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律界定刑法總則常識 更新:2006-5-13閱讀:180微信QQ空間新浪微博騰訊微博人人網覺得不錯,別忘了分享哦!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律界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中「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新刑法典型創製的概念,是立法機關基於在我國明顯的、典型的黑社會犯罪還沒有出現,但橫行一方欺壓百姓的有組織犯罪時有出現而創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底全國「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前夕專門制定了對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司法解釋。從打擊預防的角度講,儘管刑法對其作了專項規定,並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但對於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認定和處理仍然是刑事犯罪研究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公檢法三家對第二百九十四條的法律認定不同,致使公安機關本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移送起訴的案件卻往往被簡單認定為黑惡勢力或犯罪集團,起不到打擊遏制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目的。就此問題,筆者談談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法律認定上的一些認識。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概念和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在徵求了眾多法律工作者和實務部門的意見基礎上,專門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關於黑社會性質犯罪作了司法解釋。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它一般應具有以下特徵:  (一)在組織結構方面,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顯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在經濟實力方面,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都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聚斂不義之財,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在社會背景方面,黑社會性質組織通常都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有的甚至直接向國家機關安插人員;  (四)在行為方式方面,地域上有「勢力範圍」,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都在一定區域(如縣、鄉、鎮、集貿市場等)或者行業範圍(如建築業、運輸業、娛樂服務業等)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律認定  筆者認為,要正確理解和運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應把握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第一,在組織結構特徵方面,只要犯罪集團有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有一定數量的成員,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不論其是否有組織名稱、書面章程、固定活動場所,只要該集團有較明確嚴格的「幫規」、「家法」等行為規則或「約定」,不論其內容是簡單還是繁瑣,即視為具備該特徵。第二,在經濟實力特徵方面,只要採用非法手段斂財,或以其他手段獲取一定經濟利益,即使目前經濟實力規模不大,也應認定具備該項特徵。第三,在行為方式特徵方面,只要該犯罪集團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非法手段稱霸一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即具備該項特徵。第四,在社會背景特徵方面,不應以結果論,即不應以最後是否將國家工作人員拉下水,是否具有保護傘為具備這項特徵的必備要件。在法律具體條文的表述上,有關用詞是有嚴格的含義的,如「應當」是指必備要件,「可以」指一般要件,筆者認為既然在司法解釋中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為「一般」應具備的特徵,而不是「應當」或「必須」,那麼就應該不是必備要件。  現在各司法機關對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四個特徵認識不一,即使在同一個法律部門,不同地域認定也不同,有的認為是必備要件,有的認為是一般要件。筆者同意後一種意見,即一般要具備四個要件,但並不是必須同時具備這四個要件。由於認識不一,從去年12月開展打黑除惡鬥爭以來,廣東省僅有9起案件以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移送起訴,至今為止,只有3宗案件以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一審認定判決,僅有1宗二審判決。在以打黑除惡為龍頭的嚴打整治鬥爭中,如果不能統一認識,將會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打擊造成不良影響。鑒於基層各部門在實際操作認定中的困難,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應對此四要件的認定做一詳細解釋,以方便基層執法機關的認定工作。  三、「黑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  在實際辦案中,往往會將「黑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相混淆。筆者認為,「黑惡勢力」是指在相對固定的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違法犯罪勢力,大肆實施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組織或群體。「黑惡勢力」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但「黑惡勢力」的存在,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危害社會穩定,群眾反響大。如果不予以嚴厲打擊,有逐步發展演變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趨勢。  「黑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一定的共同點,例如都具有一定形式的組織,人數較多,擁有固定或者相對固定的活動範圍,經常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破壞社會治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擾亂經濟秩序等,但二者之間又有著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在組織結構上,「黑惡勢力」的組織結構相對比較鬆散,沒有嚴格的組織紀律。除組織者和領導者外,其他成員多數不固定,只是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才糾集在一起,其成員素質偏低,一般無合法經濟來源,成員之間一般沒有明確分工或者只是具體行動時才分工,組織者、領導者常常直接參与或者指揮作案。  (二)在犯罪目的及經濟實力方面,「黑惡勢力」的違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樣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缺乏使組織長期存續的經濟實力,沒有形成大規模的經濟實體。  (三)在滲透能力方面,「黑惡勢力」保護傘和關係網不明確或者層次較低,有的還沒有形成保護傘和關係網,對抗社會的實力不強。  (四)在危害程度上,「黑惡勢力」以實施違法行為和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為主,影響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勢力範圍相對較小。  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  刑法第26條規定,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就是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與犯罪集團的特徵上有許多相似性,具體表現在:成員一般必須達到3人以上;組織結構上其主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通常都有首要分子、骨幹分子與一般成員之分;組織的穩定性上,都表現為通常組織成員一起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在組織制度上,都通過一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則維繫在一起。但二者在法律認定上有著重要區別。體現在:  (一)黑社會性質犯罪有更強的組織性,其組織紀律更為嚴格、殘酷,組織結構更為系統、嚴密,組織宗旨更為明確等,首領的改變一般不會影響該犯罪組織結構的整體性轉換,「有序而行」主要靠該組織內部的行規戒律約束,一般的犯罪集團並沒有如此嚴密。  (二)其依存的基礎、組織的勢力範圍不同。犯罪集團的犯罪手段單一,一般會根據其所從事的犯罪活動選擇固定的犯罪手段,通常秘密進行,除在其犯罪活動實施期間,人們往往察覺不到其存在性,沒有自己的勢力範圍。黑社會性質犯罪往往有固定的勢力範圍,稱霸一方。  (三)沒有「保護傘」。犯罪集團在性質上較為單純,只是以實施犯罪為成員聯繫的紐帶,一般沒有政治上的庇護。黑社會性質犯罪往往與社會力量尤其是與權力相勾結,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為其犯罪提供靠山。雖然一般暴力犯罪、團伙作案、共同犯罪具有手段殘忍、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是並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特徵,犯罪集團也不一定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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