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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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報導,2017年12月一名國中生,投書臺北地檢署檢察長首長信箱。內容提及自己的父親因沉迷於賭博性電玩,積欠龐大債務,導致債主找上門,媽媽因此和爸爸離婚,原本幸福的家庭,被毀在賭博上。並在信中詢問北檢檢察長,為什麼業者一直沒有被查緝。

北檢檢察長邢泰釗在收到學生的信件後,馬上指示北檢分案,要求務必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否則真的愧對社會」;邢泰釗還說,此案若辦不出來,他要向國人下跪道歉。北檢檢察長這樣的回應,是想要對社會負起責任,但身為檢察長,案件辦不出來,需要下跪道歉嗎?適合下跪道歉嗎?

知有犯罪嫌疑,發動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在知有犯罪嫌疑,就應該要開始調查。而檢察長為什麼可以指示分案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規定,檢察長可以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

辦不出來,就下跪?

為了不要愧對社會,邢泰釗檢察長聲明,案若辦不出來,他要向國人下跪道歉,這一席言語,的確讓人看到刑檢察長的決心。而本案經過檢察官的調查,在2018年5月也有所突破,查扣近20年來單案最多的199臺賭博機臺,並在2018年9月13日依賭博罪提起公訴。

本案因為檢察官已依查到的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刑檢察長已經給了社會交代不用下跪道歉。但《法操》在此想強調的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下,除非有查到明確的犯罪事實,才能將人定罪。檢察官所能負起的責任是,對案件進行詳細的偵查,是否涉及犯罪?並勿枉勿縱,而不是做出100%起訴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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