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實務工作中會有一類特殊的業務發生,由於某些特殊原因,企業發生了「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這兩類損失在增值稅層面如何進行財稅處理呢?

一、 「非正常損失」的界定:

依據財稅(2016 )36附件1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非正常損失」在增值稅處理上,應關注以下三點:

第一點:強調主觀過錯造成的損失;

第二點:兩種損失的特定情形:

情形1、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損失,僅限於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三種情況,實務中管理不善具有主觀過錯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後果,應注意管理不善的判定以及各項管理措施到位的各項證據留存。

情形2、違反法律法規原因造成的損失,包括貨物、不動產兩類被沒收、銷毀、拆除的三種情況。

第三點、確認為非正常損失,在會計處理作「進項轉出處理」。

借:相關成本、費用科目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二、 「正常損失」的界定:

「正常損失」是相對於「非正常損失」而言,一般是指因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失。如,化學物品因氣溫升高引起的蒸發、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失等。

正常損失在增值稅處理上,應關注以下兩點:

第一點、 客觀原因造成的、經營中的合理損失。

第二點、確認為正常損失,在會計處理無需作「進項轉出」處理。

「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在增值稅上的認定處理有所區別,實務中我們財務人員要注意細節管理,依法做好相應的處理、規避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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