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交通運輸部發布「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明確相關法律責任,代表機構若未向大陸民航局申請變更登記辦理代表機構的名稱、首席代表或代表、辦公地址變更者,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者,將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於九月一日起實施。

辦法中確立大陸民航局受理代表機構設立、延期、變更、撤銷的申請或備案,地區管理局負責該轄區內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外國航空運輸企業申請在大陸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經民航局批准,該局對代表機構的批准也將施以互惠對等原則。

辦法中規定,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或代表機構未按規定履行法律責任者,民航局將給以相對處罰。對代表機構的撤銷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措施及其執行情況,將記入守法信用信息記錄。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假資料申請代表機構批准證書者,民航行政機關除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並將給予警告。代表機構拒絕、阻礙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者,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將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大陸交通部法制司指出,該管理辦法係為進一步規範及優化外航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的行政許可工作,並對規章進行部分修訂。

辦法中規定,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代表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限,應與民航局向其頒發的經營許可有效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代表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三年,代表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自民航局頒發該批准證書之日起計算。

民航局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設立代表機構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經民航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日,並應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民航局作出批准設立代表機構決定,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代表機構批准證書;對不予批准設立代表機構者,應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申請代表機構批准證書延期者,代表機構應在該批准證書有效期滿四十五日前,提出延期申請,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申請資料。

此外,對於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表機構批准證書者,民航行政機關將撤銷該批准證書予以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代表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代表機構批准證書,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代表機構批准證書,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至於情節嚴重者將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者,則按有關規定向代表機構所在地公安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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