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7 12:1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經營養生會館的陳婦,因業務人員來推銷一款雷射儀器,陳女幫常客楊婦進行手臂除胎斑,不小心雷射光掃到楊婦左眼,造成一眼失明,此案楊婦請求民事賠償157萬敗訴(上訴中),又提告刑事,檢方依違反醫師法及過失重傷害起訴,而刑事庭法官查出,楊婦確有遭雷射掃到,但半個月後楊婦被丈夫的女友打傷左眼,才是造成她失明的主因,陳婦依違反醫師法、過失傷害等罪判10月徒刑。

此醫療糾紛案楊婦(30餘歲)先提起民事求償,要求157萬餘元,但陳婦(58歲)表示10萬以下可接受,民事庭判決楊婦敗訴,認為楊婦無法證明雷射光掃射,與事後左眼失明有因果關係,判決楊婦敗訴,目前上訴中。

而楊婦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又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認為雷射儀器為第二類醫療器材,必須具醫師資格才能操作,陳婦無醫師資格,涉及違法醫師法,而又造成楊婦一眼失明,觸犯過失重傷害罪,兩罪一併起訴。

陳婦在審理中矢口否認為楊婦操作雷射儀器,坦承她不具醫師資格,辯稱沒有操作雷射儀器替楊婦除斑,但經測謊有不實反映。

刑事庭判決書指出,2016年元月13日陳婦養生會館來了業務員推銷一台「白瓷淨膚」雷射儀器,當場為陳婦進行臉部測試,陳婦很滿意。正好護膚店常客兼好友楊婦在場,詢問能不能除斑?陳婦回答沒問題,操作該雷射儀器,為楊婦進行右手臂除斑,不慎把雷射光掃到楊婦左眼,楊婦翌日到眼科診所進行診療,主訴做雷射後視力模糊,醫師診斷「視網膜出血、黃斑部水腫」等但視力還算正常,矯正後0.2。

法官查出,不巧在同年元月31日楊婦的丈夫帶一女子(丈夫女友)要進門,楊婦阻擋她進門而起衝突,被該女子打到左眼,當時醫師診斷「外傷性視網膜裂孔、外傷性視網膜新生血管」,才出現視力降到0.1,且無法恢復正常。

法官認為,雷射確實造成楊婦左眼傷害,但與事後左眼失明無因果關係,陳婦所犯為違反醫師法及過失傷害罪,判處10月徒刑。

  • 示意圖(資料照)

    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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