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倪兆中)廈門商人江先路“被錯判關押456天”一案,近日出現新進展。江先路的遺孀趙璟婭說,江先路被關押期間,由其成立的廈門東妮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旗下8家公司共計1.2億餘元的財產丟失。新京報記者4月15日從江先路遺孀趙璟婭處瞭解到,她此前就此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被拒。

  2019年4月10日,廈門中院對東妮婭公司下屬8家公司提出的賠償申請作出裁定,駁回8家公司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受訪者供圖

  商人被羈押456天后被宣告無罪

  新京報此前報道,江先路出生於福建沙縣農村,從廈門大學畢業後,於上世紀90年代下海經商,後涉足娛樂休閒業。2004年,江先路在福建三明市開設東妮婭娛樂休閒會所,從事水療行業,很快成爲三明地區的龍頭企業。此後,江先路又將目光投向廈門,併成立廈門東妮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妮婭公司)。

  在政府相關部門牽線下,東妮婭公司與廈門龍得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龍得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後者位於廈門市思明區體育路88號的房屋,作爲公司經營場所。開業後不久,東妮婭公司即與龍得公司產生糾紛,雙方對租賃合同效力等多個問題存在異議,東妮婭公司因此停止繳納房租。

  矛盾在2012年4月6日激化,龍得公司以斷電方式催繳房租,雙方工作人員隨後發生衝突,並最終報警。3天后,東妮婭公司6名高管因涉嫌“聚衆鬥毆”被警方帶走調查。同年4月25日,江先路因涉嫌聚衆鬥毆罪,被廈門警方刑事拘留。

  2012年5月15日,江先路被廈門思明區人民檢察院批捕。456天后,江先路因被查出肺癌,於201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11月13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江先路聚衆鬥毆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3個月。

  此後,該案歷經上訴、發回重審、再次上訴,2015年10月20日,廈門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改判江先路無罪。半年後,江先路於2016年4月30日去世。

  此後,江先路家屬提出總計約2.3億元當地國家賠償申請,包括人身自由、精神損失,以及江先路被關押導致的企業經濟損失。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廈門市中院兩次出具《國家賠償決定書》,對企業經濟損失賠償不予支持,但對江先路個人作出了總額約14.9萬元國家賠償的決定。2018年5月21日,福建省高院再次駁回江先路家屬的相關申請。

  家屬認爲超標查封申請賠償被駁回

  江先路被羈押後,廈門東妮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物曾被法院進行保全。江先路遺孀趙璟婭告訴新京報記者,財產被保全期間,東妮婭公司旗下8家公司的財物出現大量遺失,損失額度達到1.2億餘元。

  2017年5月開始,趙璟婭向廈門中院提出了共計1.2億餘元的違法保全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申請書中稱,根據龍得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書顯示,申請保全的財產價值以1700萬元爲限,廈門中院存在超標查封的行爲;且被查封的財產處於廈門中院的監管範圍內,廈門中院未履行監管職責,造成被保全財產損毀、滅失,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趙璟婭提供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2019年4月10日,廈門中院對東妮婭公司下屬8家公司提出的賠償申請作出裁定,駁回8家公司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

  廈門中院:申請人應另訴實際保管人

  廈門中院的裁定書顯示,該院的查封行爲並未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證據證明查封的物品超過訴訟標的金額1700萬元,不存在超標查封行爲。

  同時,廈門中院表示,2012年7月17日,根據龍得公司申請,將龍得公司變更爲查封財產的保管人。

  對於法院是否盡到監管之責的問題,廈門中院認爲,根據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認定東妮婭公司不宜繼續保管查封財產,指定龍得公司爲查封財產保管人,符合法律規定。該院同時要求龍得公司落實看管責任,不得轉移、變賣、損毀設備及物品,否則要承擔保管不當的法律後果,已履行了監管之責,東妮婭公司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

  廈門中院的裁定書中還提到,龍得公司作爲保管人,其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滅失的,東妮婭公司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新京報記者 倪兆中 編輯 白馗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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