後,券商研究所相繼修改了分析師考評辦法,大部分賣方研究都將考覈重心轉向佣金派點。

  年初公佈的《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修訂稿中也明確指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研究質量、合規情況、客戶評價、工作量等多種因素,設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考覈指標,且各類評價指標權重最高不超過30%。

  編輯:浦泓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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