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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柳葉飛刀

一、夫妻個人債務的情形: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主要包括:

1、一方婚前所負債務;

2、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

4、不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

5、一方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的;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7、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並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父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8、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9、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10、其他應當認定個人債務的情形。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能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1、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婚後能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所以婚前個人名義的債務一般不做共同債務認定。

2、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能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首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償」。

3、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能否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個人債務當然通過個人財產還,當然個人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中債務方享有的份額。夫妻間的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明知或對債權人有利,不對債權人形成對抗力。既然是共同財產,也應當留下另一方的份額。這是與共同債務償還結果不同的表現,共同債務用全部共同財產償還。而個人債務只用共同財產中個人的份額償還。

4、在離婚時做夫妻個人債務處理與婚姻存續期間債權人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是否適用同一規定?

依199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這一規定在處理離婚時原夫妻間的財產權利的和義務的分割問題仍然是有效的。債權人能否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因為這一條針對的是債權人的債權主張,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發佈於2004年,效力優於發佈於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並且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本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所以在離婚時是否做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與婚姻存續期間債權人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不完全是一回事,即使根據舊司法解釋作為個人債務認定的的,不排除其對外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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