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買房地產都經常會遇到一些糾紛,我之前也有朋友因為結婚買房,找到無良的建商,導致整個購屋的過程很不愉快 我自己未來也有打算規劃購屋,所以經常會到像住商、大家房屋、中信房屋等房仲的網站中,去看看一些相關的資訊,或是購屋的存款計畫等。那關於房地產的交易流程,前陣子我也有在住商的法律艾專欄中,看到關於房地產交易的一些相關注意事項,覺得 如果要購屋,也還是要具備一些基本法律知識才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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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一般房地產的成交模式大致上分為兩種,一種是「斡旋金成交模式」,另一種則是「定金成交模式」。住商的法律艾專欄中,就也有詳細的分析這兩種成交模式的差異性。

斡旋金成交模式

以斡旋金成交模式來說好了,它意指買方以斡旋契約提出購買價格並交付斡旋金,由仲介以該斡旋契約向賣方斡旋,如賣方於斡旋契約上簽認同意出售,則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買賣雙方即宣告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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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之違約罰則 & 爭議

● 賣方簽認後是否須送達買方,須視契約內容而定,實務上多無須送達買方。
● 如賣方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卻未在斡旋契約上簽認,是否成交恐有爭議。
● 買方於賣方簽認同意出售之後反悔不買,斡旋金則由賣方沒收。
● 賣方簽認同意出售後反悔不賣,除返還斡旋金,尚須賠償同額之斡旋金予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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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成交模式

而如果是定金成交模式的話,就是指「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故買方出價達賣方委託之價格時,如賣方同意仲介收取定金,則仲介得向買方收取定金;一旦仲介取得定金,即推定契約成交,買賣雙方宣告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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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之違約罰則 & 爭議

● 定金效力為法律明定,其罰則亦多以民法為之。收取定金後,賣方反悔不賣,應返還定金並應加倍返還定金
● 定金收取之效力為法律明定,故賣方允許仲介收取定金或買方給付定金,都必須審慎考慮;一旦為之,沒有任何緩衝機會,契約即推定成立。
●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中,必須提供是否由仲介收取定金之選項,除賣方明示允許外,皆視為不允許。

以上這些就是住商的法律小專欄中,所提供的一些資訊,如果你將來有購置房地產的規劃,建議可以先瞭解這些基本的法律小知識,以及基本的成交和購屋步驟,這樣當你如果遇到無良,或不法的建商時,你 才不會傻傻的被人給坑 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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