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內有關「性」的侵害,往往是家庭中秘密的秘密,也是最不容易被揭發,影響最深遠的犯罪行為之一,有可能是加害者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進行性行為,或是撫摸及不當碰觸家人身體及性器官的動作,以及言語上的騷擾。加害者可能涉及刑法上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或者屬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之情形,受害者亦有法律上的保護措施。

加害者在法律上會受到何種處罰?

家人間對於其他家庭成員以暴力、恐嚇、違反意願而進行有關「性」的侵害,造成受害者身心上的傷害,有以直接方式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或基於親屬監督、扶助、照護關係,而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也有以間接方式的「性騷擾」等情形,但無論直接或間接侵犯他人身心,皆屬違法。

  1. 強迫性交
    家人之間,如對其他家庭成員使用暴力手段或用言語恐嚇,進而強迫對方與自己進行性行為,即使是配偶,也屬違反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的「強制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強制性交」的對象是未滿十四歲的家人、身心障礙者、或有進行施虐行為,則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款等規定加重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強吻
    家人間無論暴力強迫或是口頭脅迫,違反對方意願而進行猥褻動作,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行為,皆屬違反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強制猥褻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強制猥褻」的對象是未滿十四歲的家人、身心障礙者、或有進行施虐行為,則依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款等規定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利用權勢亂倫
    基於親屬關係,對於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行為,則屬違反刑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的「利用權勢性交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為猥褻之行為,則依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猥褻罪」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毛手毛腳、開黃腔
    家人之間除性侵害犯罪以外,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像是玩弄調戲胸部或性器官、不當親吻、口語上的挑逗、開黃腔等,都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稱「性騷擾」之情形,依同法第20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行為,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受害者在法律上可以得到何種幫助?

家庭內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受害者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阻止加害者對受害者有再度侵害的可能。受害者如屬兒童及少年,主管機關應立即採取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 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分為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依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項本文規定,可由受害者直接或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陳情。如果受害者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者,依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論何時,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亦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聲請「緊急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令後,應遵守保護令規定。相對人若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等裁定,則屬同法第61條規定的「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命相對人遷出受害者住居所或遠離受害者的保護令,依同法第17條規定,亦不因受害者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2. 採取緊急保護或安置措施
    家庭暴力受害者為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推定由加害者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而不把該等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定給加害者。
    家庭內強迫兒童及少年進行性行為、猥褻、其他不當碰觸及言語騷擾等有關「性」侵害,主管機關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採取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視情況依同條第3項規定,為其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
     
  3. 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
    當遭受家人強迫進行性行為,或進行強吻等性侵害犯罪行為,此時受暴者屬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2款所稱的「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依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並得依同法第30條第1項各款規定,受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辦理醫療、安置、訴訟及安全保護等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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