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我的一生獻給真理——盧梭

人類是幸運的,人民是偉大的,在歷史發展的緊要關頭,總有人指引前進的道路,人民總能及時做出正確的選擇。這句話用在法國人民身上真是恰如其分。

在18世紀的法國政治思想領域,存在著三種改革國家政治制度的學說:孟德斯鳩主張君主立憲制,伏爾泰主張開明君主制,盧梭主張民主共和制。法國大革命最終選擇了盧梭的民主共和制。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舊譯《民約論》)討論的是政治權利的原理,其內容主要是人民主權的性質及政府的形式問題。梁啟超稱「《民約論》法國大革命之原動力也;法國大革命,十九世紀之原動力也。」

盧梭在《懺悔錄》中這樣說道:「我發現,所有一切問題的根子,都出在政治上。不論從什麼角度看,沒有哪一個國家的人民不是他們的政府的性質使他們成為什麼樣的人,他們就成為什麼樣的人。」並認為以下問題是同源的:怎樣纔是一個儘可能好的政府;什麼性質的政府才能培養出最有道德、最賢明和心胸最豁達的人民;什麼樣的政府才能由於它的本性的驅使,行事處處都合乎法律;什麼樣的政府能把法律置於一切人之上。

在18世紀的法國,談論政府形式問題,必然是一件觸怒當局的事情。《社會契約論》出版於1762年4月,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便發出對盧梭的逮捕令。直到1778年2月盧梭逝世時,對他的逮捕令還沒有撤銷,他的身份居然是一個負案在逃犯。真正實踐了他的座右銘「我把我的一生獻給真理」。

人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身帶枷鎖。每個人生來都是自由的,是他自己的主人,因此,無論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的藉口在未得到他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去奴役他。

盧梭從強力和由強力產生的後果來解釋了人類所受奴役的問題:當人民被強力剝奪了他們的自由,人民也可以運用強力恢復自己的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剝奪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道理的。盧梭在《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這樣解釋:以絞死或廢黜暴君為結局的暴亂,同暴君當初之利用暴亂屠殺人民和掠奪財物的行為一樣,是合法的。暴君的位子靠暴力維持,而要推翻他,也必須同樣靠暴力。

社會秩序是所有其他各種權利賴以保持的神聖權利。然而,這項權利絕不是來自自然,它是建立在許多約定的基礎上的,因此,我們應當知道是哪些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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