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如何利用行政命令繞過憲法這一關?

這樣的行政命令不違憲嗎?


2018.11.1更新:

看到大家在評論裏爭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我來加點料吧。顯然這是14修正案第一條的爭議焦點,不僅我們中國人在討論,習慣了依法治國的美國人民當然也是吵得熱火朝天。這裡我引用一個在美多年的博士推薦給我的一篇文章,我讀了後感覺寫的很好。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Can』t Be Revoked by Executive Order?

www.theatlantic.com圖標

這篇文章是 The University of Baltimore 的法學教授 Garrett Epps 發表在今年7月的大西洋月刊上的(提示:閱讀這篇文章不僅需要英文閱讀能力,可能還需科學上網的方法)。它代表了美國法學精英對於14修正案爭論的一種觀點,我認為也是從黃金德案以後的主流觀點。以下是我自己閱讀後的理解加引述。

這篇文章是Epps教授反駁Michael Anton的關於14修正案第一條的觀點的。Michael Anton是Trump政府前國家安全委員會資深官員。Trump現在的關於出生地國籍的觀點,不乏Anton的影響。

先說結論,Epps教授認為,「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主要排除了兩種人:外交官員和印第安人,其他的在美國出生的人都自然擁有美國國籍。外交官員好理解,司法豁免。而印第安人,準確的說是「不徵稅的印第安人」(Indians not taxed),不受美國司法管轄,而是屬於他們自己的部落的。在印第安人保留地中的他們,實際上是一個個小型的獨立王國,比「一國兩制」的香港澳門還要更獨立一些。不僅擁有自己的立法權,還可以不承認美國總統。所以基於這些情況,印第安人被排除在14修正案外。當然,針對印第安人後面還引出了一系列問題,直到1924年的印第安人國籍法(Indian Citizenship Act)才解決。

再回頭看14修正案確立時的背景,當時美國剛結束內戰,屬於重建期,第13,14和15修正案被稱為是重建修正案(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其中14修正案的目的,就是為了給那些解放了的黑奴國籍。在這之前,黑奴是不認為有美國國籍的,也就更不要提什麼人權,平等之類的了。內戰後,為了實踐人人平等,必須要解決黑奴的國籍問題,所以引入了14修正案。Epps教授在文中引用了修正案的起草者,密歇根州參議員Jacob M. Howard,的關於「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解釋:

This will not, of course, include persons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who are foreigners, aliens,who belong to the families of ambassadors or foreign ministers accredited to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but will include every other class of persons.

所謂標點符號害死人就在這裡了:) 兩個從句"who are foreigners, aliens"和"who belong to the families of ..." 沒有寫清楚相互關係,Anton的理解是or的關係,即只要滿足其中一條就可以了,Epps教授的理解是and的關係,即必須同時滿足兩條纔算。我個人是贊同Epps教授的,因為考慮到當時的背景,黑奴並不認為是美國人,所以如果按照Anton的理解,這些人及其子女將被排除在外,那14修正案的意義就不存在了。

說了這麼多,是希望給大家一個討論的背景和起點。至於最終誰說了算,當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了。到時候就要看看大法官們買不買Trump的賬了。


原答案:

看到有人提出「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爭議,認為非法移民(及其子女)不受美國管轄,所以不應有公民權,我覺得還是有必要說的細一點。

首先,14修正案的壓根沒提父母,所以一個人在美國出生是不是符合公民條件和其父母並沒有關係,也就不區分公民,合法移民還是非法移民。

第二,關於「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爭議,正如其他幾個回答所提,1898年的黃金德案,當時的最高法院已經以判例的形式結束了非法移民子女是否滿足「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爭議。除非要推翻這個判例,否則Trump的發揮空間很小。

第三,最高法擁有對憲法和修正案的最高解釋權,以現在大法官保守派佔優的局勢,Trump也不是沒有可能。但是這裡是不是要考慮一下法律矛盾啊!!!如果認為非法移民的子女不具有公民,那就是說他們不受美國法律管轄,那麼ICE還能強制遣返他們嗎?如果他們在美國犯罪了,FBI能抓嗎?法院能判嗎?監獄能關嗎?大法官們解釋法律的時候,總要考慮一下是否自洽吧。畢竟總統最多幹八年,可以為了眼前的利益想說什麼就說什麼,但大法官可是終身制的,要對自己的判決負一輩子責任。

所以綜上所述,估計Trump現在提這個主要為了選舉,轉移公眾話題,給自己和支持者們獲取關注,真想這麼幹,還任重道遠啊。


根據 14A 的起草者 Senator Jacob M. Howard 本人的解釋,

This amendment which I have offered is simply declaratory of what I regard as the law of the land already, that every person born within the limi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ir jurisdiction, is by virtue of natural law and national law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This will not, of course, include persons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who are foreigners, aliens, who belong to the families of ambassadors or foreign ministers accredited to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but will include every other class of persons. It settles the great question of citizenship and removes all doubt as to what persons are or are not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his has long been a great desideratum in the jurisprudence and legislation of this country.

SOURCE:

https://digital.library.unt.edu/ark:/67531/metadc30867/m1/12/?

digital.library.unt.edu

這個EO並不一定違憲,而且違憲與否的最終判決權在最高法院,所以這件事最終是否能夠做成,就只在於保守派大法官是否有推動這個改革的意願了。


一言以蔽之。


川普兌現承諾是大概率事件。中期選區就要來了,幾千萬中美難民就在家門口,只要生個小孩就能有身份,這個厲害關係美國的藍領不可能不知道。這些人一旦獲得美國國籍,作為廉價勞工,自己的利益將大大受損。

川普有這個權力下總統令。但很可能最高法9:0判川普違憲。明知會被重重打臉,川普也要表現給選民看。老子為了選票就不要臉了。營造自己言出必行的形象,2020才能連任。


「在美出生即獲公民權」現在還廢不了。川普也心知肚明,明說了是以總統令的形式,意思是議會和最高法都通不過,但我不要這張老臉也替你們儘力了。

感覺「在美出生即獲公民權」遲早要被廢的,就是當人口超過美國國土的承載能力的時候。就像一輛巴士,有遇站就停,等人上下的義務。車子已經擠得人滿為患,沒人下車,就算站上有再多等車的人再多,車子也不能停了。司機還要堅持「原則」的話,就等著踩踏事故吧。

現在的美國,座位已經坐滿了,還站著些人。還可以擠點人上來,所以川普這個司機現在就不想停車,沒門兒。


看看Wuli曼哈頓天降偉人,wuli合眾國最高司令官特朗普大統領的最高最新指示:

因此,所有該問題下洗地者,都是民主黨的臥底,白左叛徒!要揪!要鬥!誰指使他們這樣說的?難道「川粉」們不問問清楚,誰是公然挑戰大統領指示的民主黨臥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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