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_2147483647]《青年必知的100条法律常识》不吃饭则饥,不懂法则愚  不吃饭则饥,不懂法则愚。  在辽宁沈阳,我们亲眼看到一些高官巨富,本来很聪明,正是大有所为,前途一片光明的时候,却呆头呆脑地犯罪了,戴上了手铐,有的坐牢,有的被判处死刑,以至丢失了宝贵的生命。  有的青年人,正当事业辉煌,飞黄腾达,却突然被骗被盗,遇到了意外,使自己埋头奋斗的事业遭受严重挫折;也有的因为不懂法,无意中做了一些触犯法律的事情,使自己本来应当大有成就的事业,却在一夜之间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客观现实使我们认识到法律,是一切有志者无志者都必须遵守的生活准则;是一切有知识无知识的人都必须掌握的学问。法律,是火车前进的铁轨,是空中缆车的索道,是跨越大江大河的桥梁,是漂洋过海的船舶。不懂法律,其危害之大无法言表。  对此,我和张丽佳副教授都有同感。因此,我们接受了出版社的邀请,甘愿熬费数月的灯下执笔之苦,写出这本书,把它献给当代青年。  张丽佳副教授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从事法学教育多年,法学功底深厚。这本书的框架结构体例内容等,尽管是我们两人经过仔细研究确定的,但绝大部分篇章的写作任务都由她来完成。我曾经写过一本青年不可不知256则中国人自己的处世恒言,那本书的一版再版,会对不想虚度一生的人有所帮助。对于这本书,我真诚地希望有志于奋斗的青年人,或想平平安安过一生的青年人,抽点时间看一看。我确信,在当今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时代,懂得一些法律常识,会确保你一生平安,让你的人生在正常航线内越飞越高,越飞越稳。  张世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恋爱需知(1)  早恋生祸父母有过  18岁的爸爸晓杰将14岁的少女妈妈明明告到上海南汇区法院,索要儿子的抚养费。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年龄之小令人震惊,这对少男少女有过怎样的感情经历?  少女明明生活在单亲家庭,虽然不乏母亲的关怀,但父爱是残缺的。明明在不满14岁的时候认识了晓杰,不久,两人便开始了出入迪厅谈情说爱的日子。当母亲发现明明逃课恋爱时,已拦不住明明频频离家的脚步。晓杰不爱学习,高中刚毕业还未工作,身为工人的父母管不了他,也不想管他。就这样,两个失控的少男少女,不顾一切地恋上了。当明明有了孕吐,和晓杰前往医院检查时,13岁半的明明已被证实怀有两个月的身孕。两人商量许久后决定瞒着家人,生下孩子**的见证。  当明明母亲发现女儿怀孕时,医院已拒绝引产,因为明明此时已怀孕8个月了。无奈,明明妈妈只好接受现实,为了脸面过得去,她按民俗向晓杰的父亲提出定亲,晓杰的父母筹了一万元定亲费交给她。就这样,14岁半的明明生下一子。  然而爱情结晶的降临,没有给明明和晓杰带来甜蜜。他们毕竟年龄小,不会处理复杂的家庭琐事。在孩子出生刚满月时,明明就被晓杰打得鼻青脸肿,扔下孩子跑回家。此后,晓杰多次上门接明明回家带孩子无果,晓杰一怒之下,将明明告到法院,索要孩子抚养费并要求退回定亲费。  当这对少男少女在法院聚首时,爱如潮水退去,无可挽回。双方当事人在其父母的参与下,由法院主持,达成了协议(1)在明明未满18周岁前,孩子抚养费由晓杰独自承担;(2)明明退还晓杰4000元定亲费;(3)诉讼费各付一半。  走出法庭的明明,再也不能回到纯情的少女时代,她断送了学业,不能像同龄人那样无忧无虑;她过早地拥有了母亲的身份,承担起为人母的责任。然而,这毕竟不仅仅是她一个人的过错  法律聚焦未成年人及其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一恋爱需知(2)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可见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均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因此,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有关部门,都应自觉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真正担起法律赋予的重任。  案例警示  (1)家长教育的盲区  有的家长只关注孩子的衣食住行,很少涉及孩子的内心世界。孩子的所思所想精神需求情感变化,父母无从感受,更缺少交流与沟通。其实,青春期的孩子最渴望父母的尊重理解关爱和欣赏。对他们的需求,父母有时很难给予或满足,这时敏感冲动又具有反叛心理的孩子注定要从外界寻找,当他们咬住了诱人的禁果时,家长很难从其口中夺下。教育方式的不当,教育能力的缺乏,使家长在与子女的对抗中落败。  (2)学校教育的误区  重智育轻德育是当前学校教育的一大误区。成绩好的学生倍受教师宠爱,成绩差的学生饱受冷落。成绩是衡量学校优劣教师优劣学生优劣的唯一尺度。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智育占首席而德育可退居次席,不仅教师压力大负荷沉重,学生的心理问题感情困惑也难得到及时排解和疏导。早恋成了学生们寻求温暖与慰藉排遣苦闷与感情填空的游戏。  (3)社会教育的弱区  一些社会传播媒体影视作品被暴力色情恐怖庸俗等不良信息侵袭,社会公德与传统美德教育弱化,使一些孩子不辨是非不分爱憎不懂善恶美丑,偏狭自私好斗没有宽容心缺乏合作意识没有自控力,喜欢恶作剧玩恐怖游戏,不拒恶俗文化。凡此种种,表现出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扼制,孩子就是最大的牺牲品。  (4)迪厅网吧无禁区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实际上“禁区”成了“进区”,未成年人在此常常畅通无阻。这些场所常常成为未成年人逃离家庭学校的“避难所”,这使得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现实状况没有实现对接。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监查部门须真正负起监督检查责任,认真查处违法行为并予以坚决惩处,未成年人的生存环境才能得到净化,法律规定的权利保障才能真正实现。  广交朋友可以三角恋爱不行一恋爱需知(3)  周游闻文与兰兰是大学同窗好友,小周和小闻都十分喜欢漂亮活泼的兰兰。大三时,兰兰选择了幽默开朗的小周做恋友。大学毕业后,小周参加了工作,而兰兰和小闻有了更多的接触,小闻的儒雅博学更吸引了兰兰,他俩又建立了恋爱关系。常来看望兰兰的小周发觉了事态的变化,便劝朋友小闻与兰兰保持距离,勿夺人所爱。不料小闻则说美女人人爱,我也有爱的权利,你没有结婚,我就有机会,不如我们公平竞争。结果两人大吵一架,不欢而散。此后小周几次探望兰兰,都在兰兰的宿舍里碰到小闻,兰兰对小周的态度也日趋冷淡。面对恋人和好友的背叛,倍感痛苦和羞辱的小周,手持利刃直刺小闻的胸膛。小闻死了,小周被判处死刑,幸存者兰兰只能独自品味这场恋爱留给她的痛苦滋味。  法律聚焦恋爱与道德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没有涉及恋爱范畴,所以恋爱不是法律调整的内容,它属于道德调整的对象。道德,是以一定的是非善恶美丑为标准,通过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违反道德的后果是名声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得不到充分的信任和尊重。  恋爱是男女双方相互吸引彼此欣赏而从心底产生深深的爱慕和依恋情感的行为。爱是一种美好的情感,它使人愉悦快乐满足和幸福,是人生中不可缺少的情感。然而,这种爱有它自身的特点自主对等排他专一。故恋爱应遵循其本性,多角恋爱同性恋婚外恋都是对爱的扭曲和亵渎。恋爱要顺其自然,遵守恋爱之道,才能爱得纯爱得真爱得久爱得深。  案例警示  (1)恋爱不同于交友  朋友是志同道合情趣相投真诚相待彼此信任的人。你落难时,他会施与援手;你失意时,他会给予宽慰。他会与你共享欢乐,也会为你分担忧愁。所以有首歌唱到朋友多了路好走。你可以广交朋友,你可以拥有众多朋友的友情,你还可以为此而得意和满足。然而,恋爱与交友不同。恋人不能广泛发展,并从中重点培养哪一个。因为爱情不能分享,这是由爱情的特定性排他性专一性决定的。恋爱中脚踩两只船或搞多角恋爱,是自私不讲规则欺骗他人情感的行为。事实说明广交朋友可以,三角恋爱不行;二人恋爱易成功,三角恋爱起纷争。  (2)夺爱不是善举  横刀夺爱的第三者,坦然地做着不仁不义的勾当,还满口振振有辞爱是权利是自由,爱情不分先后,爱情可以竞争。然而,权利也好自由也罢,都不是绝对和无序的。以摧毁他人的爱情来换取自己的爱情毕竟不是善举,将自己的幸福建筑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恶行。恋爱中的第三者,就是爱情的掠夺者,即使他的情是真心的,也因其强烈的占有欲及霸道的掠夺行为,变得不那么纯洁和高尚了。  (3)情场不是商场一恋爱需知(4)  爱情不是商品,不可以展示和叫卖。情场不是商场,爱情不能拿来讨价还价。当然,现实生活中有些男女追逐金钱放纵物欲贪图享受,于是,常常借助婚姻来换取实现生活的巨变。甚至有些女孩认为干得好不如嫁得好,与其白手起家,艰苦奋斗,创业多年,倒不如嫁给有钱人一步登天,而不用吃苦受累。凡有此心态的人们,眼睛只盯在家产财富上,不具备物质实力的人不能入围。如此以金钱和财富做筹码,爱就沦落为一笔沾满铜臭味的交易。“二奶”“小密”就是畸形恋情的产物,过着没有尊严没有人格没有独立地位的寄生生活。(4)情场不是战场  在自然界中,动物为争夺配偶总是不断争斗拼杀。这完全是出自其生存的本能。人之所以不同于动物,是因为爱除了是人的自然本能外,还受其理性的调控和支配,受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和规范。情场不是战场,爱情不是战利品也不是奖赏。年轻人不能为争情夺爱而大动干戈,因为争斗的结果常常是两败俱伤,要么是一方丢了性命损了健康,要么是一方获罪入狱没了自由。人类社会是文明而有秩序的,人们应当共守生活的规范和守则,爱情也不例外。  受挫折要清醒遇失败要坚定王吉是沈阳某工厂青年工人,与同车间外号叫“大美丽”的姑娘建立了恋爱关系。“大美丽”其实长得不美,但是好美爱打扮,所以厂里人戏称其“大美丽”。  王吉和“大美丽”两人恋爱一年多了,一天王吉在“大美丽”家遇见一个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小伙,“大美丽”介绍说是她表哥。此后,王吉又在“大美丽”家多次遇到这位表哥。王吉曾想过这人会不会是和我同样身份的人?但这种想法被他自己否定了,因为自己和“大美丽”的恋情在工厂在女方家都是公开的,而且已到了谈婚论嫁定婚期的地步。有一天,王吉到“大美丽”家说“8月26日就是好日子,阴阳历均是双日,我们去登记吧。”“大美丽”说“我不能再登记了,再登记就重婚了。”王吉以为自己听错了,但“大美丽”说“我跟表哥已经登记了,但我一定给你找个好的,你的婚姻我包了!”王吉被脚踩两只船的“大美丽”耍了,还一直蒙在鼓里呢!  原来,“大美丽”选对象,就像买东西,总想挑一挑比一比,不幸的王吉成了等外品,被无情地淘汰出局了。被欺骗受愚弄的王吉一口恶气堵在胸中不吐不快,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他把两桶汽油泼到“大美丽”家的门窗上,放了一把火。之后又抢了一辆自行车逃跑。王吉很快落入法网,终因放火和抢劫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了6年有期徒刑。  法律聚焦放火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恋爱需知(5)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该行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在其中的一种最高刑期以上,在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简言之,就是对一个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案例警示  (1)被骗已属不幸,犯罪雪上加霜  “大美丽”的恋爱方式确实缺德,她的行为也使她的社会名声形象和评价受到贬损,她成了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的对象。王吉的不幸没有止于他的被骗,他怀有被伤害者的义愤,怀有你无情我无义的报复心态,用“你缺德,我也不必多德”“你违法,我也不必守法”的方法,采用犯罪的手段去泄愤,从而使自己跌入更加不幸的境地。人在遭遇情感创伤和困惑时,不能用过激的手段去回应去泄愤。“你踹我一腿,我咬你一嘴”,怨怨相报没完没了,这注定要陷入恶性循环报复的怪圈,那人生还有什么快乐意义和幸福可言?被人欺骗固然是一种伤害,但这种痛苦无需人为放大。换个心态看感情,旧的结束就意味着新的开始,每一个终点都是新的起点。生活的天地就会豁然开朗,人的心情也会因此变得格外清爽。  (2)自助者天助之,没有理由不爱自己  如果生活中碰到挫折和失败,就破罐子破摔自毁自弃,最后受伤的还是自己。人要善于跳出视区的盲点,善于疏理和反省自己,记住自助者天助之,自弃者天弃之。连自己都不珍爱自己,怎么能叫他人重视你。当你从生活一次次的打击伤害考验中昂首走过时,你会感谢生活的馈赠你拥有了理智坚强,拥有了丰富的人生阅历,你更成熟了。厚重的人生积淀使你具有十足的人格魅力。  彩礼可以要回青春损失不赔  小珍和大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大春送给小珍3万元做彩礼,双方亲友在一起喝过了订亲酒。热恋中的小珍和大春很快就越过了男女界河,偷尝了禁果。不久后,大春进城打工,小珍发现大春对她冷淡了不少,心里很是担忧。半年后,大春果然提出解除婚约并向小珍索要3万元彩礼钱,小珍伤心极了,想到自己付出的情感和身体,决心向大春索要青春损失赔偿。然而叫小珍始料不及的是大春要回了彩礼,而她的青春损失赔偿费法院却没有支持。  法律聚焦彩礼应否返还,索要青春赔偿费有无依据一恋爱需知(6)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见,法院判小珍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小珍索要的青春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没有支持。  案例警示  (1)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婚约只是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达成的协议,婚约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感情是会发生变化的,恋爱不一定都能成功。怎样恋爱?与谁恋爱?法律并不干预,全凭当事者的良心理念道德水准进行自我调控和约束。订婚只是一种仪式,是男女双方向亲朋好友公开告知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接受祝福与庆祝的活动。在一些地方,婚约是很郑重的承诺,订婚是很隆重的仪式,这往往使相当多的人产生一种误解,以为婚约和订婚就有约束力,就受法律认可。其实,正是这种观念误导了像小珍这样的人,使她们早早放弃了对自己爱情和身体珍重的最后防线,轻率地付出使之更易受伤,过早地品尝到生活的苦涩。  (2)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对恋爱分手的,法律却无明文规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所以,恋爱中被遗弃的一方是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这种赔偿的。爱情宝贵,青春无价,青年人要珍惜自己的爱情和青春,用理智控制感情,不可为讨好和取悦恋人而委屈和牺牲自己的利益。用道德和法律规范行为,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才能使自己在千变万化的社会中不受伤害。  同居男女非配偶有爱无责不长久  在打工期间,21岁的小静结识了一起干活的邵某,在邵某猛烈的求爱攻势下,小静接受了邵某,随后二人同居。两个月后,小静发现怀孕了,经医院检查,发现怀的是葡萄胎。小静流产后,医院再三叮嘱一定要常来检查,这种病易癌变。然而,他们并未遵医嘱定期检查,待小静再次病发住院时,小静已经被确诊为**癌晚期。邵某交了3000元押金后,让小静写下一纸证明称病与邵某无关。并向医院的人说,自己只是小静的普通朋友。邵某拿着证明一走了之。押金用完后,医院暂停了用药。待小静父母赶到医院交上手术费后,医生打开小静腹腔发现癌变已无法处理。可怜的小静被无奈的父母带回家,在生命最后的岁月里,邵某从她的生活中彻底失踪了,她不仅要忍受身体的癌痛,还要忍受邵某背弃的心痛,她的父母还要为她承受看病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  法律聚焦法律对同居者是否保护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同居男女的保护是十分有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婚姻法对同居受案的范围是很窄的,保护的权益也是十分有限的。一恋爱需知(7)  本案中的小静由于仅仅是与邵某相爱而同居,虽然彼此既没有财产分割纠纷,也没有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小静可否向邵某主张医疗费用承担的权利呢?显然不能。因为他们不是夫妻,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因此,即使小静向法院提起要求同居男友承担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会受理。在这时,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它不能强迫邵某必须出手相助。邵某是否相助则全凭其自我抉择。逃避也罢,相助也罢,都仅在道德评价范围内,与法律无关。  案例警示  (1)拒绝同居,让爱情与责任同在  有些年轻人只求一时欢快,没有长远想法,缺乏风险意识,他们凭着感觉走,爱了就在一起,不爱就分开。我行我素,无拘无束,潇洒自在,既没有负担也没有责任。然而生活不是事事如意,处处顺心的。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旦生活中遭遇灾难事故伤害病痛,不想担负道义和负责任的人怎能不临阵脱逃?同居就是让爱情和责任分离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很自私,这种爱情很脆弱,没有责任支撑的爱,注定是短命的。  (2)走进婚姻,让法律给你权利法律虽不能保证爱情,但可以保证权利。有些年轻人只愿恋爱,惧怕婚姻。认为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结婚是失误,离婚是醒悟,再婚是执迷不悟,不婚是大彻大悟。他们在婚姻的大门外徘徊游弋张望,虽然自由却也不轻松。如果你爱恋人,就要对他负责,如果你爱自己,就不能无视自己的权利。有多少青春可以消磨?有多少幸福可以期待?别让爱变得痛苦又无奈,要享受现在又要把握未来。  爱情无保险承诺易改变  32岁的未婚女小易结识了40岁的广州商人许一,许与妻子离异,身边还有两个小孩。许一对小易出手阔绰,常常殷勤地驾着私家车接送小易上下班。小易很快同许一同住了。当小易提出结婚要求时,许一表示,自己已有儿女,不想再生小孩,只要小易愿意做绝育手术,可以结婚登记。于是,小易在许一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然而,河长多滩,路长多弯,时间长了,事情多变。手术后,许一却拒绝结婚并提出分手。愤怒的小易手持六级伤残的法医鉴定,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许一告到法院。法院判令许一向小易支付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赔偿10万元。  法律聚焦侵权赔偿一恋爱需知(8)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由于本案许一的结婚承诺与小易的绝育手术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一的悔婚,对生育功能缺失的未婚女小易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不应轻信承诺  爱情是没有保险的,承诺也是易变的。如果将未来的生活押在承诺上,那么,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则会既无招架之功,也无反手之力,将会倍受伤害。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面对变化莫测的生活,多一点小心,有一点戒心,就会减少亲人的担心,避免被骗后的伤心。  (2)不应轻视自己  人们在生活中不应轻视自己,尤其是女人们更应如此。在生活中,应找准自己的立足点,不要为贪图财富和享受而依附于男人,不要做大款们的饰品或附佣。没有人格尊严,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最容易任人摆布任人欺侮任人遗弃。  (3)不应轻易放弃权利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并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因此,人们要有充分的权利意识,珍视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平等权等民事权利,不能轻易放弃。对侵权行为,不能采取一味忍让退避的态度,更不能以牺牲自己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他人的好感和信任。在社会生活中,不应将自己置于从属的被动的牺牲者的地位,否则,将逃脱不了悲剧人物的命运。  失恋不等于失去一切受挫折并非永无胜日小迪很喜欢同事陆小姐,向其发起了一系列求爱攻势请吃饭送鲜花发短信。无奈陆小姐不被所动,有求无应。小迪又生一计,开始公然在同事中散布谣言说小陆不仅是自己的女朋友,还已经是自己的老婆了,两人有多次性关系。于是口口相传,弄得公司上下尽人皆知。小陆红颜一怒,状告小迪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聚焦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权的,均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侵犯名誉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罪的,有权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爱莫强求一恋爱需知(9)  俗语说强扭的瓜不甜。爱是双方心灵的相通与情感的交流,不能“牛不饮水强摁头”。爱一个人就应尊重他的权利并接受他的选择。对爱的强求,就是将自己和对方置于不平等地位,自己充当一个居高临下的统治者或是强势掠夺者,把爱看成是他的附属物或战利品,认为对方没有资格拒绝或说不。这违背了爱的实质。爱的前提是给予而不是索取。所以,那些不顾他人感受而苦恋不休,一味纠缠的人,甚至采用极端手段不惜冒犯法律的人,将得不到爱的回应。  (2)人莫为情所困  失恋固然痛苦,但失恋不可以变态。人应学会从情感的失落中走出,一旦求爱无果,应懂得及时放手。既然此路不通,何必非撞南墙。天涯何处无芳草?春城何处不飞花?大丈夫何患无妻?属于你的情感逃不掉,不属于你的情感莫强求。当爱遭受挫折时,忍一时也许会风平浪静,退一步更可能海阔天空。世事常常是这样在你不经意时,缘分悄然而至,蓦然回首,有情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3)善待自己  有些人经不起失恋或被弃的打击,他们痛不欲生无以自拔,于是不是毁灭他人,就是毁灭自己。其实,深思之后会发觉失恋应值得庆幸,不爱你的人从你的生活中消失,有什么理由哭泣?你的爱应该更多地留给自己和爱你的人。生活中的每一日都是新的,要把握住现在的拥有,要对今日微笑,勿对昨日叹息。须知,在人生的长河中,恋爱不过是其中的几朵浪花,如果仅仅因为呛了几口水,就连活下去的勇气也失去了,未免太无视生命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人要善待自己,珍惜生活。人生中经历的痛苦和挫折,往往能使人从中悟出一些为人处事的道理。人的成长与成熟的过程,本身就是痛苦与快乐并存的,正如一首歌中所唱的那样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经历人生风雨洗礼后的人们,才能真正懂得生命的可贵生活的可爱,充分享受生活中的每一天。  防范意识时时有证据别落他人手  小宇与女友燕子恋爱一周年的时候,燕子送给小宇一块精致的手表作礼物。面对女友贵重的礼物,小宇深感惭愧,因为他匆忙赴约,忘了给女友准备礼品了。看着尴尬的小宇,燕子狡猾地一笑并撒娇地说“算你欠我的,不过你得写张欠条。”于是燕子从包中掏出纸笔,小宇乖乖地按着燕子的口述写下了如下一张欠条“今欠燕子人民币5万元整,一年后连本带利返还。我此生爱燕子,终身不悔。”关系和睦时的一句玩笑,谁知会发生怎样的后果呢?半年后,小宇公司业务多起来,常常加班不能赴约。燕子生疑,几次找到公司都发现小宇和女同事在一起。燕子认为小宇另有新欢,与其争吵不休,甚至还偷偷跟踪小宇。小宇渐渐地无法忍受燕子的所作所为,最终提出分手。不料燕子却说“你要分手就得给我5万元。”小宇并未理睬她,哪知燕子手持欠条真的将小宇告到法院。虽然法院最终根据欠条的内容和有关情况,没有确认这笔债务,但小宇还是深感后怕,险些为在恋爱中表忠心写欠条的轻率行为埋单。  法律聚焦书证一恋爱需知(10)  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材料。换句话说,凡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票据合同协议欠条收据房证结婚证书信等等。书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书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提供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等等。由于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所以,持有证据的一方往往给对方带来巨大的压力和败诉风险。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不是燕子手持的欠条有瑕疵及法官的明查,小宇则难逃败诉恶运。  案例警示  (1)要有防范意识  俗话说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上当与受骗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恋人也好,朋友也罢,与任何人交往,都需要有最起码的防范或警惕意识。稍有不慎,则容易将把柄证据之类的东西落入他人手中。当你发现遭到暗算时,已将软肋留给了对手。所以,为人处事要有理智,要有防范意识,不做轻率之事,不行冲动之举,不违背常规,不有悖常理,然后才能事事安心事事顺心。  (2)要有证据意识  常言道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立下字据是表示诚意,是取信于人。如果将生活中对己不利且子虚乌有的事,写在纸上示人,就极易弄假成真百口莫辩。立字据留凭证等行为切不可当作玩笑。须知,法律是严肃的,证据是有证明力的。在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当你除了语言别无自辩的其他凭据时,你会发现,语言是多么苍白无力,而持有对你不利证据向你发难的人是多么地心怀叵测自鸣得意。这就是生活中常见的诉讼悲剧,有理的赢不了官司,无理的却赢了诉讼。在法庭上,证据效力胜过常理。没有证据意识的人,通常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当受骗吃亏受损,则在所难免。  (3)要给自己留余地  有丰富阅历的人都懂得没有证据的话不说,害怕调查的事不做,懂得给自己留有余地,善于保护自己。否则,就会使自己处于被动不能自控的地步。人一旦失去了主动地位,就极易受人支配,被人使唤。一些无德之徒就会趁机钻你的空子占你的便宜,他们会拿捏你算计你。人们戏称的“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大抵就是这种状况。  第三者插足很难得幸福一恋爱需知(11)  秀秀爱上某公司部门经理夏某,在秀秀的眼中,夏经理是个成功的优秀男人。对秀秀的温情,夏经理并不拒绝。夏某有妻有子,不打算因为秀秀而离婚。秀秀不要名份,只要能得到夏某的爱就很满足,当然夏某要承担秀秀的生活开销。于是夏某过着家外有家,爱人情人一个也不能少的日子;秀秀过着掩人耳目暗地偷情的生活。时间一晃过去两年多,不料夏某在一次空难中丧生。待处理完夏某的后事,秀秀突然发现自己竟怀有身孕。她到法院主张为腹内的胎儿保留一份夏某的遗产份额。由于秀秀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腹内的胎儿是夏某的,法院没有支持她的主张。秀秀不知是该生下孩子继续打官司,还是结束这一切,开始新的生活。总之,这种结局是她不曾料到的。  法律聚焦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需要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证据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重要原则。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没有充分的证据常称为举证不能。举证不能的当事人,其诉讼主张将不被法院认可,人们常称此为败诉。诉讼是一种极为理性的活动,不受感情的左右。整个诉讼活动是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的。而证据的有无是否充分,证明责任完成的程度都将决定诉讼的最终结局。  案例警示  (1)爱要有道  爱是人间最美好的感情,它应该合乎道德,不能与人类共同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相悖,否则,爱就有了缺欠有了瑕疵有了病灶。明知对方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还公然与其谈情说爱,这实际上是一种情欲的放纵一种感情的变态。台湾已故女作家三毛曾说过“一段孽缘,不过是魔鬼的玩笑。”俗话说“要想一天不舒服,早晨喝半瓶酒;要想下半辈子不舒服,就找个情夫或情妇。”这告诉人们,现实生活已经一百次一千次地证明甘当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搞婚外恋是不会得到幸福的。  (2)爱要自律  爱是不能随心所欲的,早知没有结局的爱,就不应该开始。如果感情没有羁绊,任其旁溢邪出,得到的只是一时贪欢,摆不脱的却是长久的痛苦。今朝有酒今朝醉让我一次爱个够不求长久但求拥有等恋爱观,都是盲目的缺乏理性的且极不负责任的托辞。人应好好把握自己的爱,不能让它像流浪者似地四处漂泊,给爱一个可靠稳妥的归宿,这样它才能温暖你一生。  (3)爱莫沾财  过去的人们爱说钱不是万能的;现在的人们爱说没钱是万万不能的。过去的人们爱说有钱能使鬼推磨;现在的人们戏说有钱能使磨推鬼。可见钱在如今人眼中魅力不小魄力不小神通不小。喜欢钱本身没错,钱确实能满足人们生活中的诸多需求。然而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此语今天来讲仍可奉为座右铭。人们应以自己的才智勤劳不断创造并积累财富,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从而满足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但有人不想付出,只想获得。嫁给有钱人当太太,或娶个富姐当老婆,如果不幸嫁(娶)不到有钱人,退而求其次,只好傍个有钱人了。这嗟来之食是否好咽,傍来的钱是否好花,只有当事者自知了。其实,一提钱便无缘。爱情与钱沾了边,就如同市场上的讨价还价买商品,爱就失去了本来面二婚姻家庭(1)  二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有约定可以避免起纷争  丁丁和小亚系白领一族,二人婚后认认真真地达成了一项家庭理财协议,约定个人收入各自支配,消费习惯互不干涉,个人债务各自打理,家庭生活支出共同负担。夫妻有滋有味地过起“AA”制的家庭生活。  所谓“AA”制,是西方国家存在的一种消费观,指人们到餐馆就餐或参加娱乐旅游等活动,各自付费的做法。“AA”制起初被我国的一些时尚年轻人接受,现在它已悄然走进越来越多的家庭。  法律聚焦夫妻财产的约定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婚姻法认可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当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有约定时从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原则处理。我国婚姻法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约定的保护,体现了对当事人意见的高度尊重。当然,夫妻间的约定也不是绝对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这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多劳多得防止有失公平等不合理情况出现,凸显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案例警示  (1)事先有约胜于事后争讼  俗话说水未来先叠坝。夫妻为了避免财产争讼,可以采用事先约定形式明确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债务的负担等问题,以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保护,防止因婚姻变化受损。  (2)筑起一道防范以婚骗财的屏障  社会上总有一些觊觎他人钱财的人,他们选择先结婚再离婚的手段,企图分走他人财产。如果婚前对财产有约定,就可以有效保证自己财产的安全,使以婚骗财者的如意算盘落空。  (3)为再婚者重组家庭减少阻力  不论中青年再婚,还是老年再婚,都会面对一个共同的问题财产的权属。特别是老年人再婚,子女最担心的就是老人名下财产的归属问题。此问题若处理不好,既影响再婚老人与子女的关系,也影响新组家庭的稳定。老人选择婚前财产约定的形式,对自己名下的财产做好妥善处理,子女就不用担心财产外流而损害自己的权益,也就不会因财产分配而干涉老人再婚的问题。二婚姻家庭(2)  (4)促进夫妻真正平等与尊重  过去的妇女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常处于依附他人的境地。俗话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如今妇女们靠自己的工作完全能独立生存,再无须靠婚姻解决生计问题。所以,当职业女性走进婚姻后,为了保持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与丈夫平等地共同生活,也愿意尝试这种个性化的家庭理财“AA”制的生活。这种新的生活方式,使夫妻彼此更平等更尊重更轻松更愉快。  施家庭暴力违法遭侵害依法求助  强子染上酒瘾后,常常因醉酒而暴打妻子小叶。起初小叶念孩子年幼默默忍受,可强子不但酒瘾未除,还添了疑心,无端猜疑妻子小叶与邻居有染,对自己不忠。小叶的身上常是旧伤未好又添新痛,这样的生活一过就是8年。一日,小叶又一次遭到丈夫暴打,带着一身伤痕她终于走进法院,提出与强子离婚,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强子多年施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由强子赔偿小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律聚焦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  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据有关统计目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老人和儿童。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权益,还常常导致感情伤害家庭破裂,也是导致女性犯罪的诱因。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人们应当了解婚姻法第43条规定的救助途径和手段(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法律责任有3种(1)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应被害人请求,可给予施暴者行政处罚,如给予一定期限的行政拘留等。(2)民事赔偿责任。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应赔偿其物质损失;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既有权要求赔偿其物质损失,也有权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3)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家庭暴力不是家务琐事二婚姻家庭(3)  有人认为夫妻打架是家务琐事,外人不宜过问。受害人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使得家庭暴力从一开始就未得到有效控制,施暴者的恶行不断加重,导致被害人不是在忍受中倍受伤害,就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一起走向毁灭。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公安机关均可应被害人的请求,干预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琐事,有法定责任的单位部门均应该过问。  (2)家庭成员不是施暴的对象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然而由于几千年来遗留的封建夫权意识的影响,在一些家庭中,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家庭中,丈夫将妻子视为从属者,认为“娶来的媳妇是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打出来的老婆,揉出来的面,不打不骂不听使唤”。加之,一些妇女经济上不能独立,面对暴力常常默然承受,不善于求助,使施暴者有恃无恐。随着法律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的完善,及对施暴者惩罚力度的加强,家庭暴力将受到有力的遏制。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及人们男女平等意识的提高,家庭将不再成为施暴的战场,家庭成员也不再是施暴的对象。  (3)被害人应善于求助  面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应及时求助,尽量在施暴早期就发动社会力量进行干预。一味忍让与迁就,会起到放纵或刺激作用,使施暴者无所顾忌无从收敛。面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受伤的,应及时就治,并保存完整的病历记载。因为指控家庭暴力,要靠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指控便不能得到法庭的确认,被害人的权益就得不到较好的保护,也不能及时从家庭暴力中解脱出来。不论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或公安机关求助,上述单位都有义务干预并留有记载。凡求助或就诊后的记载或病历,都可以作为诉讼中的第一手证据。  (4)被害人切勿以暴制暴  许多常年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他们在失去最后的忍耐力和最后的希望时,常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最简单最直接地泄出心中愤恨,从而也完成了由受害人到加害者的大逆转。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平时的弱者或投毒或偷袭或雇凶,将施暴者置于死地,使自己走进破釜沉舟鱼死网破的境地。据某省妇联对狱中服刑女性的调查表明,其中219名女性犯罪与家庭暴力有关,占2274。  正当防卫无罪防卫过当罪轻  一日凌晨两点多钟,李老汉和老伴儿被一阵紧似一阵的踹门声惊醒,李老汉知道,自己喝醉酒的儿子回来了,便赶紧披衣下地去开门。儿子却嫌开门晚了,操起院门边的一根铁棍抡向老汉。李老汉见状急忙向院外跑去,儿子不依不饶在后边撵。李老汉跑到一个柴垛旁,顺手抽出一根木棒抵挡,他向扑上来的儿子挥去,一棒二棒均砸在儿子头上,待儿子倒下不动时,李老汉见儿子头上出血了,忙招呼人将儿子送到医院救治,不料儿子却再也没有醒过来。李老汉心情沉重地向派出所投案自首。人民法院虽然最终认定李老汉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李老汉毕竟亲手打死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心中有着永远挥之不去的深深伤痛。二婚姻家庭(4)  法律聚焦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老汉为回击儿子的追打行为,用木棒连续砸中儿子的头部,此行为已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李老汉第一棒打出后,已足以使自己受到的危害解除,但他又向儿子头部砸第二棒,这就属于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为了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法律设立了防卫限度,即防卫过当。但这种限度不是绝对的。我国刑法并没有苛求当事人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时,防卫的损害必须小于保护的利益。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对防卫的手段力度后果往往来不及做出对比和判断。  为了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做斗争,及时制止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而解除了人们,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后顾之忧,突破了对一般犯罪防卫限度的限制。  案例警示  (1)亲在子要孝,家和万事兴  亲情是世间最珍贵的情感,它是血脉相通代代传承的。人们都说“血浓于水”,可见亲情是其他情感难以代替的,拥有亲情的人们要加倍珍惜。亲情一旦失去,就难再拥有,必将铸成人生永远的遗憾。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父母应善待儿女,儿女应孝敬父母。儿女的孝敬要趁早,因为人世间已有太多的“子欲孝而亲不待”的憾事发生。  (2)纠纷要化解,矛盾莫激化  俗话说家家都有难唱的曲,人人都有难念的经。正是因为亲人,因为太亲密,才会有磨擦。有纠纷要化解,有矛盾莫激化,云消雾散还是最亲的人。关键是亲人也应懂得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切莫随意地彼此伤害,莫将亲人当仇人,否则船到江心补漏迟。  (3)处理家事,要有法律意识  不论是父母夫妻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应善于用法律来调整,不能靠旧习俗老传统及家规来处理。因为一些陈规陋习不仅体现出封建思想的陈腐,还有悖于法律。如所谓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一些地区,对出嫁女实行既无继承权也无赡养义务的做法,体现男女的不平等,也与法律规定冲突。所以不论是婚恋,还是家庭成员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都要善于用法律来处理和解决矛盾纠纷。二婚姻家庭(5)  重婚是犯罪被告可判刑  有人说,忘掉旧情的最好方法就是寻找新的感情,青青正是在与前男友分手的感情低谷时结识年新的。小年善解人意,他不断地劝解与安慰,使青青灰暗的心情渐渐好起来。小年以过来人的经历告诉青青,说自己也有类似的故事自己刚从父母包办的无爱婚姻走出,现有一个女儿由女方抚养,并拿出一份离婚证明给青青看。小年说自己出来闯荡了几年,在商场上打拼,已拥有一席之地。随着二人的亲密接触,二人的感情日益升温。后来二人登记结婚,随后青青生下一个女儿。在天津经商的小年送妻女回妻子在湖南的老家休养。双方电话不断,互致问候。女儿百天后,青青带着孩子回到小年身边。不到两个月,小年对青青说,近期业务太忙,劝她带孩子回到老家再住一段时间。青青也没多想,就又带孩子回到娘家。  过了一段时间,青青发现小年的手机及家中的电话都成了空号,待她回到天津的家时,发现房屋已易主。当青青费尽周折找到小年时,才发现小年根本就没离过婚,她被骗了。愤怒的青青一纸诉状,将重婚的小年送上法庭,小年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青青与小年的婚姻被另案撤销。  青青又一次遭受了感情的欺骗和重创,不过青青选择了坚强,并使游戏感情的人受到法律的审判。  法律聚焦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重婚行为势必对原有的婚姻关系造成侵害,不仅会给被欺骗者带来痛苦,而且对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  (2)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的任何一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者。另一种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3)本罪在客观上,具有重婚行为。在实践中,重婚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另一种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即符合重婚罪主体和主观条件者,虽然没有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将其看为夫妻的状况。如果仅是偶尔偷情断续通奸临时姘居的行为,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4)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或者自己虽无配偶,但知道他人有配偶却与之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婚姻家庭(6)  重婚犯罪是一种特殊犯罪,刑法规定了“不告不理”,即如果没有人到法院检举控告,法院不主动立案处理。所以,受害人应该主动控诉,而不是等待司法机关主动来处理。  案例警示  (1)切莫将错就错  人要善于跳出感情误区,别在错误中越陷越深。千万不能怀着木已成舟的态度而随波逐流,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自弃态度更是要不得。女人绝不可因一次失误,就输掉一生的幸福。女人要善于快刀斩乱麻,告别痛苦的过去,给自己一个机会,让生活重新开始。  (2)不做可欺的弱者  当感情遭遇背叛时,谁都会心碎,谁都会流泪。但要注意,请不要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不要被感情的变故击倒,不要为无爱的婚姻殉葬,不要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沉默。应积极面对,依法维权,生活不相信眼泪,谁都不该做可欺的弱者。只要你能直面人生,就没人能将你打倒。  (3)善于依法维权  目前,找情人包二奶的现象已不希奇,家外有家的重婚者也日渐增多。在生活中,包二奶及重婚者远远超过受处罚的数字,因此,人们应学会依法维权并善于依法维权。当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时,不可姑息养奸一再迁就,而应依法维权,为自己讨个公道,不能让感情背叛者行为出轨者逍遥法外为所欲为。  借腹生子违法替人生子有祸  农民陈春与妻子姜凤婚后多年无子,经查,问题出在妻子姜凤身上。陈春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家中无子没人气,便和妻子商量,要找人借腹生子。姜凤因其自身缺陷只能委曲求全。于是,陈春在村中选中了阿梅,阿梅的丈夫多年生病,家中生活全靠她操持。当陈春找到阿梅说出心事时,阿梅笑着答应了。此后,陈春就经常带着钱物到阿梅家。可是,后来陈春发现阿梅还和别的男人有染,十分气愤,他怕有了孩子品种不纯,就质问阿梅,不想阿梅嘲弄他说“就凭你的实力,还想承包我?我是你专用的吗?”石击出火,人激出祸。陈春花了不少钱财,借腹生子不成,反遭奚落,不由得怒从心起。一日深夜,陈春破窗跳入阿梅的家中,挥刀一阵乱刺,杀死了阿梅及其丈夫,并将屋内的家具砸了个稀烂。陈春就此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法律聚焦借腹生子  借腹生子,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无法怀孕生子而雇佣其他女性代理受孕。代孕有提供**和提供**并且提供卵子两种情形。二婚姻家庭(7)  我国婚姻法对代孕没有规定,但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却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该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25条还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借腹生子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婚的代孕者生育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和政策,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而已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就更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由此可见,国家法律禁止借腹生子的行为,即便该行为在生活中发生,法律也不保护。  案例警示  (1)无子不可怕,无知才可怕  人们应打破陈腐的生育观念,养儿已不是防老的唯一方法,孩子也不是生活的全部。无子并不可怕,无知才真正可怕。借腹生子不仅违法,也会给家庭埋下一系列隐患,如亲权的确定,抚养权的争夺,探视权的主张,这都将导致种种纠纷的产生。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所以此类争讼难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当事人的主张常常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使相应的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借腹生子,有悖道德伦理  借腹生子常造成多父母的现象,使得亲属关系混乱,如孕育母亲抚养母亲。借腹生子常导致婚外性关系而有悖道德;而代孕母亲有的以专职代孕为业,干起出租**的生意而有悖人性;在生活中,已出现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妹妹为嫂子代孕等实例,有悖传统的伦理借腹生子实当禁行,它身后带来的复杂问题及影响,实在超出人们的预料。  (3)名为借腹,实为藏娇由于借腹生子是隐蔽的行为,大多在暗地进行,使得一些有钱人常以借腹生子之名,实则行“纳妾”包“二房”之实。此举严重破坏我国计划生育法规,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是无忌的践踏。  (4)代孕母亲,受伤最深  俗话说母子连心。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经过日夜孕育经过苦痛煎熬产出孩子的母亲,大多对孩子难以割舍,与孩子的永远分离是其不能忍受的。所以,代孕母亲都不会完全放弃孩子,她们或主张亲权或主张探视权或主张抚养权等,这些都是委托者决不允许的。于是代孕母亲的无限思念深爱悔恨都无从释放,又因为代孕行为于法无据,又违背道德伦理,因此所有的痛苦只能由其个人品尝,没有讨说法的地方。这种现象极易生出纷争械斗。  亲子鉴定不是最佳选择互相猜疑爱情必然破裂二婚姻家庭(8)  十几年前,宏红作为厂里一枝花吸引了众多的求爱者。然而,宏红却相中了家境贫寒貌不惊人的大勇。大家开玩笑说“一朵鲜花插在了牛粪上。”大勇却自豪地解嘲说“能给美丽的鲜花当牛粪,是我的福气。”  甜蜜幸福的日子总是过得飞快,转眼间大勇的儿子已经上了小学五年级。大勇的儿子像妈妈一样高挑白净,两只漂亮的大眼睛,人见人爱。大勇接送儿子上下学时,总有朋友惊讶地问“你儿子咋长得不像你?”大勇就调侃道“这是歪脖树结甜枣孬种出好苗。”  一日,大勇昔日工友碰见大勇父子,工友惊讶地说“你小子会不会当年被人戴了绿帽子呀?”这种话听多了,大勇就沉了心。心想,宏红当年嫁给我,会不会真有这个缘故。大勇开始心疑,随即对妻儿发火使气。终于在一次吵架中,大勇露出了心疑怀疑儿子不是自己的。宏红明白了大勇反常的原因,倍感受辱,气愤异常,二人当着孩子的面动起手来,感情大伤。外边也有了关于他们的流言蜚语,儿子也尝到了父亲的冷落和同学的冷眼。一日,大勇为了解疑,宏红为了清白,二人领着儿子做了亲子鉴定。当儿子系二人亲生的结果出来后,大勇跪在妻子面前,请求原谅。宏红却耿耿于怀,难以接受。二人的冷战并未到此结束,儿子的境遇也并未因此好转。因为亲子鉴定的事情一传出,舆论四起。他们的儿子在13岁生日这天,与嘲笑他的同学大打一场。晚上,儿子坚决要求转学,心情不好的母亲拒绝了他。于是这个漂亮俊美的小小少年,把自己吊死在卫生间里。亲子鉴定虽然给了母亲清白,给了父亲一个说法,可是,却使这个小家庭生添出天大灾情。  法律聚焦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从而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要确定子女是否亲生,亲子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在我国,亲子鉴定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目前,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夫妻双方都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在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做出书面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盖章。随着亲子鉴定之后出现的不安定因素越来越多,法院对亲子鉴定已实行严格掌握。若有一方不同意,或子女较大,法院则不支持做亲子鉴定。  案例警示  (1)无端猜疑是感情的致命伤同事的羡慕或嫉妒,朋友的夸奖或赞叹,往往以玩笑调侃或戏弄等方式轻松幽默地表达出来,也许不注意分寸,也许会很过分。但他们大多没有恶意,怕就怕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旦听者真的在意了或疑心生暗鬼,就会无事生非。这很容易使夫妻之间没有了宁静日子,夫妻间没有了信任,爱就失去了支撑,变得脆弱易碎。  (2)感情危机应理智处理二婚姻家庭(9)  出现爱的危机,夫妻应当理智应对,不能陷入无休止地吵闹与打骂中。因为这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将现状搞得更糟。找找源头,看看毛病在哪?问题是怎么产生的?是无中生有还是捕风捉影?是现实真正存在,还是虚幻假象?然后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开诚布公,真心相待。夫妻间切勿彼此伤害,因为这种争斗只有输者没有赢家,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  (3)学会宽容,给人回头的机会  常言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一场确实是“天赐”的缘分,怎能不珍惜?当对方对自己的缺点错处有悔悟之意时,要伸出手拉一把,在恩爱夫妻之间,不能出现不留情面地“痛打落水狗”或“落井下石”的事情。“宽恕人家所不能宽恕的,是一种高贵的行为”,这是莎士比亚的名言。夫妻之间也应有这种高贵的行为。  玩弄假离婚有时会成真  一日上午8点,从呼和浩特市一印章店里爬出一个浑身是血的人,路过的人们急忙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伤者还是没能生还。死者叫张兵,男,30岁,被人用利斧砍伤7处。凶手是谁?为何下此毒手?警方经一系列排查,两个东北口音的杀手被抓获。他们供述说,是为姓冷的人办事,而姓冷的人说是表哥张占国的媳妇被人拐跑了,叫他找人收拾张兵。至此,一起连环雇凶杀人案告破。  雇凶者张占国,几年前,因经商欠下一些债务,为了逃债,与妻子协议离婚。张将家产都留给妻子,但两人仍住在一起,过着夫妻生活,假离婚是二人间的约定,为了掩人耳目,二人真的办了离婚证。  一年后,张发现妻子与自己的好友张兵来往密切,而张兵还是单身汉。张占国打电话威胁过张兵,但不见效。眼见妻子与自己的朋友谈起了恋爱,弄不好自己将会人财两空,张占国给表弟3万元,让他找人教训教训张兵。于是一起连环雇凶杀人案便发生了。  法律聚焦离婚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它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离婚,是指在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我国婚姻法第31条32条分别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二婚姻家庭(10)  本案中的张占国与妻子协议离婚,并领了离婚证,在法律上二人已经没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了彼此的夫妻名分,二人均可以与他人恋爱或再婚。假离婚只是二人间的私下约定,没有任何效力。一旦一方违背其约定,另一方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弄假成真的离婚最终骗不了别人,只能骗自己。以离婚逃债的算盘也未必能如意,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并不因双方离婚而丧失,债权人仍可向其共同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玩弄假离婚,最后以假成真,生出麻烦事,此例太多,应引起人们重视。  案例警示  (1)法律不是游戏  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的特点,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权利义务,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它不是人们手中的玩具,可以随意玩弄。任何一种法律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跟随,如果要打法律这张牌,可要想明白要保护的利益正当不正当?行为正当不正当?千万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弄巧成拙。  (2)生活不是儿戏  生和死之间有一段距离,这便是人生,如何走过这段距离就叫做生活。现实的生活不是小孩过家家,不可随心所欲。人如果没有认真的生活态度,不脚踏实地地面对社会,处处想投机取巧占尽便宜处心积虑地算计他人,必反受其害。  (3)生活不能斗气  生活阅历丰富的人就会懂得,人生中可能会被骗被愚弄,吃亏上当受损失在所难免。但无论如何不可因此丧失理智不择手段地图报复而后快。愤怒这个武器有奇妙的效用,所有的武器都由人类使用,唯独这个武器是它在使用我们。愤怒时,人们往往不是毁灭他人,就是毁灭自己。所以,当愤怒临头时,它会先将你理智的灯吹熄,然后催你一路撕杀,直到你轰然倒下。所以,在考虑解决突发的重大的问题时,必须将脉搏降慢心平气和头脑冷静。也许人的感情财富和某些利益失去时,正是新局面的开始。其实,谁也不知道我们拥有的一切,会在什么时候失去,但只要拥有生命,就还将会拥有一切。不可为身外得失去争斗去报复去泄愤,不可目空一切,无视法律和道德。人的幸福,不在于富有而在于愉快安稳。这正像时钟一样,它的完美不在于走得快,而在于走得准。  婚姻无效应当解除无效婚姻不受保护  小忠与园园到婚姻登记机关申办结婚登记时,因园园未到法定婚龄而被拒绝。后来,小忠将园园的出生年龄改大了3岁,骗过婚姻登记机关后领取了结婚证。2年后,园园遭遇车祸身亡,小忠将35万元的赔偿款中的15万给了园园的父母,自己留下2万元。此举引起园园父母的不满,将小忠告到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忠与园园虽办了结婚登记,但因园园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该婚姻关系依法无效,园园的车祸赔偿款属于其个人遗产,完全应由其父母继承,因此法院判决小忠将2万元赔偿款退给园园的父母。  法律聚焦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婚姻家庭(11)  我国婚姻法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为什么小忠领了结婚证,却失掉了丈夫的身份,失去了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因为他与园园的婚姻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谁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之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案例警示  (1)遵守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  社会为什么要有法律?因为法律能更好地规范人们的生活秩序,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为什么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的存在并不断冒犯法律?因为他们能获取眼前利益并逃脱惩处。于是我们就会看到闯红灯的人为得到了快捷而高兴;偷漏税者为省下了银子而窃喜;造假贩假者为高额的利润而大笑。他们确实因为违法行为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但他们的行为同时潜藏着巨大的危险,可以说,他们是以冒着失去生命权健康权和自由权的风险为代价,去换取他们眼前的既得利益,这毕竟是不值得不等式的交换。上述案例中小忠的教训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遵守法律是一种品质二婚姻家庭(12)  人与人之间打交道要靠品质。遵守规则,信守法律是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应具备的重要品质。很难想象一个无视法律不守规则的人会得到他人的尊重与信赖。当今的社会是讲法治的社会是讲规则的社会,如果仅为蝇头小利仅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就置法律于不顾。那么,他在人们心中就是一个可耻小人,毫无信任度可言。  净身出户也负债务  美丽与关欣协议离婚时,没要家中的任何财产,净身出户了。家中的财产和债务均留给了前夫。离婚后不久,美丽却接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债权人起诉美丽,要她和前夫共同还债。因为美丽的前夫已资不抵债,尚有一笔14万元的欠款未还上。法院最终判决美丽偿还一部分欠款。美丽不解,自己离婚时,未分半点财产,净身出户,怎么还能成被告?  法律聚焦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美丽与前夫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虽然美丽离婚时,未要任何财产,但对前夫资不抵债尚未偿还的共同债务,美丽仍有分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离婚当事人规避债务的协议书和行为而受损,他有权向共同债务人的双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夫妻对共同债权的清偿负连带责任。  案例警示(1)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二婚姻家庭(13)  美丽离婚时未要任何财产,这只是放弃了她自己应分得财产的权利。权利的处分有两种选择一是主张;二是放弃。权利人是主张权利还是放弃权利,完全是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而法定义务却只有一种处分方式,那就是无条件履行。美丽以为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就可以不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从根本上混淆了个人权利与对他人义务的不同概念。  (2)夫妻的债务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夫妻关于共同债务的协议,只能作用于自己,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使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利的特别尊重和保护,使得社会上曾一度因夫妻离婚而使债权人讨债无路的现象得到遏制,使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如意算盘落空。  (3)处分权利时,切莫草率随意  男女双方凡协议离婚的,签协议时不可草率随意,不可轻视权利,免得留下遗患和忧虑。因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当事人处分权利时,要对自己负责,不要冲动,不要因妥协而牺牲应得的利益。维权是一种自主意识,不善维权的人,就不善于重视爱惜和善待自己。  (4)人要勇于负起对他人的责任  人们活着不仅是为自己,也要无愧于他人。人生有权利,也有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但在有些人心目中,责任的概念义务的观念被极度地轻视和忽略。他们在享受权利带来的快乐时,往往不记得自己对社会对他人尚应担负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欠债不还的老赖们,就抛弃了及时偿还债务的义务;比如违章行车的司机们,就抛弃了保障他人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的义务;比如包二奶(爷)的花心男女们,就抛弃了夫妻应彼此忠诚的义务。凡此种种的例子无不说明,负责任尽义务,是当今人们有序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和要求。  夫妻转移钱财可以追到国外  子云与周大耕离婚后,才陆续听朋友说,大耕早在离婚前就将存款分批转到美国,并将已怀孕的二奶先行送到美国待产。子云得到大耕在美国的地址后,决心查处大耕转移家产的真凭实据。于是,子云借款30万元做路费飞往美国,在朋友的帮助下,子云拍到了大耕与二奶在一起的照片,收集了大耕在美国购置房产的证据材料。回国后,子云将隐匿家财转移财产的大耕告到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大耕为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子云有大量证据在手,法院依法支持了子云的诉讼请求。子云不仅讨回了自己应得的家产,还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法律聚焦隐匿家财的法律责任和离婚过错方的赔偿责任二婚姻家庭(14)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老百姓俗称“包二奶”等情形。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应注意,根据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向有过错的配偶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配偶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被告未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案例警示  (1)人要做生活中的强者,敢于维权  在人生的航程中,有暗礁有激流,碰上暗礁易搁浅,进入激流易翻船。所以,生活中的种种变故都是难以预测的。受到欺骗也好遭到暗算也罢,都要经得起,都要扛过去。但对恶意的侵权行为,决不能姑息养奸,要学会抗争,学会自救,学会维权。让一切行恶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善良人们一个公道。  (2)人要做生活中的智者,善于维权三交友处世(1)  三交友处世  财物过手留证据彼此不会伤和气  林林患乳腺癌住进了医院,家中只有年幼的女儿和年迈的父亲。林林的邻居同事给她很多关爱和帮助,好友丹丹也热心地照看林林的女儿。林林认为,丹丹是可信赖可托付心事的人,便嘱咐丹丹在自己身后多关照些自己的女儿。  林林将自己留给女儿的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交给丹丹,委托其代为保管,同时也留给丹丹部分饰品做纪念。但两人过手这些财物时,双方没有订立委托保管协议,也没列出财物的品种数量清单。随着林林病情的恶化,丹丹探访的次数越来越少,林林心中有种不祥的预感。为了防止丹丹有负自己的委托与信任,林林给老父留下了一份财物清单,嘱托老父将财物索回。  林林辞世后,林父想找丹丹要回这些财物,丹丹却避而不见,老人只好与丹丹对簿公堂。在法庭上,老人出示了女儿写的财物清单,要求丹丹全部返还。丹丹说,自己保存的物品远没有那么多,只承认有其中一少部分。由于老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林林所列清单的内容,丹丹又否认林林交接物品后开据的清单,所以,法院只能就没有争议的部分财物做出返还的裁决。林老汉最终只拿回了女儿留给孩子的少部分财物,老人叹息不止痛心不已  法律聚焦直接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6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证据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多么的重要。  证据本身不是法律定义,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它是指能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就能直接确定待证事实,此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处于主动地位,占有证据优势。没有直接证据,则要靠间接证据的完整链条来说明问题,如此证明要求是很高的,证明责任是很难完成的。当然,在法庭上,当直接证据互相矛盾时,是不能采纳的,只有在证据经法庭质证审查被双方认可确系客观事实合法时,才能被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诉讼主张的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证据的质量及效力的高低。  案例警示  (1)财物过手留凭据三交友处世(2)  国人历来有轻权意识,特别是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的财物交往,很多不要凭据。有这种轻权意识的人误认为,似乎亲情友情交情会因一纸凭证受到冒犯屈辱不敬,于是他们只好将宝押在对方能恪守诚信的希望上,自己则位于权益没有任何保障的悬崖边。这不仅十分荒唐,也十分危险。亲朋中也不乏问题股垃圾股,一旦被这些股套牢,损失的岂只是财物,最终亲情友情也一齐赔光。在社会上,亲人朋友为财反目,见利忘义的例子并不少见,切不要以为自己不会摊上此事而钱财过手不留余地。因此,每当财物过手时,为防变故,应当写下明确详细的凭证。国人常自谦自嘲地称此举为“先小人后君子”。事实上,有此举者并非小人,但此招法却能防小人。美好的希望毕竟代替不了现实,客观事实总是胜于雄辩。当你手中有证据时,总不会人财两空。当你赤手空拳,空口无凭时,你注定人财俱失,满盘皆输。  (2)突破面子束缚  国人历来看重面子,社交往来讲究给人面子给己面子。在对待财物上,你小心翼翼认真谨慎,不仅显得小气不够意思,还给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之嫌。于是为了他人痛快舒服,自己不得不“死要面子活受罪”去淡化权利,放松防范,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3)小心没大错  防范不是不敬,谨慎也不是不恭。实际上,对自己的利益都不负责的人,很难取得他人的信任和恭敬。诚信既靠自律,也需他律。没有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人们的诚信意识就不会提高。当你和诚信度不摸底的人打交道时,小心防范是最基本的要求。此举也会使对方明白,言而无信是损人不利己的,或是难以成功,或是得不偿失。总之,小心无大错。小心会使人少犯或不犯错误,免除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劝酒无度出人命害了朋友伤了情阿康与朋友郑某到刘某的酒吧喝酒,席间,酒吧女服务员张某参与其中并与阿康斗酒。时至深夜,阿康因饮酒过量醉倒,朋友郑某独自离去,酒吧老板刘某将阿康搀扶到店内沙发上睡下。次日上午,刘某见叫不醒阿康,便叫来急救车将阿康送入医院,经诊断阿康已经死亡。尸检报告认定,阿康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导致窒息而亡。阿康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阿康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饮酒过度造成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郑某作为阿康的朋友,在明知阿康醉酒处于危险状态中,未尽关照救助并妥善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女服务员张某与顾客斗酒,对阿康酒醉致死应承担过错责任;酒吧老板刘某违规留宿,未及时将阿康送医院救护或通知其家属,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判令郑某张某刘某分别赔偿阿康家属4400元6600元11000元。三交友处世(3)  法律聚焦过错责任  过错,在民法上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例中法院判令相关过错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有充分根据的。  案例警示  (1)过度劝酒,害己害友  国人为了表示对朋友的厚爱,总是以酒会友,歌中不也唱“朋友来了有好酒”吗?无酒不成席,有酒才助兴。喝酒要喝得痛快喝得豪爽,一醉方休。喝倒了那就是喝好了喝透了喝出交情来了,否则就是喝得没到位。于是殷勤的劝酒者频频举杯,什么“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什么“只要感情铁,不怕喝吐血”。一时间,酒桌成了竞技场,朋友成了对手。好像不斗倒几人就难显英雄本色。前述案例告诫人们劝酒者酿出人命法不容,视醉者于险境而不妥善救助或安置的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守住底线,把握自己  行为处事都要有度,要守住底线不后退半步。人不能把握他人,却可以把握自己。不要为取悦他人而为难自己,死要面子活受罪。不会拒绝,就自身难保;不会拒绝,只能随波逐流;不会拒绝,就失去了自我。所以,拒绝是大智,是临渊止步。拒绝可以使小人的算计落空,使你保持清醒的头脑。你就不会因酒忘形失态尴尬出丑,也不至于成为他人的笑柄和谈资。要知道,常想把你灌倒的人绝称不上是你的朋友,不值得你与他推杯换盏披肝沥胆。  (3)顾念他人,才是大有学问  为人要为他人着想,顾念他人。其实,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关爱他人就是关爱自己。怎样才能顾念他人呢?就是凡事为他人着想,不从私利出发,待人以宽以善以爱。(4)文明饮酒,健康长有三交友处世(4)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但有一些陈规陋习却需摈弃。饮酒应有德有礼有义有节,莫斗酒莫贪杯莫成瘾莫成患。文明饮酒能添欢助兴,粗野酗酒却败兴生悲。试想一个好端端的人,举起酒杯就成醉鬼,回家找不着北,走路迈不动腿,说话直撇嘴,父母忧得掉泪,老婆气得靠背,自己喝坏了心肝胃,你说遭罪不遭罪!人只有健康地活着才能品味生活的乐趣。没有健康的身体,幸福的生活也会打折。人们应学会高质量地生活,文明饮酒文明做人,不仅要有健康的身体,还要拥有健康的心态。社会在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敬酒不劝酒,让菜不夹菜”的文明餐饮,已逐渐普及。  遇有肇事记车号处理赔偿可查找  张老汉骑着三轮车去集市卖菜,在一个丁字路口被一辆东风牌大卡车撞倒。老汉头部着地,可是老汉很快从地上爬起,外表没有明显伤痕。司机提出送老汉去医院检查,老汉拒绝了。司机又掏出100块钱递给老汉,老汉也没要,骑上自己的三轮车走了。司机见无大碍,也开车离去。不料,4小时后,老汉突然昏倒在地,被送到医院急救。经查,老汉系颅脑出血,需手术治疗。老汉的儿子得知此事是由车祸导致,急忙到交警大队报案。由于当时没留什么记载,肇事车辆一时查无下落。老汉一家心急如焚,巨额医药费一时难以筹齐。  此时,有人透露了一条重要信息同村一对卖菜的母子目睹了车祸发生并记下了车号。老汉之子喜出望外,急忙找到那对知情母子,知情人承认记下了车号,但要求给付2000元信息费。老汉之子一时拿不出这笔钱,只好将此情况告诉交警大队。交警亲自出马,但遭到知情母子的拒绝。时间一天天过去,老汉的医疗费成了最愁人的问题。无奈之中,老汉之子只好再去知情人家商谈,结果知情人终让价200元,老汉之子将1800元交付后,从知情母子手中拿到了肇事车号。警方据此很快查到了肇事车辆和司机。  此事经媒体报出后,引起人们不同的反响,一时间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行为;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趁人之危落井下石的丑恶行为,无异于敲诈勒索犯罪;还有人认为提供信息帮助解决了重大经济危机,从中获酬是可行的,既利他人又利己;当然还有人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有助于他人,不一定非使自己获利。不给钱就不助人,是不应受到称道的。面对记者的采访,知情人是这样表露心态的提供信息要承担风险,万一肇事方找麻烦咋办?让我无偿担风险,这也不对  法律聚焦索要信息费是否合法三交友处世(5)  目前,对于提供有助于人的重要信息是否应收费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是人们行为的最低底线。因此,有些合法的行为却未必符合道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不仅有限,有时还显得很无奈。如法律虽明确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不做证却无罚则。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义务就如同虚设。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规范,靠传统文化的熏陶,精神文明的引导,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影响,靠的是人们的自觉遵守与维护。可见,守法靠他律,守德靠自律。每个社会都有自身的道德理念和要求,人类社会共同推崇的思想,应作为我们生活中最起码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诸如仁爱善良正义诚信扶危济困乐于助人等。缺失了上述品德,这世界还会有温情吗?  案例警示  (1)助人是善举  人类社会是群居的社会。人类的生存靠彼此紧密的支撑。危难中施与援手,是人类本性的显示,是最感人的善举,是最高贵的品行。助人不仅仅是一种给予一种付出,也是一种得到一种获取。你会从中发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发现被社会所需要被他人所需要的快乐,你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的赞许和他人的敬重。  (2)助人是大爱  人不仅要爱自己,也要爱他人。孔子说过“爱人者,人恒爱之。”如果说自助其实是一种自爱,那么,助人就是一种人间大爱。它无私无畏比较纯粹,它自觉自愿确实高尚。助人行为将人间真爱不断地传承,从古至今生生不息。乐于助人善于助人应是当今社会备受推崇的举止和大力弘扬的精神,政府应褒奖为社会做出无私奉献的公民。国家应该有一套有效可行的保护补偿机制,最大范围内给助人者提供风险防护风险补偿,从而使助人之举蔚然成风,帮助助人者了却后顾之忧。(3)助人要依法维权  传统的观念认为助人者只能是亏了自己完全彻底地牺牲个人利益。这是彻头彻尾的误区。在我国,不论是见义勇为,还是热心助人,凡因此遭受人身或财产方面损失时,均有权依法从受益方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既合情合理,又公平合法。过去人们似乎已习惯于漠视助人者的权利,只偏重赋予他名誉,今后人们更要关注维护助人者的权益。这样才能净化社会环境,有利于打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互助互爱的文明和谐社会。  订金非定金签约要小心王女士想买一套离单位近的房子,恰好艾女士装修新房想卖掉旧房。王女士看中了艾女士的住房,两人商定了房价及交房日期。王女士交付艾女士2万元作定金。此后不久,艾女士又找到王女士商量说,自己正装修急需要钱,而旧房位置好,也不愁卖,希望王女士再拿2万元作定金。王女士害怕自己看好的房子被卖给他人,也就同意了。三交友处世(6)  没过多久,艾女士又将总计4万元订金送回来了。王女士纠其原委方知艾女士以高出自己房价2万元的价钱,将房子又卖给他人了。王女士质问艾女士不讲信誉见利忘义。艾女士却说谁不想卖个好价钱,谁出价高就卖给谁。一心想让艾女士受到惩罚的王女士,听说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就到法院告了艾女士,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王女士提供的材料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故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至此,王女士才知道定金与订金原本不是一码事,一字用错,权利不保。  法律聚焦定金与订金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其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我国担保法第89条~91条分别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法律责任及定金的数额,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除了其担保性,还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而存在的。  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但定金不是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  订金与定金不同,它是预付款,可称为诚意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在最后交易没达成时,订金能全部退回。  订金没有担保作用,在不履行合同时,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请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则如数返还订金。至于违约行为则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警示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多,人们因马虎大意疏于防范而受骗上当已屡见不鲜。为了防止在经济活动中自己的利益受损,当事人应特别注意几点  (1)重视权利条款  在签约时,要明确自己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在合同中,重视有关的权利条款是否齐全具体。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人,往往会给对方一个误导不必重视他,占他些便宜没问题。而重视自己权利的人,往往会给对方一个警告不要小瞧我,我不是好算计的。所以,人们相信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对他人负责。  (2)重视责任条款三交友处世(7)  在经济活动中靠的是诚实信用。然而,诚实信用并非人人都能做到。所以,人们要有防范意识,重视责任条款。对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的后果须一一确定。使破坏规则者不能因此获利或不受惩罚,使不守约定的人付出心痛的代价。维护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公正秩序,维护权利者的尊严。  (3)重视文字细节  要警惕魔鬼常常藏身于细节之中。很多人善闯狂风巨浪,但却在阴沟中翻船;很多人具有聪慧的头脑卓越的才能,但却与成功擦肩而过。也许是因为他们常常不在意细节,忽视小节。当人们签订合同时,应从小处着眼,重视文字细节。因为合同上的每个字每个标点甚至是每个小数点,已不再是简单的符号标记,它们都已化成了具体的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所以,签合同者须睁大眼睛,小心从事,字斟句酌,严密把握。  (4)重视补充条款  俗话说智者千虑尚有一失,疏漏失误也常常难免。所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也就是说,还有机会可以把握。因此,对补充协议要格外重视,进一步明确曾被忽视的权利义务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违法犯罪之徒权益也受保护  女青年清云发现自己刚放好的自行车被小偷骑跑,立刻搭一辆摩托车前去追赶。小偷慌不择路窜上机动车道,被一辆大货车刮倒,致使一条腿粉碎性骨折,为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并背上了巨额的债务。心有不甘的小偷一纸诉状将失主清云货车司机全都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9万多元。  此举一出,舆论大哗。有人说“这是恶人先告状,如今的小偷也太猖狂了。”也有人说“偷车与肇事一码归一码,是非黑白上法庭,说完道理说法理,不怕说理就怕没理。”  法院一审认为小偷行窃后慌不择路,窜入机动车道,其伤害后果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有关。故判小偷承担55的民事责任;货车司机忽视安全注意,应承担35的民事责任;失主清云追小偷时,不顾小偷人身安全,应负10的民事责任。  判决一出,当事人均不能接受。小偷认为失主清云在追赶自己时,有拉扯行为,应对自己负伤负责;失主清云认为自己为维护自己财产权利,追赶小偷合理合法,自己并没有拉扯小偷,只是乘车超过小偷在其前方堵截;货车司机认为是小偷违法窜上机动车道与自己相撞,受害人应自己负责。三交友处世(8)  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最后判决小偷因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65的责任;货车司机行车违规并忽视安全注意义务,未减速或停车避让,应承担35的民事责任;失主清云追赶小偷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且没有证据证明清云对小偷有拉扯行为,故不负民事责任。至此,一场众人瞩目的官司尘埃落定,它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小偷的行为虽然不光彩,但法律并不因此放弃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聚焦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公民均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法律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一律平等别无二致的。在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只要其合法的权益受到他人侵犯,均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即使是违法犯罪的人有前科劣迹的人品行上有瑕疵和欠缺的人,他们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等,无一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警示  (1)扫除法律盲区  在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对法律认识存在盲区。如一些失主体罚虐待小偷,对其张榜示众公开贬损降低其声誉。再如一些果农菜农为防盗,私拉电网,或者为了防盗而给瓜果蔬菜喷洒毒药等。他们在做出上述行为时,并不知道会构成违法或犯罪。在他们看来,这种以恶制恶以邪镇邪的做法,是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泄愤与报复方式,它被老百姓认可并接受。由于生活中司空见惯,所以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行为人通常不会考虑可能由此引发的严重危害后果,还以为自己是为民除害的正义使者。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坐在被告席上的法盲们常常难以接受现实,似乎只有自己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别人则无此待遇。  (2)走出法律误区  在生活中,人们遭到违法犯罪人的侵害,大都心存不满愤恨有加。一旦抓获违法犯罪的人,似乎自己就是行权的法官,可以剥夺受审者的一切权利。传统的认识与习惯做法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甚至存在对法律的种种误解。人们不能凭想当然做事,没有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与领会,自然会处处曲解法律。法律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任何公民都有权将正在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现的嫌疑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公民都有权揭发举报犯罪,向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但法律没有将限制人身自由权审讯和处罚权交给公民。所以,任何公民都不能行使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践踏。  (3)远离法律禁区三交友处世(9)  做守法公民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皆不可为。在生活中,应牢牢树立守法观念,不越雷池半步。守法也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不是可选择或随心情决定的。守法不仅可以使自己有尊严有责任地生活,也是对他人的善待和关照。远离法律禁区,可以使自己的生活更安全更自主更快乐。  犯罪并非一时冲动思想修养不可放松  卞娜24岁,身材修长,容貌秀丽。春霞刚满28岁,性情随和,乐于助人。两人在北大成人教育学院进修外语时结识,并成为同室好友。随着日深月久的生活共处,两人因生活小事开始渐渐失和,因为彼此没有及时沟通与交流,竟到了互不理睬的地步。两人分室而居,事态并未好转。性格孤僻又敏感的卞娜从别的同学处得知春霞说自己自私自闭不好相处后,对春霞的怨恨更深了。  一日早晨,卞娜与春霞相遇,春霞瞪了卞娜一眼,嘴里还嘀咕着说什么,卞娜上前一步问“怎么着啊?”春霞反问道“你干吗呀你?”卞娜认为春霞在挑衅。回屋取了一把削水果的刀,想找机会吓唬吓唬春霞。春霞在经过卞娜身边时,一甩手正好打在卞娜左臂上。卞娜认为春霞故意欺负她,便与她撕扯在一起。当春霞将卞娜拽倒时,卞娜急了,用刀向春霞一阵乱扎春霞被刺中17刀,她的生命随同体内流出的鲜血一起凝固了。后来,卞娜被法院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赔偿25万元。  法律聚焦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利。人的生命,自胎儿从母体分离出来能够独立进行呼吸开始,至大脑功能停止活动时结束。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人。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方法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刀砍棒打水淹火烧投毒爆炸,等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依照刑法第17条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6周岁是法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已满16周岁的人,不论其何种犯罪,法律均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的人犯法律规定的罪才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故此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较一般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低2岁,即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交友处世(10)  (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比如为了杀死他人,用刀捅被害人心脏,割下被害人头颅,致其死亡。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比如,在殴打中,用刀捅被害人腹部致其死亡,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却对这种后果持放任态度,置他人死活于不顾。至于杀人动机如何,如报复泄恨图财害命婚外恋导致婚变,等等。不同的杀人动机不影响杀人罪的构成。  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严重犯罪,因而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是由重到轻的排列,体现了对这种犯罪原则上应依法从重惩处。  案例警示  (1)宽以待人,有容人之心  宽容不仅是一种美德,还是一种智慧。蠢人不会宽容。对于那些误会自己错怪自己怨恨自己的人,聪明人并不过于计较耿耿于怀。有智慧的人能坦然面对一切,他们用真诚和善意,宽容身边的人;用沟通和理解,消除与他人的隔阂。  (2)避其锋芒,有让人之心  与人相处不可气势太盛。在对立之中相持之下,聪明人常选择避其锋芒让人得势。这样既显得有礼有节,又不失其文雅风范。在生活中你会发现,学会让步更容易掌握主动,也能更轻松自如地与人相处和交往。因为适当让步不伤他人自尊,能给他人留面子,使人有台阶下。与人相处犹如手持带刺的玫瑰,你无需将刺根除,只需学会不刺伤自己和他人,即可嗅到花的芬芳,欣赏花的美色。  (3)多思己过,常怀反省之心  在生活中,许多人懂得常思己过,反省自身。他们有了问题,出了矛盾,通常不是责怪他人的不好或不是,而是从自身找原因。在生活中,人们应在修身正心上多下工夫,每天多一点时间去擦洗自己的心灵,培养自己长久的人格魅力,不断清扫内心潜滋暗生的怨恨和恶念,反思自己的过错,纠正自己的陋习,尽可能地使自己完美无缺。  (4)学会忘记,不要藏恨于心  被误解被伤害,会难过会悲伤,但请不要把憎恨仇视藏在心底,应学会忘记。因为怨恨越多,负担越重,牵涉精力越多。每一次想起,都会烦恼不已。不忘掉,不清除聚积于心的怨恨,怨恨会疯狂增长,恶性膨胀。当你无法自控时,你势必会将仇恨的恶魔放出,不仅害了他人,也毁了自己。生活中的不幸之门,往往是由自己亲手打开的。  (5)关爱生命,有向善之心三交友处世(11)  法国最著名的牧师纳德兰塞母,在其90年的人生中,聆听过一万多人次的临终忏悔。他的墓碑上刻着他的手迹“假如时光可以倒流,世界上将有一半的人可以成为伟人。”只可惜的是,人生这趟列车只是单程车,从来就没有返程票。所以在人的一生中,有些错误是根本不能犯的,因为一旦犯了就连改正的机会都没有了。那些错误正如泼出的水一样,覆水难收。生命只有一次,人们怎能不敬畏生命关爱生命。人应常怀向善之心,控制恶念。  集资诈骗生于贪婪人生平安源于知足  24岁的雨存是个刚工作不久的小伙子,在一次同学的喜宴上,遇到一位曾中福彩大奖的客人。雨存深受触动,想到摸彩也可以一夜暴富,便决定尝试一下。此后,他便开始了买彩票的经历。起初,只买十注八注,偶尔也中个5元10元的小奖。为了广种薄收,他开始借钱买彩票。今日借张三3000元,明日借李四5000元。不到两个月,他已欠下两万余元。于是雨存放风说自己有亲戚做大生意,急需资金,谁要借他一万元,每月至少有500元的高利息。周围的同事朋友信以为真,雨存很快就集资37万元。一日,雨存博彩生涯最激动人心的日子来临了,他买的福彩中了一等奖,得到奖金272万元。雨存将借的钱连本带利还给大家,又给父母买了套好房子,将自己余下的百万元现金存到银行。  然而,雨存离不开彩票了,他还想再中千万万万。这回雨存不再小打小闹,而是几万几十万地买彩票,结果不出3个月,他的百万元巨款又全部回流到彩票中去了。此时,雨存尚可悬崖止步险境抽身,但他如同中了邪着了魔一般,不能自拔。他只好故伎重演,再次以与人做大生意为名,高息集资借钱。周围的人十分痛快地借钱给他,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雨存将集到的170多万元巨款全部换成了彩票。不过,期盼的大奖再没降临他头上。他为了躲债,只身外逃,后来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律聚焦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这也是本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三交友处世(12)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所说的诈骗方法,具体有一是携带集资款逃跑的;二是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三是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四是具有其他诈骗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本罪的主体是复杂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且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个档次  一是对于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是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是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刑法第99条规定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本案中有关数额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数额巨大的,是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案例警示  (1)人贵当知其不需  人生有欲望,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这是本能。面对世间诸多的诱惑,明白自己不需要什么,这是人生的智慧。其实,人生所需十分有限,但人的欲望远在其所需之上。别人没有的自己要有,别人有的自己要精。对金钱物欲过分地贪婪地追逐,是一切恶源的开始。因此,应当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才能避免灾祸,可得安康。  (2)人贵当知其所足  知足的人常常自得其所自得其乐。不知足的人,忧其不多,苦其不得,常常心存不满,跟自己过不去。他们为其能得为其能多,为物欲所累,以有限的生命追逐无限的欲望。他们迷失了自己,被物欲牵着鼻子一路走去,不肯停留。殊不知,身外之物有价,生命本身无价,以无价之宝换有价俗物,人生岂不贬值亏本。三交友处世(13)  (3)人贵当知止  知止是一种境界。人生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会有不同的欲望,这本不是人类的错。有欲望方可去追求,在追求中可获得满足,感受成功。人类的错是不能使欲望接受理智的规范与约束,人类的弱点是缺失管束欲望的能力与工夫。  做人不能收敛,得寸进尺,贪得无厌,凶险和灾祸常会随之降临。人应懂得克制自己的物欲贪念,克制自己的行为,知止常止,终身不耻。知止方能安人,也可自安。知止其实很简单,就是适时放手,珍惜自己之所有。  (4)人生自毁因出欲过  贪欲是藏身于瓶中的巨魔,放它出来可遮天蔽日;贪欲是环环相扣的魔链,一环牵着一环,永无尽头;贪欲是深不见底的魔崖,**坠落便无完骨。然而,人们为满足无尽的欲望,总是能找到借口,总是不在乎使用各种手段。可见,被欲望占据灵魂的人,与行尸走肉别无二致。在人世间,人们赤手空拳来,又两手空空地去,谁能永久占据金钱财富?谁又不是人类历史的匆匆过客?谁都知道此理,唯独智者能把握好欲望的度,适可而止,知重知轻,不超越应有的范围。凡是人之拥有超出了自己的需求,就应懂得与社会分享。有智慧的人懂得,给予远比贪婪更使人快乐。全球首富比尔盖茨在遗嘱中,将其全部财产的98留给了“盖茨基金”,用于对贫穷国家对抗疾病的项目,他说“财富是一种责任。”  犯罪不单单是偷和抢侵犯他人利益不应当  许多青年朋友有条处世格言,叫做“一不偷,二不抢,三不反对共产党”,认为这样既不会犯政治错误,也不会违法犯罪,可以确保一生平安幸福。应当说,主观愿望不坏,但世事复杂,光想一生平安不行,重要的是应当想一想,怎样才能使一生平安幸福。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很难做到的。例如晓蕾,女,24岁,某网吧收银员。一日午夜,她在网吧捡到一个钱包。打开一看,里面有张银行卡和一个男子的身份证。下班时,她将钱包悄悄带回家。第二天,她找到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着用失主身份证号破译银行卡密码,没想到一次就猜对了。卡里有存款15万元。晓蕾连续取出5000元后,又赶紧找来了男友,让他以身份证上男子的名义去把剩下的一万元取出来。男友跟晓蕾找到一家银行,取出一万元钱后,就将失主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一起扔掉了。这笔意外之财令这对恋人着实兴奋了几天,世上竟有如此好运,简直是天上掉下来个大馅饼。  然而外财常常带着灾祸来。4天之后,警方将他俩抓获。他们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受到法律的审判。  法律聚焦信用卡诈骗罪三交友处世(14)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量较大的行为。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4个构成要件。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手段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上述案例便是;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罪还有数额方面的要求,即必须是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1997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数额较大”在本罪中是指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本罪主体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目的。  关于本罪的刑罚及量刑幅度,刑法第196条规定出三档一是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警示  (1)不贪外财,不惹祸灾  虽然“人不得外财不富,马不吃夜草不肥”,但实际上,事实一千遍地证明,外财常常伴着灾祸来。因此,有社会阅历的人告诉我们,他人之财不可贪,不义之财不可沾。否则将会遇到“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人生悲剧。  (2)“馅饼”常常是“陷阱”,外财常常是天灾三交友处世(15)  天上不能掉馅饼,世间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有一天,你同晓蕾一样可能拾到他人的财物,请不要将此当成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若你一旦起了贪念,这“馅饼”就可能变成“陷阱”。不要认为不偷不抢就不犯法,晓蕾拿别人的银行卡蒙对了卡号取出了钱时,以为很幸运,然而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她和她的男友本来不是持卡者本人,却谎冒持卡人取人钱财,受到法律制裁则在所难免。  (3)洁身自好,不贪为宝  古时有一清官,对重金贿赂他的人说我以不贪为宝,你以金钱为宝。我若是收了你的金钱,我俩便都失去自己的宝贝了。还是收回你的金钱吧,让我们各持其宝。以不贪为宝确实是为人高贵的品德。身处花花世界能拒绝物欲诱惑的人,靠的是洁身自好和不断的自省自律。  竞争不怕输失败只怕服  迎晖与荀珍为省国税局同事,在一个处室工作。迎晖小荀珍5岁,性情温婉内敛勤奋好学。荀珍军人出身,豪爽外向好强敬业。两人多年共处,互相支持,共同进步,不仅均成为处室的业务骨干,彼此也已亲密无间,情同姐妹。  一日,她们同时被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第二年在两人挂职锻炼结束之际,省国税局决定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从她们两人中选出一人,担任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两人深知此岗位对自己今后发展的重要,都希望能在竞争中取胜。迎晖年轻还拥有经济硕士学位,业务能力强。荀珍年龄学历等方面均不占优势,但一向不甘人后的荀珍太看中这次升迁的机会,她认为,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她决不允许自己失败。为此,荀珍常夜不能寐,考虑自己如何能赢得该职。竞聘应试时,荀珍由于压力太大,心情紧张发挥不理想。待考分出来时,她排在迎晖之后。而且当荀珍发现自己只差05分时,简直要气疯了。她沮丧至极,认为自己完了,再没有升迁的机会了。她在极度失望之余,极强的嫉妒心使她产生了一个可怕的邪念要让幸运的迎晖毁容,让她生不如死,自己得不到的职位,别人也别想占据。  在迎晖被公示为省国税局人事教育处副处长的第二天夜里,夜归的迎晖被人用硫酸泼面毁容。荀珍无可逃脱地落入了法网,成为阶下囚。  法律聚焦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许多本来可以大有作为的人,因一时之气,不计后果,最后在坑害了他人的同时,也毁了自己的一生。  本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三交友处世(16)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势达到轻伤重伤甚至是死亡。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不构成此罪,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身体的,不构成本罪。但在战时,负有参战义务的人自伤身体,以逃避服役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必须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合法行为,及法律所允许的,如正当防卫医生治疗中截肢等,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行为主体具有故意。  伤害有轻伤与重伤之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重伤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肢体残废,是指由于伤害行为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完整而肢体功能丧失的情况。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3)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损害的。轻伤害是指尚不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234条对本罪的处罚规定,对犯本罪的量刑幅度,分以下三个档次  一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案例警示  (1)直面失败,勇于承受失败的痛苦  当今的社会竞争激烈,有志于干一番事业的人,都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须知,每一个参与竞争投身挑战的人,都可能遭遇失败的打击,品尝失败的痛苦。失败是摆在眼前的现实,你无可更改必须面对。尽管失败不讨人喜欢,人生道路绝非坦途,不经历失败就难得成功。你要学会在失败中成长与成熟,要学会勇于承受失败的痛苦,从而使自己坚定与成熟。其实,失败并不意味生活的末日来临,不必心情太糟,坦然处之后就会发现失败的身后站着成功。  (2)正视失败,善于从失败的阴影中及时走出  失败是人生中的一种重要经历,它不仅叫你品尝痛苦,还帮你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使你成熟。失败是一位人生导师,它让你学会生活了解社会认识自己,它教你变得坚韧聪慧成熟睿智。它会引领你走上成功的阶梯,它不断地丰富充实着你的人生。所以,不要认为自己失败了就不再有机会,不再受人重视。其实,失败并不能击倒任何人,除非你自己不想顶天立地地站着。不要过分重视一两次失败的结局,要善于调整自己,尽快地从失败的心理阴影中及时走出来,重要的是知道自己差在哪?为何失败?以便再战。  (3)败不失志,超越自我三交友处世(17)  人不能因失败就停下脚步,并从此一蹶不振。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信心失去斗志。败亦言勇,屡败屡战是一种坚持不懈的可贵精神。作战不怕输,只怕服。历史上的越王勾践,他失败得够惨了,但他不灰心,继续斗争,终于取胜。人的一生是不断战胜自我超越自我的过程。因为,战胜自我超越自我,比战胜他人超越他人难得很多。荀珍的例子就是如此,表面上她是败给了迎晖,而实际上她是输给了自己。  (4)善待对手,公平竞争  要敬重对手善待对手理解对手。因为有了对手的存在,你的赶超才有了具体的对象,工作才有了竞争力,才能不断挖掘自身的潜能。竞争会激活人的休眠细胞,使人精神振奋,不肯放松和懈怠。有了对手,就会及早发现自己的不足,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日益强大。因此,应当感谢对手,不要将对手当仇家,更不能暗算报复或置其死地而后快。没有竞争的激流,生活就是一潭发臭的死水。  讲义气不能不分是非交朋友不可不辨好坏  子平驾车转向时,将走在斑马线上的65岁金老汉撞倒,子平见状急忙停车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待急救车之际,子平自知自己无证驾车又撞人,责任轻不了。于是赶紧给有驾驶证的朋友小伟打电话,求他出面承担此事,并许以一定酬金。小伟接到求援电话后,带着两个朋友迅速赶来。几人商量后,向交警大队报了案。在叙述案情时,几人口径一致小伟开车撞了人,子平位于驾驶副位,小伟的两个朋友位于后座。不料几天后,受伤的金老汉不治身亡。这起案件由一般交通事故变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随后小伟即被拘留。当小伟的家人到交警大队置疑此案时,子平却出人意料地不见了踪影。小伟本来是为了帮助子平,到头来,子平却将责任推给自己而跑了。小伟这时才醒悟,向警方道出了事实真相。  法律聚焦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出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以伪证罪论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三交友处世(18)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的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而有意作虚假陈述。如果在客观上作了与案件事实不符的陈述,但行为人并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本罪。如证人记忆不好,或者没听清没看清导致的错证;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工作失误或业务水平有限导致的误差,不是故意作伪证,不以本罪论处。  关于伪证罪的刑罚及量刑幅度,刑法第305条规定了以下两个量刑档次(1)犯伪证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对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虚构或者隐匿的事实属于重要犯罪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多次制造伪证;犯罪手段狡猾或者动机特别卑鄙;因伪证行为造成当事人自杀错捕,或者轻纵严重的犯罪分子等危害后果,以及对国家政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  本案小伟出伪证,由于其能及时翻然醒悟并予以纠正,所以只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1)交友应当“亲君子,远小人”  君子常指有德人,小人常指缺德者;君子利他,小人利己;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小人爱财见利忘义;君子成人之美,小人成人之恶;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孔子曰“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意思是说,有益的朋友有三种,有害的朋友也有三种。与正直的人交朋友,与诚实的人交朋友,与见多识广的人交朋友,是有好处的。与虚伪做作的人交朋友,与谄媚逢迎的人交朋友,与巧嘴利舌的人交朋友,是有害的。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一益友,如同读一本好书终身受用;交一恶友,则如读一本坏书,很容易诱你走入邪路,甚至是诱你犯罪。倘若不幸与小人为伍,你就上了贼船交了恶运,生活中就多了一些隐患。因此,交友不可不慎。  (2)讲情义但更要重道义  诚然,交友当讲情义,但朋友情义高不过人间道义,高不过法律。一些歪友损友邪友等小人之辈,为人处事常悖规则,不讲道义,你若不明事理不辨是非,极易被其利用。俗话说易涨易退山溪水,易反易复小人心。小人们表面亲近人,背后算计人,心机诡秘,无情无义。每当祸事临头时,小人总是牺牲他人利益,来保全自己。对小人的请求求助,不能有求必应。即便是朋友,出手相助时也应遵循做人的基本准则。  (3)掌控自己,勿受制于人四依法创业(1)  四依法创业  弱势群体应扶助强迫劳动法不容  明聪绍忠两人从事红砖生产。明聪当工头,绍忠是监工。为了节省开销,两人竟想出一个馊招抓一些乞讨者流浪汉和拾荒人为其干活。小洪就是被抓来的流浪人员,每日天一亮就得起身干活,工作十几个小时,只能吃两顿饭。干了4个月,没得到一分钱工资,小洪共逃过三次,每次都被抓回来暴打一顿。半年的时间,明聪绍忠已抓了4名小工。后来,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判明聪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绍忠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律聚焦强迫职工劳动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劳动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其强迫职工劳动是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但仍然强迫其劳动。在社会生活中,屡屡出现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强迫职工劳动,侵犯职工利益的案件。一般多是以行政民事规范来调整,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强迫职工劳动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备以下严重情节(1)长时间地无偿强迫他人劳动;(2)在强迫他人劳动中有侮辱情节的;(3)强迫他人长时间劳动造成人员伤残的;(4)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常常伴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本罪不能包容,构成其他的罪,可以对这些行为单独定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本罪的处罚问题。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警示  (1)欺弱是人性之恶  在生活中,有些人恃强凌弱,专打弱势群体的主意。他们随意剥夺侵害和牺牲弱者的权益,来满足个人的需求与欲望。他们的内心缺少善良仁爱的情感,缺少社会道德的约束,也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他们欺侮弱者时,似乎理所应当理直气壮。他们在失去人性的同情与怜悯之心时,露出人性最丑陋的一面,此时他们与兽类无异。  (2)助弱是人性之需四依法创业(2)  贫病残疾生活困顿的弱者,在精神上人格上,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上,和普通人一样别无二致,并不因此低人一等矮人三分。人们应主动对弱者的生存状态予以更多的关注关心,而不应抱以事不关己的麻木心态,更不应将弱者作为猎取或攻击的对象,为自己掠夺更多的财富利益。社会是公众的家园,法律是公众的卫士。弱者是最应受到家庭呵护,法律保护的成员之一。所以,扶助弱者,是善良人们的本能,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3)除暴尽显法律本色  恃强凌弱者往往易于得逞,但一时的得逞,却使其得寸进尺得陇望蜀。他们忘记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古训,忘记了弱者也有法律的屏蔽。一旦他们撞入法网,法律自然会为弱者伸张正义。弱者也应不甘示弱,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过分的隐忍退让,是对侵权或犯罪的迁就与纵容。国家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弱者提供无偿的援助制度,以减少和免除其经济上的窘困和后顾之忧。所以,弱者应善于以法维权,不向恶势力低头,让恃强凌弱者受到法律制裁,让他们付出损人利己后得不偿失的高昂代价。  店堂告示应合理合法依法经营要以礼待人  13岁少女小惠与妹妹小亚到超市购物。小惠偷拿了一个价值18元的文具盒被发现。超市工作人员要求小惠按其店内公开张贴的“偷一十倍购买”的规定,以18元的价格购买文具盒。小惠因钱不够被留在超市,妹妹小亚出外借钱。  此间,小惠按超市工作人员的要求,写了书面检查,并被告知不按10倍价格购买,就通知学校家长打110报警。小惠被留置长达五六个小时,随后超市工作人员又带小惠去找其姐姐小玲借钱。途中小惠逃走,辗转游荡近一个月后回到家中。这时家人发现小惠表现出心悸胆怯坐卧不安羞于见人,不愿谈在超市及在外经历等症状。经医院确诊小惠患神经恐怖症,心因性精神障碍。  小惠的父母据此将超市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物质与精神损失。法院认为,超市“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留置威吓小惠的做法,给小惠造成巨大精神压力,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规定。故判决超市赔偿小惠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00余元。  法律聚焦店堂告示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店堂告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标牌,其内容主要是以生产经营者的口吻,告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或是一些商业上的惯常用语。  由于店堂告示是经营者按自己单方意愿拟定并张贴出示的。所以,如果其中含有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内容,其重点极可能落到自身利益的维护上。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店堂告示时,加入了强调自己权利,有意逃避自己法定义务的条款,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四依法创业(3)  人们常见的“偷一罚十”“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最低消费某某元”等店堂告示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但经营者自行设计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及店堂告示等并非全部无效。例如“假一赔十”,就是商家对消费者做出经营真货的承诺,即只要顾客在该商店买到假货,商店愿承担赔偿10倍货款给消费者的义务。此是商家真实意志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益,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商家的行为还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的下列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显然,商家心中没有这部法。商家心中也没有对孩子爱的引导及对其过失的宽容。  案例警示  (1)依法经营,以人为本  俗话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如今的生活除了“柴”已被燃气替代,其他哪样也离不开去商家求购。因此,去商场逛超市已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商家的经营理念管理水平购物环境服务态度,无不彰显商家的文明形象与文化素质。在商言商的商家,求本逐利无可厚非,但应遵循社会规则恪守法律,做到以人为本,诚实经营。不得制定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行规或霸王条款,不得以牺牲顾客权益来维护自身利益。当商家抓获偷窃嫌疑人后,应及时交给警方处理,不可自行留置顾客私设公堂擅自处罚。对未成年人应着重教育善于引导,勿威胁恐吓打骂羞侮。孩子未来的路很长,人生不能因一时过失而蒙上灰色。商家于情于理都应善待孩子,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  (2)文明经商,以礼待人  孔子说“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商家应文明经商,待人以礼。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顾客图的就是顺心如意,商家讲的是和气生财。所以,商家不要慢待消费者,不要轻蔑顾客。店堂告示警示语言不可粗俗无礼,有碍观瞻,甚至有损顾客人格有伤公众感情。商家的店堂告示文字标语要讲究人文理念,既文明又温馨,既合情理又合法律。商家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份关怀,一种礼遇,即可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商家不仅要赚财气,也要赚人气,而人气更为重要。  (3)诚信第一,经商之本  中国的消费者承载的重负太多,他们在消费中左闪右躲,还是屡遭暗算。他们遭遇过“陈馅月饼”,遭遇过假烟假酒假药,遭遇过假种子假化肥,等等。他们是最悲惨的上帝,之所以如此,只是由于一些商家良心缺失,责任淡化,唯利是图,利欲熏心。在市场经济的滚滚红尘中,损人利己主义者会得逞于一时,聚集一些不义之财,但法制社会的日益完善,终将使那些践踏规则的缺德商家受到处罚。  使用商标有学问违反规定不批准四依法创业(4)  某商标事务所负责人把“萨达姆”满脸胡子的模样,作为图案商标提出申请,并打算商标注册成功后,出让价是2500万美元,和美国悬赏萨达姆的金额一样。后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已收到了“萨达姆”作为图案商标提出的申请。国家工商总局一位相关人士表示,商标申请人提出申请只是第一步,而审查批准则需要一定的时间,他举例说,此前曾有人想用“莱温斯基”注册商标,但最终未获批准。  法律聚焦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2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可见,萨达姆也好,莱温斯基也罢,作为商标在我国使用,必须是不损害我国的道德规范及社会风尚。因此,申请的注册商标,如违反有关规定,遭到工商局的拒绝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案例警示  (1)勿将丑闻当卖点  莱温斯基是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性丑闻中的女主角,萨达姆是美国现任总统布什以战争推翻并俘获的伊拉克前暴君总统,两人都应算举世闻名的人物。于是,头脑活络的商人便不甘寂寞,欲借名人赚点银子。点子虽可,只是不合国情与民意。这种做法与人们的是非观荣辱观相冲突,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也不相容。并不是有名的人物都可沾边借用,弄不好会沾上臭名讨来骂名,或惹上侵犯“肖像权”的官司。目前,一些商家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以哗众取宠或吸引众人的眼球,如某餐厅曾推出“美女人体盛宴”。其实,这是古代日本大男子主义的产物,把女人当做男人吃菜用的盘子,极尽对女性的玩弄与侮辱。而该餐厅负责人却称“这是一种人和自然艺术和菜的结合。”呜呼!将国外的垃圾当做艺术来欣赏,岂不令国人汗颜?  (2)勿发不义之财四依法创业(5)  商品社会市场经济光怪陆离诱惑太多,但别忘了,任何时候都不能百无禁忌,得讲德行守规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财与道不可兼得的情况下,舍道不舍财,此财就是不义之财,此举就叫为富不仁。须知,游戏市场规则的叛逆出格越轨的违法刁钻怪异的作秀低劣恶俗的表演,都将遭到公众的唾弃舆论的讨伐及法律的制裁。所以,商海弄潮者应具有慧眼善识航向,既不随波逐流,也不与人同流合污。  别想一夜暴富要靠劳动生财  9岁的男孩艾宝,半年前聪明伶俐,活泼可爱,而如今却目光呆滞,坐在板凳上口中不停地嘟囔着问他叫什么名字,他两手乱挥,哇哇直叫。孩子的父亲说艾宝是贪吃自家有毒的瓜子才变成这样的。原来,一年前,艾宝的父亲带着妻儿和亲友从兰州老家来到西安,干起了炒制假冒伪劣瓜子的生意。他炒制的那些瓜子,都放进了大量明矾工业盐石蜡色素还有泔水油。这样炒出的瓜子又脆又好看。孩子贪吃,不让吃就偷着吃。结果,学习成绩下降反应迟钝还爱发脾气。医院说是中毒引起的。孩子的父亲说,自从孩子有病就不干这生意了,害了人,也把自家娃害了。  法律聚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本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企业及各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食品中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是为获取非法利润,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不是基于牟利,而是基于陷害报复等目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追求其他危害后果的发生,则构成其他犯罪。  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对本罪的量刑幅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以下3个档次(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警示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四依法创业(6)  人们立世的原则当是推己及人。论语中有两句话,一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不要强加于别人身上。另一句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自己想在社会上立足,也要帮助别人立足,自己想要什么样的生活,也帮助别人达到这样的生活。有德的人生活得心安无愧,无德的人最受做坏事的苦。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为人处世之道,今天对我们仍然有重要意义。  (2)迷途知返,回头是岸  人生在世,谁都想过上好日子。但好日子不是靠来的等来的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一步一个脚印不惜吃苦流汗换来的。不懂这一点,总想一夜暴富不劳而获,势必心生邪念,铤而走险。然而,去偷去抢去骗,过不上好日子,却面临牢狱之灾或送命的后果;昧着良心做黑市买卖,也过不上好日子,却如惊弓之鸟东躲西藏提心吊胆。所以,生活没有捷径可走,面对现实带着良知即可从容上路了。不过要常常自省自律,一旦行为出了偏差,要明白回头是岸,勇于迷途知返,及早改正,危害尚可补救。  商业宣传应文雅广告内容要合法  在一城市闹市区的路边,人们看到一幅非常惹眼的广告。广告安装在路边一专卖店外的橱窗上,大小约一平方米左右。广告中一位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上身仅穿一件女性的文胸,旁边还有一句说明“‘峰胸’,就这么简单”。  由于广告地处闹市,来往行人较多,人们大都会看上几眼。一位周先生表示这幅广告令其看了很不舒服,无论对男女都不太尊重。另一位市民李小姐表示每次和男同事路过此广告时,都觉得很不好意思,这种玩笑太过分。后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此广告强制拆除。  法律聚焦违法广告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四依法创业(7)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作为商家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有义务维护社会的良好风尚,树立文明新形象。如只顾追逐商业利益,不惜违背公共良俗,破坏社会风尚,则必遭舆论谴责和公众的唾弃以及法律制裁。  案例警示  (1)商家当有羞耻之心  商家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不应蒙尘积垢,但有的商家出格作秀,除了本文例举的让男士穿着女士胸衣的广告以外,其他类似的广告也偶有遇见。是什么原因使商家陷入低俗恶俗庸俗的出招怪圈?是商家对名利的无耻追逐。这种做法对文化和道德的污染是十分严重的,它以丑代美以恶替善以非为是以辱为荣。孟子说“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羞耻心,就是有符合道德的是非善恶观念,它是做人的基点。商家若想在社会立足,当有羞耻之心。  (2)商家当有识美之心  商家是展示美的窗口,引领时尚之前沿。如没有文化底蕴文明素养,就没有高雅的品位,只能在低级趣味中寻欢,在恶俗中作乐。其实,好的商业策划,新奇健康的创意,不仅能展示美好,还能弘扬社会文明,既养人眼,又润人心。  (3)商家当有责任之心  商家是社会一分子,当有社会责任感,负起对社会对公众所应承担的义务。商家当以繁荣国民经济推动社会文明进程为己任,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一致,以求同步发展。小我服从大我,个人经济利益与国家与社会冲突时,要勇于舍弃勇于牺牲。  非法行医犯罪致人死亡要赔  农民戴南,男,26岁,曾到某医学院学习,两年后,因多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被勒令退学。后来,他来到郊区姐姐家,用姐姐家的房屋,未经批准就开设私人诊所行医。一日,到市里打工的姑娘小宋患了急性阑尾炎,需要手术治疗。小宋因付不起市内大医院的手术费,经人介绍,找到戴南的私人诊所,双方谈妥以国家医院收费标准的半价手术。在手术中,戴南将小宋的右肾切除,造成严重后果。戴南因此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律聚焦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事业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非法行医屡教不改,以欺骗手段获取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非法行医的动机非常卑鄙的,等等。四依法创业(8)  三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疗人员。  第二,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三,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是行为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只要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而医疗事故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此外,非法行医罪可能发生在医疗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医疗过程中;而医疗事故罪只能发生在医疗过程中。  根据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对本罪的处罚有以下3个档次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警示  (1)求医问药,莫找黑医  “牛不知角弯,马不知脸长。”一个连学业都未能完成甚至连肾脏与阑尾都不分的人,竟敢操刀给人做手术,真是令人毛骨悚然。都说无知者无畏,但无知者也该有心吧!也该知道生命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吧!怎能对生命如此不负责任呢?可见,出于对金钱的占有,一些人已变得冷漠冷血和冷酷无情了,已经不讲究道德和手段了。这真是人性的悲哀。人们在生活中当警惕这样的人,别给非法行医之人发黑心财的机会。有病应求助于正规医院,切勿省了小钱花大钱。  (2)医疗打假,刻不容缓  俗话说,人命关天。在医疗行业中决不能让“李鬼”横行天下,谋财害命。人们应有防范意识,应有识别能力,以规避风险降临。老百姓最怕的是生活节外生枝,最忧虑的是疾病缠身。但是,有病一旦撞上“李鬼”,那只能是不幸命运的开始。有关部门应加强行医监管,取缔黑医查处假药,维护有序的医疗环境。同时,广大群众也应积极举报非法行医的种种害人行径,使黑医无处生存。这样,我们求医问药的环境和秩序才能净化和有保障。目前,黑医害人的事时有发生,有关部门应迅速行动起来,做到有黑必打,除恶务尽。  (3)关爱健康,珍视生命四依法创业(9)  在温饱无忧的今天,关爱健康珍视生命,已成了人们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课题。人们应从以往那种小病不治,大病弃治的怪圈中走出来,建立健康档案,关注自己的健康情况,防患于未然。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购买医疗保险,以减轻患大病时的经济压力,别听信街头游医做堂庸医无证黑医的花言巧语,别把健康和生命交付给他们,要相信现代科学与医疗技术。拥有健康的身体,就拥有快乐的心情;拥有快乐的心情,就拥有快乐的日子。  明码标价经营守法创业才行  王女士到超市购物,回家后发现,有一种商品单价比超市标签上的价格高出2元钱,她为此多花了14元,于是回到超市去讨说法。超市的营业员说“货架上价签标的是一定日期间的促销价,现在价格已上调了,收费是按电脑的价格收取的。”王女士表示异议既然价格调整了,价签也应更换,否则就是欺骗消费者,她要求退货或是返还多付的货款。王女士的要求遭到拒绝,便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经消协调解,超市按价签标注的价格,给王女士返还了多付的货款,并更换了新的标签。  法律聚焦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指在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标示的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要求经营者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明示的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的价格。明码标价必须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明示,而不是过后告之。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真正目的,是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在过后有个最基本的了解。  我国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记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42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对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无论是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变价,在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坚持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案例警示  (1)别把消费者当唐僧肉四依法创业(10)  名利见人品,财色试人心。近来,消费者屡屡感到困惑,明明购货时看好的标价,付款时却要高于此价。消费者当时大多不会一一核对,吃亏上当总是难免。倘若有较真的消费者找上门来,商家便竭尽推拖搪塞之势,不肯吐出吞下的昧心钱。明码标价成了明码骗你,骗出钱来就是硬道理。消费者成了唐僧肉,蒸煮烧烤烹,商家总会琢磨出手段去吃你。然而在消费者中,自有行者孙悟空,当仁不让地跳出来与商家理论,他的火眼金睛能识破种种骗人的花招与手段。法律就是金箍棒,一切坑害人们的丑类,都将在其棒下原形毕露。  (2)机关算尽太聪明  说到商人这个词,有人就会想到“无商不奸”这句话。为什么?因为有的商人太会算计了。凡事别出格别过头,聪明别被聪明误,算计自己别算计他人。好名声不是一朝一夕得来的,毁掉名声却是顷刻之间就能做到的。鸟择佳木而栖,人择良友而从。消费者当然要选名声好信誉高的商场消费,而不会引颈前往宰人的店铺去破费。实际上,消费者是水,商家是船,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3)不守法不能行天下  商家要想有好名声,要树立文明形象,不守法则办不到。守法是现代企业最基本的行为规则。守法并不难,只要不想坑人害人骗人,诚实经商,恪守信用,礼貌待客,依规则行为即可。现代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只有守法才能生存发展壮大,否则,寄希望于非法的手段去谋取获利,只能自取灭亡。守法,是商家生存的通行证;不守法,则不可能行天下。  侵犯商业秘密处罚毫不客气  某通讯技术公司向警方报案称自2月以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该公司D160A电话语音卡的仿制品,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警方立案侦查发现,该公司原技术人员王某陈某饶某有重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嫌疑。经证实后,警方将三人抓获。  这三人原为该通讯技术公司员工,参与D160A电话语音卡的研发及生产活动,并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领取保密补贴,对公司加密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他们在离开该公司后,违反保密协议,将其掌握的保密信息,带至他们另外成立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网上挂名的某公司,生产同一技术含量的V16电话语音卡,并利用其从原所在公司获取的经营信息,向其原客户低价销售产品。经权威部门评估,该公司的D160A电话语言卡技术折合人民币608万元。三名犯罪嫌疑人给原所在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折合人民币136万元。  法律聚焦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密权。(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三类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四依法创业(11)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对本罪处罚有两档  一是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是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被害人因此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1)以背信弃义为耻  有人信奉在商界没有永恒的伙伴,只有永恒的利益。商人是自私的,凡事利字当头。心浮气躁热衷跳槽的人,喜新厌旧不断另寻新欢的人,背叛伙伴抽走资金技术的人,违反承诺撕毁协议的人,盗走商业秘密另立山头的人,无一不是为满足一己私利而背信弃义的。这种对企业对合作伙伴的背弃,使企业及合作伙伴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其受到情感伤害。当然,这种背信弃义的人只是少数,然而他们破坏了社会规则,使社会经济环境处于信任缺失的危机中。因此,对背信弃义的行为,人们不能等闲视之漠然处置,必须让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的人付出高成本的代价,将其打入另册,使其在社会中无处立足,为公众所不齿。  (2)以信守承诺为金  古人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一诺千金”。可见,国人自古以来就讲究言而有信,只要承诺了就绝不背弃。说到做到,不放空炮。如果一个人言而无信,说到做不到,他将失去信任失去敬重失去朋友。他的德行就有瑕疵,他的人格就会受到置疑。即使在商品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诚信也是最无价的资本,人们万不可轻率地丢弃或出卖它。  (3)维护诚信,人人有责  诚信的社会是人人期盼的,诚信的社会是人人需要的,诚信的社会是有序的,诚信的社会是安全的。为了让缺失诚信的人们找回诚信,为了让诚信规则得以维护完善,每个人都应从自身做起,人人自律。社会要强化诚信舆论,净化诚信环境,建立起针对违反诚信的制约机制和处罚手段。自律与他律并举,当人的自律不能保障诚信时,规则法律作为他律强有力的手段,以便发挥保障与制约功能。  目标家教不达标学生家长不会饶四依法创业(12)  常女士带着孩子到某公司咨询目标家教事宜。公司员工为宣传目标家教的好处,为常女士的孩子进行了当场测定,认定如果孩子通过他们的家教,中考成绩可达到人大附中北大附中的录取线,并承诺,如果达不到目标全额退款。常女士与其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9500元学费,让孩子接受家教。然而当年中考,孩子的成绩同人大附中北大附中的录取线差40来分。常女士遂向公司讨要学费,公司辩称,当时他们的目标是当年的期考成绩而非中考成绩,况且他们已为学生提供了合同要求的教学工作,不应当退款。双方诉之法院,法院一审判该公司退还部分学费5000元。据审理本案的法院介绍,其审理的几十起状告家教服务公司的案件,大部分是由于招生时承诺的目标没达到引起的。除个别案件撤诉或被驳回外,绝大多数案件均为家教服务公司败诉。  法律聚焦合同的履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对此案的审理,并没完全支持常女士要求退款的主张,因为该家教公司毕竟依课时完成了教学,依据公平原则,故令没达到承诺教学目标的家教公司退还了部分学费。  案例警示  (1)巧诈不如拙诚  当前一些服务行业,为了招揽顾客,常常以许愿承诺等方式吸引顾客并取得顾客的信任。他们认为,自古吹牛就不上税,说说大话也无罪,挣到钱就是真本事,藏点猫腻无所谓。于是,商家用甜言蜜语将顾客引诱到他们设好的陷阱里,他们的种种承诺,就像一张张空白支票,无法兑现。人们常说言而无信非君子。殊不知为此,商家正在失去他已拥有的市场顾客和经商的资本。其实巧诈不如拙诚。巧诈,表面上用一种假象掩饰,把别人当傻瓜,视自己为能人,但与他人打过交道之后,伎俩渐被识破。拙诚,即干脆以老实示人,倒更叫人信任和喜欢。在商机与危机并存的社会,生存还是死亡,就看商家自己如何应对与把握了。  (2)不再沉默的消费者  过去,百姓吃亏常抱着忍的态度,忍气吞声,这样做,不但没使自己的境遇改善,还常使一些商家变本加厉明目张胆地坑害消费者。现在,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当利益受到侵犯时,他们不再示弱不再沉默,他们会挑剔商家低劣的服务,要求退换伪劣假冒产品,或要求补足被克扣的斤两,如有必要的话,甚至还可以与商家对簿公堂辩个黑白是非。  严格管理可以侵犯人权不行  据报载一日下午,有10人跪在长春繁华的重庆路上乞讨。这10人年龄均在20岁左右,衣着整洁,膝下垫着报纸。原来,他们是一家公司的新员工。他们说,这是公司“锻炼意志”“磨厚脸皮”的训练方法。四依法创业(13)  无独有偶,哈尔滨某酒店每天早晨都对服务员进行跪姿培训。服务员摆好跪姿后,教官在服务员肩膀上放一只鸡蛋,训练要坚持一个小时才算结束。如果鸡蛋掉下来就要重新开始,直到坚持够一小时为止。只有19岁的小范,在这天,鸡蛋连续四次从他肩膀上掉下来,在被教官狠狠训斥一顿后,不久,小范引发了精神类疾病入院治疗。  法律聚焦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案例警示(1)企业主不是霸主,管理不是奴役  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以新的经营理念为名,推出一些花样繁多令人无法理解的技能培训,并采取了种种过激手段或极端方法。这种被员工们称为“魔鬼训练”的培训,就侵犯了员工们的人格权,从而令其内心痛苦,精神紧张。这种变态虐待性的训练,给员工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此类公司企业的主管在行业内形成了一种家天下的气候,将员工当成家奴,是在搞奴役化的管理,他们无视员工人权人格,想将员工塑成听话的机器。他们这种恃主傲物的心理是对国法的亵渎,法律会抑恶扬善,它不允许践踏人权的恶行存在,必予以应有的惩罚。  (2)要工作也要尊严,用法律维护权利  我国目前就业压力沉重,就业者找工作不容易,为了保饭碗,许多劳动者对待一切伤害和侮辱选择忍气吞声忍辱负重的态度,屈从雇主的种种要求与安排。这样导致用工方管理行为不断出轨不断侵权而无所顾忌。这样对扭转状况不仅没有丝毫作用,反而会促使其愈演愈烈。所以,仍不能解决问题,劳动者应有组织地进行维权,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向社会舆论揭示其种种违法的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主持公道。如果劳动者勇于这样做,善于这样做,维权一定会取得显著成效,对改善用工环境也能起到重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也会警示用工者强化用工的法律意识,不仅使其自律,而且使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等他律机制发挥巨大的约束作用。  (3)政府工会监察等部门,齐抓共管监督监察五个体经营(1)  五个体经营  凡举事先问法手续全天不怕  晓乐,27岁,高校教师,她家地处商业街繁华地段。晓乐准备利用自己临街的房子开一家鲜花礼品店,于是就有关申办手续等问题到工商局进行咨询。工商局的管理人员回答说,晓乐不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法律聚焦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由公民个人占有生产资料,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劳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商业经营或者劳动服务,劳动所得归个体经营者所有的经济组织。  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由此可见,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规定,允许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以下几种人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具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有经营能力的刑满释放人员和劳教解除人员;企业下岗职工。  (2)具有经营能力的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户口,现住在农村的人员;具有农村户口,现离开住地进入城镇的人员。  (3)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指离退休科技人员;停薪留职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这里的经营能力,是指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即指和申请人从事的工商业经营相适应的技术资金设备和经营管理能力。  由此可见,晓乐属于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个体工商户开业的主体条件。因此,她的开店咨询使她懂得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她重新调整自己的计划。  案例警示  (1)凡举事必先问法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会产生新的构想或对自己的事业进行新的规划,但应做到凡举事必先问法。这样做的好处是知道法律许可的范围,看有无禁区,需要办什么手续,有备无患,防止走弯路,会免去种种麻烦。否则,先举事后问法,则处处被动,既费财力,又费人力,徒劳无功不说,也许还会惹火烧身。  (2)让人生活精彩五个体经营(2)  如今是开放多元化的世界,人们的生活也多了种种选择的机会。人们可以选择自己的职业,构建自己的生活;人们可以更多地利用自己的时间,丰富自己的生活。拥有一份职业的人,可以用自己的特长再谋一份兼职或身兼多职,从而使自己的生活水平更高。而多劳多得则更能体现社会分配机制中的公平。有能力的人,自然有资格品味更美好的生活,他们犹如蜂群中最不知疲倦的一族,工作着快乐着。他们是这个社会中最平凡的人们,他们以自己的辛劳繁荣着社会的经济,也丰富了自己的生活。  依法经营很稳妥违法冒险易翻车  王某等人以每公斤182元的价格,从辽宁某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中心收购不合格的种子产品(水稻)55万公斤,然后,以每公斤190元销往沈阳的一家谷物实业公司,非法获利03万元。王某等人购买并销售的水稻价款共达10万余元。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此案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聚焦粮食经营许可与登记  所谓粮食经营,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26日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可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还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而本案王某等人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属于无照无许可的违法经营活动。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从而促进公平竞争。但只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才受国家法律保护,违法经营的应予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经营者应有合法资格  从事经营活动,应具备起码的经营主体身份,取得合法资格。不能各自为政,既不受管理,又无籍无册。否则,社会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将受到严重的破坏,正常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的扰乱,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失去公平竞争的态势,依法经营的业主的权益将受到损害。因此,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前,一定要依法取得入门许可。  (2)经营者应对社会负责五个体经营(3)  每个经营者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应对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负责,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与公平竞争负责。守规则讲诚信,是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人类社会得以维系的立足点。因此,人首先应对社会负责,对自己的生存环境负责。这就要求人们在经营活动中不能走旁门左道,不能搞尔虞我诈,不能不劳而获,不能贪不义之财。社会像个大家庭,它的家庭成员若各怀心腹事,自打小算盘,这个家是发达不起来的,而且会很快败落破碎。所以,每个活跃在经营领域的经营者,都应担起对国家对社会负有的责任,为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尽力。  名称字号擅自改变法律规定可以罚款  强威开了一家“易得乐餐馆”,朋友常来此捧场助阵,小饭馆的生意日见兴旺,强威满心欢喜。一日,几个朋友又来这里饮酒,席间,有人对强威说“你的饭店名字起得不错,但应改一个字,叫‘易得乐餐厅’,叫餐馆太小气。”强威听了满口答应,第二天就将饭店牌匾上的字改了一个。不料几天后,工商管理人员巡查发现此事,却对强威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强威及其朋友至此方知,字号名称等内容是不能擅自改变的。由于自己的无知和一时的心血来潮,使自己付出了“一字千金”的代价。  法律聚焦名称字号及其变更登记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强威因改变店名受到处罚是不冤枉的。  案例警示  (1)凡事不要太随意  凡事不能凭想当然去干,不能无拘无束,随意而为。随意是对个人极其不负责任的心态,随意将会在生活中埋下种种隐患,随意将会使人丢弃主动权而陷入被动之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营者若凡事皆随意,恐怕要处处碰壁事事失意了。因为市场规则是不容随意而往任意而为的,每个人都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控。  (2)处事不要太大意五个体经营(4)  人们的行为处事,应提倡三思而后行。凡事均不过脑,不仅与成功无缘,反而会一败涂地令人心痛。如国人熟知的关羽“大意失荆州”的故事,在疆场上,无人能敌,却免不了大意败身,阴沟翻船。所以,处事须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不轻狂不大意,谨言慎行,不留疏漏。处事大意的人常常无视小节,忽视细节,所以,往往事与愿违,得不偿失。商场如战场,对细节不屑一顾不善把握的人,就不会借水行船,触礁搁浅或深海沉船也不足为怪。  营业执照不可出租遵纪守法不可马虎  小凤自筹资金办了一个干洗店,由于缺乏经商经验和服务理念,生意一直不景气。无计可施的小凤,干脆将自己的干洗店租给有经验的陈某经营。陈某经营此店后,生意很快就红火起来。但没过多久,小凤和陈某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处以罚款并没收其全部的违法所得。  法律聚焦营业执照不得出租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小凤擅自将自己的营业执照租给陈某,陈某未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工商管理人员对小凤和陈某进行的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警示  (1)经营者应强化证照意识  证照,是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凭证,是表明其经营身份的标识,是获得他人信任的依据。可见,证照具有广泛深刻的法律内涵,对所有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重大影响。倘若证照所有者没有这种证照意识,对其所持的证照漫不经心疏于保管,或出租出借抵押担保损毁丢失,都将埋下隐患,从而带来不利的影响和经营上的风险。所以,经营者一定要强化证照意识,强化防范风险意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偏差,滑出依法经营的轨道。  (2)经营者应有程序意识五个体经营(5)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服从一定的管理遵循一定的规则,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所以,经营者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和通报。经营活动的调整也应经管理部门掌控,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等手续。经营者不能擅自做主随意行事脱离监管破坏法定的管理秩序,不可藐视法律的威严。经营者如果没有守法意识和习惯,就会放松自律,逃避经营活动的种种规则。在非法利益的刺激下,有可能一发不可收,一再触犯经营管理规则,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3)经营者应有自我完善意识  经营者在商海中弄潮,应经得起风吹浪打,学会观潮掌握水性。经营者应有防范意识,要有商人的敏感有进退的把握,不能急功近利,不择手段。经营者要有清醒的头脑,冷静沉稳的性格,善于准确地分析判断和正确抉择,不能行事不计后果。成熟的经营者当有成熟的心态,经营活动在低谷时,不浮躁不沮丧,更不会动违法的念头,去赚黑心钱。成功的商人要有成功者的风范,应懂得财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乐于回报社会。  丢失执照不挂失出了娄子眼发直  于某是一家洗浴中心的老板,一次出门办事,将其营业执照丢失。过后,他没及时到工商部门挂失,也未将此事放在心上。不想时过三个月后,一犯罪分子利用于某的营业执照到外地以招聘服务员为名,骗财骗色。事发后,作案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于某也因此受到处罚。  法律聚焦营业执照的挂失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可以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可见,营业执照对经营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绝不能轻视,一定要妥善保管,合法利用,否则后患无穷。  案例警示  (1)及时补好破窗五个体经营(6)  “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纵容而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该理论提示我们,有了漏洞赶快补好,有了过错尽早纠正。对小麻烦小过失如熟视无睹,情况会越来越糟。这与我国成语典故“亡羊补牢,未为迟也”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我们对生活中的小错如果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无伤大雅无关紧要,岂不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会趁你不备,利用你的小过错做大文章,损害你的名声。因此,人们在经营活动中应及早发现失误或错误,并在第一时间去纠正,就会避免许多风险和麻烦。  (2)不给他人可乘之机  被人算计欺骗利用或侵害,往往是由于自己缺乏防范或疏忽大意。如果没有缝隙,没有漏洞,他人就无缝可寻无孔可入。人们如不注意保护自己,才会给他人留下进攻的机会。苍蝇不叮没缝的蛋,秃鹫不吃没臭的肉。所以,人们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规则,按程序办事,遵纪守法,不给他人和竞争对手留下可乘之机,也不要给他人留下把柄。  人的言行对他人往往有意义深远的暗示作用。如你不重视自己,别人也不会重视你;你对自己不负责任,别人也不会对你负责任。对小节细节善于把握的人,成功的几率就大得多。人要敏感于自己的失误,善于发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因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洞不补,大洞难填啊!  营业执照可异地用法律护航保你平安  小洪是沈阳市皇姑区的一个经营电器的个体户。最近,他接到大连哥哥的邀请,准备到大连去经营电器生意。小洪想,如果自己拥有的沈阳营业执照也能在大连使用,那该多省事多方便呀。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到工商局咨询,工商人员的答复令他喜出望外,他真的可以用自己的执照到异地经营。他赶紧给哥哥打电话,决定即日迁往大连经商。  法律聚焦营业执照异地使用的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7条第22条分别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案例警示  (1)懂法使人受益五个体经营(7)  法律并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除了禁止还是禁止,除了束缚还是束缚。实际上,法律还规定了更多的权利和选择,具有更多的保护功能。如果人们能较多地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中,就会更多地掌握主动权自主权,知道身边遇到的事情该怎么办,出现了问题纠纷该如何解决。人们应跳出这样的误区,即法律与我没关系,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不要遭遇侵权与被侵权或身陷诉讼之时,才想起法律求助法律。假如人们在问题发生之前,或麻烦来临之际,就早有法律方面的防范与应对,那还何患之有啊?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文明社会,人们不该远离法律,不该当法盲。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平衡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若想从容地把握自己的生活,学法懂法将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2)守法使人安逸  和谐有序文明的社会需要人们共建,快乐祥和安逸的生活需要法律来维系。人们不仅应懂法,还应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当法律与个人利益相一致时,守法是很容易做到的;当法律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守法就不容易做到了。当某些人将个人私利凌驾于法律之上时,法律就会被他们抛弃甚至是践踏,于是恶行祸患人间的丑态便纷至沓来。于是人们便没有了安宁与平静,使生活陷入惊恐不安缺乏保障的混乱状态。只有人人守法,人们才能安心放心称心如意地生产经营。守法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他人对社会的尊重。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应自觉承担的责任。  合伙经营力大无比中途退伙依法处理  金富与顺子阿健三人合伙开了一家汽车修理站,每人都以现金投入。大家购买了设备,装修了店面,汽修站很快投入运营,效益也很不错。后来阿健遭遇车祸,无法继续参与经营,就提出退出合伙组织。金富和顺子不知怎样计算和退还阿健当初的现金投入。  法律聚焦退伙  合伙,是如今经济体系中一种常见的组合形式。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从目前看,我国的合伙企业主要有3种类型(1)个人合伙,这是公民间的合伙;(2)企业合伙,它是私营企业类型中的一种;(3)半紧密型合伙的企业联营。  合伙人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人,使其合伙身份归于丧失的事实或行为。退伙有以下4种情况(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当然退伙;(4)除名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47条49条50条52条和53条分别规定了有关退伙的处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五个体经营(8)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协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人违反法规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注意合伙企业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则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即有人同意购买股份,将股份转让后才能退出。  案例警示  (1)创业需要合作  在世界上,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要想有所作为,靠单枪匹马单打独斗还是不够的。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故此,人们创业也需要学会合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块使,容易成功。好的合作伙伴是成功助力器,他们彼此能同舟共济危困相扶,冲破险阻,迎接曙光。  (2)合作需要明确责权利五个体经营(9)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合作是为了借助众人的智慧与力量,集中优势去抢占市场。为了避免内部分裂,减少内耗,合作成员彼此应依法确定责权利的分担与分配。明确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合作旗舰畅行无阻。在合作中,当然不免会有一些变化,要善于依法调整。根据发展的需要,会有新人入伙,也会有成员退出,一切应顺其变化,并依照约定及法定的内容办理。如果没有妥善计划与安排,没有事先的协议和约定,一旦出现问题,将措手不及。所以,合伙人合作之初,一定要依法确立合伙组织,依法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的分担与分配,明确彼此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人需要彼此真心相待与真诚信任,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讲责权利的划分。先小人后君子是为了最后谁也不做小人,大家均以君子相待。  (3)合作需要团队精神  一根筷子易折断,一把筷子折不弯。一颗沙粒微不足道,但亿万颗沙粒却可以聚沙成塔。合作需要的就是团队精神。合作把单个的分散的力量聚拢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从而提高团队的战斗力竞争力凝聚力。  国家放宽政策发展私营企业  吴师傅在制鞋厂工作多年,有一手制鞋的好手艺。现在买断工龄离厂回家,他想开办一个自己的制鞋企业,创出自己的品牌,干一番自己的事业。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吴师傅非常兴奋,想以此为契机,尽快将自己的计划付诸实践,办起自己的私营企业。  法律聚焦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私营企业分3种(1)独资企业,即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2)合伙企业,即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即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我国私营企业暂行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分别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村村民;(2)城镇待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五个体经营(10)  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0~25条分别规定了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3)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辞退职工;(4)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5)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6)订立合同;(7)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立账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给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法纳税;(3)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案例警示  (1)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经济发展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已从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目前的33左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70以上也在非公有制经济就业。可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再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2)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素质。  (3)国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六打工常识(1)  六打工常识  求职别入黑中介警惕被骗防洗劫  春明是农民,有一身力气,能吃苦。春节刚过,他就急着进城找工作。下了火车,他见火车站附近有许多介绍工作的地方,就找到一家职业介绍所求职,交了150元钱后,职业介绍所在半个月时间里也没给他介绍一份工作。春明想把钱要回来,结果却被职业介绍所的人赶了出来。如此三番五次,春明先后找了几家职介所,都是如此境遇,身上的钱所剩无几,吃饭都成了问题。钱被黑中介骗光了,只好蹲在街头,露天揽活。二月的寒风吹在脸上,春明的眼里一片茫然,他不知道自己还能坚持多久。  法律聚焦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是指劳动服务中介机构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满足就业和用人需求的活动。它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解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  职业介绍,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不许单位和个人任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我国劳动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目前,我国城乡职业介绍所大量涌现,但其中不乏非法牟利坑害打工者和用人单位的黑中介。他们扰乱了职业介绍秩序,给大量打工者和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求职者选择职业介绍所时,应看其是不是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合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2)有必要的开办资金;(3)有相应的机构章程;(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5)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6)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过了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过了当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8)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机构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9)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应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警示  (1)求职勿入黑中介  黑中介往往既无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又无专职挂牌服务的工作人员。更重要的是没有经劳动部门审批,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审批的营业许可证。所以,打工者或求职人员千万别与这样的职业介绍所联系,免得上当受骗。打工者求职人员应到正规的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去咨询了解有关用工信息和情况,寻求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职业。  (2)求职谨防“托儿”拉客六打工常识(2)  在正规的招聘会上,往往隐身一些黑中介的“托儿”。这些“托儿”专盯那些老实的缺乏经验的一时工作无着的农民工。他们热情有加巧言善谈,竭尽吹嘘之能事,直唬得求职心切的民工信以为真。“托儿”们靠的是拉客挣提成。他如果成功地拉到一个农民工,就能从中得到一定的提成好处。所以,求职者要小心,不要轻信“托儿”们的谎言,小心被涮被忽悠。  (3)求职别轻信小广告  黑中介除了雇“托儿”拉客,还靠四处张贴发放虚假广告。他们针对打工者多有力气少有特长的特点,打着“工厂直招”的旗号,利用廉价的劳动力。不明真相的民工上当受骗后,交完报名费,不是工厂已满员,就是不符合其需求,甚至用人单位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在这种交易中,黑中介是骗你没商量。对这种现象,受害者应勇于向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配合其清除取缔这些害人的黑中介,净化市场职业介绍环境,使求职者走上安全的求职通道。  解除合同有条件企业管理应规范  美华在一家企业做文员,在工作中结识了同事小戴。二人日久生情,彼此爱慕,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但二人不敢声张,只在暗中往来。因为公司规定,内部员工禁止谈恋爱。2月14日情人节这天,小戴手捧一束玫瑰花悄悄地来到美华办公室,不巧被总经理撞见,当时总经理并没说什么。可是过后不久,总经理就找美华和小戴谈话说劳动合同中有“遵守公司规定”这一条,而公司不允许内部员工之间谈恋爱,所以,你们必须做出选择必须有一方决定离开公司,否则就都开除。美华和小戴找到这份工作均很不易,工作做得也不错,面临这样的结局十分难过,他们既不想因此离职,又不甘心被双双开除。  法律聚焦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第一,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经济裁员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六打工常识(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案例中的企业,不允许内部员工之间谈恋爱的规定侵犯了人权,我国公民享有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的权利,企业无权剥夺限制侵害其员工的个人权利。企业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自定的此类行规与我国的道德和法律相悖,属于单方的意志表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是封建家长式作风的体现。员工应勇于抗争敢说不字。  企业对破坏了它规矩的员工会施加种种压力,如先逼员工辞职以求其自动离开,或以除名或以开除威胁不从的员工。面对这种情况,员工应强化应对能力,不要不知所措,要用法律为自己做主。除名,是对旷工员工的一种处理形式,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企业才有权除名。而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打架斗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和安全规程等犯有严重错误的员工的行政处分。只要懂得相关法律规定,就不会被轻易吓住。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除名开除,员工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案例警示  (1)企业管理应有法制观念  目前,一些公司企业目中无法,以老大自居,树立自己绝对威严。对员工苛刻到既要支配你的言行,又要掌控你的感情。在我国,任何法律都没有对恋爱做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当事人与谁恋爱,完全是私事,是可以自由选择与决定的个人权利。企业公司决不能对恋爱行为加以限定和干涉,任何限制与干涉的行为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所以,企业公司不能将劳动者依法所有的劳动权与婚恋自由权对立起来,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婚恋权为代价,来维护企业公司自身的权利。  (2)企业管理应体现对员工的关怀企业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者应掌握科学文明人性化的管理方法,抛弃生硬僵化落后野蛮的管理手段,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给员工以热情关怀,使员工感受到企业本身具有亲和力。这样,员工会将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努力去经营建设呵护。管理不是管制,管理不是奴役,管理是一种学问和艺术。管理者不仅仅需要严格的制度严密的规章,更需要将员工当做权利人去善待。所以,企业管理者应有先进的管理方式较高的管理水平健全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顺应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需求。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企业管理受员工监督六打工常识(4)  沈阳一家小有名气的酒店,为了防止员工偷东西,每天14时和21时30分,都要对回到住处休息的员工挨个搜身。每逢此时,员工们都排着长队接受内保的人身搜查。从衣兜到裤兜,内保人员很认真地上下翻个遍,甚至巡查的内保人员还有选择地对员工进行二次搜身。比起男员工们,女员工则较为幸运。内保人员只是翻开女员工的兜子简单看看后就放行。如此被搜身的员工达上百人之多,员工们的感受很复杂愤恨屈辱憋气伤害无奈  “一天被搜身两遍,感觉像做贼”,一个员工如实说。不愿屈尊受辱的员工给报社打了举报电话,此事很快就经舆论曝了光。此类事情在企业管理中已不是第一次曝光了,令人遗憾的是此类事竟再三发生,不能不发人深思。  法律聚焦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权相联系的人格尊严权和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权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权均受法律保护。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其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权,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可见,本案例中的酒店,对员工每天两遍搜身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即使员工中真有人偷东西,酒店也无权进行人身搜查,因为搜查只能由侦查机关依法行使。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权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案例警示  (1)尊严面前人人平等  什么是尊严?尊严是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或身份,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应得到的礼遇与尊重。对于人来说,做一个有尊严的人是最根本最合理的要求。人不论富贵还是贫穷,不论职位高低,不论声名显赫还是默默无闻,都享有同样的尊严。尊严面前人人平等。然而,一些企业却根本没把打工者的尊严放在眼里,似乎打工者的尊严与企业的利益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几年前,一个韩国老板以罚跪的手段惩治手下打工者。当时一打工者不惧淫威拒不下跪宁砸饭碗也不失尊严的表现,深深撼动了国人的心。而如今,某企业竟公然对上百名员工搜身检查,这种肆无忌惮的违法行径深深刺痛了劳动者的心。这些企业管理者怎么了?是不是利令智昏而胆大妄为?是不是以为弱者好欺不用客气?古人云“士可杀不可辱”“三军可以夺帅,匹夫不可夺志”。打工者的尊严亦高贵亦无价亦神圣不可侵犯。企业管理者应懂得尊敬他人就是抬举自己,糟践他人就是败坏自己。把打工者踩在脚下,也容易拌倒自己。  (2)打工者需要企业的信任六打工常识(5)  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离开打工者。如果企业能以人为本,给打工者以充实的尊重和信任,企业不仅赢得人力,还能赢得人心。人心齐,泰山移,有人气的企业定会生机勃勃事业发达。  (3)打工者需要坚强自信  打工者的生活虽然艰辛,但绝不能向命运低头。面对困难与刁难,要学会战胜与应对;面对不恭与不敬,要学会不卑与不亢;面对侵犯与冒犯,要学会维权与自卫。不让人格受辱,不让尊严蒙羞;不容欺人者太霸道,不容做恶者无法无天。让新闻媒体对企业侵权违法的行为多多曝光;让社会舆论给打工一族以更多的关注与援助;让社会生活中公平正义更多一些;让人们心中善良仁爱更丰盈一些。打工者们请相信,当你拥有更多的勇敢坚强与自信时,你就拥有更多的自由更多的选择更广阔的生存空间与展示的舞台。  打工者守规则身份证不能缺  某电子有限公司招工,花兵拿着别人的身份证报了名,进入这家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  一日上午,花兵往机器里注油时,左手被机器砸得血肉模糊,失去了五根手指,医院鉴定为四级伤残。花兵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理赔,却被认定因使用他人身份证参加工伤保险,故工伤保险关系无效。花兵最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花兵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相关法律保护。根据过错原则,花兵承担70的责任,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结果花兵得到单位支付残疾补偿等费用75万余元。收到终审判决的花兵后悔极了,如果不用他人身份证,他本该拿到近26万元的工伤待遇,只怪自己一时糊涂。  法律聚焦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指我国公民依法领取的能证明自己自然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有效证件。  居民身份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能证明居民的身份,还便于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是其维权的重要凭证。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年龄。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的内容。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六打工常识(6)  (3)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5条规定“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10年20年长期。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4)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5)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法律责任。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打工者应有身份证意识  许多打工者对居民身份证没有一个清晰正确的认识,当身份证丢失被盗后,往往不愿及时补办申领新证。借用他人身份证,隐患很多。须知身份证是身份的证明,权利的凭证。一证在手,识别无忧。  (2)打工者应对自己负责冒名顶替实在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也许得到了一时的便利,得到了眼前的一些好处,但其不利的风险和后果在不久的将来便会显现。当今的社会,是实名制的社会,不论是存款兑奖,还是签合同,以谁的名义进行的,谁就是权利人,来不得半点含糊。所以,打工者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中,绝不能麻痹大意糊涂轻率地借用他人名义或出借自己的名义,否则必然会为上述行为,付出较高的成本或承受惨重的损失。只有诚实做人,才能认真做事;只有敬畏法律,才不会行为越轨;只有把握住自己,才能无愧无悔。合同签在就业前陷阱合同不能签  小米在某制药公司工作一年多,但公司却迟迟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小米心中一直感到不踏实,没有安全感,觉得工作毫无保障。小米的许多工友也都是类似情况,大家找过公司几次,公司主管都说很快就解决,可就是拖着没有结果。小米很忧心,也很无奈,不知该如何是好。  法律聚焦劳动合同六打工常识(7)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十分有害的,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是很艰难被动的。  第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还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三,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应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  (1)劳动合同与打工者权益息息相关  在市扬经济体制中,劳动关系通常都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相互选择并以劳动合同方式形成的。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合法和相对稳定;有利于劳动关系的调整;有利于调控人们的劳动行为,规范劳动活动;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益,保证社会生产秩序的正常运行。打工者应当有劳动合同的观念,对企业及用工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等闲视之或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自己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待遇福利应依法争取和维护,减少日后遭受侵权的危险和排除权益受损的隐患。打工者不能只会点头不会摇头,只会让步不会抗争。要学会说不,要懂得维权。这样,有利于用工单位重视打工者的权益。六打工常识(8)  签合同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便于双方共同遵守事前的约定,按约定履行合同;二是如果发生纠纷,便于分清是非,追究责任,也就是说,便于将来打官司。在实践中能遇到这种情况,就是有恶意者利用签合同来欺骗对方,他们签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是专门用来打官司。在合同中,他们故意隐藏一些使对方无法达到的条件,如果对方警惕性不高,没有发现这些“陷阱”条款,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生效后,在适当的时候,他们抓住对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这个问题,把对方告到法院,让法院判决对方败诉,然后他们从中得到一笔可观的赔偿款。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用人者常常设立这样的条款,就是劳动者在他这里从事劳动,如果不能坚持到一定的时间,不仅不支付劳动报酬,还要赔偿一定的损失。劳动者往往认为,自己能够履行这个合同。签订合同后,在实际工作中,这才发现劳动条件极差劳动强度也无法接受,实在坚持不住,在经过一段劳动之后,当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他们不仅不给你劳动报酬,还要你包赔一定的损失。你如果不同意,他们就把你告到法院,由于有生效的劳动合同,法院就会判你败诉,使你遭受巨大损失而无处说理。根据这种现象,在这里,我们提醒签合同的人,要特别警惕合同中的“陷阱”条款,不要中了人家的圈套。  (2)劳动合同与企业权益密切相连  企业不应目光短浅,只盘算小利,没有长远计划。劳动合同与企业的权益也是密切相连的,它可以使劳动者队伍稳定,有利于企业对人力资源的调整使用和管理。企业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与劳动者之间的责权利,使劳动关系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一旦出现伤残事故及各种劳动纠纷,企业无需穷于应付。不论是仲裁或是诉讼,依法处理,不留遗患。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会因种种违规违法行为被查处被曝光;不会因种种过失使自身的发展受到羁绊和限制;不会因自己的愚昧和无知葬送企业发展的机遇。所以,企业切不要以为劳动合同是捆绑在自己身上的绳索,它也是企业维权的武器。如打工者提前跳槽或不遵守与企业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等,企业同样可以依法索赔。可见,企业不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必就占了大便宜。在不保障他人权益的同时,自身权益也常常处在一种危险状态中,只是自身未意识到罢了。  (3)企业应与打工者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企业是靠打工者支撑的,要想打造出一流的企业,创造名牌的产品和提供超众的服务,没有高素质的劳动者是难以想象的,没有企业与劳动者的和谐关系是难以实现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系僵化冷漠,互相提防算计,彼此不尊重不善待,搞对抗搞内耗,必然是两败俱伤。如果企业不以霸主自居,而以人为本,与打工者建立和谐亲善公平融洽的劳动关系,打工者将充分挖掘自己的潜能,以最高的激情最大的能力回报企业。当打工者将自己与企业融为一体时,他们之间的权益将无从分开。赢得人心的企业将是昌盛兴旺发达的企业。  劳动工资有保障随意克扣不应当六打工常识(9)  某五金厂有员工上百人,该厂从员工每月的工资中扣出5元钱给厂领导发奖金。该厂人事部主任称厂领导是一个厂的“灵魂”,没有这个“灵魂”,这个厂就会“死”去。厂领导要比员工劳累,他们的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从员工工资扣出微不足道的5元钱给厂领导发奖金,其实是员工对厂领导的“爱的奉献”,并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  然而这只是厂方的一厢情愿,员工对厂方的解释并不接受,为此还多次找到厂方要求废除这一做法,但均被厂方拒绝。员工们十分不满,认为厂方是欺世盗名,违背民意,纯属巧立名目,变相克扣员工工资。厂方一意孤行达10个月之久,此举引起员工们的强烈愤慨,纷纷要求厂方停止克扣工资的侵权行为。  法律聚焦工资法律保障  工资法律保障,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禁止用人单位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制度。从法律上说,除了允许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项目外,其他名目的扣发皆为违法。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的解释,“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费。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费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本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剩余的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制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六打工常识(10)  可见,上述案件中某五金厂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方面的法律规定,侵占劳动者的合法所得。故员工们应向有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请求其予以纠正和查处。  案例警示  (1)企业主管不能以救世主自居  企业主管应对自身有正确的认识,不能将自己当作打工者的上帝和救世主,不要以为打工者的一切都是你赐予的。要知道,企业是一天也离不开打工者的,但打工者却不是卖身给企业为奴的,他是自由人,他要求得到起码的尊重与公平,否则,他们会毫不回头地离开企业,因为企业不是他们生活中的唯一。然而,打工者是企业生存的唯一。所以,企业主管应对自我有清醒正确的认识,摆正心态,要想使企业恒久发展,必须善待企业中的打工者。  (2)企业对待打工者应公平  目前,众多的打工者来自农村,他们大多生活困顿自身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但他们勤于劳动,勇于吃苦,极大地满足了社会劳动需求。他们是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他们正面临社会上种种不公平的待遇。企业对他们不可过于挑剔和苛刻,对他们的权益不可过于轻视和忽略。他们的奉献进城了,待遇却没进城。他们索取的不多,得到的也很少,即便如此,还有人想将其有限的所得也抢走。这是多么的不公平!正如本文案例中,企业强扣员工的工资给领导发奖金,还**民意地说是员工爱的奉献。对已经富有的人还要给予,使之锦上添花,而对本来就不富裕的人,还要强行夺走一部分,发展下去,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别拿员工当机器让他歇会喘喘气  某工厂近千名员工在要求厂方增加工资的同时,还要求保证每周能够休息一天。打工者们对休息权的主张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和普遍共鸣。一些企业公司加班加点生产经营,剥夺或挤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导致员工的体力严重透支,不堪重负,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问题已浮出水面,应受到高度重视。  法律聚焦休息权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可见,休息权是我国公民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劳动者享有休息时间是实现休息权的重要保障。  休息,一般是指工作日中间的休息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和一个工作周中的休息。休假,一般是指在法定节日的休息。法律规定休息休假的定义,在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劳动者在保障职业的前提下,享受法律赋予的休息权,这是劳动法规定休息休假的目的所在。六打工常识(11)  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分别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是我国关于标准工作日的第一个法律规定。1995年3月5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也就是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作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据此,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在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日制度基本相同。  上述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法第40条第4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第42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的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可见,我国有关法律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打工者如发现用工单位剥夺或侵占自己的休息时间,可依法举报,依法维权。六打工常识(12)  案例警示  (1)企业应爱惜打工者  打工者为了生存,为了养家糊口,不惜流汗出力,但打工者不是机器,他们需要休息,需要劳动力的再生产。然而,一些企业无视或忽略打工者这一生理心理上的需求,将打工者当成永动机来使用,对打工者毫无爱护与怜惜之情。打工者固然需要钱,但他们更需要健康的身体。钱不能换取或买断打工者的健康。用剥夺和牺牲打工者的休息权,来换取企业最大化的商业利益,是一种无情无道的冷酷与霸道的行径,它必将导致企业与打工者的对立与冲突,阻碍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企业应在法制轨道中运行  企业在管理与运行过程中,不能“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不懂法律或知法犯法将成为企业发展的死穴,企业会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惨重代价。企业切不可自恃用工不愁,百般盘算,奴役打工者。目前,已有一些企业出现了打工荒的情况,招不到所需要数量的打工者,甚至使一些新的拟建企业纷纷迁走,这也是当初企业主们始料不及的。  (3)打工者正日益觉醒,法制观念日益提高,休息权不容侵犯  打工者队伍随着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文明状况的不断改进,日渐走出懦弱麻木被动的弱势境地。他们开始讨要休息权,表明其维权意识的觉醒及其需求的升华。他们不再仅满足挣钱吃饭,他们也懂得要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改善自己的劳动境遇,减轻沉重的工作负荷。他们学会了行使权利并享受权利带来的利益。  女工怀孕得“排队”此举侵犯生育权  金女士在某购物中心工作,由于单位里育龄女性居多,所以生孩子必须领取生育指标。具体做法是,适龄女**纳2500元保证金,每个部门根据自己的情况排队。人数多的部门每个人有3个月的怀孕期,错过这3个月,必须再等下一轮;而在非怀孕期内怀孕者,单位要扣除2500元保证金。然而,怀孕往往不是什么时候安排就能实现的,总有人在指标期限内怀不上孩子,不在指标期限内却怀了孕。这很令女工们烦恼忧虑。  还有一企业亦张榜通告,女工怀孕要事先申请,即“排队”怀孕,否则要扣发奖金,年终考评时低分处理。企业的理由是,同一时间多名女工怀孕会影响生产和管理。  法律聚焦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自己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妇女的生育权与其人身权密不可分,选择生育与否何时生育,应由妇女自己做主,他人无权限制和干涉。六打工常识(13)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在这两部法律中,生育权是作为一项单独完整的权利提出来的,说明国家对公民生育权重视与保护程度提高了。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生育权。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当前,一些女工聚集的企业与公司却没有把女工的生育权当作其独立的完整的个人权利来看待。他们以列计划排队的形式,来决定女工谁该生育何时生育问题。倘若女工不遵从,就要罚没保证金或扣发奖金以示惩处。这是对女工生育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女工生育健康的严重不负责任。企业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能以限制或干涉女工生育自由权为代价,因为这是法治与文明的国家不能容忍的。不论是企业还是公司,都应崇尚人文精神,以人为本,不能见利忘义。应尊重女性尊重女权。如今的女性已成为一支规模不小的劳动大军,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她们的合法权益需要充分保障。案例警示  (1)企业不应歧视女工  女工因其固有的生理特点,在就业工作方面受到种种歧视,甚至被一些企业视为负担和包袱。还有些企业在录用女工时,与其签订一些不合理协议,如几年内不准恋爱结婚或生育等,逼迫女工就范,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换取就业。女工们往往处于被刁难被挑剔被限制的地位,在就业生存与婚恋对立的状态中徘徊。她们要么忍受心灵的折磨去压抑自己的感情,要么放弃工作放弃独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企业没有任何借口和理由歧视妇女,企业不能无视妇女对人类社会做出的巨大贡献和牺牲,不能将赞美挂在口头上,应实实在在为妇女们做点力所能及之事,真正能为她们排忧解难。  (2)企业不应无视女工的合法权益  做母亲是女人的天性,企业不能限定女性是否生育及何时生育。女性的生育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企业以排号站队的方式,安排女工的生育顺序和时间,不仅侵犯了女性的生育权,也是对女性的极大冒犯和不尊重。女工何时想怀孕是否想怀孕,完全是个人意志,并且是他人无权打探的隐私。诚然,有些女工聚集的公司企业,如果女工集中怀孕生育,确实会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但安排生育,只能止于号召性,而不可伴以惩处罚款等强制行为。  (3)企业应呵护关爱女工六打工常识(14)  如今的女性已摆脱了依附于人不能自主的地位,在经济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已成为不可缺少的力量,各行各业都有她们活跃的身影。为了更好地发挥她们的聪明才智,企业应给予她们应有的呵护和关爱,为她们的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使她们的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安排和利用,使她们在经期孕期产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优待,这是文明企业人性化企业应尽的责任和应有的姿态。关爱女性惠及每个家庭,关爱母亲恩泽下一代。赢得女工信赖和感佩的企业,拥有的绝不是半边天的晴朗,而是整个天空的明媚。合同提前被解除经济补偿你要出  刘女士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负责食品操作。当时刘女士持有健康证。一年后,单位组织体检时,刘女士被查出为“肝炎病毒携带者”,虽然不需要休息和治疗,但属于终生病毒携带者。于是,卫生防疫部门吊销了刘女士的健康证。单位打算安排刘女士去做清洁工作,但刘女士没同意。单位因没其他合适的工作岗位安排刘女士去做,遂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认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应当给予自己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聚焦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性质的金钱。  (1)经济补偿的对象。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对象是劳动者,具有单向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经济补偿旨在维护其合法权益,消除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影响其生活的后果,以保证劳动者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所以,经济补偿具有补助劳动者生活的性质。  (2)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劳动法第28条第91条的规定。其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二一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合同,也包括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包括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也包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3)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六打工常识(15)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计算依据和列支  根据上述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前述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打工者,都可以享受用工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打工者因违纪违法被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案例警示  (1)企业应依法负起劳动合同补偿义务  企业在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不应忽略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补偿义务。不能因此行为导致打工者生活陷入生存危机或衣食无着的境地。企业一定要依法妥善处置,不能当成负担和包袱一推了之,不管不顾。否则不仅损害打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企业形象,还将留下遗患,造成企业与打工者间的激烈对抗,不利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企业应做好思想安抚工作六打工常识(16)  一些打工者有很深的单位情结,甚至将其工作单位视为终身依靠。所以,当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时,难免有种种的不舍及种种的失落。为此,企业应做好相关的思想开导及安抚工作,及时予以人性关怀与补偿,使其得到压力的缓解及情感的释放,调整心态适应变化了的现实,重新定位。这样企业与打工者间就不会剑拔弩张怒目相向了。沟通是最重要的,有效的沟通可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和解取得共识。  (3)打工者应学会处变不惊  当打工者遭遇变故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学会增强自身的承受力,处变不惊。当然不能逆来顺受。当自己合法权利受损时,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决不让步。同时还应及时进行自我调整,以适应现实的变故。  工伤的认定法律有规定  周先生是某进出口公司一分公司副总经理,在公司组建的两年里,他吃住均在单位,长时间超时工作,非常劳累和辛苦。周先生在一次体检时被查出患肾病综合症。此后,周先生以所患肾病是因工作劳累积劳成疾所致为由,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然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周先生先后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其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均未得到支持。  法律聚焦工伤的认定  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情况。  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16条规定了以下3种认定情况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六打工常识(17)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可见,上述案例中周先生所患的肾病不是职业病,不属于工伤范围。工伤认定的范围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既不能扩大认定范围,也不能作出任意解释。周先生的肾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以依法享受医疗保障,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疾病救济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警示  (1)对规矩要尊重和遵从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有许多困惑,会有许多难解的疑团,但找到问题的症结,就得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拿本案来说,工伤能否认定,就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是客观的明确的,有规矩在,何愁画不出方圆?在规矩面前,人人平等。规矩不是为某个人制定的,所以,不能因为它不能满足你的要求,就会为你纠正或修改。不能因为它不合你的利益,就弃置不用。否则,规矩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实现不了它的价值。面对法定的规矩,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尊重并遵从。当我们以平和的心态坦然地接受不利的结局时,就会发现,改变的不是规矩,而恰恰是我们自己。  (2)对规矩要掌握并运用  有时候,人们不守规则,是因为不懂规则,不了解规则。如果法律意识提高了,就会主动学习和掌握法律规则。在多了解一些与自己工作生活权益保护相关的法规之后,人们的行为与处事自然就有了规矩,并能自如地运用规则来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所以,人们不要觉得法律与我们生活很遥远,也不要觉得法律很难懂很陌生。对法律法规要心存敬畏,但不要心存抵触。  思想教育为重罚款并非万能  据报载,某地有关部门近日明文要求出租车驾驶员要热情地使用文明用语,包括“谢谢你好请问到哪里请带好随身物品下车时请注意安全再见”等。在营运中没使用5句文明用语的出租车驾驶员及其所在企业,均将受到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此举一出,在出租车驾驶员中引起强烈冲击波,搞得驾车上路人人自危,生怕哪一次疏忽大意撞上“高压线”,被狠狠罚款当靶子打。对于城市来说,出租车就是它流动的名片,文明的窗口。然而管理也好处罚也罢,都不能太离谱,否则难以获得大众的支持和认同。对服务行业的管理应依法进行,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罚,亦不能随意而为。否则,完善管理的初衷是难以实现的。  法律聚焦罚款六打工常识(18)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政策法规财经纪律等的职工,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根据上述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企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职工因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可见,以出租车司机营运中没有使用文明用语,便处以高额罚款,这既不符合我国法律公平公正原则,也与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相称。严格地说,文明用语仅属于道德教化调整的层次与范围,并非法律规范强制的内容。以法规规范代替道德调节,实属不当。  案例警示  (1)罚款不是万能的  罚款可能是管理手段中最见效最管用的办法,它能使被罚者深感切肤之痛,使其因不拘小节而付出高昂的代价。但是,高额罚款本身带来的弊病也是致命的。从某种角度上看,这暴露了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滞后与低下,管理手段的粗暴与简单,管理思维中没有以人为本的理念。罚款,仅仅是对违法违纪处罚的辅助性手段,不能作为进行文明建设的主要和唯一手段。用高额罚款的方法进行管理,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侵犯,是对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的背叛,因此也难以获得广大公众的认同和支持,难以使文明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意识。高额罚款本身就是一种不文明的典型体现。以非文明的管理手段去倡导文明,其结果令人堪忧。所以说,罚款不是万能的,一时的成效也是治标不治本,不能解决人们思想深处的问题。  (2)文明是道德长期教化的结果六打工常识(19)  企业管理也要注重道德教化,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培训,不断规范职工的行为举止,使职工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在企业上下形成浓厚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文明风气,树立道德标兵文明楷模,使德行高尚的人得到企业的厚待与厚爱,得到职工的尊重与尊敬。每个社会都需要道德,每个企业也都离不开道德,道德不仅体现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也体现在企业对其职工的管理中。道德是企业与人企业与社会连接的纽带。可以说,没有受过道德教化的人,一定是不懂礼仪的人。企业亦如此,没有企业道德和企业文化,企业就没有灵魂,没有灵魂的企业是没有尊严的。它既不懂得尊重自己,也不懂得尊重职工。因此,管理中不断地使用高压手段或动粗,亦不足为奇了。  (3)文明程度的提高需要社会的引导  由于人们的认知水平不同,人们对道德内涵的理解就不同。今天的社会,人们对道德的认识是多元的。道德的最低要求与法律连接,道德的最高境界与信仰相连。可见最低的道德要求需要法律来支撑,而较高层次的道德则完全靠人们的自律与自觉了。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多较高道德层次的人来推动,仅凭法律的干预与介入怕是难以实现的。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需要国家的关注社会的引导舆论的支持教育的投入等,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身抱有较高的认识较大的热情并付出极认真的努力。  职工有权入工会不建工会很不对  唐堂在某企业工作快一年了,发现该企业没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唐堂发现类似的情形在许多工友身上都存在,他想请工会出面帮助自己和工友们维权,可是,令他奇怪的是,自己工作的这家企业从来就没有工会组织,唐堂感到很不解,没有工会谁来替打工者反映意见和要求?谁来代表打工者与企业沟通和交流?谁来为打工者撑腰维权呢?  在一次全国执法检查中发现,包括一批在华外企,都存在多年未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许多外企将不建工会解释为职工没有成立工会的要求,而全国总工会的调查表明,有40的人希望加入工会。实际上,部分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组建工会。有的外企老板对工会采取排斥态度。工人想组织也不敢组织,谁挑头老板就把谁炒掉。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主要原因有三一是部分外企有个错误的心理,认为职工组织起来会对经营管理不利;二是部分企业觉得成立工会会增加企业成本;三是有些地方政府担心影响招商引资而将职工的合法权益置之一边。  除了外企,我国还有许多私企也没组建工会。所以,有相当一部分打工者没有自己的组织,在维权中没有工会的援助,困难重重。目前,有关部门针对那些不建工会的“钉子户”,可能采取措施对不建工会的企业情况建立名单档案;依法通过上级工会派员帮助企业组建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合作,对企业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聚焦工会组织  工会,是指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六打工常识(20)  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工作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根据劳动法第3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工会的权利如下(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2)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  (3)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4)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予以支持。  (5)工会依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主管部门应认真处理。  (6)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案例警示  (1)企业不能无视职工组织工会的权利  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都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特别是部分跨国公司外资企业,没有任何特权可以不尊重不遵守我国的法律。一切限制和阻挠工人组建工会的行为,都是对我国法律的公然冒犯和挑衅行为。  (2)企业不应将工会视为冤家对头  因为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有协助企业与工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的功能。工会还有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的功能。这都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有秩快速发展。故企业无须将工会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不除不快。  (3)劳动者应增强自身维权意识  打工者漂泊在外,需要有个自己的组织工会。打工者要自己组织起来,向企业主张组建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法律已明确赋权予劳动者可以自愿组建工会,并规定,上级工会可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七环境保护(1)  七环境保护  公民享有环境权确保环境不污染  陆先生住在某花园小区,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场所相邻。该公司在与陆先生居室相邻的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这些路灯每天19时开启,至次日早晨6时关闭。路灯夜间开启时发出的散射光直接照射到陆先生居室,十分刺眼。忍无可忍的陆先生以该经营场所的强光,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经营场所拆除路灯,停止光污染,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不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某汽车销售公司停止使用对陆先生造成侵害的三盏双头照明灯。陆先生终于可以拥有自己的黑夜,尽享久违的睡眠了。  法律聚焦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指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且是在未被污染和未被破坏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具体包括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2)公民有参加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公民可对有关环境法规及环境标准等,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41条分别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24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本案看,涉及的问题是由相邻权引起的环境权问题。过去人们的环境权意识不强,遇到相邻权引起环境问题的纠纷时,并没有将环境权单独拿出来予以强调。所以,忽略了对环境权的维护。本案涉及的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光污染。光污染作为由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碍光产生的不利影响,破坏了污染源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理应被制止。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过近,光照强度较高,且彻夜开启,严重影响居民夜间的正常休息,超出一般公众可忍受的界限,已构成光污染,故法院判令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造成光污染的三盏双头照明灯。七环境保护(2)  案例警示  (1)生存环境质量应当关注  在人们已无生存之忧,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的今天,生存环境的质量开始令人关注。这是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人们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上层次,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已不能容忍。人们有权享受优美的环境,呼吸清新的空气,享用洁净的饮水,不受噪声强光等侵扰。因此,拥有人们正常生活适宜的环境,这个最基本的权利保障,已不容忽视。  (2)对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说“不”  随着工业的发展,企业厂矿的废水废气污染了大量的水源和空气。而水源和空气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我们不能糟蹋不休。随着建筑业的发达,高楼大厦林立,巨型玻璃的大量使用,光与热的反射成了新型污染,为此不能过度使用这些建材。方便袋的问世带给人们便利,同时也带来白色垃圾的泛滥;电器活跃了人们的生活,然而却留给人们大量难以处理的电子垃圾。人们在纵情享受物质文明的快乐时,也未摆脱现代垃圾带来的种种污染。我们必须认真处理这些生活中的麻烦,最大限度地减少现代垃圾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污染。  (3)公民应以维护社会环境为己任人们不仅要在个人生活中注重维护环境权,还要在社会的整体生活中注重维护环境权。因为个人生活的小环境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大环境,大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生活环境质量的高低。因此,公民人人应有社会责任感,以维护整体社会环境安全为己任,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斗争及时制止自觉监督,并与有关部门紧密联系积极配合。如此,环境质量的提高将变成现实。  挡住境外垃圾管好境内废物  据报载,荷兰警方在鹿特丹港口截获了正准备运往中国的1000吨来自英国的家庭垃圾。这些未经分类处理的垃圾,装在54个集装箱中,均被贴上“废纸”的标签。这些名为废纸,实为腐烂食品塑料包装电池饮料罐头旧衣服碎玻璃等生活垃圾,已不是荷兰警方第一次查获的了。  根据我国媒体公布的统计数字,中国塑料垃圾废铁废纸的进口量,比10年前有大幅度攀升。中国正在成为发达国家的垃圾场,我国的环境状况及国民的健康已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  法律聚焦固体废物污染转移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七环境保护(3)  固体废物污染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的污染从某一地区扩散蔓延到另一地区,包括境内转移和境外转移。  本案涉及的就是境外固体废物非法登陆我国的情况。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可知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防治法对转移境外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即违反法律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178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我国刑法第33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警示  (1)严守国门,拒绝洋垃圾非法入境七环境保护(4)  环境问题是民生问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及前途命运。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对此早有认识,并已着手转移环境危机。他们将固体废物各种工业电器垃圾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将其作为自己的垃圾存放地和处理场。对此,我们应该高度警惕,严加防范,固守国门,拒绝洋垃圾非法入境。对以进口旧货为名,大量进口废物的不法奸商,加大打击力度,不仅令其承担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进口者逃避无人承担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情况,追加承运人作为固体废物退运的共同责任人,这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的。(2)既防外患,也分内忧  在固守国门以防外患的同时,也要全力以赴解决内忧。所谓内忧,就是境内环境污染的处理问题。目前,我国国内有的企业厂矿对环境污染问题没有足够重视,没有相应的治污措施,甚至舍不得治污的资金投入,使环境污染恶性循环。还有人专门从事违法走私国外洋垃圾并从中谋利的行当,以牺牲国家环境安全及国民健康为代价,换取一己私利。对此要痛打根除。否则,我们的环境保护大堤就会垮塌。  (3)落实责任,强化环境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大亮点就是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即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通过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让污染者承担污染造成的后果,赔偿受害人损失,提高违法成本。对环境监管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也更加明确,对不尽职尽责的监管单位和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防止环境污染人人重任在肩  某制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废旧油漆油漆桶等工业固体废物露天放置,每天向外散发难闻的气味。油漆是一种易燃的危险物品,容易引发事故。油漆涂料中的苯甲苯和二甲苯是有毒有害物质,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伤。该公司附近的学校和居民饱受其排放的刺鼻气味的熏扰,一些人曾出现过头晕胸闷恶心等身体不适症状。市环卫局根据市民反映,对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环境监测,发现该公司不仅在露天堆放废旧油漆等垃圾,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甲苯含量也严重超标。于是,市环保局要求该公司尽快整改,并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  法律聚焦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七环境保护(5)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0~33条分别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案例警示  (1)保护环境要从处理好垃圾做起  在过去,人们把随意丢弃垃圾的行为只当作一种不卫生不道德不文明的习惯;在今天,人们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垃圾废物污染环境,则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对此有充分认识,并在生产与生活中做好垃圾处理工作。人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存环境,要充分认识自己正面临着环境污染的严重威胁。所以,爱护自然应注意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应处理好垃圾。  (2)保护环境从治标治本做起  处理好垃圾是治标,处理好产生垃圾的源头是治本。在经济建设中,应该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企业事业单位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这样治标治本两头抓起,并严格监督管理,环境整体治理工作才会有根本的成效。  (3)保护环境应与时间赛跑  当今的地球,面临着人口膨胀和资源过度消耗,各种有毒废物倾泻与排放使其深受污染的问题。拯救地球医治它所遭受的创伤,是人类最后的忏悔和赎罪的机会。现实环境的严峻与残酷告诉人们,必须马上行动起来,与时间赛跑。人们不应只在“世界地球日”这一天,才想起关爱地球,应每时每刻都把关爱地球放在心上。毕竟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唯一的家园。  装修污染是祸害可以致人患血癌  市民栗某请某装饰公司为自己购买的一套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后,入住3个月,栗某及其母亲同患再生障碍性贫血。母子怀疑致病源为装修污染。经市环境检测中心检测,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21倍,氨超标126倍,挥发性有机物超标33倍。栗某认为,装修公司使用对人体有害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造成室内充斥大量有害气体,是导致其母子同患血液病的直接根源。在与装修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之后,栗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长达9个月的审理,判决栗某胜诉,并获赔6万元。七环境保护(6)  本案道出的问题已得到医学界的认同。据某儿童医院有关人事透露,不当装修引起的室内环境污染,是近年来小儿白血病患者明显增加的一个诱因。根据建设部中国消费者协会已公布的数据表明,仅2004年,全国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死亡人数就达111万人,每天大约为304人,相当于全国每天因车祸死亡的人数。而在这些患者中,儿童成为装修污染中受威胁最大的人群。  法律聚焦室内环境污染  室内环境污染,是指在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这种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在室内活动,以及室内的一些物品和装饰材料散发出来的污染物引起的。  近几年来,由于室内环境污染渐成上升趋势,已严重危害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居住安全。所以,相关人士提醒居民,装修房屋要慎重,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和装修材料。选择有资质有信誉有环境质量保障的正规家装公司。入住前,如果发现房子内有异常气味,应找有关检测部门进行室内环境检测。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强化家装行业的规范管理  目前的家装行业鱼龙混杂,大量的无资质无质量保障的公司充斥市场,使家装市场极不规范,给公民的生活造成极大危害。居民因装修不当致病的情况居高不下,室内因装修污染引起的纠纷和投诉,已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强化家装行业的规范管理,建立市场的准入机制,完善家装后的合格验收机制已迫在眉睫。  (2)强化家装行业的环保意识  家装行业应严格依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的家装环境安全负特定义务。家装公司不得使用有污染非环保的建材,否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负法律责任。因此,家装公司若想在市场中站稳脚跟,必须提高环保意识,必须对国家关于室内环境标准的有关规定有深刻了解,并能自觉遵照执行。家装公司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应非法牟取暴利,不能给公民生活安全埋下隐患。  (3)强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装修安全隐患危机四伏的大环境下,消费者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第一,切勿找没有资质的散兵式的不成规模的不负责任的家装公司进行装修。第二,认真鉴定装修合同,对装修材料严格要求,并强调验收合格条款。第三,注重证据的保存与收集,一旦发生纠纷或提起诉讼,有据可查。  放射性污染很隐蔽危险性严重应注意七环境保护(7)  张忠是大连某大学无损探测专业的毕业生,因其女友李某移情别恋,心生恨意,准备泄愤报复。一日,张忠带着一把匕首和一条银白色的金属链找到李某,说要送其一件首饰作为最后的纪念。李某当即拒绝。恼怒的张忠掏出匕首行刺。在场群众立刻报警,警方迅速出击,将张忠当场擒获。办案民警将现场物证一条银白色的金属链和一把匕首一起带回派出所。  在此后的几天里,凡与金属链有过密切接触的民警,先后出现手心皮肤溃烂呕吐脱发等症状。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张忠大腿亦起了脓包,开始溃烂。经再三审讯,张忠道出实情。原来,那条银白色的金属链是同位素铱192放射源,是专门用来检测锅炉焊接是否有裂缝的,辐射力极强。他想把此物当作首饰送给李某,原打算令其不知不觉受辐射身亡。有三名参与本案处理的民警,经专家诊断分别为轻度放射过度放射和放射性损伤。几名受害者的全身造血机能受到影响,并产生终身效应,极易引起白血病和癌症等,治愈的希望几乎为零。那条魔鬼般的银链子,是张忠通过熟人从某锅炉研究所借出来的,相关责任人也因此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受到辐射的民警提起诉讼,要求责任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始作俑者张忠,因辐射过度病发身亡。  法律聚焦放射性污染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此外,上述法律第33条还明文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1)警惕专业人员以技术手段作案七环境保护(8)  近来一些专业人员以技术手段害人的案件时有出现。因作案人掌握专业技术,作案手段隐匿不易被人发觉,危害极大。所以,应引起人们的警惕和足够的重视。不能随意接受利害关系人陌生人的礼物饮品等,身体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弄清原因所在,不能疏忽大意,延误救治时机。对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和反应,应善于联系分析,迅速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以获得最切实的帮助和保护。  (2)加强对技术性犯罪的应对能力  警方应加强对技术性犯罪的应对能力,注重对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研究,结合其学业职业特点进行犯罪方法和手段的深层次探究。侦破案件不能以表象大白而告终,还应深究其里,不留疑惑与遗憾。不能以老观念老方法看待现代的犯罪。一些犯罪嫌疑人拥有较高的学历智商专业水平,这就要求警方“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总得有过人的道法才能降住恶魔。  (3)强化对危险物品的监管  一些拥有危险物品的单位防范和管理力度不够,使得危险物品被盗丢失或失控情况严重。这对社会环境的安全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危险。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危险物品的拥有和保管单位的监管,对失职责任人应严肃查处,建立一套严密规范的危险物品的使用与保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位。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制度与规范常常落不到实处,监管不到位。如本案的作案人竟然能轻而易举地将放射源借出,多么致命的管理疏忽,多么不负责任的出借者,多么可怕的危害后果。可见,有关危险物品的使用与保管单位,一定要警钟长鸣,真正做到从思想上重视,从行为上监管到位,才能不出错,从而保证安全第一。  水资源很珍贵污染水太不对  某化工企业所属的化肥厂,因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氨氮含量超出国家安全标准几十倍的废水都倾泻而下,流入沱江,导致江水严重污染。沿江两岸数以百万的群众生活用水,因此中断20余天,直接经济损失过亿元。  汉江沿岸的一家企业,打算在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地址,建一家建材批发市场,于是将数百吨垃圾倒入汉江,使汉江水质面临严重的垃圾污染。  据有关报道,黄河两岸的大大小小十几家企业,挖的通向黄河排污的暗沟足足有70余条,各种刺鼻的冒着白沫的污水正源源不断注入黄河。都说黄河是母亲河,然而,排污的企业有谁会理会母亲河的呜咽。  法律聚焦水污染七环境保护(9)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主要包括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地表水,是指地球表面的水,如江河湖泊运河水源池塘水库等流动和聚集的水;地下水,是指地壳以下的潜水和承压水。水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位的,主要体现在对人体对工农业生产对渔业生产的危害,还会造成水资源的短缺。造成水污染的物质主要有油类等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等。  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水污染;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水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标准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七环境保护(10)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和第15条分别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案例警示  (1)水是生命的源泉  水是人类社会最宝贵的资源,人类生存离不开水的滋润。面对日益缺少匮乏的水资源,人们更应爱护它合理地利用它,而不能污染它浪费它。让我们的江河湖泊清澈碧透,让一切生物都能拥有水的滋养。  (2)发展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是得不偿失的。污染了江河湖泊,没有了生存必须的干净水源,人类社会便无法延续。对不计后果的污染行为,必须严惩,不能任其泛滥。  (3)让污染环境的企业无生存之地  当一些企业肆意排放污水,还暗自为自己占了便宜得意时,他们不会去算自己给环境造成了多大危害,给群众带来多大损害。这说明,相当一些企业公德意识环境意识太低。因此,必须强化环保责任意识,强化监管与惩罚力度,严查严罚才能保障环境的安全。企业若敢擅闯红灯,无视法律,就应将其牌子摘下,先断其生路,免得它污染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的环境,贻害万物生灵。  医疗废物应当处理好发现违规民众可举报  据报道,有关部门对某市部分医疗单位废物处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一些医疗单位部分医疗废物未按规范要求处置,有的在露天简易燃烧;有的交由未取得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有的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方法和最终去向进行登记;有的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等。由此暴露出相当一部分医疗单位对危险废物转移医疗垃圾的处理没有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去操作,违规现象严重,这给社会卫生与环境健康埋下了重大隐患。为此,有关违规的医疗单位分别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受到罚款处罚。  在其他一些城市,也发生过诸如医疗单位随意丢弃医疗垃圾的事件。如某居民发现医疗单位丢弃的人体断肢,误以为发生了刑事案件,迅速报警,引起不小的惊恐。还有的医院将医疗垃圾当废品卖给旧物回收站换钱。这些现象,实在令人担忧。医疗垃圾流入社会,极易带来病菌传播和传染病的扩散。法律聚焦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七环境保护(11)  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2~15条分别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外地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2)医疗废物的监管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予罚款,罚款在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经营许可证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案例警示  (1)强化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识  有关医疗单位应强化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识,杜绝违规操作,要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将人民的安危社会的安宁放在心上,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工作。七环境保护(12)  (2)强化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管  由于医疗废物不同于其他废物,对其处置不当,不仅会引起环境污染造成疾病传播,还会引起人们心理恐慌造成社会不安的气氛。因此,对医疗废物的处置必须严加监管。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明确职责监管到位,不出纰漏。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3)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的法律责任  对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不能任其逍遥法外。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整顿整改警告或罚款。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可暂扣或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责任重大的将其清除出行业队伍,以维护本行业的职业形象和名誉。  防渗工程紧急叫停未经审批先建不行  北京圆明园为了彻底整治湖水大量渗漏的问题,开始在湖底铺设防渗塑料膜。来自甘肃的张教授发现后,认为此项工程会破坏湖底环境,阻断水与土壤间的自然接触,将使水失去土壤的自然过滤和净化,没有了自静能力,湖水生态体系会发生变化,水会变质变臭。此举将导致周边环境恶化,加剧水污染程度。与此同时,有关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发现,圆明园此项大规模的施工,没经立项审批,也没有提交环境建设评价报告,在施工中,砍伐了大量树木亦未经园林局的审批。于是,问题多多的圆明园防渗工程被紧急叫停。  法律聚焦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七环境保护(13)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警示  (1)历史遗迹的维护更要重视环境保护  圆明园是一座历史的碑刻,它的意义就在于以自己的残痕之躯,以自己沧桑的容颜震撼人们的心灵,警示人们勿忘国耻,铭记国家曾遭遇过的惨痛欺凌。圆明园是集历史与文化为一身的园林,它在人们心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国人十分关注它的现状与未来。圆明园防渗工程没有依法提交环评报告,没有通过环评审查就擅自动工,被紧急叫停,造成了极大损失,这是人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2)环保意识应在决策者头脑中占重要地位  没有环保意识,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必然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会破坏工程建设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阻碍我国持续高速发展国民经济战略的实施。作为部门的领导者决策者,头脑中要有环保意识,要有依法执政的观念。圆明园防渗工程警示人们,责任重于泰山。在重大建设项目中,环境影响评价不落实到位,留下的不仅是隐患和危害,还有对后人的遗憾和愧疚。  (3)环保监督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八旅游娱乐(1)  八旅游娱乐  运输公司搞旅游小心“李鬼”瞎忽悠  某运输公司为充分利用自己的运输资源,拓宽创收渠道,将假日旅游纳入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他们先后推出了长途短线十几条观光旅游线路,并很快收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该运输公司正想趁五一黄金周到来之际大干一场,捞个钵满盆溢。不料想却被旅游监管部门查个正着。由于运输公司并非旅游经营主体,实属非法经营。因此,该公司不仅被没收了旅游经营所得,还被罚款3万元。  法律聚焦旅游业务主体  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游业务的主体为旅行社。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在本案例中,某运输公司显然不具有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故其举属于非法经营。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证经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1)小心“李鬼”混水摸鱼  “李鬼”不是李逵,却打着英雄旗号,干着拦路劫财的勾当,坏了好汉名号。当今旅游市场“李鬼”也不少,游客若被其缠上,不仅得不到有质量的服务,还会为旅行安全等问题埋下隐患。其实辨别旅行社合法身份的办法并不难,凡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旅行社均是具有合法资格的旅游服务主体。由于“李鬼”没有合法身份,不按规则办事,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随意性可变性极强,游客的权益自然难以保全。  (2)提防骗子欺世盗名八旅游娱乐(2)  旅游中还须提防骗子欺世盗名移花接木掩人耳目。有些旅行社善于以合法的身份现身,但却超范围经营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国内旅行社却搞国际旅游业务经营;国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等等。这样的旅行社害人不浅,同时也更具有欺骗性。所以,游客还应善于识别旅行社是否在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能只听导游的宣传只看旅游广告,应注意审查其经营许可证及其注明的经营范围。它比任何宣传和广告都真实可信。当然,也不排除经营者有造假证的可能,但假的就是假的,只要游客警惕终能发现破绽。  (3)旅游市场唤“钟馗”  旅游市场常有“小鬼”当道,捉鬼的“钟馗”就别睡觉。旅游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治理,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虚假广告多诱惑别听说的要看做的  时值五一黄金周之际,铺天盖地的旅游广告激战犹酣。各家旅行社使出浑身解数,其精心炮制的模糊广告偷换概念广告纷纷登场亮相,极尽诱骗游客之能事。这些广告内容往往避实就虚,其中的具体项目档次标准等关键部分,常给人以误导或模糊不清,甚至虚假失实。如曾有旅行社发布“长城一日游”广告,团费为每人80元,但游客们最终大呼上当。因为他们并没有去八达岭长城,而是被拉到了八达岭水关长城。前者的门票要60元,后者却只需15元。当游客与旅行社交涉时,旅行社负责人却诡辩道,其提供的“长城一日游”,旅游景点游览标准上写的就是“长城”二字,不存在欺骗。他们以虚假性欺骗性的广告,用玩弄文字游戏的方法,误导诱惑人上当。这样,经常造成消费纠纷,从而抹黑了旅游业的整体形象,扰乱了旅游市场的秩序。法律聚焦旅游广告的法律要求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宣传活动。我国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旅游广告,是旅行社为推销自己的旅游项目所进行的宣传活动,它是旅行社招徕吸引游客的重要手段。八旅游娱乐(3)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旅行社所做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2)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3)旅游业务广告应当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同时该细则第49条第52条还分别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确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旅行社所做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名称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1)少一些虚假,多一些真实  有些商家认为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假话虽然虚伪但却动听,所以,总能抓住一些消费者的心理,掏空他们的钱袋。然而,假话说的太多,以至于不会讲真话,就成了十足的骗子和奸商,势必人人喊打,无处躲藏。生意做到这个份上,真是一种悲哀。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商家只有讲真话做实事,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才能立足长远获得最大收益。  (2)少一些欺骗,多一些真诚  当前,我国消费市场的人际关系不甚和谐,商家常借助一些欺骗手法搞经营,搞得消费者犹如惊弓之鸟一般,常常心惊胆颤,唯恐避之不及。而消费又是人们生活之必须,既不能回避,又不能远离。所以,消费者多么希望商家少一些欺骗,多一些真诚。当今的消费者日益成熟,他们的法律意识在提高,随时会与你对簿公堂。商家应加强自律,善于依法经营,树立文明的服务理念,提高经营水准。  导游店主唱双簧游人购物易上当  沈阳一老人参加了“港澳五日游”。在香港一家珠宝店,老人意外得知该店老板竟然是自己的同乡。在亲热地唠完家常之后,老板爽快地拍拍胸脯说“看在老乡情分上,给别人9折,我5折成本价卖你。”当下,老人花一万多元给家人购买了“极品”的铂金项链钻石戒指等。没想到,回沈阳一比较,这些首饰总价值仅在3000元左右。这次购物,老人成了导游与店主合力算计的对象。八旅游娱乐(4)  青岛的李小姐随团在西双版纳旅游,当到达中缅边境时,导游告诉游客缅玉质地好,在国际市场独占鳌头,但不懂行情往往上当受骗。为此,导游为大家推选了一家正宗商店。店主果然热忱有加,恰巧又与李小姐一行人是同乡。老乡见老乡,买卖好商量。结果李小姐一行9人购买了几万元的玉器,带回西双版纳的首府景洪,一经比较游客才惊呼上当受骗。  以上两例游客受骗的原因,皆由于导游与当地商家串通一气,先将游客的身份信息传递给店主,让店主冒充游客老乡,使游客产生亲切感信任感,使其放松防范与警惕,进而狠宰一刀。法律聚焦禁止欺骗游客消费  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第16条第24条分别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8条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案例警示  (1)购物勿轻信导游推荐  旅游的目的是玩,而不是购物。对导游推荐的商店,可以观光浏览,不要轻易掏钱,不要轻易购买物品。对于中意的商品,不要急于成交,要货比三家,谨慎从事,保持理性消费。商家给导游回扣,导游为商家提供客源,这早已使两者间结成互相依赖的利益同盟,游客只是该同盟合围的对象和盘剥的牺牲品。  (2)勿信店主是同乡  国人认亲,对同乡有一种认同感。游客们在异地他乡巧遇与自己攀亲的同乡人,使游客毫不置疑地接受其美意,纷纷解囊购物。其实,亲的不是老乡,店主与导游对钱比对人还亲,所以,游客捂住自己的钱袋比亲近老乡更重要。  (3)购物勿吃哑巴亏  多数游客购物后发现吃亏上当都认了忍了,毕竟人生地不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嘛。这种心态正中了奸商的下怀,也使他们更肆无忌惮地坑害游客。游客千万别吃哑巴亏,一旦受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让其留下不良记录,让其受到应有的处罚。八旅游娱乐(5)  散客拼团好无奈自费增项不应该  张氏夫妇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8日游,每人交4730元团费和1000元的自费项目费,旅行社承诺到境外不再交任何费用。到了曼谷,导游又说,因该团人数不足,该旅行社已将此次旅游转给了另一旅行社,并要求张氏夫妇再交2000元自费金。张氏夫妇对此不满,认为某旅行社无视合同不守承诺,纯属欺诈。  目前,国人旅游已不满足于境内的名胜古迹名山大川,他们将目光纷纷投向国外。然而,随之而来的投诉表明,境外游尚存在散客拼团自费增项等问题。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必要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斗争。  法律聚焦转团及旅行增项收费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转团(散客拼团)必须充分尊重游客的意愿,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以求得游客的理解与谅解,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实现顺利过渡与交接。同时,必须依法严格操作,才能不委屈游客,不留遗憾。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7条第22条分别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第7条第8条分别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损时,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如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案例警示  (1)勿轻易接受散客拼团八旅游娱乐(6)  散客拼团,意味着游客处于未知待定的状态。他可能面临一家陌生的不甚了解的旅行社,得不到承诺的服务。由于临时拼团,会打乱游客的原计划和准备,会给其心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与不安。游客人数增多也影响旅游质量,故游客不应轻易接受散客拼团,以免碰到更多的不如意。  (2)勿轻易中了自费项目圈套  一些境外旅游看似报价便宜,其实其中最大的猫腻是在自费活动上。只要到了旅游目的地,导游就会强迫游客购物和增加自费项目,如果拒绝,此次旅游很可能大打折扣,或倍受刁难。此时,主动权已不掌握在游客手中,游客在异国他乡孤立无援,只能屈从。所以,自费项目多价格高开支不透明,这些往往是境外旅游的圈套。游客在出行前,最好轻易别签约,应向有出游经验的朋友多做一些咨询,选择资质信誉好的旅行社,对自费项目加以明确约定,以避免节外生枝。一旦发现旅行社违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使其受到应有的查处。  旅游路上陷阱多遇到新奇多思索  某村寨早年开放一个“婚俗体验”项目,一些不知情的游客往往稀里糊涂地成了“新娘”瞄准的目标,他们被“新娘”上前揪住耳朵,以类似“绑架”的方式拉入“洞房”,“新郎”如不痛快掏钱,甭想逃过去。面对此情此景,游客大都有被敲诈的感觉。  另据游客投诉,随旅行团游览时,常有导游动员游客参与拜佛烧香许愿等活动,每个程序游客都要捐出50~100元不等。游客对此怨声不断。  法律聚焦旅游说明警示与忠告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9条第50条分别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0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本文案例中提到的“新娘”强拉游客当“新郎”入“洞房”,就是典型的强制消费。再如导游鼓动游客拜佛烧香许愿,在事前却不告知其需要环环捐钱,这就没有尽到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这就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八旅游娱乐(7)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旅行社及其导游,应依法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既要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又要承担起可能发生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情况的真相说明和警示义务,使游客减少上当受骗的经历,避免损失。  案例警示  (1)游客要有一双慧眼  出门在外,人生地不熟,大千世界诱惑多多,陷阱亦多多。游客要有一双慧眼,能看破骗局。不了解的活动与风俗,应善于观察,勿率先参与和尝试。不需要的物品不买,打折也不要,尤其是珠宝首饰古董玩物之类只可过眼瘾。因为你一不会鉴定识别,二不了解行情。至于入洞房烧香许愿骑马坐轿等,须事先问禁问价,动口不动手。  (2)不要吃哑巴亏  许多游客都有吃亏上当被忽悠的经历,但相当多的人选择了忍了认了。原因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毕竟不是守家在地,较起真儿来想是麻烦不少,也折腾不起。自己也有疏忽大意之处,吃个哑巴亏算了。这正中了设套者的下怀,他们摸准游客的心态,所以有恃无恐,便一发不可收。所以,游客不应沉默,对欺骗行为必须予以投诉,要求查处;对各种迷局圈套,应予以无情地拆穿和揭露,不怕付出相应的代价。  (3)让法律为游客撑腰  对骗局的打击查处要靠法律开道。目前,游客面对的提示警示倒也不少,即使游客都成了专家,还会有更专业的骗子存在,哪怕游客长了千只慧眼,也还会有第一千零一个陷阱在等待。因此,应完善旅游方面的法律建设,确立有力的惩戒制度和查处措施。使设局者得到惩处,使骗子付出高昂的成本,失去生存的根基。唯有如此,才能医好旅游痼疾,使旅游市场重获生机。  旅游保险很重要一路平安第一条八旅游娱乐(8)  罗老太太与吴老太太在随团旅游途中着了凉,刚到达丽江古城就双双病倒了。罗老太太患的是重感冒,吴老太太患的是急性胃肠炎,本该欣赏美景的时刻,两位老人却不得不在病床上熬过,心中好不窝火。事后两位老人拿着病历及看病收据找旅行社说,旅行中患病,旅行社应负责赔付,因为旅行社有保险责任。但旅行社对此要求予以拒绝,声称两人生病不属于旅行社保险责任范围。旅行社到底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好看法律规定。  法律聚焦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5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2)旅游者因治病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另外,上述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还规定“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在旅途重要的是一路平安,但出游就像投资一样,随时要面临风险或意外。游客在跟随旅行社出游时,明确自己应获得的保险权利,强化保险意识,确实是防范风险弱化损失的明智之举。八旅游娱乐(9)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24条规定“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有保险代理人资格的旅行社或直接从保险公司自愿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很显然,旅游者个人保险与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不同的,不仅投保的主体内容范围不同,是否自愿也不同。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一般游客出游应购买的险种主要包括旅游救援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等等。  案例警示(1)保险不是万能的,但没有保险是万万不能的  游客出门在外平安是第一位的,所以,选择正规的有资质的旅行社是实现平安旅行的前提保障。正规的旅行社必须依规章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还要依法规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所以,只有这样的旅行社才能使游客放心。此外,游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自己购买个人险,增加保障途径和加大保障力度。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保险为的是将意外的损失降到最小。  (2)平安是福,有平安才有快乐  对出门远行的人,我们常说一路平安。游客必须时时将平安放在心上,不要进行无畏的冒险,不寻求无度的刺激,张弛有度,善于自我调控,学会享受旅游的休闲与放松,学会享受假日快乐与欢愉。切不可放纵放荡自己,由着性子无规无矩。出游的人安全意识应自始至终占据第一位,不可有丝毫的懈怠。  (3)平安不仅关系个人家庭安宁,也关系全社会稳定  每个人都来自于家庭,而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为此,家庭的安宁与否与社会的稳定直接相关。所以,旅行社应对游客的安全负责,有关管理部门监管工作应到位,游客也应对个人平安格外重视,共同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消费歧视违法童叟无欺可嘉  据报道,有地方规定60岁以上老人和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加港澳旅游团要加收200元的“年龄差别费”。不少市民向“315”消费者维权组织投诉港澳游中的这种现象,并质疑这种不平等待遇,有明显的年龄歧视成分。据旅行社的说法,这是旅游当地“地接”的要求。由于港澳游报价已经相当低廉,故接受购物能力不强的老人和孩子便是“亏本生意”,于是才加收团费来弥补低价团费的差额。而游客却认为,这纯属“霸王条款”,应立即取消。法律聚焦消费歧视八旅游娱乐(10)  宪法第3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7条第20条分别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24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当事人签合同应真正体现平等公平合理不因人而异没有歧视等法律精神。  本文案例中的“年龄差别费”,实际上揭示出旅行社对老人和儿童的消费歧视问题。旅行社没有将老人和儿童与其他游客平等相待,此做法不仅伤害了老人和儿童的人格尊严,还侵犯了他们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旅行社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当老人和儿童作为低消费主体妨碍其利益最大化时,它便加收团费,霸王做派由此彰显。此行为不仅违法,也有悖于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我们对老幼应关爱呵护,不能将其视为可欺的对象,巧立名目盘剥算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所以,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履行监管查处职能,对消费者负责,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童叟无欺的安全放心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案例警示  (1)消费歧视是一种不良心态  经营者以挑剔的眼光看待消费者,以消费者的含金量高低来确定服务标准和心态,这就是十足的拜金主义。他们或漠视弱势消费群体的权益,或侵犯其利益,由于弱势消费群体不能极大满足经营者的胃口,于是,经营者便算计着怎样减轻自己的失望及失衡,消费歧视的种种花样就开始登场亮相,大有一种巧取胜于豪夺之势。消费歧视是一种不良心态,是一种经营恶俗,经营者没有以人为本,就会陷入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的歧途。  (2)消费歧视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消费歧视,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经营者单方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平等待遇,显然它是一种典型的以强欺弱的霸王行径。它侵害了消费者依法拥有的公平交易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营者是一叶小舟,消费者是浮舟之水,水载舟亦覆舟。所以,切不可认为舟永远都会浮在水上,那可是大错特错了。  (3)消费歧视是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表现九治安管理(1)  九治安管理  携带管制刀具违法触犯法律罚款拘留  机场安检人员在例行检查旅客携带的物品时,发现一苏姓男子的物品中竟“藏”有一把近40厘米长的管制刀具。经机场派出所民警询问,该男子说,自己是芜湖市某公司职工,欲乘机前往南京。这把刀具是从沈阳太原街地摊上花十多元钱买的,准备回家收藏。然而就是因为这把刀,不仅让苏某没能如愿登机,还为此被拘留10天。苏某很委屈,不让带刀没收就算了,怎么处罚这么重啊?  法律聚焦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规定第一,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第二,在适用对象上,对下列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第四,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裁决执行的程序。目前,关于行政拘留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消防管理条例戒严法等。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本案苏某可以对行政拘留提出不服,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为了防止警察滥用职权,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把行政拘留处罚细分为1日~5日5日~10日10日~15日三个档次,避免警察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确保公安机关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案例警示  (1)守法的前提是知法九治安管理(2)  在生活中,确实还存在着大量不懂法的人,这些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很随意地干出违法的事,事后总感万般委屈。而事实上,不懂法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和借口。法律应当成为我国公民的日常必修课,起码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去做的,这是公民社会生活的行为安全底线。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行为底线,自然不能算一个合格公民,起码没履行守法的义务。知法人的行为便有了准星和指南,既能保障个人的权利行使,又不会危害社会管理。所以,一个知法的人,应当说是掌握了自己自由的人,维护了自己权利的人。  (2)守法基于对法律的敬畏  冒犯法律的人,不一定都不懂法,有些人是出于对法律的不敬和轻视,即所谓知法犯法。这些人比法盲更危险更可恶。他们向法律挑战,或是出于另类的举止及侥幸心态,或是出于一种示威的对抗。总之,他们主观上是故意或恶意的。这种人不珍惜自己,也不爱惜他人,视法律为一种羁绊与束缚,意欲挣脱或解除为后快。他们视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为至高,凌驾公共秩序之上,肆意冒犯法律,践踏法律,最后只能领受应有的处罚。  (3)守法方有自由的生活  守法是公民社会生活中,应尽的责任和最基本的义务。要想拥有自主和自由,不守法是难以实现的。守法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权利的呵护。唯有人人自觉守法,人人才能尽享权利。否则,正常有序的社会生活链条就会断裂,人们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失衡,纠纷争斗将持续不断。所以,我们不能让违法犯罪等行为污染法律这条清澈的河流。排污治理清洁河流就是守法的功效。  饮酒过度易失德醉酒违法不免责  一日凌晨,韩某在外喝得酩酊大醉后打车回家。在途中,他又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被司机拽下车踢了两脚后扔在半路。韩某觉得自己吃了亏,便拨打110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韩某已离去。民警找到韩某详细询问报警情况,韩某借着酒劲儿,将对司机的不满情绪发泄在民警身上。在回家路上,他连续不断地数次拨打报警电话,辱骂民警,并扬言要报复,要杀人。警方迅速将恶意拨打110的韩某锁定,当警察出现在其面前时,韩某还一身酒气,手持电话骂不绝口,处于半疯狂状态。警方将其带走,并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  法律聚焦对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醉酒只是一种生理反应。人在醉酒状态下,意志和意识并没完全丧失,只是处于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的状态。所以,醉酒的人与精神病人不同,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况且醉酒是人们对自己行为放纵无度的结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醉酒不是免责或可以开脱的借口和理由。九治安管理(3)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和第23条分别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本案中的韩某,酒醉后狂打110报警,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110指挥中心的接出警工作,影响其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民警及时对韩某进行人身约束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对其有效的保护。这种人身约束与控制,一般是通知其家属或指定专人看管,防止其继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实难以看管的,可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约束至其酒醒为止。这种控制,一般不使用手铐或警绳等警械。如果醉酒的人有自杀行凶或其他危险的行为,在不使用警械不足以制止其行为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警械。醉酒者酒醒后,依其行为违法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1)醉酒违法不免责  醉酒可以使人行为失控,做出过激行为,因为人的大脑在酒精的麻醉与刺激下,会产生意识障碍,从而影响其对自身言行的控制力。酒后违法或犯罪,法律并没规定可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罚,这表明法律本身对醉酒持否定态度。人有责任控制自己的言行,饮酒也要有节制,倘若斗胆放量饮酒过头,生出是非,醉酒则不能成为其推卸责任的理由和借口。饮酒过量本身就有过错,酒后滋事更是错上加错,对此法不容醉。况且,有人故意以饮酒为由,借酒胡作非为,这更是不能允许的。  (2)切忌酒后失德  有些人无酒时是君子,醉酒后便成小人。可是他们却仍然将酒视为最爱,不喝则已,一喝必醉,酒后失德或寻衅滋事或招惹是非。在此仅对嗜酒的人告知,醉酒误事。人要对自己对他人对我们生活的社会负责,不能靠酒醉消磨掉自己的一生。所以,远离酒瘾,远离酒患,应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3)学会放松但不放纵  紧张和劳累需要通过放松来缓解和调整。亲朋好友相聚,小酌十分放松快乐。但放松不等于放纵。放纵是一种为所欲为,是一种不理智无节制的表现。生活中的祸端往往随着人们的放纵行为悄然而至。要想把握长久的快乐,就应该举止有度,张弛有节,而不应该沉醉于一时的放纵狂欢。  家贼也是贼不治殃社会九治安管理(4)  尔东高中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和一帮“哥儿们”混在一起喝酒打麻将。时间长了,尔东觉得面子上过不去,就开始暗中偷家里的东西卖。他先后偷了五六次,变卖的价款近2000元。父亲发现家中失窃后报警,当尔东再一次偷家里东西变卖时被警察抓获。尔东此时却不以为然,认为偷自家的东西警察管不着。尔东的父亲得知是儿子偷了自家东西,也表示不希望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警方还是对尔东进行了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警方对此解释是尔东屡次偷窃家中的财物,并参与赌博,应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教育其有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  法律聚焦对家庭成员盗窃行为的处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据此,警方对尔东实施治安拘留的处罚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更是及时的。如果尔东不迷途知返,不临渊止步,就不仅仅是治安拘留能够解决的问题了。  案例警示  (1)家贼也是贼  俗话说,“家贼难防”,家里若出了小偷,缺东少西一定是常有的事。然而不少家贼都有一个认识误区偷家里的东西不算偷,因为家里的东西是自己的。比如,本案中的儿子偷老子就是如此。然而,本案中的儿子错了,他对家中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也就没有处分权,看在他是家庭成员的份上,父母也许并不禁止他享用或使用家中的物品,但他却偷出去卖,这就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所有权。盗窃罪在我国属于公诉案,即使父母念亲情不予追究,也不影响国家对盗窃罪的追诉。因此,家贼也是贼,偷拿自家的东西,法律同样不允许。  (2)家贼引发家教问题九治安管理(5)  家贼多发生在孩子身上,而孩子的行为出现偏差,最初多不被父母所知或重视,这样常常导致家长失去及时矫正纠偏的最佳时期。恶小而为,孩子习惯成自然,贼手将从家庭伸向社会。对孩子,不能只顾吃穿上学,更重要的是应当教育孩子怎样做人。父母对孩子成长要负起全方位的责任,从品德的培养到思想的熏陶,从行为举止的教化到为人处事的指点,应该无所不包。父母为孩子人生的第一师,在教育孩子上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将养痈为患。  (3)防止家贼走向社会  家贼一般只在自家下手,还不敢到邻家社会上去活动。这说明危情尚可逆转,挽救还有希望。家长要及时伸出温暖有力的双手,让迷途的孩子看到希望的灯火。家长不可掉进亲情的误区,不可为心疼袒护孩子,而不让孩子承受应有的处罚。不让孩子接受惩罚和教训,孩子难有悔过之心改过之意,很难弃恶向善重新做人。父母应懂得教子之道,敢痛下良药,除治孩子身上的恶疾。我国法律对青少年家庭内盗窃行为的处置亦充分考虑其特点,既给予处罚,又有别于社会上的同类犯罪,充满人性化的温情。法律的矫治是必不可少和不能省略的,它能起到道德教化所难以发挥的功效和威力。企业治安有隐患难躲检查和罚款  沈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管大队会同新民市公安局治安科到新民市某花炮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擅自将2000多件烟花爆竹存放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辅助车间里,检查人员当即要求厂方在3日内整改。3日过后,检查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厂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据此,警方对该厂安全科负责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厂长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聚焦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是情节特别轻微的;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是出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四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是有立功表现的。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对报案人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是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警方对某花炮厂安全负责人员及负有管理责任的厂长分别处以行政拘留是正确的。  案例警示九治安管理(6)  (1)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被处罚  有些单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只有个人不服从治安管理时才会受到处罚,而单位不属于治安管理的对象。其实,单位也是治安管理的对象。对旅店住宿登记治安防范问题对学校存在的校园暴力的防治问题对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甚至提供包宿问题诸如此类问题的处理和掌控,是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有关单位必须慎重对待,积极配合,不可漠然处之。  (2)单位应加强自身的法律建设  任何一个单位,都是靠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管理的,而法制的建设,应该成为单位管理的灵魂。所以,任何单位都要以法为尊,与法律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以便得到及时引导,以保证自身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法律有约束和保护双重功能。单位更应当看重其保护功能,它会给守法单位带来更大的权利保障。  (3)单位应扮好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  社会是个大舞台,每个权利主体都有自己的社会定位。单位作为重要的权利主体,应该扮好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树立守法形象,维护自身声誉。在社会生活中,没有旁观者,只有参与者。社会治安的好坏,风气如何,与每个参与者都息息相关。所以,每一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该担起一份应尽的责任和道义,为共建和谐安定有序文明的社会出力。  侵犯他人隐私权赔礼道歉和赔钱  外地进城打工的小伙柱子和几个朋友合租一间房,白天打工,晚上除了看电视打麻将闲聊之外,最感兴趣的事就是偷窥周围邻居的家庭生活。为此,柱子还买了望远镜。邻居们久而久之便有所查觉,甚至下夜班的时候还常碰见有人举着望远镜瞅来瞅去。感到极不安全极不舒服的邻居打电话报警,可是警方说,对偷窥行为,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相关规定,无法处罚。  法律聚焦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愿意公开以及防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九治安管理(7)  关于隐私权,我国至今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01条第120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刑法第283条第284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偷窥是一种好奇或猎奇的心理表现,但如果以此为乐甚至成瘾,那就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变态心理障碍,并随时可能惹出纠纷或酿出祸端。如有一些人已不满足仅仅是偷窥他人的生活,他们甚至偷拍偷录窃听他人的生活,这使得人们的生活失去了私密性,变得岌岌可危。  如江苏南京市的王某与李某在桑拿浴室洗澡,两人躺在椅子上玩手机。李某拿出自己带的手机不断偷拍,并把“实景”照片发送到王某手机上。浴客沈某见王李二人不停窃笑,便凑上前,不料映入眼帘的正是自己的“全裸写真”。沈某恼羞成怒,与二人打成一团。在深圳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11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限制使用可拍照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议案指出有人滥用可拍照手机进行偷拍,有的甚至用于非法商业目的,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尽快改善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填补管理出现的空白带。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  (1)保护隐私是文明社会的要求  私人的信息活动和生活空间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是个人生活中值得呵护的部分和特有的内容。一旦被人窥视,被人曝光,人的尊严受到伤害,人的独特性和安宁的生活被打破,会使人处于不安的慌恐的生活状态。文明的社会应体现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给人们营造一个安全安定的生活环境与空间,使人们尽享不被打搅的生活。  (2)保护隐私是法制社会的要求  作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应当具有私密性,这是人权的具体体现和人性的最基本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隐私权的拥有和保护更显得重要。越是法制的社会,人们越需要隐私权的呵护。人们要想生活得自由有质量有个性,就需要人和人之间适当地分开并保持一定的距离,尊重彼此的私人空间。人们的社会生活要靠法律保障,只要依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及时惩处,才能保证人们有序的生活。  (3)保护隐私是和谐社会的要求九治安管理(8)  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健康的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来维系,如果人们过多地卷入侵犯隐私权的纠纷和争讼中,就会破坏安定的社会秩序,搅乱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人们彼此敌对防范,互相伤害冒犯,这种人为制造的祸端和麻烦,会阻碍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会对社会的进步产生破坏作用,故保护隐私权关系到个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  胁迫乞讨违法强讨硬要当罚  残疾人是值得同情的。善良人用自己节省的钱资助他们,这是善良之举,是应当提倡的。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把此看做致富之路,他们把残疾人当做致富工具使用。例如一个40多岁的江西男子带着两个没有胳膊的小女孩,每日当街乞讨,月收入竟过万元。经调查发现,这些残疾儿童大多是租来的。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或进行恐怖残忍的节目表演。在沈阳周边地区就曾经出现一支由10余名少年组织的杂耍大篷车,一路行乞,一路进行惨不忍睹的恐怖伤身表演。  法律聚焦禁止胁迫未成年人乞讨  乞丐,是指以乞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人,乞讨行为是乞丐的日常行为。严格地说,乞讨行为从来都不是一种被社会道德或国家法律所倡导的行为。  广州市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管理通告规定,15类场所严禁强索乞讨,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外国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的;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市政府发布关于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通告规定,对在公共场所尾随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的,强行卖花擦车拉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机动车道索要财物或兜售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胁迫诱编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案例警示  (1)胁迫未成年人等行乞违法九治安管理(9)  未成年人残疾人,特别是残疾的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中最弱的一族。他们极易被人掌控利用,他们也能唤起人们诸多的同情与怜悯。正因为如此,一些黑心无德好吃懒做之徒常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聚财,脱贫致富。急需获得救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十分糟糕,没有保障。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心灵受到污染,人格的培养受到扭曲。我国法律是不能对此不闻不问的,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纳入处罚打击的范围,旨在整治日益猖獗的职业乞丐和乞丐行骗,使其没有法律的空子可钻。  (2)不要轻意施舍行乞者  当今的丐帮不乏好逸恶劳的懒汉骗子道德败坏者,他们或巧舌如簧,或谎话连篇,胃口大胆子更大,散金碎银看不上眼,经常强讨恶要纠缠不休。对此,人们自然应警惕,千万勿学东郭先生。爱心应该用在刀刃上,用在助学助困等慈善捐款上。当行乞者向你伸手时,请记住,要看清事实,弄清对象,不要因为你轻易的施舍,导致他们在行乞的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坦然,如果他确实需要救助,请他求助当地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站,以免使他最终沦落为职业乞讨者,成为城市的寄生虫。性骚扰虽嚣张讲斗争别退让  在公共汽车上,年轻职员晓群感觉有人在背后蹭来蹭去,她便一躲再躲,但总也摆脱不了,这时才感觉此人是故意的。更可恶的是,此人还一副道貌岸然的样子。晓群无奈,只好未到目的地就提前下车了。  中学生娟子和往常一样,早晨6点多钟出门,不过这一天出门着实让她吓了一跳。原来,在楼洞站着一个故意裸露下身的30岁左右的男子,惊得她转身就往回跑,从此她害怕一个人走楼梯。  赵某与刘女士因发生经济纠纷,为泄私愤,赵某私自为刘女士起了个“空虚少妇”的网名,并在一家网吧将刘女士的家庭情况及手机号码发布到网站的“玫瑰情缘”栏目中,所发布的信息极端色情下流,明显带着侮辱性。此后一个多星期里,刘女士每天都接到大量的黄色短信挑逗电话。刘女士被逼无奈,只好关掉手机。  法律聚焦性骚扰  性骚扰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对其没有明确规定。性骚扰是从西方传入的一词,时至20世纪90年代才逐渐被国人认知。而在我国,与性骚扰齐名的则是“耍流氓”一词,它几乎包含了一切异性对他人进行有性倾向的身体接触或语言侵犯的行为。九治安管理(10)  1975年,美国第一次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据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解释,当一个男人对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想获取性方面的好处,或对其做出不受欢迎的“性”行为,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的话,他就已经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它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会给对方造成极大伤害。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受伤害的程度也相对比男性深,但性骚扰不仅仅是指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也包括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如北京某公司经理项某,因不堪忍受一位已婚少妇对其长达3年的持续性骚扰而将其告上法庭,并获胜诉。  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虽然还没有打击性骚扰的明确规定,但基于性骚扰的行为表现是使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权受到侵害,所以,均作为民事侵权案。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权。性骚扰案的维权不仅需要勇气,还需要证据。所以,此类案件的举证,就成了困扰被害人的最大障碍,如京城首例雷女士状告其上司的性骚扰案,就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44条还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案例警示  (1)学会沉着应对身边的骚扰  性骚扰是一个恼人,但又必须面对的问题。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它常常是不请自来的,因此必须学会沉着应对。不论是来自熟人间的侵扰,还是陌生人的侵袭,不必害怕,不要心慌,但力求尽快摆脱,不留可乘之机。如果是遭到持续性的骚扰,则一定要留下证据,诸如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及相关物证,要让亲友知晓并报警留下记录。总之,不能沉默忍让,作软弱可欺状,否则会纵容骚扰者的行为,使之纠缠不休。  (2)以正压邪让骚扰者自退  向来邪不压正,正气永远是最后的赢家。端庄大方正派往往会使邪者不战自退,善恶相遇勇者胜。在生活中,人们应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着装打扮。在公共场合不可太随意,不自尊不自重,则容易使心存邪念的人产生误解,不免要蠢蠢欲动。另外,还应借助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力量,让不文明的性骚扰行为频频曝光,形成声讨共诛的氛围,从而抑制这种丑恶行为的上升势头。  (3)女性有说“不”的权利  应当承认,目前,女下属和其男上司之间公交车里的女乘客和男乘客之间服务行业的女服务员和男顾客之间,大多为男性处于强势地位,甚至是在餐桌上,女性也往往身处被黄色笑话“荤段子”骚扰侵袭的境地,男人的风月之事滥性调情成了下酒小菜。在座的女性完全没有被尊重被照顾。此时,女性应勇于说声“不”,勇于拒绝,并以此教会男人必须尊重女性。女性不能将自身摆放到屈从和依附逆来顺受的地位,不可自轻自贱。男女在精神上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法律认可并正努力维护这一平等状态。九治安管理(11)  恐怖谎言编不得恐怖信息传不得  张某想愚弄一下朋友梁某,晚饭后对梁某说“城南的铁路桥塌了。”梁某信以为真,打电话告诉朋友赵某,赵某又把这个消息告诉给其他朋友。一传十,十传百,一时间几乎全城都知道了这件事,引起极大恐慌。警方经查得知,这只不过是张某制造的一个玩笑。面对警方对他做出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张某蔫了。  还有四川的高某,一日因闲得无聊,便拨打电话编造恐怖信息“浦东机场将会发生爆炸。”只这一句,竟换来2年有期徒刑。法律聚焦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所谓恐怖信息,是指爆炸性的放射性的,而且对公众能造成大范围恐慌的一种信息,在客观上还能造成一定的社会秩序的混乱。  我国刑法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种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而使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是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  (1)恐怖玩笑开不得  在生活中,确有一些人惯于捉弄人,甚至胡编乱造谣言,煞有介事地搞恶作剧。一些编造的恐怖骇人的信息,往往不胫而走,常常引起社会上不明真相者的恐慌,使其生活笼罩在阴影之中。这种情况容易给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损害,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负担。个人开心事小,让众人心慌事大。玩笑也不是随心所欲可以信口胡说的。否则,玩笑过了头走了火,则非同小可。法治时代不容口无遮拦,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胡言乱语而不负任何责任。  (2)恐怖信息传不得  好事者热衷于传播各种小道消息,以示其耳听八方消息灵通。有人在传播扩散中,还添枝加叶以讹传讹,起到兴风作浪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谣言传播者不要听风就是雨,不可传播惑众以乱人心。多一分理智,少一分盲从;多一分清醒,少一分糊涂。人应学会理性地看待世界,冷静地分析客观事物,切勿人云亦云没有自我。  (3)荒唐之事做不得九治安管理(12)  编造谣言惑众,传播虚假恐怖消息吓人,都是过激行为和荒唐举动。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始作俑者并不知晓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不知道将会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当受到惩处时,往往有说不出的委屈或不解。他们无论如何也不曾想到,仅仅打个恐怖电话,发布一条虚假的骇人信息,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或什么动机,只要做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开玩笑也好,做事情也好,千万不可一时冲动不计后果。冲动是魔鬼,过后就后悔。  (4)侥幸之心存不得  心存侥幸的人总认为,自己做事,神不知鬼不晓,且自己藏身于暗处,警方想在茫茫大海中捞针谈何容易。正因为如此,一些不安分的人便按捺不住骚动的心,胆敢以身试法,行乱于社会。然而令其沮丧的是,他们并没有成为漏网之鱼,没有想象的那么逍遥。侥幸是一种危险心态,它会使人低估他人的智慧,而高估自己的智商,失去自我约束的最后防线。  贫富有别尊严同侮辱他人法不容  人力三轮车夫王某将一对夫妇牵着的小狗轧死。狗主人说“只要  你给死狗磕三个头,这事儿就算拉倒。”王某被逼无奈,只好趴在地上朝死狗磕了三个头。不料,狗主人随后又向他索要600元钱。王某只好向众人求助,凑了200元交给狗主人夫妇。  还有一出租车司机驾车不慎,撞倒一白色宠物狗。狗主人对司机大打出手,并威逼司机向狗下跪。司机害怕再遭殴打,在瑟瑟寒风中被迫向狗下跪,直到警察赶到现场才起身。  上述两案例的狗主人,均被公安机关以公然侮辱他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聚焦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构成侮辱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规定,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污辱他人或者捏造事  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九治安管理(13)  公然侮辱他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  见,法律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做了全方位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民事侵权的,可追究民事责任,并要赔偿精神损害。  案例警示  (1)贫富有别,尊严无异  社会上的人贫富有别,但不论贫富其做人的尊严都别无二致。富人不能因其有钱而随意贬损贫者的尊严,践踏贫者的人格。富人并不能因为其富有而享有法外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严面前人人平等。逼人跪狗,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尊严,也抛弃了自己为人的尊严。  (2)恃强凌弱,人性大恶  俗话说,财大者气粗,气粗者不容人冒犯。倘若有人因为富有而与国法抗衡,麻烦可就大了。其实,强者何需在弱者前逞强示威?人要学会培植善念,人的内心需要道德指引,人的言行要由法律约束。否则,人就会走向堕落,弃善从恶全无公德,行乱于世不计后果。  (3)多行不义,必遭唾弃  本文中的街头人跪狗,使滥施淫威者遭到世人的鄙视和唾弃。在他们眼中,弱者的尊严远抵不上其身边的一条狗。当一个人触犯道德的最后防线法律时,就必然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不允许任何人践踏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法律会使人懂得人的尊严平等人的权利平等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无贵无贱  无尊无卑,在法律的天平上,所有的公民都将得到公正的权利保护。  诽谤诬陷必遭惩处宽容待人可得幸福  村民李某因对本村的王某有怨,便趁王某儿子结婚之际,给殡仪馆打电话称王某的儿子死了;接着又给急救中心打电话称王某的儿子被鞭炮炸瞎了眼睛。在婚礼进行中,灵车和急救车纷纷到来,给喜庆的婚礼带来不安和慌乱,产生不好影响。事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处以10天治安拘留的处罚。其后,王某之子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向王某之子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此时,李某方知泄愤报复,诽谤他人,原来也不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自己还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报复是一把双刃剑,在挥舞它的时候,它既伤人又害己。  法律聚焦诽谤九治安管理(14)  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主动立案处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为精神抚慰金。”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可见,当事人在权利受损时,可以依法维权,以便最大限度地弥补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使侵权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警示  (1)善良是宝  人之所以高贵,不因其拥有财富和地位,而是因其拥有慈悲善良之心。善良是宝,拥有善良的人,会把爱的阳光照射到四方,会点燃人们对幸福生活的热望。善良的人懂得给予懂得分享;善良的人从不巧取豪夺,也不恃强凌弱,他总是在别人需要关怀和帮助时,无私地伸出援手并不图回报。善良的人拥有人生大智慧,他时刻不忘呵护弱者权益,不肯伤害弱者的尊严,又不以救世主自居,不肯以施恩者临下。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  (2)宽容是宝  俗话说,哪有舌头不碰牙的。因为靠得近,磨擦很难避免,邻里之间同事之间朋友之间亲人之间亦如此。磨擦纠纷误解甚至怨恨随时会产生。但是,如果人们学会宽容,那么,人们就不会轻易结怨生恨记仇,就不会自寻烦恼。宽容是一种大度,是一种超然,是一种高尚的气质;宽容是一种积极乐观主动的生活态度。宽容不光是与人过得去,也是与己过得去。宽容使人永远向前看,能赢得他人信任获得认可,并不断地结识朋友。宽容是健康快乐生活的关键所在。  (3)自律是宝  人皆有冲动的本能,但智者之所以没有在冲动中自毁,因其能自律。不良情绪是一匹烈马,当它失控时,会将你置身于危险未知的境地。在不良情绪一触即发时,千万要靠理智去摆平。能掌握情绪善于自控的人,是真正领悟人生热爱生活对自己负责的人。每个人都应学会驾驭自己的情绪,掌控自己的心态,有理性地生活,做个从容的智者。十诉讼指南(1)  十诉讼指南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法律不成国家  密如群蚁的人们在社会上生存生活,大家为各自的衣行住食而奔波,为共同的美好未来而拼搏。所有的人都会用正当手段来奔波和拼搏吗?未必。人,虽然与动物不同,有人的属性,但人是由动物进化来的,在一些人身上,还残留着自私贪婪的**,甚至还多了嫉妒好恶等心态。这是稍有生活阅历的人都懂得的。在人群里,有人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财欲性欲权欲,会像动物一样伤害他人,而且比动物阴险凶猛十倍百倍。因为人比动物的大脑发达,人在侵袭同类时,往往不像动物那样,不加任何掩饰地一下子扑过去,而是常常佯装亲善,甚至“满口仁义道德”,使善良的人防不胜防。为了使人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不受侵犯,使人们能够有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国家必须制定许多法律。这好比动物园必须要有许多围圈动物的铁丝网一样。在动物园里,有吃人的虎豹豺狼,然而,一群群游人,甚至是毫无防御能力的妇孺童叟,却可以坦然无惧地在园林中游览观赏,道理很简单,这是动物园中那一道道铁丝网一道道围墙起到了保护游人的作用。对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来说,这些“铁丝网”和“围墙”就是法。  动物园里如果没有围圈虎豹豺狼的围墙和铁丝网,各种动物不受任何约束,一下子全跑出来,为所欲为,谁还敢去动物园!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公民的财产可以随便偷抢骗,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可以随便被人侵害和剥夺,人们则无法生活,国家则因为没有安宁而不会存在。至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更是不可能的。  所以,为了维护所有人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益不受侵犯,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更快地进行经济建设,使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国家不仅要制定许多法律,而且法制要健全,时时事事都要依法办事。我们在大搞经济建设的同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就是这个道理。  到现在为止,我们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公布施行。  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化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我们青年人,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和了解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果与母法相违背,子法无效。  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的法律法规分为以下三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行政。青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创业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侧重学习其中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十诉讼指南(2)  (1)刑事方面的法律。它又分两大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它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步骤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的法律。它也分两大类,一类是实体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还有一些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行政方面的法律。实体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国家制定出许多法律法规,我们不可能熟背所有的法律条文,但我们应该知道,国家在哪些方面曾经有过法律规定。在生活工作中,如果遇到这方面问题,可以从网络书本中及时查找和学习。  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日益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有志于干一番事业的青年人,应当具有法律意识,遇到疑难问题,应该查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以便使自己的行动符合法律规定,使自己的事业蓬勃发展,使自己的生活平安幸福。  写好起诉状胜诉有保障  夫妻二人婚后产生矛盾,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了。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争议,只好去法院打官司。甲乙双方因为债务合同等问题发生纠纷,无法和解和调解,也只好去法院打官司。到法院打官司,就要写起诉状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聚焦起诉  起诉,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所提起的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起诉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案例警示  (1)提起起诉  每个公民,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尽管这样,在打官司之前,还是应当仔细想一想各方面的利弊,不能滥用起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应当认真考虑以下问题一是这场官司是否有打的必要,如果起诉,自己是否一定能胜诉。二是自己是否能够有时间和精力把官司打到底。三是即使把官司打赢了,对今后是否有利。总之,打官司是个严肃问题,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应该把各方面的情况考虑周到,认为确实有起诉的必要,这才可以去起诉。  (2)诉讼时效十诉讼指南(3)  就是法律对起诉时间的规定。不管什么官司,法律都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只不过是叫法不同而已。刑事案件叫“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追究,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叫“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起诉,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有下列4种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一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是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三是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是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该起诉而不起诉,超过一定时间再起诉,不仅会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带来麻烦,也会影响法院集中力量审理现实的案件。  (3)诉讼代理  有的人想打官司,但又没有时间,或者因为法律知识少等原因,可以请他人代替或者帮助自己打官司。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打刑事官司民事官司还是行政官司,都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在刑事案件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行为。聘请他人律师代替或者帮助自己打官司,这会增强自己打官司的力量,但不是说自己就没有权利再打官司。相反,由于自己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对自己的利益影响很大,自己应该很认真仔细地参与打官司,不能交给他人而自己袖手旁观。  (4)诉讼费  除了打刑事官司以外,打民事行政官司,都要按照国家规定,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具体交多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国家有统一规定。  (5)起诉状的写法  到法院起诉,要有起诉状。起诉状是否讲得有道理,是否有证据,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是否能胜诉有重要作用。对起诉状的格式,最高人民法院有统一规定。不管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状,其格式大致相同。为了使读者对这种文书有所了解,现列举一份法人起诉状供参考。  法人起诉状,是指法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根据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使用的书面请求。它是民事起诉状中的一种。  法人起诉状的用法与一般起诉状的用法基本相同,但由于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在使用法人起诉状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按照文书格式的要求,写清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自然情况。如所在地址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十诉讼指南(4)  二是起诉要选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如果是合同纠纷,凡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约定的法院起诉;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合同的,按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向法院起诉。从级别管辖方面讲,一般的案件,要向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争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从地域管辖方面讲,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对于不动产纠纷,要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要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向两个法院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起诉了,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果向法院起诉,所用的起诉状格式与本格式相同。法人起诉状的格式稍微复杂一点,特别是首部的当事人概况一项更是如此。如果法人起诉状的格式掌握了,写一般的起诉状就容易多了。  起诉状  原告市鱼粉厂  所在地址市区街段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杜,厂长,办公室电话  企业性质集体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法加工和销售鱼粉贝粉骨粉。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支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冯,男,系市鱼粉厂副厂长,住市区街号,邮政编码。  被告市养鸡场  法定代表人孟,系市养鸡场场长  所在地址市郊区养鸡场,电话,邮政编码。  诉讼请求  一索要违约金5000元;  二索要货款万元及利息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  算,每月为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合同。合同规定,  被告向原告购买国产鱼粉吨,总货款为万元,货到付款。违约金  元。年月日,鱼粉送到后,被告则不履行合同规定,以“现有  资金急于购买饲料,暂欠几日,卖完鸡蛋即还”为由,不付货款。原  告因为生产急需资金,故派人常驻市索要,但被告均以同样理由,十诉讼指南(5)  一再拖欠。原告为了维护正常生产,不得不到银行贷款。年月  日,被告以效益不好,连年亏损,现已把养鸡场承包给个人为理由,  写下了一纸欠据,企图长期赖账。  被告既然无钱,为什么能去购买饲料?为什么能扩建厂房修筑院墙?既然连年亏损,付不起鱼粉货款,为什么还要和我们签订购买鱼粉的合同?为什么故意把亏损转嫁给他人?  原告系集体企业,靠贷款和职工集资生存。被告占用原告大量生产资金,使原告生产陷于危机。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判决被告一次性偿付货款万元,并且按照原告在银行贷款的利息,每月付利息元及违约金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一被告与原告于年月日签订购销鱼粉合同一份,现双方各存一份,合同原件的复印件附后。  二被告欠鱼粉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截止到年月日为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欠据复印件附后。  三被告以“暂欠几日,卖完鸡蛋即还”为借口,长期拖欠购买鱼粉款,有被告市养鸡场当时的场长何可以证实。他现在的住址不详,但工作单位是市公司。  此致  附一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二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被告欠据复印件一张。  起诉人市鱼粉厂  法定代表人杜  年月日  (公章)  如果被起诉可答辩和反诉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以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标准,在法定的期限内,会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转给被告作答辩用,并且告知被告,让其在15日之内作出答辩,准备应诉。  法律聚焦应诉与答辩  被起诉了,成了被告,必须正确面对,不能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因为如果不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自己十分不利;况且,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被告人接受审判,不应诉也不行。  案例警示十诉讼指南(6)  (1)要考虑是否可以接受调解  除了公诉的刑事案件以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和自诉案件,一般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进行调解。作为被告,应该利用好这个机会,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调解结案,不仅速度快,而且有利于双方的团结和以后的合作。  (2)要考虑是否可以提起反诉  公民有起诉的权利,被他人起诉了,也有反诉的权利。除了公诉刑事案件以外,在其他案件中,被告都享有反诉权。按照法律规定,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不能对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二是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三是只能在本诉起诉之后至合议庭评议之前提起;四是提出反诉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当分别审查判处。  (3)要考虑如何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答辩  答辩与反诉不同。答辩是指民事行政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者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或者上诉状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进行的辩驳。它与反诉的根本区别在于被动地辩驳,而不是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答辩,是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被告或者被上诉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答辩权,也可以放弃答辩权,拒绝答辩。如果答辩,应该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提出的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依靠证据来答辩。答辩,虽然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但主要应当针对起诉状所列事实和理由答辩。要在能讲清问题的前提下,写得越短越好,防止讲些无关紧要的话而冲淡主要内容。答辩,要围绕自己的主张,用事实和法律来答辩,不要空发议论,更不能用挖苦的带有刺激性的语言来答辩。答辩要有证据作依据。  法人答辩状是民事答辩状中的一种,其格式与一般答辩状相同。答辩状与起诉状不同。如果不写起诉状,诉讼程序便不能发生;但是,如果不写答辩状,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照样进行,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在实践中,有人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答辩。有的被告不是把写好的答辩状及时交到法院,目的是防止自己的答辩意见过早地让对方知道,不给对方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驳,这样,不易使自己在法庭辩论中处于被动地位。他们也准备好了答辩状,只是先不暴露,而是在法庭上突然讲出来,讲完再把答辩状交到法院。不管怎样,不答辩对自己不利,至于先交答辩状还是后交答辩状,这无关紧要。  各类案件的答辩状格式基本相同。为了使读者对这种文书有所了解,现根据前述的起诉状范例,列举一份法人答辩状供参考。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市养鸡场  场址市郊区乡养鸡场,电话,邮政编码。十诉讼指南(7)  法定代表人孟,系养鸡场场长,办公室电话。  企业性质集体。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饲养成鸡鸡雏销售肉鸡鸡蛋。  因原告市鱼粉厂诉我场追索货款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年月日,原告市鱼粉厂的杜来到我们养鸡场,与我们场当时的场长何签订了一份购销吨鱼粉合同。合同只规定了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鱼粉的时间方法等,并没有规定在哪天付货款,更没有规定如果拖延货款,就得为对方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购买了原告的鱼粉。可是,成交以后,原告就来索要鱼粉款,并且让我方为其支付拖延货款的利息。如果原告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提出货到付款的要求,我们也不会购买该鱼粉厂的鱼粉。尽管如此,我们毕竟购买了原告的鱼粉,我们愿意想方设法,借钱或者贷款,在短时间内付清货款。但对于延期支付货款,而为原告支付利息的原告诉讼请求,我们不能接受。因为原告的这种要求没有依据。况且,原告又没有事先声明。关于原告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没有声明要货款利息的事,原告法人代表杜可以证实,他也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另外,还有双方签订的一份购销鱼粉合同为证。本合同复印件附后。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附一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二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市养鸡场  法定代表人孟  年月日  (公章)  法律有规定上诉不加刑  被告人杨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宣判后,他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我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该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我从轻处罚。可是,县法院的判决没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要求二审法院依照这条规定,对我从轻处罚。”  法律聚焦上诉  所谓上诉,就是具有上诉权的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在判决或者裁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时候,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审理,并予以改判的诉讼请求。十诉讼指南(8)  提出上诉,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只要上诉一提出,不管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是否有错误,都必须立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案例警示  (1)上诉人的资格  如果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不是所有人都有上诉权的。这和人们遇到了腐败现象,人人都有反腐败的举报权不一样。对于哪些人有上诉权,根据案件不同,法律做出了不同规定。  第一,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分3种,一种是公诉案件,另一种是自诉案件,还有一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在公诉案件中,只有被告人有上诉权,如果他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也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被告人不同意,他们没有上诉权;如果被告人同意上诉,则作为被告人本人上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没有上诉权。尽管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十分关注,如认为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上诉。  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权提出上诉。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只能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没有资格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人,他既可以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也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如果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人,那么,他也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第二,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具体包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上诉费  按照规定,刑事案件的上诉不交上诉费。不管是公诉的还是自诉的,都不交纳诉讼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不交诉讼费。  除此以外,不管是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只要上诉,都必须缴纳诉讼费。上诉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与第一审收费标准相同。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时候预交;如果双方都上诉,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日内,仍然不预交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上诉方法十诉讼指南(9)  上诉人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人的上诉状和诉讼费以后,再将其转给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连同该案的全部卷宗一起报送给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不能越过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向其他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没有选择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权利。  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是10日,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是日。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来确定。  民事案件上诉期限是15日,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是10日。  行政案件上诉期限是15日,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是10日。  不管是哪种案件,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使不服,也必须执行,不能再提出上诉。  (4)上诉状的制作  各种案件的上诉状,都属于诉讼文书,其格式最高人民法院有统一规定。写上诉状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来书写。上诉状一般分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首部。在这部分里,写明上诉状的标题,一般是写“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等,也可以直接写作“上诉状”。随后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这之后,写明案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或者裁定的时间文书的字号以及判决或者裁定的名称,做上诉的表示等内容。这一段一般可以表述为“上诉人因为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号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第二,上诉请求。这一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只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这一部分要一针见血地提出,不能含糊其辞。  第三,上诉理由。这一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上诉状与起诉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起诉状是全部论说对方当事人怎样无理怎样违法,而上诉状是写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在哪些问题上存在错误。上诉状不是起诉状的改头换面,它的指向是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对起诉状的照抄照摘,这就不能被上一级人民法院所采纳。总之,上诉理由部分,既要有事实根据,又要有法律依据。上诉状写得好不好,不在于篇幅的长短,也不在于用词是否有力,而在于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有证据。如果有确凿的证据,或者是能够有力地指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确认的证据不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指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违反了国家的哪一条法律,这样的上诉状才有力量。十诉讼指南(10)  第四,尾部。在这一部分里,要写明致送法院的名称,即在“此致”之后,另起一行顶格写“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等。接着写明附项,具体写明本上诉状的副本多少份,附证据多少件,还有证人名单等情况。最后写明上诉人的姓名,并且要盖章,注明制作本上诉状的日期。  说一千,道一万,不如拿出实例看一看。为了使读者能够写出规范的上诉状,现提供一份刑事案件的上诉状范例,供读者参考。至于民事案件的上诉状行政案件的上诉状,在格式上与刑事案件的上诉状大致相同。  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捕前住省县乡村。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拘留,同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年月日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对我的量刑,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认定我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中判处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我按照法律的规定从轻处罚。  上诉理由  年月日在地点发生的抢劫出租车,并且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案件,是我所为。但是案发以后,在公安机关还没有侦破此案的时候,仅仅因为我的行迹可疑,就用电话通过村委会传唤我到公安机关说清情况。我到公安机关以后,公安人员对我进行了思想教育,宣传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我相信了他们的宣传,在公安机关还没有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我如实供述了我的全部犯罪行为,并且提供了一些相关证据。我的这些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并没有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供述的。在供述了我的犯罪事实以后,公安机关才对我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我第一次供述我犯罪行为的时间,公安机关有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对我拘留逮捕的时间,也应该有拘留证逮捕证在案,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这一事实。  根据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我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我在交代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以后,“在一审判决以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我的行为属于自首。而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认定我具有自首情节,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我所作出的判处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我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这一事实调查清楚,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定我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0号刑事判决中对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依法对我从轻处罚。  此致十诉讼指南(11)  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李  年月日  诉权不可滥用风险尽在其中  陈先生借给朋友周先生200万元做生意,二人约定分两年还完款,每年偿还100万元。第一年到期后,周先生未按时还款。当其正欲与陈先生协商延期还款一事时,陈先生已先行一步将其告到法院。陈先生怒斥周先生不守信用,欲收回自己出借的200万元借款。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周先生还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只判周先生偿还已到期的100万元借款,诉讼费仍按200万元的诉求计算,约万余元。因陈先生的诉求只获得一半的支持,所以他得相应地承担一半的诉讼费,陈先生为此懊悔不已。早知如此,起诉时只要求对方还已到期的100万元即可,那样自己的诉讼费就一分也不用掏了。  法律聚焦诉权  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主体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  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民事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权利。对原告来说,就是起诉的权利;对被告来说,就是通过应诉进行答辩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请求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来说,是要求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即胜诉权;对被告来说,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的答辩,提出事实和法律根据,反驳原告主张,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甚至提出反诉,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部分或全部败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紧密的联系。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是法院对民事争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法院对民事争议经过审理,如果查明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或根本就未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只能判决其败诉,而不能裁定驳回其请求。如果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是有根据的,则应依实体法的规定,判决其胜诉,满足其主张。十诉讼指南(12)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本案的周先生只是部分违约,而陈先生却要求其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法院当然不能支持了。因此,陈先生要求周先生返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不当,他要为自己随意扩大的诉讼请求范围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案例警示  (1)正确行使诉权,避免诉讼风险  应当提倡用法律解决问题,但这不等于说,动不动就可以到法院告一状,不是说可以轻易打官司。诉讼不是斗气,不是整人,而是一种理性维权活动。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危言耸听,夸大损害后果,否则,不仅实现不了诉讼的初衷,还会为不理智的诉讼要求买单,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费用。所以,诉讼也是有风险的活动,避险的方法之一就是诉讼请求不能离谱,不能没根据,不能太随意。诉讼不是报复手段,不是泄恨的渠道,无理诉讼是要支付成本和代价的,诉讼维权来不得半点虚假和心存侥幸。  (2)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  纠纷的解决有许多途径,诉讼只是其中一种。当事人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调解仲裁等方法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效果也不错,效率也更高。当然,这些非讼方法也还由当事人根据需要来衡量选择。不过有些人怀有诉讼情结,一有纠纷马上诉讼,要知道诉讼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它需要的时间长,投入的精力大,还可能承担诉讼风险,结果往往难遂人意。所以,行使诉权要慎重,看看自己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有无充分的证据,避免因轻率起诉和随意的诉求使自己置于尴尬被动的境地。  (3)无理的诉讼当止,无据的诉求免提  诉讼当有理性心态,不能胡搅蛮缠。无理无据的诉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当事人也不必太劳神耗力纠缠不休。过于偏激固执,受伤的终究是自己。法律是公众的规则,不会迎合某个人的需求,由不得个人喜欢还是不喜欢,接受还是不接受。不管是有利还是不利的结局,都应承受和面对,这就是法律。法律充满了钢性和理性,人也应学会以法律的眼光去看问题,去理解现实的社会。  重复起诉不可恶意诉讼可恶  小胡与上海一家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作开发玩具加盟店。此后,小胡在未取得玩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又将加盟店及合作合同整体转让给第三人小沈。小胡向被告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其再转让行为有效。法院判其败诉,小胡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案件本应就此终结。不料,小胡又以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到合同签订地的另一个区法院起诉,并提供了错误的玩具公司地址,导致法院送达被告多次无着。此案在审理中,第三人小沈提出异议,并递交了原来两级法院的判决书,承办法官调查发现,小胡有恶意诉讼的企图,遂依法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律聚焦恶意诉讼十诉讼指南(13)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做出的权威性判定。它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终结果。民事判决的实质,是确认权利或法律事实。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也要切实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和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必要时,可以移送强制执行,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或再行上诉。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拒不接受和履行生效判决,隐瞒既判事实,欺骗法院重复起诉或滥用诉权的行为。目前,有些当事人输了官司后,不甘心失败,换个法院再打官司,这种重复起诉行为便形成了恶意诉讼。这种行为是无视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冒犯了法律尊严,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是典型的无理的缠讼行为,实不可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当事人故意隐瞒生效裁判的真相,更换法院反复起诉缠讼的恶意诉讼行为,笔者认为,应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视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案例警示  (1)对法律不可心存不敬  法律是国家专政的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利器,有至高的尊严和无比的威力。它不容任何人去冒犯去游戏,一切对它的挑战示威行为,都将遭至严惩。人的自由生命和一切权利,都受其调控和支配,人不可能挣脱它的调整而任意作为。否则,轻者被限制或剥夺权利,重者会丢失自由乃至生命。人若心中无法,言行自然无忌;人若无所敬畏,就不知珍重自己。法律是人们活动的行为坐标,有了它,就能找到坐标点,发出应有的光和热。  (2)对诉讼不可纠缠不休  诉讼的结果未必尽如人意,也许最终得不到想要的结局。但不必耿耿于怀或忿忿难平,生活还将继续,人也不必停留在过去,不要想不通,不要太执拗。诉讼只是生活中处理问题的手段,但不是诠释自己,求证自己的唯一方法。诉讼可为我所用,但不可孤注一掷,为讼而活。得不到诉之所求,也不可用诉讼刁难他人折磨自己。  输了官司才想明白原来没有提供证据十诉讼指南(14)  李某在集市上租了间铺面做服装生意,金某在隔壁从事汽车修理。一日,李某发现一辆维修的汽车停在自己铺面门前,影响顾客的进出,便让金某将车挪开,为此二人发生争执。金某上前对李某的前胸踹了一脚,李某跌倒在地。经医院诊断,李某系胸前壁软组织挫伤,花医疗费5000余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金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损失等计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时,金某对致伤原告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李某并非治疗外伤,而系治疗肠道疾病,要求对李某治疗用药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法院限定李某在规定时间内交纳500元鉴定费,并提供有关病例材料。然而,李某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既未交鉴定费用,也未提供病例材料,只是一味强调自己是受害者,要求法院为其做主。法院再三督促后,李某也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鉴定费和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据此认为,李某属于法律上的举证不能,遂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亦完全由其个人承担。  法律聚焦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证据的时间要求。  众所周知,诉讼靠的是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证据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做出如下明确要求“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证据除外。”上述风险提示书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案例警示  (1)有理的不如有证据的十诉讼指南(15)  过去,人们信奉这样一句话,说是“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可在诉讼中,这句话就往往不灵了。在诉讼中,常出现有理的一方却输了官司的现象。这不奇怪,有理的不如有证据的,事实胜于雄辩,只有理没有证据,败诉是必然的结局。难怪有人感叹说,法律不讲良心。对,良心是主观的东西,是内心的情感标准,不是客观依据。尽管良心摸不着,看不到,只能感觉到,但我们的法官总不能凭感觉办案吧。所以,胜诉的法宝是客观证据。在诉讼中,要讲良心讲道理,更要讲证据。因为,良心道理都代替不了证据。  (2)证据的生命在于其时限  证据的神通固然很大,但未能及时提交法庭的证据便毫无实际意义。因为证据的价值只存于法庭上。证据的生命只限于一定的举证时限内,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时限,证据便失去了生命力,失去了其存在的功能,不能证明当事人的任何主张,不能支持当事人的任何诉求。所以,仅有证据意识还不够,还要有举证时限意识。举证时限关系到能否将诉讼进行到底。  (3)只要证据在手,该出手时就出手  不管是起诉还是应诉,不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只要证据在手,该出手时就出手。证据能为你撑腰,能为你维权。但不要弄虚作假,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客观真实及合法。在诉讼中,你如果既有理又有据,就不必心虚,不必多疑。当然,有证据时也可能身处不利之地,如证据有瑕疵,证据不充分,没有提供原始证据等等。当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要求时,就可能影响其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对证据的评判由法庭作出,当事人所应做的只是举证和参与质证。  开庭迟到责自负费用白交算撤诉  不久前,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工程欠款案件时,被告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早早地来到法庭。可是,开庭时间已过了两个小时,急着要钱的原告一方却无人到庭。法官依法当庭裁定此案按撤诉处理。事后原告方才知道未及时到庭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法院将不再审理此案,也不退还原告事先交纳的几万元诉讼费。自己若想继续追讨欠款,只能重新起诉,再交一笔诉讼费用。真是大意失荆州,教训太深刻了。  法律聚焦撤诉  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销。当事人一经撤诉,法院便不能对该案继续行使审判权,有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退出诉讼。可见,撤诉是一项重大诉讼行为。从主体上分,撤诉可分为当事人撤诉和人民法院视为撤诉两类。当事人撤诉,是指原告在一审法院判决宣告前,将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撤销。撤回起诉,应由原告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详细说明撤诉的理由,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法院视为撤诉,是指当事人虽然不主动申请撤诉,但其行为可使法院推论其有撤诉的意思表示,法院可按撤诉处理。法院视为撤诉又称为当事人消极撤诉。十诉讼指南(16)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1条分别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条亦规定“当事人起诉或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得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因此,当事人既然参与到诉讼中去,就要珍视自己的诉讼权利,万不可因疏忽大意漫不经心而身处被动,导致权益受损。  案例警示  ()维权要守时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人们普遍接受“时间就是金钱”的概念。在维权的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了解时间的法律效力。由于没有时间观念,有人会错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诉权;有人会因不守时,导致法院以撤诉处理,只好回到起点,再行起诉;有人不按时举证,能赢的官司以败诉告终凡此种种,在诉讼中没有时间观念而吃大亏的人并不少见,过后无不痛心疾首悔不当初。其实,只要对诉讼时效多加了解和重视,当事人就不会轻意失去胜诉的机会和权利,也就不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金钱。维权要守时。守时不是小节而是关键的细节。  (2)维权要作为  作为,就是要求行为主体积极行使权利,主动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享有权利的主体,对自身的权利不珍惜不重视不闻不问不予充分关注,实际上就处于一种放弃权利的状态。诉讼中的一切消极行为,都将留下遗憾或带来不利结局。故维权应主动积极。人们社会生存质量的高低,与其合法权利充分地实现和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人的权利切莫轻言放弃,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利的人,就避免不了受伤后悔的境遇。  (3)维权要严肃  维权不是游戏,不是娱乐,不能抱着好玩好奇的心态参与。诉讼是解决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权益纠纷的活动,它直接决定个人具体利益能否实现的结局,故不可掉以轻心。法律是严肃的,依法维权就要严肃认真;法律是讲规矩的,依法维权就绝不能无视其约束,随心所欲;法律是有权威的,依法维权就绝不能冒犯其威信,不知检点。所以,人们应以严谨审慎的精神对待诉讼,体现对法律应有的敬重。  妨碍诉讼法不容争吵打斗非英雄十诉讼指南(17)  强子因小文欠万元不还,多次催讨;小文则避而不见,东躲西藏。强子心中恼怒,终将小文告到法庭,双方在法庭审理中发生了激烈争吵。强子与小文当即在法官面前扭打一团,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法庭对二人分别予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法律聚焦妨害民事诉讼  任何人都不得妨害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可采取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民事诉讼要求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听从审判人员指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各项诉讼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1)拘传,是指法院依法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2)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民事讼诉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法庭规则是法院开庭时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都应遵守的纪律和秩序,它是开庭审理进行的保障。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对其直接采用训诫并记录在案,由被训诫人签字或盖章。  (3)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在庭审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所采取的强令其退出法庭的措施。它比训诫严厉。训诫只是口头批评教育,还允许行为人留在法庭。审判员可直接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亦可先行训诫,再视行为人的表现决定是否责令其退出法庭。  (4)罚款,是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  (5)拘留,是指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十诉讼指南(18)  民事讼诉法第101条~103条第106条对罚款拘留情节做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他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4)对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予以罚款(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拘留罚款。  案例警示  ()争吵不能维护尊严  争吵的场面世人常见。当人们之间存在纠纷矛盾,或权益受损时,由于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不能控制激动的情绪,就难免发生争吵。在言来语往中,谁也不愿甘拜下风,尖声厉气地指责羞辱,甚至谩骂便一波强过一波一浪高过一浪。吵架能争得面子,维护自尊吗?恰恰相反,吵架除了加深矛盾,恶化关系,还会使双方颜面扫地,尊严尽失。没有人能在骂架中赢得喝彩,赢得他人尊敬。恶毒的语言,污秽的字眼,只会使人远离文明的行列,与恶汉泼妇为伍。  ()动武不表示强悍十诉讼指南(19)  吵架恶骂的高潮往往会引起武斗。人们斗嘴不解气的时候,就会手脚并用,暴力不表示强悍,拳头也解决不了问题,逞一时的匹夫之勇,会铸终生悔恨大错。劝世人还是莫作武夫,学会当智者吧。有时,人们可能不善于掌控他人,但却可以调整自己。实际上,生活中的强者不是能调动指挥他人的人,而是能善于掌控调整自我的人。  ()对法律要有恭敬之心  当纠纷矛盾不能以非讼的方式得到解决时,人们常常会在法庭上对薄公堂,让法律来个评判。然而法庭不是闹市,嬉笑怒骂的闹剧拳脚功夫的施展,不能随意在此上演。法庭的尊严不可冒犯。否则,会像本文前述的当事人一样受到处罚。法律是当今社会调整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它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不仅具有强制性,还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它不允许任何人与其对抗,也不允许任何人藐视和冒犯。所以,人们要对法律心存敬畏,不可无视法律的尊严。  证据未保全胜诉少得钱  林某承包了村里的养鱼池,在池里投放一万尾鲤鱼苗8000尾鲫鱼苗进行养殖。这年开春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池里近两万尾的鱼全部死掉,林某委托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对鱼池进行检验,查明鱼类死亡的原因,是因为池水被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污染。随后监测站人员又对通往鱼池的排污口进行检测,查出排污单位是附近一家粮库。林某将该粮库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林某的索赔几经周折,耗时年,究其原因只有一条,即林某不能提供具体的损失数额,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这为损失的计算带来了困难。林某光说损失11万不行,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损失这么多呢?法院最后虽然根据估算,做出了万元的赔偿判决,但这与林某直接损失的11万余元却相差甚远。林某对此很失望,也很无奈,但他也因此明白了一个道理原始证据的保全是不可忽视的索赔法宝。  法律聚焦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证据可能灭失,物证有腐蚀变质等难以保存的情况,又如证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的情况等;二是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留学或定居等。证据保全主要以诉讼参加人申请为主。提出证据保全的时间,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起诉后。起诉前的证据保全,还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受理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证明在诉讼中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的,以公证书为准。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十诉讼指南(20)  公证机构的证据保全与法院的证据保全区别在于公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法院则可以。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还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当事人若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则既可以选择以非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选择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2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案例警示  (1)保全是一种保障  在生活中,人们难免遭灾受损,若能在第一时间保全证据的话,就能为及时获赔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障。可是,众多当事者事发后并不知道申请保全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使得维权的道路走得艰难又曲折。证据是纲,纲举目张。维权到何时都离不开证据。法治社会的人们应当有保全证据的意识,这也是一种有备无患的自助方式。  (2)保全可以避免诉讼风险  民事诉讼实行主张者举证原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充分,要面临不利结局的风险。所以,应该不打无准备的官司。保全证据,可以在法庭上掌握主动,稳操胜券。法庭不仅是讲理的地方,也是伸张正义的地方,更主要的在于法庭还是展示证据功能的地方。事实胜于雄辩,谁拥有证据,谁将笑到最后。  私人侦探已露头取证无果让人愁  沈女士的丈夫有了外遇,要跟她离婚。她为了争取诉讼中能处于主动地位,与一家自称某某法律咨询(调查)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在这家公司工作人员的名片上,赫然印着“侦探网”,名片背面列举了多项业务婚姻维权证据搜集诉讼执行债务追索。沈女士与该公司签下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为她提供合法的取证服务,沈女士先后付费14万元。然而,该公司并没查出什么结果,只是不断地敷衍。沈女士急了,花了钱却两手攥空拳,什么证据也没得到,便到上海市工商局某分局检查支队报案。经查发现,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中,“某某法律咨询(调查)有限公司”并没有“调查”二字。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干预下,沈女士拿到了该公司退还的14万元。她痛哭道“真没想到,还能拿回这笔钱”工商部门表示,这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已涉及个人隐私和刑事案件的调查,而搞这些业务所使用的手段,却只能由专门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因此,类似企业的某些侦探行为于法无据。  法律聚焦私家侦探十诉讼指南(21)  私家侦探,通常指民间私人调查服务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国每个中等以上城市,都有民间私人成立的调查服务机构,但取得合法营业资格的不足。私人调查业遭到抨击最多的,就是调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私家侦探在中国还没有被列入正式行业。1993年,公安部曾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但是,一纸禁令并未起到遏止住私家侦探的潜滋暗长。中国的私人调查业悄然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由于此行业未被法律认可,所以缺乏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法律调整,使得其收费操作等活动问题多多。  现存的一些私人调查事务所,多从事民事商务经济事务调查(不含商业秘密),诸如婚外情包二奶寻访债务人资信调查等,其委托已成为热点需求。这主要缘于民事举证责任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不能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然而,我国刑事法律不允许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225条等明确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才能依其职权分工行使侦查权。所谓侦查权,是指搜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法律之所以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特定的机关和部门,是因为办理刑事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被追究公民的名誉财产人身自由和生命,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的尊严和我国的国际影响和形象。若不禁止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任其擅自从事刑事秘密跟踪进行刑事调查监听等活动,就会造成司法混乱,使公民人身权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私人侦探绝不能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  案例警示  (1)求助法律应走正规渠道  寻求法律帮助要找正规军,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他们不仅有雄厚的专业技能实力,还有规范的专业管理行业组织,更有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这一切决定了他们服务的信誉质量等都是一流的。而私家侦探则经常出没不定,由于其法律身份的不明确,常面临被清理被取消的境地,向他们求助往往是得不偿失。  (2)勿轻信承诺和许愿  面对众多的法律服务部门,应理性选择,不要轻信承诺和许愿,不要被夸大其辞的广告宣传所诱惑。表面上说得再动听,都不可轻易动心。相反,那些能如实陈述利弊,言明风险,不包打官司的部门,倒比较稳妥可信。在签约和付费环节上,应十分注意。在合同上,须写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服务范围和具体要求,不能只约束自己,不约束他方。另外,正规的法律服务部门都有严格的收费标准和制度,不搞暗箱操作,交费一定索要正式收据,不能收白条子。总之,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按正当程序办事,方可减少或避免上当受骗。十诉讼指南(22)  犯罪之后入牢房既判刑来又赔偿  赵某在自家承包的鱼塘边私设电网,结果电死了在鱼塘边玩耍的李老汉岁的孙子小亮。赵某因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老汉问公安机关“你们把赵某抓起来了,我孙子死亡造成的损失该怎样解决呢?”公安人员对李老汉说“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法律聚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请求,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它的成立和解决,都同刑事案件紧密相连。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在第一条中明确指出“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了这两种损失之外,如果要求赔偿其他方面的损失,只能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另行起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十诉讼指南(23)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案例警示  ()知权方能善用  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是受害方一项重要权利,此权若不及时行使,就不能使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知权方善用。对于不知此项权利的人,司法机关依法有告知的义务。当事人也应当充分重视自己的诉讼权利,主动积极适时地行使该项权利,使自己能尽快地得到相应的赔偿,减少经济损失和负担。  ()知权方从容  知道自己依法拥有哪些权利,在诉讼中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心中忐忑,情绪不安,行为亦无所适从。不幸已发生了,损失已摆在面前,只有面对,无法回避。若不想损失更大,就不要放弃权利。  犯罪获赃要追赃造成损失要赔偿  田锋连续盗窃5辆摩托车,销赃后获赃款近万元。当他盗窃第6辆摩托车,在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他所盗窃的摩托车中,有3辆已经追缴,并且返还给失主。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没有得到赃物的两名失主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田锋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没有受理,原因是此案不属于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能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法院告之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田锋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律聚焦追缴返赃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交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所谓追缴,是将罪犯违法所得的财物追回,退回原主或者上交国库。返赃,是指将罪犯违法所得的财物,退回原主。十诉讼指南(24)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侦破以后,公安机关不是把犯罪分子抓获就算完成任务,还应该尽可能地追缴赃款赃物,使国家和人民减少损失。但在有些刑事案件中,犯罪人获得赃款赃物以后,将其挥霍,无法追缴,从而给公民和国家造成损失。对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由于赃款赃物没有被追回,或者没有被全部追回,使国家和公民遭受了损失,对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应该考虑。另外,在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当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其结果,很可能是交了诉讼费,却得不到赔偿。这样,会使被害人损失更大。  案例警示  (1)有些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有的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又不能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怎么办呢?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起诉,要求被告人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限制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实规定了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  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很多犯罪都造成了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损失,如果都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那么,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不得不拿出很多精力去为被害人讨要经济损失。这样一来,就会影响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刑事案件,使一些刑事案件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及时审结。根据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下发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只有两种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如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等;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而遭受损失的,如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毁坏财物而遭受的损失等。除此以外,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要求被告人赔偿。  涉嫌犯罪被拘留可请律师解忧愁  小义借给土根万元钱时,说好一年就还,可都一年半了,土根一点还钱的意思都没有。小义上门讨要,土根说“要钱没有,看屋里什么东西值钱随便拿。”小义气不打一处来,推着停在院里的摩托车就走。土根拦在前边说“嗨,你还认真了,这可不行。今天这摩托车你还真推不走。”小义也较上了劲,非推车不行。于是两人动起手来。小义操起小板凳,将土根砸倒,骑着摩托车跑了。土根被送到医院经抢救脱险,其家人向警方报了案。不久,小义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万般窝火的小义向公安机关提出需要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非常痛快地同意了他的请求,并及时帮他聘请了律师。  法律聚焦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十诉讼指南(25)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可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侦查人员也负有告知其拥有此项权利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对于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聘请律师的,应当说明理由。侦查人员应将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记明笔录,不得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依法拥有的此项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只是法律帮助者,还不具备刑事辩护人的身份。所以,犯罪嫌疑人获得的法律帮助的内容,仅限于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申请取保候审。只有待侦查终结,诉讼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因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案例警示(1)罪与非罪只在一念之差  小义有理在先,却进了看守所;土根欠钱不还,却还未受追究。这说明,罪与非罪往往只在一念之差。小义由于不懂法律,自恃有理而妄动,用非法方法和过激的手段,使自己讨债不成,反触犯刑律,教训深刻。所以,有理也得行为有忌,用合法的方法适当的手段,通过正当程序维权。  (2)犯罪嫌疑人有权尽早求助  所谓犯罪嫌疑人,即仅仅是嫌疑,可能犯罪,至于是否真的犯罪,按照法律规定,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定。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宣判他人犯罪。十诉讼指南(26)  一旦涉嫌刑事案件,嫌疑人有权尽早向律师求助,司法机关也有义务保证嫌疑人的求助权尽早实现,这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要求。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尽管求助的对象只限于律师,求助的内容只包括由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和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但嫌疑人此时已不是孤立无援的,其基本人权已有了一定的保障。随着诉讼阶段的展开,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内容将不断扩大和展开。处于诉讼中不利的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应有自护意识,尽早维权,不要消极,应行使诉讼权利,争取获得满意的维权结果。  (3)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受侵犯  涉嫌犯罪的人,其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其人身权利不可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受限制和剥夺。他可以为自己辩护,说明自己无罪罪轻,也可以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任何人不能将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视为是对抗和冒犯行为,从而干涉和限制。犯罪嫌疑人也应对一切侵害自己人身权人格尊严的行为提出控告和申诉。  遇暴力后找法律取保候审需审批  田某常年受丈夫虐待,最近,又一次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田某一气之下,在丈夫的晚饭中下了毒,致丈夫被毒死。田某被逮捕后,公安机关发现其已怀孕4个月。田的亲属此时又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公安机关同意其取保候审。  法律聚焦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0条第75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有(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内审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等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规定“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十诉讼指南(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否则,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保证人若不履行法定保证义务,由县级以上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根据前述四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6条,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案例警示(1)勿失去自控  人们都熟悉这样一句话沉默啊,沉默,不在沉默中暴发,就在沉默中消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体上都摆脱不了如此的命运。他们总是游走于命运的两极,不是过于懦弱,就是超人的强悍,从此使人生失控,生活失重,陷入命运的怪圈之中。人不能走极端,人若失去了自控力,就会迷失自己。正确的方法只有一条,找法律,依法处理。  (2)善待自己,珍惜自己  人生只有一次,生命亦无轮回。人应学会珍惜自己,善待今生。当你被带到这个世界时,应该学会生存,学会适应。人生没有一帆风顺的,都有坎坷和波折。遇到困境,不能自暴自弃,而是应该珍惜自己,坚信没有过不去的坎。彩虹总在风雨后,雨后的天空会更加晴朗。善待自己,生命就会因此而改写。  认为裁判有错误法律规定可申诉  张富与李臣共同贩卖毒品。案发后,张富首先被公安机关抓获,李臣潜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张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追查到同案犯李臣时,张富说“我和他原来素不相识,只是在赌博中偶然认识的。至于他是哪个单位的住在什么地方可能躲藏到哪里,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他的手机号码。”公安机关根据张富提供的手机号码,将同案犯李臣抓获。十诉讼指南(28)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根据他俩贩卖毒品的数量和情节,他俩均被认定犯有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俩被告人服判,随后被送到监狱劳动改造。在改造中,张富得知,他为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李臣的手机号码,使公安机关顺利抓到同案犯李臣,这属于立功表现,应该得到从轻处罚。对这一情节,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没认定,在量刑时也没考虑,没有从轻处罚。为此,他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得到从轻处罚。  法律聚焦申诉  申诉,是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依法改判的请求。  我国的人民法院分四级。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以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以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然后终审。比如,县区一级的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对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准上诉,也不准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对终审判决和裁定虽然不准上诉,但是,如果发现判决确有错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法改判。  申诉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自己的申诉有理。要讲明司法机关做出的决定裁判违背了国家的哪部法律,违背了这部法律的哪条哪款。不能认为“申诉不赔本,只不过交一张申诉纸”,不能靠侥幸获胜。  (2)要选准申诉的接待部门,即找准主管机关。因为目的不是造舆论,而是解决问题,所以,选准受诉法院十分重要。(3)方法要得当,不能阻拦领导车辆;不能在有关部门的门前哭闹,使围观群众聚集而影响交通影响机关工作;不能采取打骂等手段。  (4)申诉要带齐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为了防止丢失,可带复印件,将原件留在家中,只有在司法机关要原件时,再交不迟。交了原件,应向接收原件的部门要收条。  (5)要写一份内容全面而简练的申诉书。要写清申诉人是谁,被申诉人是谁,为什么要申诉,目的是什么,提出什么要求,有什么法律依据。  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凡是提起申诉,都要写申诉书。申诉书有固定格式。为了使读者对这种格式有所了解,现列举一篇范例如下  申诉书  申诉人郑(原审被告人郑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乡中学教员,住省县乡村。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十诉讼指南(29)  申诉人郑对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省县人民法院()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被告人郑与被害人郭,在村小学房西土路上骑自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相撞的后果。对此,郭不但不表示歉意,还态度蛮横,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因郑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待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郑  年月日  案例警示  (1)要理智对待自身  在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发现有误判或有立功表现而量刑时未予考虑的,一定要理智地对待自己的生命,切不可头脑发昏,到处找人诉说,而不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切记一定要搞清法律程序,一步一步地为自己申诉。  (2)法律是公正的([博阅网 wap.read0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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