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法律上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之前,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婚姻法中結婚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根據《婚姻法》總結出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三條: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二、達到法定年齡。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結婚必須要滿足這三個條件,否則都是禁止結婚的,那麼除了這幾點《婚姻法》 對於禁止結婚還有哪些條件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其中禁止結婚的血親分為兩類:

(一)直系血親,其中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這些都是禁止結婚的。

(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包括: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我國還規定要進行婚前檢查,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為了確保子女的健康,我國法律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該結婚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經過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期有效的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是可以結婚的。但是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應該暫緩結婚。

雖然精神病具有一定的遺傳性,但是精神病也不是絕對不能結婚的,但是要等疾病痊癒或者穩定一段時間後才能結婚,一般病情需要緩解兩年以上才考慮結婚。

總而言之我國結婚的條件必須有利於倡導婚姻自由、有利於為國家政策服務和有利於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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