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室的私人金庫

UK Flag   

信用的交易成為貿易交易很重要的一環,漸漸形成了貿易融資體系,首先,金錢匠人接受金錢存款(主要是金幣),但同時給存款人一張存款憑證(收據),金錢的主人可以重新取回金幣並返還存款憑證,也可以把收據作為貿易商品支付手段使用。當時主要的存款客戶都是來自於商人,這時候,金錢匠人通常會給存款商人支付利息。然後,他們會以此存款憑證作為保證貼現(discount)給商人做為融資,並收取利息做為報酬。有時候金錢匠人也會給予個人信用,作為私人貸款需要。例如他們幫地主向佃農收取地租收入,然後,他們將這筆地租送到倫敦給地主們,或者是地主可以在需要用錢時,預支這筆地租收入,就成為一種私人的金錢借貸行為了。

英國早期這種金融業方式,以非常快的速度發展,幾十年之間,英國金錢匠人的金錢券(存款憑證),就如同貨幣般,已經開始在某些地區流通了。一般來說,在市場上流通的通常都是較大金額的金錢券,1666年時,據傳商人以及富人們都認為金錢券是安全、可靠的「錢幣」,他們的信譽有保障,當時英國金錢匠人大約1,200,000英鎊的金錢券在地流通了。

毫無疑問的,金錢匠人所從事的信貸交易,對於歐洲經濟發展有很大的幫助。雖然一般商人之間的貿易往來,這是很重要的金融服務。早期歐洲大陸皇室和政府的收入絕大部分是來自於國民的稅收,即便如此,他們往往債臺高築,日積月累的債務纏身,練就了一身如何借錢過日子的本事。但當金錢匠人與英國皇室或國家做生意時,這時候就出現很大的困擾與不便。有時候,金錢匠人會直接貸款給皇室;有時候他們以政府存在金錢匠人的存款證明作為擔保,然後再貼現給皇室。由於皇室的收入絕大部分是來自於國民的稅收,他們與皇室或政府從事這樣信貸生意的規模就相當龐大了。不僅如此,貨幣市場的形成也逐漸看到了雛形了,他們會依據給皇室貸款索取的利率為基礎,作為金錢匠人支付給債權人的基準利率(Benchmark)。這時候,因為他們往往向皇室索取8%貸款利率,皇室甚至都會抱怨說,他們索取的利率相對上是超收暴利、獲利無中生有的,皇室認為他們的借款利息應該僅需要4%才算合理。

事實上,金錢匠人收取的貸款基準利率不是沒有根據的,因為他們支付6%給他們自己的債權人(存款戶),由此可知他們賺起的利差高達2%,獲利相當豐厚。然而,根據金錢匠人自己的經驗法則卻是告訴他們,收取皇家的利息收入並非毫無風險,在無法預期的遭難發生之時,其實並無法保障他們的資金安全,特別是借貸給皇室。1672年時,英國國王查理二世(Charles II),就曾經拒絕支付本金給所有債務人形同債務違約,並且將利率由8%調降至6%,皇室違約事件導致很多金錢匠人因此而破產。事已至此,人們對這些存款憑證(或稱銀行券)也失去信任。即便是這樣的災難事件曾經在皇室間發生過,但皇家信用的需求依然是必要的,這就有必要建立一個獨立於皇室多變的體制,無論誰當了國王,他的債務必須信守承諾的延續下去,因此,一個可以有效運作的金融機構組織是不可或缺的,類似於皇室的私人帳房,必須是專門提供皇家服務之支付與信用的機構。

一項設立銀行的提案第一次在1657年送到英國國會,自此之後,直到英格蘭銀行設立為止,多項提案紛紛擺在國會殿堂裡一再地討論,毫無結果。例如,某些議員要求新設立的銀行有專屬特權以銀行存款發行「銀行券」;另外,也針對抵押資產是否包括房地產、不動產以及各種動產等。事實上,英國國會真正擔心的是,由於當時英國皇家的財務狀況並不健全,假如這家特許銀行設立之後,會不會就成為國王自己財政需求而設立的私人金庫呢?不無可能。

但是無論如何,國會為了善盡保護人民資產安全的責任,避免國家財富為皇室予取予求,英國國會始終沒有同意新銀行的設立。直到英國「光榮革命」(在1688115日威廉進軍英格蘭最終廢黜詹姆斯二世及七世而贏得了英格蘭)之後,威廉三世(1689~1702年)即位。1689年成為英格蘭國王。他在英格蘭和奧蘭治的世襲編號都是三世實在是一種巧合。他在各地有許多不同的綽號,英國婦女界喜歡譏笑他是「(粗魯的)荷蘭矮熊」;在荷蘭是叫他是「護國英雄」。但不可諱言的是,他在荷蘭與北愛爾蘭極得民心,雖然英格蘭人不太喜歡他冷酷粗率的性格,但他在北愛爾蘭和部分蘇格蘭的綽號則是「賢明王比利」(good king billly)。就在這個時候,大英帝國的銀行法案總算在他的護航之下,逐漸擬聚共識。

英國國庫空虛也是重要的原因,龐大的戰爭開支早已將英國政府的財政收入消耗一空。為籌集更多軍費,急需用錢。即便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之下通過了銀行法,英國國會依舊不放心,伸手介入英格蘭銀行的設立架構。在國會的堅持之下,該行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協助政府進行融資(主要是因應英法戰爭所需),但國會並不建議政府對銀行有任何股權關係,亦即是新銀行就是一家私人銀行,出資者被認定為借款給政府,換句話說,這就類似現今的「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CB),這種債券發行被賦予了債券持有人擁有股票轉換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條件之公司債券。顯而易見地,政府的部分債權擁有轉為銀行股權的權力,只不過在政府的特許之下,它被賦予了中央銀行獨有的特權。

 

「未知後事如何,且聽下話分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