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

 

农业用地,其法律依据及范围如下:
 

 

一、耕地:依区域计划法划定为特定农业区、一般农业区、

 

山坡地保育区及森林区之农牧用地。


 

示意图

 

二、依区域计划法划定为各种使用分区内所编定之林业用地、

 

养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态保护用地、

 

国土保安用地及供农路使用之土地,

 

或上开分区内暂未依法编定用地别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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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区域计划法划定为特定农业区、一般农业区、山坡地保育区、

 

森林区以外之分区内所编定之农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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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都市计划法划定为农业区、保护区内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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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国家公园法划定为国家公园区内按各分区别及使用性质,

 

经国家公园管理处会同有关机关认定合于前三款规定之土地。

 

 

 

农地编制体系

 

土地使用架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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