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為深深傷害了兩個家庭,我和我的父母將會盡最大的努力賠償張妙的家人,希望張妙的家人、父母還有孩子能好過一些。我向受害人的家屬贖罪。如果有可能的話,我願意給張妙的父母養老,給他們當牛做馬,請求他們的寬恕……葯家鑫在2011年3月23日的庭審上作如此說  根據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最高法院將不會覈准針對葯家鑫的死刑判決。這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者阮齊林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的。此次修正案規定,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後的服刑最短年限達到27年以上。(據5月16日《瞭望東方週刊》報道)  「比死亡更可怕的,是瀕臨死亡的那一剎那」,「比死亡更可怕的是,失去自由,終日與四壁為伴」,「然後等事情過去,某就被放出來了」……圍繞著葯案,公眾再次展開了討論。不管討論的結果如何,它都是有意義的。每個公民都有表達自己意願的權利。在保護人權呼聲日益成為主流的當下,控制死刑,減少死刑,廢除死刑,已經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它是尊重生命權的一個重要體現。這也是國際社會呼籲廢除死刑的一個重要訴求。  回到一度引發輿論沸騰的葯案。支持葯死刑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葯太過殘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此話常見於法律文書或判決書中,以此來作為判決的正義性和正當性。但是,以「民憤」作為判決依據而錯殺造成冤案的事例也是屢見不鮮的。所以,民憤是否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或體現法律的正義性和正當性是值得懷疑的。因而,倡導司法部門遠離輿論,保持司法獨立性,是必要的。  如何體現它的獨立性?根據法律判決即可。因而,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之規定,葯案二審被判死緩,或最高法院不覈准死刑判決,將是可能的。但是,輿論將如何能夠接受這一判決呢?  有人說,葯不死,從道德和法律上對中國社會的影響和衝擊都不容置疑。這是一種擔憂。葯的情節的確惡劣,引發很多人對自身生命安全的擔憂,從關乎切身利益的角度出發,這也是一種很自然的事情。近日發生的多個版本的葯案,更是將公眾的這種擔憂提到「嗓子眼」。  另外,公眾還有一個印象,即風頭過了,也就出來了。當下的減刑制度是缺乏有效監督的。服刑期間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情形一般不對公眾公開,因而,極易滋生權錢交易,一個被判死緩的人可以通過「減刑—假釋」等途徑出來。因而,鑒於之前葯案在西安法庭上的「表演」,公眾的這種擔憂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在公眾擔憂情緒瀰漫之下,葯被判死緩,公眾很容易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這一判決將會鼓勵很多人這麼做,弱勢人羣的生命安全將會得不到保障。「與其忍受一輩子的負擔,被其拖累,還不如一了百了」的潛規則依然有生存之土壤,其對社會的危害性依然不減。可以想見,民意或民憤將是這一判決能否執行下去的一個重要障礙。  「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後的服刑最短年限達到27年以上」,或可緩解輿論的擔憂情緒,畢竟,長時間地失去自由也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但是,如何保證減刑制度沐浴在陽光之下,贏得公眾的信任,也是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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