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聞傳播誹謗訴訟的歷史演進

——基於證明責任分配角度的研究

文 | 羅斌 宋素紅

內容摘要

「規範說」指導下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是新聞傳播誹謗訴訟中傳播者作為被告勝訴的最重要的「技術」保障,它確定構成侵權責任四要件的基本事實都需由原告證明而非由法官推定,從而使勝訴的天平向新聞傳播者傾斜。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至今,我國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經歷了不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法定三個階段,新聞傳播誹謗訴訟也隨之表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徵,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證明責任從倒置給新聞傳播者轉變為由原告承擔,新聞傳播者的高敗訴率由此發生逆轉。

關鍵詞:新聞傳播誹謗 證明責任分配 「規範說」

原文精簡

一、新聞傳播誹謗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制度體系與理論基礎

新聞傳播誹謗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制度體系應著重解決以下問題:

(一)新聞傳播誹謗訴訟的證明客體

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要件。

(二)新聞傳播誹謗訴訟證明責任分配主體

國外對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主體有兩種處理方法:(1)以英美法係為代表的司法分配,也稱裁量型分配。

(2)以大陸法系或成文法係為代表立法分配。

(三)新聞傳播誹謗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實體法原則——歸責原則

主要以名譽權為侵權客體的新聞誹謗訴訟,毫無疑問屬於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侵權案件。

(四)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 羅森貝克的「規範說」及其在新聞傳播誹謗訴訟中的適用

在大陸法系解決證明責任分配的理論中,居於通說地位的是「法律要件(即構成法律關係的基本要件)分類說」,其中,又以德國法學家羅森貝克創建的「規範說」為主導。原告在訴訟中應主張或證明與這四個要件相對應的具體事實並加以證明,只要其中一個要件事實真偽不明,就只能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二、新聞傳播誹謗訴訟不存在結果意義證明責任階段(1987-2001)

(一)客觀真實證明要求下不存在結果意義證明責任

在《證據規定》生效之前,民事訴訟證明要求是客觀真實,不可能有事實真偽不明的「陰影」存在,而以事實真偽不明為前提的結果證明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二)新聞傳播誹謗訴訟法律適用的問題:認定報道內容真偽 推定過錯和損害

這一階段證明中心客體是報道內容真偽,在真偽不明時,法官傾向於認定報道失實,並根據報道失實推定過錯和損害。總體上:這一階段新聞媒體在此類訴訟中敗訴率很高。

三、新聞傳播誹謗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自由裁量即法官分配階段(2002-2009)

(一)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和法官自由裁量證明責任分配的普遍選擇 

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證據規定》第2條首次在法律制度層面完整表述了雙重意義的證明責任。然而,《證據規定》第7條的相關規定,使法官自由裁量證明責任分配佔了上風,而且普遍選擇證明責任倒置。

(二)新聞傳播誹謗訴訟中報道內容真偽與過錯的證明責任倒置

1.報道內容真偽的證明責任倒置 主張在新聞傳播誹謗訴訟事實真偽的證明中適用證明責任倒置的主要理論依據,是「待證事實分類說」中的「消極事實說」,結果不是「誰主張 誰舉證」,而是「誰主張 誰勝訴」。

2.過錯推定與證明責任倒置 在報道內容事實不清的新聞傳播誹謗訴訟中,「內容真實」、「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基本由被告承擔,如果傳播者不能證實新聞內容真實,就被推定報道內容虛假與過錯存在,承擔敗訴結果。

四、新聞傳播誹謗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法定階段 (2010-至今)

(一)新聞傳播誹謗訴訟證明責任分配法定一般規則的確立

2010年7月1日生效的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關於過錯推定的規定,和 2015年《民訴法解釋》第91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規定,共同使我國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法定一般規則得以確立,而此規則適用於新聞傳播誹謗訴訟的結論就是:由原告對新聞傳播誹謗責任成立的四個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二)新聞傳播誹謗訴訟及其證明責任分配走上正常軌道

在此階段,新聞傳播誹謗訴訟中證明責任倒置雖並未絕跡,但已是「強弩之末」。根據統計分析:近三年來被告即傳播者勝訴率遠超敗訴率;《民訴法解釋》生效後兩年,適用證明責任分配的案例顯著提高。

  

五、新聞傳播誹謗訴訟證明責任分配演進的背景與動因

(一)外部壓力:轉變審判模式 保持客觀公正

(二)內在動因:尊重審判規律 減輕審判壓力 

(三)理論支撐:「規範說」的引進 學術界的引導

  

結論與建議

新聞傳播誹謗訴訟中新聞傳播者勝訴與敗訴率的消長,是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變革的直接結果。《民訴法解釋》第91條確立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保障原告僅憑提供一份報道就坐等勝訴的情形很難在中國司法史上大規模重演。但當務之急是明確廢止與《民訴法解釋》中法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相矛盾、適用推定過錯的《解答》第7條第4款、第8條第3款和《解釋》第9條第2款第2項。

作者有感

在《侵權責任法》和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法官在新聞傳播誹謗訴訟中自由裁量證明責任分配,且倒置證明責任分配,這導致新聞傳播者的高敗訴率。筆者將此問題予以梳理和澄清,並經《新聞與傳播研究》發表,甚感欣慰。

作者信息:

羅 斌: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傳播學院教授

宋素紅:北京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

原文請見:《新聞與傳播研究》2017年第1期

深柳堂

閑門向山路,深柳讀書堂

編輯 | 於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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