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0勞動報

作者:唐律

用人單位不能以「末位淘汰」制

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院發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對此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末位淘汰」制解除員工勞動合同!

考覈居末位不等同「不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簡單以員工考覈排在「末位」視作員工不勝任工作,並以此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設置考覈指標並進行客觀、量化的考覈。

經考覈不勝任工作後,還需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崗。

若員工經培訓或調崗後仍被認定為不勝任工作,纔可以行使解除權。

勞動報原創文章,轉載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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