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鄉鎮作為中國最基層的政府機構,承擔著大量的公共服務職能,肩負著上情下達、下情上傳、服務農村的職責。本文對中國鄉鎮政府改革過程中的模式進行了分析與歸納,提出了鄉鎮改革的五種模式,並對鄉鎮改革五種模式的背景、內容、特徵、績效、問題等進行了評析,以期為中國鄉鎮政府改革的下一步行動提供理論指導與實踐支持。

  【關鍵詞】地方政府;鄉鎮改革;模式;評析

  鄉鎮作為中國最基層的政府機構, 承擔著大量的公共服務職能,肩負著上情下達、下情上傳、服務農村的職責。作為數量最龐大的基層政府機構,鄉鎮改革是最具有爭議的地方,由於各地實際情況不一,對於鄉鎮改革的未來趨向,並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實踐中的鄉鎮改革措施層出不窮,可以說存在許多的混亂。因此,對中國地方政府鄉鎮改革的模式進行分析與歸納,並從中發現一些規律,這對於中國鄉鎮改革的未來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撤併鄉鎮」改革模式

  中國鄉鎮最早的改革模式即是「撤併鄉鎮」。「撤併鄉鎮」的改革持續了20 多年,最早可追溯到改革開放後的1985 年,「據估計,當時全國有9 萬多個鄉鎮。」[1]1986 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頌布了《關於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的通知》,「撤鄉並鎮」工作開始在全國推行,從1986 年到1996 年間,各地掀起了「並鎮、並村」的改革風暴,到1996 年,全國鄉鎮數量為43112 個,比1985 年減少了近一半,行政村的數量也減少了接近10 萬個。

  從1998 年開始,隨著國務院第4 次機構改革方案的出臺,地方政府也展開了「撤併鄉鎮、精簡機構」的又一輪改革,2002年農村稅費改革在全國的推行後,以「撤併鄉鎮、精簡機構、分流人員」為主要標誌的鄉鎮機構改革繼續深入。到2003 年底,全國已有25 個省份基本完成鄉鎮撤併工作, 其中寧夏共有126 個鄉鎮被撤併,精簡人員近5000 名;江蘇鄉鎮撤併後,鄉鎮所屬機構減少7500 多個, 減少鄉鎮幹部8.2 萬人; 廣東省2003 年撤併了15%的鄉鎮,至少可節約財政經費3.46 億元。[2]

  2004 年,中央發布了《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的一號文件,要求「進一步精簡鄉鎮機構和財政供養人員,積極穩妥地調整鄉鎮建制,有條件的可實行並村,提倡幹部交叉任職。」根據中央的要求,一些省市掀起了第二次撤併鄉鎮的改革浪潮,例如2005 年9 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再次發文要求, 年底前將對轄區人口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鄉鎮進行撤併,這次改革共涉及全省範圍內470 多個鄉鎮,按照兩個或三個並一個的原則,該省大約可減少鄉鎮200 餘個。[3]根據民政部公佈的數據,到2005 年底,全國鄉鎮總數為35473 個,比1996 年鄉鎮數量減少接近1 萬個。

  2009 年1 月,在總結鄉鎮改革經驗的基礎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的指導意見》,鄉鎮機構改革全面推開,根據中央統一部署,改革任務將於2012 年完成,目前全國已有20673個鄉鎮完成機構改革,佔鄉鎮總數60.3%,那時,鄉鎮數目將進一步減少、鄉鎮機構將得到進一步精簡。

  總之, 從1986 年開始,「撤併鄉鎮」 的改革一直沒有停止過,並將持續下去。改革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例如鄉鎮數量大大減少,載至2009 年,全國鄉鎮數量為34600 個,比2005 年精簡近1 千個。各省在撤併鄉鎮改革過程中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 例如吉林省自從作為鄉鎮機構改革的試點省份之一以來,現已完成撤併精簡任務,全省鄉鎮減少了近三分之一,各鄉鎮超過30%的內設機構、領導職數以及事業單位數量得到精簡,兼職和交叉任職成為鄉鎮管理的一大特色。

  二、「三辦一所」改革模式

  如果說「撤併鄉鎮」是使鄉鎮的總體數量減少的話,那麼「三辦一所」模式即是鄉鎮政府內設機構的減少。這裡的「三辦」即是「黨政綜合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一所」即是「財政所」,當然有些鄉鎮設置了「四辦一所」,有些鄉鎮的「一所」是指「司法所」。「三辦一所」改革的背景是鄉鎮機構的膨脹與行政經費的快速增長,給政府增加了過大的財政負擔,「例如,東部某省的一個鎮,鎮政府編製102 人,加上編外人員,總數400 多人,每年僅辦公費就達上千萬元,超過鎮財政預算450 萬元的一倍以上,缺口部分,只能通過各種稅外收費、攤派、出賣土地等方式解決,造成巨大的社會負擔。」[4]針對鄉鎮機構與人員的膨脹現象,一些省市如廣東、陝西、四川、安徽、陝西等省一些鄉鎮在改革過程中,採取了「三辦一所」的改革模式。

  「三辦一所」改革模式的主要內容是:(1)按鄉鎮大小覈定編製數。例如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周至縣、戶縣鄉鎮機構改革共涉及47 個鄉鎮,按照人口、面積、財政收入三個因素,分為一、二、三類,鄉鎮按類別覈定行政編製總額,一類鄉鎮不超過32 名,二類鄉鎮不超過28 名,三類鄉鎮不超過25 名。(2)在黨政機構設置方面,精簡為「三辦一所」。一些鄉鎮將20 多個政府部門精簡為「三辦一所」:鄉鎮只設黨政綜合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和鄉財政所。(3)鄉鎮領導職數實行交叉任職。鄉鎮機構精簡為「三辦一所」後,相應的領導職數就減少了,例如一些鄉鎮設鄉鎮長與副鄉鎮長共3 名,其中黨委副書記兼任鄉鎮長、鄉鎮黨委書記兼任人大主席、副鄉鎮長兼職武裝部長等。(4)實行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的制度。隨著鄉鎮機構的減少與人員的壓縮,鄉鎮承擔的一些公共服務職能隨之社會化,由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例如廣東省在鄉鎮改革試點中,把原來由政府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由政府向社會招標購買,中標人負責實施後到政府部門領「薪水」。(5)精簡事業單位。鄉鎮機構改革中,事業單位也成為改革的重點,其改革的方向是精簡事業單位數量、壓縮事業單位人員編製,例如四川省遊仙區鄉鎮機構經過改革後,事業單位由原來的160個減少到125 個,精減22%;事業單位編製精減132 名,精減比例為23.5%。

  總之,從改革的實踐看,鄉鎮「三辦一所」的改革使得鄉鎮機構得到精簡、人員編製得到壓縮,大大降低了鄉鎮的行政管理費用支出;服務外購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共服務的效率與質量。但是「三辦一所」的改革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由於其主要的目標是精簡機構與人員, 如果職能沒有得到相應轉變、如果配套改革不到位,很容易出現機構與人員的反彈,損及改革成果。

  三、「綜合配套」改革模式

  為了克服鄉鎮機構改革「膨脹—精簡—再膨脹」的怪圈,一些省市對鄉鎮進行了綜合配套體制改革。所謂綜合配套體制改革, 即是對鄉鎮的改革並不侷限於鄉鎮本身的機構與人員精簡,而是將鄉鎮改革放在一個更廣闊的視野來看待,在鄉鎮改革的同時進行事業單位、幹部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配套體制改革,以實現鄉鎮職能的轉變與權力的社會化配置。

  湖北省的「鄉鎮綜合配套體制改革」為中國鄉鎮改革提供了一個精典案例。2003 年,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深入,湖北省頒發了《關於推進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試行)》(鄂發[2003]17 號),決定從2004 年開始在全省推進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並選取了天門、洪湖、監利、麻城、安陸、老河口、鹹安7 個縣(市、區)進行試點工作。

  湖北鄉鎮綜合配套體制改革的內容如下:[5](1)明確鄉鎮黨政職能,領導班子交叉任職。改革後,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大家」交叉兼職,四塊牌子,一套人馬;鄉鎮一級不再設立政協機構,政協的有關工作由一位人員兼管;每個鄉鎮黨委設黨委委員7~9 名,黨委書記原則上兼任鄉鎮長,黨委副書記2 名,1名擔任人大主席,1 名兼任紀委書記。(2)精簡鄉鎮機構,壓縮人員編製。每個鄉鎮只設「三辦一所」或「一辦一所」,各辦公室設立一專多能的幹事和助理等職位,在重點從事一兩項專門工作的同時兼事其他工作。(3)「七站八所」全面轉制,理順條塊關係。對於「條條管理」及雙重管理的一些部門予以保留,並理順關係;對另一些部門實行「關、停、並、轉」;對於鄉鎮直屬站、所,除保留了農稅分局所外,其餘的全部改製為「服務中心」,最終走向市場;鄉鎮直屬事業單位面向市場轉換機制,除農村中小學校、衛生院外,其他直屬事業單位逐步轉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或中介服務機構, 其所承擔的原有行政職能分別併入「三辦一所」。(4)徹底清退非在編人員,分流人員與單位脫鉤。對鄉鎮行政和事業單位(含延伸、派駐機構)的臨時工、借用人員、沒有被機構編製部門批准的各種「自費編製」人員,都必須無條件清退,對在編人員實行全員競爭上崗。(5)大力推進鄉級民主建設,「差額直選」黨委書記。例如鹹安區12 個鄉鎮的108 名領導成員均經過了「海選」和代表直選的方式產生,參加「海選」的人數達1.8 萬人。(6)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為改革提供保障。

  從上可看出,湖北省鄉鎮體制改革不是單一的機構改革或人員精簡,而是一次涉及黨政關係、幹部人事制度、保障制度改革、直屬部門與事業單位轉制在內的綜合性配套改革。其改革的重點不在於機構的「精簡」,而在於體制的「轉型」,在於「政、企、事」關係的重新調整及權力的重新配置,以達到還權於社會、還權於市場。從改革實踐看,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以鹹安區、監利縣、洪湖市為例,三個試點縣(市區)共50 個鄉鎮的內設機構減少了155 個,平均精簡比例為49.5%;黨政班子成員共減少389 人,平均精簡比例為50%;在鄉鎮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共減少3235 人,平均精簡比例為50%。[6]在精簡的同時,鄉鎮職能也進一步得到轉變。

  四、「強鎮擴權」改革模式

  與傳統上的精簡機構、壓縮許可權的改革措施不同,「強鎮擴權」代表了「擴權」與「分權」的趨勢。「強鎮擴權」改革主要發生在沿海一帶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以浙江、廣東為代表。「強鎮擴權」 最早可追溯到1986 年中央22 號文件提出的「簡政放權」,要求「凡屬可以下放的機構和職權,要下放給鄉;少數必須由縣集中統一領導的機構,仍要集中統一領導」。2007 年浙江省又率先在全國範圍內推出了「強鎮擴權」的改革思路。所謂「強鎮擴權」即是縣級政府通過將事權、財權、人事權適當下放到經濟比較發達的中心鄉鎮,使鄉鎮享有較大的管理經濟社會的許可權的一種改革措施,它是浙江省「強縣擴權」的一個延伸。浙江省自1992 年開始進行了四次「強縣擴權」試點,實行「省直管縣」的模式,擴大經濟強縣在財政、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許可權。2007 年5 月,為緩解決經濟社會發展與鄉鎮管理體制滯後的矛盾,浙江省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中心鎮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7]13 號),首批選定141 個省級中心鎮,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就放」的原則,賦予中心鎮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涉及財政、規費、資金扶持、土地、社會管理、戶籍等10 個方面,這項改革,簡稱為「強鎮擴權」。

  強鎮擴權的主要內容是按照「能放則放、毫無保留」的原則,賦予鄉鎮更廣泛的行政權力。以「浙江省蒼南縣龍港鎮強鎮擴權改革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為例,其具體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幾方面:(1) 下放審批許可權。原則上縣職能部門能放的管理、審批許可權,要下放到派駐部門,實行分局審批、縣局備案。(2)下放財權。縣與鎮的財政關係採取確定基數,超收分成,鎮財政收入比上年超收部分按60%獎勵;商業和普通住宅用地土地出讓金收入先提取23%後,餘下的縣鎮1:9 分成;工業用地出讓金扣除基礎成本和失地農村保障金後, 餘下的按3∶7 分成;縣屬部門駐龍港鎮的下屬單位在鎮內的各項收費,除為縣以上部門代收和有特別規定外, 都統一納入鎮財政專戶管理;加大對鎮技改扶持力度。(3)下放管理許可權。在覈定的編製數內,鎮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內設機構調配鎮管行政、事業幹部;建立綜合管理執法大隊、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土地儲備中心、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擴大鄉鎮管理職能;賦予某些中心鎮以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4)增設縣派分局。縣派駐機構設立分局,在已建的公安、法庭、檢察院、工商、國土、規劃建設、質監、地稅、國稅分局的基礎上,建立司法、環保、房管、監察分局,分局正職由縣部門副局以上領導兼任或明確為副科級。(5)調整鎮內設機構。將鎮原來的14 個內設機構調整為20 個,內設機構整合為「五辦」、「七局」、「一大隊」。

  隨著浙江省強鎮擴權改革的深入,其它省市也相繼發起了「強鎮擴權」的改革,廣東省的東莞、佛山於2009 年11 月分別發布了《關於擴權強鎮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佛山市簡政強鎮事權改革試點指導意見》,開始了強鎮擴權的試點;江蘇省於2010 年8 月啟動了20 個鎮試點「強鎮擴權」改革,賦予鎮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可以預見的是,將有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步入「強鎮擴權」之列。

  應該說,強鎮擴權適應了全球化背景下放鬆管制及分權化的趨勢,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鄉鎮的積級性與創造性,對於建設新農村、實現城鄉一體化起到了應有的作用,同時也使縣鎮之間的事權、財權、人事權得到進一步調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強鎮擴權是發達地區經濟強鎮的一種創新嘗試,有其特殊的背景與條件,由於地區發展的差異,強鎮擴權推廣背後也隱藏著巨大風險及成本,其內設機構的擴張與行政權力的擴大不僅帶來監督的困難,甚至可能重蹈西方「行政國家」所出現的機構膨脹、人員臃腫、效率低下等弊端。

  五、「大部制」改革模式

  2008 年國務院第六次機構改革方案出臺, 改革的核心思想即是大部制, 雖然國務院對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不搞「一刀切」,但是一些具備條件的地方政府也推行了大部制改革,在一些省市, 大部制改革的理念甚至滲透到了最基層的政府機構———鄉鎮,例如廣東、江蘇、浙江、貴州、重慶等,都對鄉鎮進行了大部制改革試點。

  所謂「大部制」(Giant department),又稱「超級部」,就是在政府的部門設置中,將那些職能相同或相近、業務範圍趨同的事項相對集中,由一個部門統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職能交叉、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從而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降低行政成本。[7]鄉鎮大部制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1)對鄉鎮職能部門進行整合,設置若干中心。例如2009 年6 月貴州威寧縣觀風海鎮大部制改革過程中,綜合借鑒近年來各地探索實踐「片區管理」、「並村管理」等鄉鎮機關管理的經驗、做法,整合原來的33 個鎮直機關,將那些職能相近、業務性質趨同的科、室、站、所歸併重組,設立「一辦三中心」服務模式,「一辦」即「黨政辦」,「三中心」即是「農業服務中心、社會事務中心、經濟發展中心」,同時組織鎮幹部相對集中辦公,進行統一管理,竭力避免職能交叉、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現象。(2)實行服務模式創新,建立「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體系。還以貴州威寧縣觀風海鎮為例,該鎮建立了鎮村組「一體化」互動的便民服務體系,具體做法是:在14 個村建立便民服務站,村「兩委」任站長、駐村的鎮幹部任「指導員」,服務站向羣眾公佈服務項目、程序及辦事結果;全鎮81 個村組設便民服務聯絡員,負責羣眾事務的申報處理,這樣,羣眾找政府辦事更加順暢、便捷,成本也大為降低。(3)對事業單位的職能進行整合。例如江蘇省沭陽縣在探索鄉鎮人員「大部制」改革中,將20 餘個行政事業單位的職能進行整合、職責進行歸併,最後將事業單位整合為黨政綜合、農村工作、招商引資、城建城管、社會事務、財務管理、考覈督查等七個部門。(4)推進公共事務的社會化與市場化。例如2009 年12月,廣東省在縣鎮大部制改革中,要求縣鎮加快撤併職能相近、權責交叉部門,積極探索對統籌發展、規劃建設、綜合農業、城市綜合管理、市場統一監管等部門進行整合,形成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同時,推進縣鎮政府公共事務的社會化和市場化,將財務、審計、法律援助、公益服務、行業評比和機關後勤等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從政府職能中分離出來,通過委託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5)鄉鎮大部制配套措施改革。這些措施包括:完善鄉鎮績效考覈辦法、完善鄉鎮大部制改革的制度建設、完善鄉鎮工作流程的「陽光機制」等。

  總之,鄉鎮大部制改革還處於探索階段,但是在實踐中已經產生了較好的影響, 例如機構整合後節約了人力、財力、物力,降低了成本;部門之間的協調加強,減少了職能交叉、政出多門、執行不力的現象;提高了公共服務的效率與水平等。但是大部制改革也存在一些尚待解決的問題, 例如利益如何分配、部門整合後如何融合、人員如何分流、改革成果如何保障等。

  六、對鄉鎮改革模式的總體評價

  1.鄉鎮改革五種模式的比較

  2.鄉鎮改革在實踐中缺乏統一的認識與指導思想。在學術界,對於鄉鎮改革的取向也存在爭論,缺乏統一的認識與指導思想,至少形成了以下幾種觀點:縣政鄉派、鄉村自治、鄉政自治、鄉治村政、鄉政村治。[8]相應地,對於鄉鎮改革的未來取向,也存在以下爭論:取消論、保留論、自治論。[9]正是因為對鄉鎮改革缺乏統一的認識與指導思想, 導致現實中的鄉鎮改革缺乏統一的部署,可謂五花八門,顯得很混亂與盲目。在實踐中,一些鄉鎮改革喊著「公共服務」的口號,而改革卻只是機構的修修補補與人員的增增減減,收效甚微;另一些鄉鎮由於缺乏具體的理論指導,最終陷入了機構改革「膨脹-精簡-再膨脹」的怪圈。

  3.鄉鎮改革是一個綜合系統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措施。一是鄉鎮改革需要從國家宏觀層面有一個基本的框架與指導思想,儘管這些框架可能是模糊性的,但是卻可以為鄉鎮改革確定基本的方向,防止改革過程中的盲目性與隨意性,節約改革成本;二是鄉鎮改革必須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進行,不可盲目攀比,例如「強鎮擴權」對於經濟強鎮來說是一種較好的選擇,但是對於一些經濟弱鎮而言,可能帶來更多負面效應,這是因為地方政府面臨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 要高度依賴於「地方的、區域性的社會經濟條件」[10]。三是鄉鎮改革需要放在一個更廣闊的空間來思考,也就是說,鄉鎮改革絕不僅僅是鄉鎮自身的改革,也不僅僅是機構與人員的改革,而是要將改革的視野放到鄉鎮政府與縣域政府的關係、與鄉鎮農村的關係、與鄉鎮政權的關係,以及鄉鎮政府與私營部門、志願部門、公民社會的關係去考慮,對鄉鎮體制的流程結構、運行機制、職能轉變、權力關係等做出根本性的調整,這樣才能推進鄉鎮改革的深入發展。

  注釋:

  [1] 趙樹凱.關於鄉鎮改革歷史進程的考察.經營研究參考[J].2008(32)

  [2] 張崇防.中國撤併鄉鎮7400 多個精簡機構減輕農民負擔.發展[J].2004(4)

  [3] 孟亮.河南啟動二次撤併鄉鎮改革.鄉鎮論壇[J].2005(11)

  [4] 黃海霞.地方政府機構改革改什麼.瞭望新聞週刊[J].2003(29)

  [5] 項繼權.從「鹹安政改」到「湖北改制」:一種新型鄉鎮治理模式的探索.中國農村經濟[J].2005(11)

  [6] 顧傑,李又才,周莉.湖北省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的成效、問題及對策[J].湖北行政學院學報,2005(4)

  [7] 李水金.論大部制改革對地方政府改革的示範意義.天水師範學院學報[J].2008(8)

  [8] 趙聚軍.鄉鎮改革研究的綜述與思考.行政論壇[J].2008(2)

  [9] 張新光.論中國鄉鎮改革25 年.中國行政管理[J].2005(10)

  [10] [瑞典]阿姆納,蒙丁.趨向地方自治的新理論? [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6

來源:理論與改革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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