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簡摘:吳姓老地主2015年時,將土

租給姜媽媽,姜媽媽竟然在農地上蓋狗

園,還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契約上動手腳,

拿假合約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意圖把租來

的土地佔為己有。

 

藉由該新聞事件,簡單探討假處分幾個問題:

1.何謂假處分?

(1)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

之。

(2)假處分是針對金錢以外的請求(金錢的保

全是採用假扣押);又因為假處分保全的不

金錢債權,故通常假處分不像假扣押可以

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來撤銷假處分(除非有

特別情事,參民事訴訟法第536條)。

(3)假處分又分:

A.一般假處分:用來防範禁止債務人變更系

物的現狀所為的處分。例如:甲主張跟乙

之間有不動產買賣契約存在,乙應移轉所有

權給甲,但提起訴訟曠日廢時,有可能甲勝

訴後乙已經將不動產轉賣移轉給第三人了,

為避免日後有不能或難以執行之虞,故甲可

以向法院提出處分聲請,禁止乙處分系爭

標的不動產,以確保日後債權實現。

B.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先實現將來的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於爭執之法律關係,

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避免急迫之危險

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例如:先行給付未成年

子女的撫養費。

 

2.為什麼法院都沒確認清楚契約內容真假,

這麼草率同意姜媽媽所提出的假處分聲

因為保全程序法院只就債權人所提出之書面

證據形式審查並不做實質審查(不確認真

偽),故要契約內容來齊備(有紀載契

約約定事項方簽名...等),再加上債權

人釋明及供擔保,院即可做成假處分裁定。

 

3.吳姓老地主要怎麼維護自己權益?

如契約內容真的是姜媽媽自行修改並有偽造

姓老地主簽名之事實則可能會構成刑法

偽造、變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等罪。另吳姓

地主應法院主張其與姜媽媽間僅存在

關係,其餘約定事項是姜媽媽自行偽造加註

並向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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