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吉林籍女歌手狀告四川一縣政府侵權

蘆菲(左)和媽媽準備上訴蘆菲本人供圖

新文化白山訊(記者盧紅)3月25日,吉林籍女歌手蘆菲狀告四川省巴中市平昌縣文物局副局長「假唱」案一審宣判。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蘆菲的訴訟請求。3月30日深夜,記者連線身處巴中市的蘆菲母女。 副局長「假唱」

蘆菲出生在撫松縣松江河鎮,父母是下崗工人。「蘆菲小時候就特別愛唱歌,得了很多獎。」蘆菲媽媽劉愛輝說。

2012年10月,作曲家富大華找到剛從吉林藝術學院音樂表演系畢業的蘆菲,請她演唱由聶正罡作詞、富大華作曲的《水墨平昌》,同年12月被報送參選平昌縣城市形象主題歌。

「當時富老師找到她錄製歌曲的時候就說這首歌要參加評選平昌縣城市形象主題歌,蘆菲是原唱,也是首唱,獲選後平昌縣會給一定的資金獎勵。」劉愛輝說,可之後就杳無音信了。直到2013年5月10日,蘆菲偶然在網上發現她原唱的歌曲《水墨平昌》入選了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政府組織的城市形象主題歌,但歌名已被改為《江口水鄉》,演唱者為周莉萍。並且她發現舞臺上的周莉萍,僅僅是伴隨播放的音樂節奏對口型,聲音卻是蘆菲的。

女歌手索賠500萬

此後,蘆菲開始了維權之路。對於蘆菲提出的侵權一事,平昌有關部門的解釋是,該縣是與《江口水鄉》的詞、曲創作者簽有使用權協議,歌曲與歌手蘆菲無關;而周莉萍在旅遊節上假唱,是因為工作人員誤將原唱帶當伴奏帶播放。

2014年5月中旬,經平昌縣江口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協調,蘆菲與平昌縣文化館達成一致協議,協議中主要內容為:平昌縣文化館賠償蘆菲各種侵權費及各種損失費15萬元,並公開發表聲明承認蘆菲為歌曲的原唱,以恢復蘆菲的名譽權,同時,蘆菲對平昌縣文化館侵權行為表示予以諒解,放棄侵權一事所有的民事賠償權利,不再追究。

2014年11月8日,蘆菲卻一紙訴狀將平昌縣文化館、平昌縣政府和周莉萍列為共同被告,索賠500萬元。

法院:蘆菲只享有表演者權

3月25日,巴中市中級法院對歌手蘆菲狀告周莉萍「假唱」案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原告蘆菲既不是《江口水鄉》的詞曲作者,也不享有表演權,只享有表演者權,故本案應定性為侵害表演者權糾紛。被告平昌縣文化館與《江口水鄉》的詞、曲作者雖簽訂有《原創音樂作品使用授權協議》,享有永久使用和出版發行的權利,但使用了蘆菲演唱的《江口水鄉》歌曲小樣,侵犯了蘆菲應當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以及獲得報酬的權利。平昌縣文化館稱系誤播以及對歌曲小樣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於法無據,對其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周莉萍在拍攝《江口水鄉》MTV時系平昌縣文化館的職工(後2014年1月8日由平昌縣文化館調入平昌縣文物局工作,目前為副局長),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歌曲小樣的持有者是平昌縣文化館,是播放伴奏還是歌曲小樣,不是周莉萍個人能決定的,且周莉萍未收取任何費用,故周莉萍實施的行為後果,應當由平昌縣文化館承擔。另一被告平昌縣政府作為四川省第五屆鄉村文化旅遊節開幕式的承辦單位之一,也無證據證實平昌縣政府在鄉旅節上授意或知道平昌縣文化館、周莉萍有侵犯蘆菲表演者權的行為。平昌縣政府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故對蘆菲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 鍾慶輝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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